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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爆破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一、装药

1、一般规定

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进行检查。

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线,警戒线内禁止烟火,并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域。

3)、炸药运入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或装药硐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不应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

4)、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5)、在黄昏或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6)、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7)、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8)、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9)、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应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10)、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2、人工装药

1)、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起爆体、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2)、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3)、向药体插入雷管时,应首先用木制或铜制专用工具插破药卷一端中心,再将雷管从中心位置完全插入药卷内,不准使用雷管直接向药卷插入。

4)、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5)、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6)、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二、爆破警戒和信号

1、爆破警戒

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3)、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他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4)、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2、信号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并经指挥长确认下令后方准起爆。

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三、爆后检查

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1)、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2)、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3)、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排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4)、拆除爆破,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5);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但硐室爆破后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

2、爆后检查

1)、爆破后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构)筑物;

--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

--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3、检查人员

1)、A、B级及复杂环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检查工作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组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实施。

2)、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后检查工作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

4、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发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查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3)、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隐患。

4)、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

四、爆破施工盲炮处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许进人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5)、严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

2、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再加上封泥起爆;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2)、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3、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处理非抗水类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接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接起爆。

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但应回收雷管。

5、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连接起爆。

2)、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连接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6、水下爆破的盲炮处理

1)、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连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连接起爆。

2)、对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堵塞的水下炮孔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4)、在清渣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未爆药包,应小心地将雷管与炸药分离,分别销毁。

7、其他盲炮处理

1)、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2)、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3)、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

4)、凡本节没有提到处理方法的盲炮,在处理之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处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本规定是根据《爆破安全工程》及有关爆破安全技术条例编写,仅供爆破作业人员参考,如有错误及不足敬请各位指正。

2016年10月25日

篇2:公安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在省厅制定下发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明确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评估,以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及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

第三条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情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和范围接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

第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和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章?爆破作业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应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成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部”),并授权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七条项目部设置

1、基础设施

项目部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桌、相机及信息录入打印设备等办公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m2,并安装相应的防盗设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八条项目部岗位设置

1、设项目管理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是相关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2、设技术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监督、指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技术档案,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调查爆破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等级和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3、设治安保卫负责人。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标准,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设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现场及作业点的数量配备足够的爆破作业人员。

⑴安全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安全员”的标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做好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是各个项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安全员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⑵保管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保管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保管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器材的保管、看护、收发、登记、清理退库等工作,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⑶爆破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爆破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爆破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中的布孔、验孔、装药、联线、防护、起爆、警戒、爆后检查等操作,持证上岗。

以上对爆破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工作中对爆破作业人员的需要来增加各个爆破作业点的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数量。

第九条项目部人员管理要求

1、相关人员信息的备案。参与爆破作业的涉爆人员信息资料应当随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报各级公安机关,人员有变化时,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2、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爆破作业项目部应在爆破作业项目爆破施工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该项目爆破类型的安全操作实施意见,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爆破施工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组织符合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三个部分编写。

爆破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在开始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前,应派设计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形成书面勘测报告书,勘测报告书应作为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实地勘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制成爆破作业现场勘察表):

1、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2、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3、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4、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需要保护对象的分布。

第十二条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分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方案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现场勘测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2、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

6、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事前)

第十七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等特殊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201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安全评估单位应当与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要求安排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专家组成员为组长,全面负责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安全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合同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工作流程,核查书面材料,勘察项目现场,审查爆破方案,最后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时,应当提供书面评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正。书面材料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1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禁止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1、为建设工程实施岩土爆破作业的,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单位签发的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实施爆破作业;

2、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属地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3、为采矿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矿山单位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合同、矿山单位合法采矿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4、实施其它特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12.2爆破作业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12.3预审查爆破施工方案

1、对照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核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

2、核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单位许可证》,核查证件所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项目级别相适应;

3、核查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所载明的资格等级和从业范围与项目级别是否相适应,核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核查爆破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者临时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12.4核查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

