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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为了保证施工区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职责和管理

1、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应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的公安机关颁发的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3)安全员由取得爆破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4)仓管员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仓管员证的人员担任。

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火工品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4)组织领导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总结工作,并制定爆破施工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和技术指导;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仓管员的职责

(1)负责制定火工品仓库管理细则;

(2)负责炸药和雷管的验收、发放、退库、统计,并做好记录;

(3)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火工品;

(4)及时统计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火工产品;

(5)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4)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退回爆破器材库。

7、安全员职责

(1)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2)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3)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4)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场所;

(5)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8、人员管理教育

爆破施工人员应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对参与爆破施工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减少麻痹思想,防止事故。

9、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日晨会(由工地爆破负责人主持),每周例会,月度总结会。

二.器材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购买、运输、使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2)爆破器材发放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仓管员按规定发放;

(3)爆破器材运送到工地后,应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及器材管理员共同清点确认器材品种、规格、数量,并做好登记记录,共同签字确认;

(4)运至工地使用的炸药、雷管应放在加锁的保管箱内保管,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5)做好爆破器材的领用、清退登记工作,保证爆破器材不丢失,不流失,不给社会造成安全隐患。

三.爆破施工规定

爆破施工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做到以下几点:

(1)每次施爆前都要对爆点的地质、地形、岩性、节理裂隙、软弱夹层等情况做好堪查,为爆破装药提供依据。

(2)爆区(炮孔)抵抗线方向应尽可能朝向空地方向,防止飞石造成危害。

(4)爆破装药联线人员严禁烟火,闲杂人员禁止随意出入爆区。

(5)装药联线施工人员,必须是持证上岗的爆破员。

(6)遇有雷雨与大雨等恶劣气象条件时,禁止施爆。

(7)露天爆破起爆后应等待5-15分钟,由爆破员先进入爆点,检查有无盲炮及其他险情,确认无任何险情后,才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警戒人员方可撤离警戒哨卡。

(8)爆破施工中若出现盲炮或其它险情,应由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9)盲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②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③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境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④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⑤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电爆网路短路。

⑥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⑦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①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②距盲炮孔口不小于0.3m处打平行炮眼装药起爆。

③用木质、竹质等不发生火星的工具,轻轻将眼内堵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④在安全距离外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要回收雷管。

⑤盲炮应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篇2:公安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在省厅制定下发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明确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评估,以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及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

第三条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情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和范围接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

第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和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章?爆破作业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应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成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部”),并授权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七条项目部设置

1、基础设施

项目部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桌、相机及信息录入打印设备等办公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m2,并安装相应的防盗设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八条项目部岗位设置

1、设项目管理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是相关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2、设技术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监督、指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技术档案,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调查爆破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等级和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3、设治安保卫负责人。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标准,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设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现场及作业点的数量配备足够的爆破作业人员。

⑴安全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安全员”的标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做好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是各个项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安全员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⑵保管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保管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保管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器材的保管、看护、收发、登记、清理退库等工作,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⑶爆破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爆破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爆破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中的布孔、验孔、装药、联线、防护、起爆、警戒、爆后检查等操作,持证上岗。

以上对爆破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工作中对爆破作业人员的需要来增加各个爆破作业点的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数量。

第九条项目部人员管理要求

1、相关人员信息的备案。参与爆破作业的涉爆人员信息资料应当随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报各级公安机关,人员有变化时,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2、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爆破作业项目部应在爆破作业项目爆破施工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该项目爆破类型的安全操作实施意见,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爆破施工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组织符合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三个部分编写。

爆破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在开始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前,应派设计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形成书面勘测报告书,勘测报告书应作为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实地勘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制成爆破作业现场勘察表):

1、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2、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3、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4、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需要保护对象的分布。

第十二条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分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方案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现场勘测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2、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

6、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事前)

第十七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等特殊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201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安全评估单位应当与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要求安排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专家组成员为组长,全面负责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安全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合同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工作流程,核查书面材料,勘察项目现场,审查爆破方案,最后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时,应当提供书面评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正。书面材料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1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禁止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1、为建设工程实施岩土爆破作业的,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单位签发的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实施爆破作业;

2、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属地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3、为采矿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矿山单位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合同、矿山单位合法采矿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4、实施其它特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12.2爆破作业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12.3预审查爆破施工方案