3、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单位证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规要求,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同意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

8、涉爆人员的证件。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及其复印件;

9、岗位责任任命书。爆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岗位责任书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到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2.1核查爆破作业项目的真实性。包括:访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2.2核查被爆破对象的基本情况。

22.3核查爆破对象四邻情况。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物流、交通及人员密集度,人文、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保护对象,注意被保护对象对爆破防护方面的具体要求。

22.4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图纸、影像资料、访问笔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4、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8、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9、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10、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六章?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及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合同的备案。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并抄报市公安局。同时,应组织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和范围相符合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并及时将爆破设计施工方案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组织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市公安局应组建、公布爆破作业安全咨询专家组(简称爆破专家组)。爆破专家组负责通过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材料评审和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核查,评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并出具评定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表》,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属于“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除此之外的爆破作业项目归属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为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本市行政区划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砂岩开采工程爆破作业项目列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等级评定后,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的申请。属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前期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基础上,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属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委托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一般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

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评定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后,应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

⑵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⑶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⑷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⑸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⑹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⑺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测震方案、报告资料;D.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E.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材料制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套,并附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张;

⑵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资料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要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作业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爆炸物品储存库或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其他有必要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完成审查工作后,承办人应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再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递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现场核查

县(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设计施工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受理申请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部门领导审核。

⑶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

⑷县(区)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上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八条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及受理申请。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应经符合GA990-201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后,再向市公安局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⑵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详见安全评估要求)、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详见安全监理要求);

⑶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⑷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⑸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⑹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⑺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⑻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⑼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⑽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的相关证明材料;D.测震方案、报告资料;E.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F.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经初审后,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递交的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材料制作。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套,并附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张;

⑵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内部审查

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要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由县(区)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其他有必要由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有补充材料的可随表附上,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并上报本市公安局。

4、现场核查

接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上报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所附的审核意见后,受理申请的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经复核,认为有必要组织爆破专家协助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的,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结论,一并上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本部门领导审核。

⑶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⑵市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通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理(事中)

第二十九条实施特殊地区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爆破作业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条安全监理的组织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事先与爆破作业项目的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并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指定1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参与安全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简称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爆破作业安全监理知识和工作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持证上岗。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安全监理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爆破作业项目完成后,应编写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竣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理的准备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爆破作业5日前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爆破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经安全评估并经公安审批同意的爆破施工方案等资料报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审查。在开始爆破作业前,安全监理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通过现场踏勘、调查、拍照等方式核实爆破工程周边环境、地形地质等资料。如有需要,应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对爆区邻近建(构)筑物爆前状况进行调查、检测或标定。

2、检查爆破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作业项目,有权发出停止其爆破作业指令,并向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3、核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作业证,制止无证作业。

4、对重大危险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提请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按评审意见执行。

5、检查、督促爆破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公告牌”、“爆破公告牌”、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牌等工作。

6、爆破工程开工前,应督促爆破单位组织全面的爆破安全技术交底,并将安全交底资料存档备案。

7、提请业主单位组织召开爆破工作协调会,业主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监理单位应明确进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程例会的主要人员、工地例会周期、地点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理单位要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严格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监督爆破施工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2、查验保管员证,复检爆破器材的出厂合格证;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清退记录。

3、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批准在工地使用的爆破器材。检查炸药、雷管临时保管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放位置是否合适、临时保管箱间距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警示标志是否明显等。

4、监督爆破施工单位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5、监督施工单位将爆破有害效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发现爆破设计方案有重大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爆破施工单位停止爆破作业,并报告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

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监督时,应当采用以下监理工作方法:

1、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试爆、最小抵抗线复核、装药、填塞、网络联接、覆盖防护、警戒等工序应作为旁站监理的内容。

2、巡视: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监督检查。

3、平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爆破作业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理的工作要求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文件,指出爆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向爆破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或指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临时停工令,并立即将违法、违章情况报告委托单位及属地公安机关。

2、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妥善保存监理记录,如:监理日记、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监)测记录、各种总结、评价报告以及有关的照片、影像记录等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工程例会,通报上周工程施工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部署今后工作计划,向工程施工相关单位发布工程例会纪要。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爆破工程结束后,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写爆破安全监理总结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存档。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投入监理的设施、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爆破次数、爆破器材消耗量、爆破效果及安全状况、施工中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附必要的资料及照片。

第八章?爆破作业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岗位责任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爆破员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爆破作业,安全负责人应在现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安全负责人可以兼任。

安全员负责监督爆破员按章操作,治安员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安全员和治安员可以兼任。

第三十七条施工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并将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内容报公安机关备案。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2、委托单位;

3、设计施工单位;

4、安全评估单位;

5、安全监理单位;

6、爆破作业时限。

第三十八条爆破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的发布方式应与施工公告相同。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地点;

2、每次爆破时间;

3、安全警戒范围;

4、警戒标志;

5、起爆信号。

第三十九条试爆作业

为检验爆破方案的可行性,在爆破作业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当先进行小规模试爆作业,并根据试爆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爆破方案修改变动较大时,应当对修改内容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民爆物品购买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第四十一条民爆物品储存

1、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GB6722-2003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第四十二条民爆物品使用

1、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由安全员在场监督,并签名核准。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爆破员每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得转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3、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安全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4、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市公安局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民爆物品运输

1、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押运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2、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四条民爆物品清退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五条安全警戒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安全规程,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区公安分局负责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周边环境复杂、危险性大、影响范围广的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应专门制定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并落实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确保不发生致人伤亡的爆破事故。

第四十六条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符合标准、评价合格、合法自用”三项原则的要求。

1、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符合GB6722-2003、GB50089-2007的要求。

2、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

3、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

第九章?爆破作业项目的备案(事后)

第四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将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规定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或者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篇3:中深孔爆破管理规定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以下简称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改善作业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露天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针对我省露天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安全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

(一)露天矿山的爆破工程应当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实行中深孔爆破。

(二)中深孔爆破是指炮孔直径大于50毫米,炮孔深度在5米至15米之间,最大深度不超过20米的爆破作业。

(三)露天矿山应配备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中深孔爆破作业人员,小型露天矿山可聘请专业爆破作业人员。

(四)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

二、落实中深孔爆破责任

(五)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爆破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配备矿长、分管安全和技术的副矿长,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露天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露天矿山应当建立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制度,并作好记录。

三、中深孔爆破设计管理

(八)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九)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当包括设计方案选择,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爆破安全距离计算,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等。图纸应包括爆破环境平面图,爆区地形、地质图,装药和填塞结构图,起爆网路敷设图,爆破安全范围及警戒布置图等。

四、爆破管理

(十)爆破方案批准。有设计资质的露天矿山企业,中深孔爆破方案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没有设计资质的露天矿山企业,中深孔爆破方案由所委托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十一)爆破器材选择。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过期的产品。

(十二)爆炸物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应采用专业运输车辆,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运输工具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十三)爆破场所清理。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爆破作业边界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单位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

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要在采剥计划中规定,并经矿山企业分管负责人批准。

(十四)穿孔作业。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穿孔作业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孔网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打残眼。

装药之前要验孔,并应对第一排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及时调整装药量和装药结构。

(十五)装药、填塞。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进行;在进行装药作业前,应当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参加作业的爆破员应清楚和熟悉装药方式、装药结构和装药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负责指导和监督。

各个钻孔的装药量、装药结构以及爆破网络的敷设均要符合设计要求。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得穿戴能够产生静电的衣物。

(十六)起爆。在起爆前后要发出3次信号,信号包括声音信号和可视信号。第一次是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第二次是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起爆条件时发出,准许起爆;第三次是解除信号,爆后超过15分钟,检查人员进入爆破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