1、对照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核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

2、核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单位许可证》,核查证件所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项目级别相适应;

3、核查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所载明的资格等级和从业范围与项目级别是否相适应,核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核查爆破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者临时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12.4核查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

3、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单位证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规要求,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同意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

8、涉爆人员的证件。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及其复印件;

9、岗位责任任命书。爆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岗位责任书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到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2.1核查爆破作业项目的真实性。包括:访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2.2核查被爆破对象的基本情况。

22.3核查爆破对象四邻情况。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物流、交通及人员密集度,人文、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保护对象,注意被保护对象对爆破防护方面的具体要求。

22.4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图纸、影像资料、访问笔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4、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8、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9、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10、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六章?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及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合同的备案。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并抄报市公安局。同时,应组织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和范围相符合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并及时将爆破设计施工方案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组织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市公安局应组建、公布爆破作业安全咨询专家组(简称爆破专家组)。爆破专家组负责通过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材料评审和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核查,评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并出具评定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表》,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属于“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除此之外的爆破作业项目归属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为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本市行政区划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砂岩开采工程爆破作业项目列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等级评定后,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的申请。属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前期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基础上,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属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委托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一般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

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评定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后,应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

⑵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⑶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⑷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⑸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⑹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⑺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测震方案、报告资料;D.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E.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材料制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套,并附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张;

⑵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资料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要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作业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爆炸物品储存库或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其他有必要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完成审查工作后,承办人应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再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递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现场核查

县(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设计施工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受理申请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部门领导审核。

⑶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

⑷县(区)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上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八条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及受理申请。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应经符合GA990-201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后,再向市公安局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⑵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详见安全评估要求)、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详见安全监理要求);

⑶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⑷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⑸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⑹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⑺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⑻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⑼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⑽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的相关证明材料;D.测震方案、报告资料;E.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F.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经初审后,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递交的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材料制作。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套,并附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张;

⑵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内部审查

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要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由县(区)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其他有必要由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有补充材料的可随表附上,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并上报本市公安局。

4、现场核查

接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上报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所附的审核意见后,受理申请的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经复核,认为有必要组织爆破专家协助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的,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结论,一并上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本部门领导审核。

⑶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⑵市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通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理(事中)

第二十九条实施特殊地区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爆破作业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条安全监理的组织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事先与爆破作业项目的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并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指定1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参与安全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简称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爆破作业安全监理知识和工作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持证上岗。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安全监理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爆破作业项目完成后,应编写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竣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理的准备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爆破作业5日前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爆破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经安全评估并经公安审批同意的爆破施工方案等资料报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审查。在开始爆破作业前,安全监理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通过现场踏勘、调查、拍照等方式核实爆破工程周边环境、地形地质等资料。如有需要,应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对爆区邻近建(构)筑物爆前状况进行调查、检测或标定。

2、检查爆破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作业项目,有权发出停止其爆破作业指令,并向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3、核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作业证,制止无证作业。

4、对重大危险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提请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按评审意见执行。

5、检查、督促爆破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公告牌”、“爆破公告牌”、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牌等工作。

6、爆破工程开工前,应督促爆破单位组织全面的爆破安全技术交底,并将安全交底资料存档备案。

7、提请业主单位组织召开爆破工作协调会,业主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监理单位应明确进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程例会的主要人员、工地例会周期、地点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理单位要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严格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监督爆破施工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2、查验保管员证,复检爆破器材的出厂合格证;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清退记录。

3、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批准在工地使用的爆破器材。检查炸药、雷管临时保管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放位置是否合适、临时保管箱间距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警示标志是否明显等。

4、监督爆破施工单位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5、监督施工单位将爆破有害效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发现爆破设计方案有重大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爆破施工单位停止爆破作业,并报告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

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监督时,应当采用以下监理工作方法:

1、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试爆、最小抵抗线复核、装药、填塞、网络联接、覆盖防护、警戒等工序应作为旁站监理的内容。

2、巡视: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监督检查。

3、平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爆破作业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理的工作要求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文件,指出爆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向爆破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或指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临时停工令,并立即将违法、违章情况报告委托单位及属地公安机关。

2、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妥善保存监理记录,如:监理日记、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监)测记录、各种总结、评价报告以及有关的照片、影像记录等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工程例会,通报上周工程施工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部署今后工作计划,向工程施工相关单位发布工程例会纪要。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爆破工程结束后,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写爆破安全监理总结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存档。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投入监理的设施、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爆破次数、爆破器材消耗量、爆破效果及安全状况、施工中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附必要的资料及照片。

第八章?爆破作业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岗位责任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爆破员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爆破作业,安全负责人应在现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安全负责人可以兼任。

安全员负责监督爆破员按章操作,治安员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安全员和治安员可以兼任。

第三十七条施工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并将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内容报公安机关备案。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2、委托单位;

3、设计施工单位;

4、安全评估单位;

5、安全监理单位;

6、爆破作业时限。

第三十八条爆破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的发布方式应与施工公告相同。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地点;

2、每次爆破时间;

3、安全警戒范围;

4、警戒标志;

5、起爆信号。

第三十九条试爆作业

为检验爆破方案的可行性,在爆破作业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当先进行小规模试爆作业,并根据试爆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爆破方案修改变动较大时,应当对修改内容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民爆物品购买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第四十一条民爆物品储存

1、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GB6722-2003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第四十二条民爆物品使用

1、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由安全员在场监督,并签名核准。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爆破员每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得转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3、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安全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4、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市公安局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民爆物品运输

1、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押运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2、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四条民爆物品清退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五条安全警戒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安全规程,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区公安分局负责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周边环境复杂、危险性大、影响范围广的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应专门制定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并落实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确保不发生致人伤亡的爆破事故。

第四十六条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符合标准、评价合格、合法自用”三项原则的要求。

1、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符合GB6722-2003、GB50089-2007的要求。

2、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

3、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

第九章?爆破作业项目的备案(事后)

第四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将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规定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或者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篇3:中深孔爆破管理规定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以下简称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改善作业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露天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针对我省露天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安全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

(一)露天矿山的爆破工程应当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实行中深孔爆破。

(二)中深孔爆破是指炮孔直径大于50毫米,炮孔深度在5米至15米之间,最大深度不超过20米的爆破作业。

(三)露天矿山应配备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中深孔爆破作业人员,小型露天矿山可聘请专业爆破作业人员。

(四)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

二、落实中深孔爆破责任

(五)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爆破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配备矿长、分管安全和技术的副矿长,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露天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露天矿山应当建立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制度,并作好记录。

三、中深孔爆破设计管理

(八)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九)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当包括设计方案选择,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爆破安全距离计算,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等。图纸应包括爆破环境平面图,爆区地形、地质图,装药和填塞结构图,起爆网路敷设图,爆破安全范围及警戒布置图等。

四、爆破管理

(十)爆破方案批准。有设计资质的露天矿山企业,中深孔爆破方案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没有设计资质的露天矿山企业,中深孔爆破方案由所委托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十一)爆破器材选择。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过期的产品。

(十二)爆炸物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应采用专业运输车辆,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运输工具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十三)爆破场所清理。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爆破作业边界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单位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

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要在采剥计划中规定,并经矿山企业分管负责人批准。

(十四)穿孔作业。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穿孔作业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孔网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打残眼。

装药之前要验孔,并应对第一排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及时调整装药量和装药结构。

(十五)装药、填塞。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进行;在进行装药作业前,应当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参加作业的爆破员应清楚和熟悉装药方式、装药结构和装药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负责指导和监督。

各个钻孔的装药量、装药结构以及爆破网络的敷设均要符合设计要求。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得穿戴能够产生静电的衣物。

(十六)起爆。在起爆前后要发出3次信号,信号包括声音信号和可视信号。第一次是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第二次是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起爆条件时发出,准许起爆;第三次是解除信号,爆后超过15分钟,检查人员进入爆破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

(十七)在遇到雷电、暴雨雪、大风、大雾天气时,爆破作业应当停止,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十八)爆破后管理。爆破后必须对爆区及相关坡面进行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可能塌落,或坡面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时,应立即撤离人员和设备,及时消除隐患。

发现有盲炮时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爆破技术人员制定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篇4: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和科学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障爆破作业安全与质量,促进爆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教学试验性质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资质分级。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

本办法所称作业类别是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从业方式是指设计、施工、评估、监理4种;作业等级是指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的A、B、C、D和D级以下5级;特种爆破是指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2类。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操作工作,爆破技术人员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其作业类别划分为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资格等级划分为高、中、初三级。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资格。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人员类别、受聘单位、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五条?爆破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掌握涉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能理解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应当参加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人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6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超出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爆破理论和施工技能,能承担爆破设计、评估、监理、施工管理、事故预防等工作。各资格等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满足相应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爆破作业经验。

第七条?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获得爆破技术人员初级资格。但申请人能够提供独立主持过C级以上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业绩证明,且符合中级以上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可以取得中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在有经验的中级以上资格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实习1年以上,方可独立主持D级以下爆破作业。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80个日内按照作业类别、资格等级集中组织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和实践考核。考核结束之日60日内,考核机关应当向成绩合格者核发签注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应当经过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机关考核确认,并在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八条?特种爆破和教学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至少有3名技术人员、5名工人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其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申请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交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九条?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各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第十条?爆破作业单位除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还应当符合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80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资格不少于6人,中级资格不少于10人)、工人不少于30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3名以上项目经理具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2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高级资格不少于2人,中级资格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2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B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2名以上项目经理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工人不少于5人;具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增加爆破评估、监理从业方式。

(一)独立的法人企业;

(二)一年之内从事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5次以上,没有发生爆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曾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近3年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5项最高作业等级爆破作业的现场施工管理;

(四)具有承担爆破评估、监理所需的仪器设备。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准其增加爆破评估、监理的从业方式,并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方可对批准作业类别中爆破作业实施评估、监理。

第十二条?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者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三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方式、资质等级、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数量及相应的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爆破作业人员等,应当发生变动的15日内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材料由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初审,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复查核准后,由受理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D级以上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D级以下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说明书;

(二)按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者爆破方案说明书进行试验性爆破,优化爆破方案设计参数;

(三)出现不宜爆破的环境条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四)爆破施工现场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监督;

(五)可能对周围人员环境造成损害的爆破施工,应当提前3天向受影响人员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必要时,设置振动监测仪记录有关数据,说明爆破影响范围和实际损害程度;

(六)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钻机、装药设备(含炸药现场混装车)、民用爆炸物品、测振仪、全站仪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

(七)经评估认可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向委托人和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合格的,应重新设计和评估;委托人对评估结论有疑义的,可另行委托其他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进行评估;

(八)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编制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爆破安全监理细则,重点对爆破技术措施、施工质量、爆破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实施安全监理;爆破作业各主要阶段竣工后,应当签署爆破安全监理意见;对技术难度大、爆破环境复杂的作业点,应当派监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立即向业主和批准该爆破方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受业主或爆破施工发包单位委托,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对爆破施工单位的岩土、水下、拆除爆破设计方案、施工过程的合法性、技术合理性进行监督。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对爆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涉。但是,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不得为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评估、监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4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领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与原受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受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业绩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如实记录本单位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过程以及爆破效果、爆破异常情况(事故)等,记录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业绩。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实行网上公示和监督检查制度。凡许可证上批准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及时申报,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明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根据爆破技术人员申请,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资格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变更资格等级手续:

(一)在已批准作业类别的现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2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级为高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2项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申请升级为中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2项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七条?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有关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可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在已批准作业类别现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2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为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3项B级或5项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申请升为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3项C级或5项D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

(四)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在爆破设计、施工资质升级后,申请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升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

(一)违反国家法规标准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因爆破设计方案或指导爆破施工错误,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因爆破评估、监理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二)向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作业类别、资格等级的爆破技术人员出借、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的;

(四)爆破作业人员未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超出批准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五)出借、涂改、伪造、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利用租借、涂改、伪造、转让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单位资质证书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

(六)国家法规要求实施评估监理的爆破作业,拒不实施评估监理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评估、监理活动;

(七)有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十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批准获得与实际能力不符的爆破作业资格资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不批准获得与符合其实际能力的资格资质等级;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爆破作业行为不认真查处,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三)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对该升级的资质资格等级,不依法实施升级;

(四)违反当事人意愿指定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利用行政职权为他人承揽工程从中牟利的;

(五)其他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月?日起施行。

篇5:爆破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总则

(1)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

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b)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爆破作业的信号

(a)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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