(十七)在遇到雷电、暴雨雪、大风、大雾天气时,爆破作业应当停止,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十八)爆破后管理。爆破后必须对爆区及相关坡面进行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可能塌落,或坡面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时,应立即撤离人员和设备,及时消除隐患。

发现有盲炮时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爆破技术人员制定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篇4:爆破警戒安全规定

1、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域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2、整个爆破作业过程共计应当发出三次信号。第一次信号: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该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危险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该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人员起爆。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警戒范围检查确认安全,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许离岗,不准非检查人员进入警戒范围。3、每位爆破员必须佩带一只口哨和适量的彩带或铁丝充当音响和视觉信号。4、警戒人员数目根据爆破点地形确定。当出现三叉点时,必须保证三叉点三个方向上都有人做警戒。当人员不足时,可以借调安全员或者铲运机工充当临时警戒人员。5、警戒人员设置原则是保证爆破点所有通路上没有人员或设备的存留以及人员与设备的进出。6、当出现突发情况(炸药受潮、起爆器失效、导爆管断路等)警戒人员需要暂时离开警戒位置时,起爆作业必须暂时中断;待警戒人员回来之后需要重新到爆破点周围清场,当确认清场完毕方可起爆。7、一般而言,警戒人员应该居于同一分层,当警戒距离不足之时可以散居于相邻分层,但必须保证能够达到警戒的效果,即阻止所负责区域无人员的无故进出。8、警戒距离的确定二次爆破:炮眼法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少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公斤时,不得少于200m;药量超过20公斤时,不得少于400m。深孔松动爆破:距离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浅孔爆破: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少于300m。9、机电设备距离爆破区域外端的安全距离应该符合下表的规定。警戒点之间必须保持通视,不得留有盲点,且每个警戒点至少保持有两名以上的警戒人员担负警戒工作。机械保护距离单位:m爆破方式设备名称深孔爆破浅眼及二次爆破备注挖掘机、打眼机3040司机室背向爆破区风泵车404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信号箱305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电气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303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高压电缆405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停电拆除10、当爆破品附近有空区、天井、溜井、风井通相邻或其他分层时,相同的各分层应派人前去警戒保证相通的空区、天井、溜井、风井口附近的非爆破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距离。11、进入炮区自救措施:当人员不慎进入炮区却听到爆破警戒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声光信号,紧急时应当把起爆的主导爆管折断使爆破停止,待人员撤离后通知爆破员重新连线放炮。12、起爆前应与所有警戒人员互通信息(目前可用电信手机),确认无误后方可起炮。

篇5:土石方爆破作业规定

一、爆破材料存放与保管的规定

1.爆破材料必须放置在专用仓库内,附近易燃物应清除。库内禁止吸烟、用电炉。库内电器设备应防止发生火花。库房应通风良好,能防漏、防潮。

2.爆破材料的库房距住人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炸药为2t时,不少于300m;炸药为16t时,不少于450m;炸药为32t时,不少于500m。

3.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相隔一定距离。

4.库房应有警戒和专人看守,并应有消防和防雷击的设施。严禁在库房内制作起爆药包、切割导火索及将导火索与雷管连接。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5.爆破器材必须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登记制度,严禁将爆破器材送人、转让或在非工程中使用。

二、爆破材料的装卸和运输的规定

1.必须指派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的技工负责组织装卸和押运,且应办理爆破材料运输证。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停靠在距建筑物或居民点200m以外的地方,并应设岗看守。

3.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同船或同一人运输。运输中应装在专用箱(袋)内。人力运输时,每人只准背运一箱,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4.雷管、黑火药、胶质炸药应特别注意防震,不得用拖车、自卸车运输。雷管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

5.装载爆破材料的汽车,不得装有汽车的备用燃料。

6.往工地运送爆破材料不得委托他人代送,也不准将爆破材料转交他人。

三、打孔的规定

1.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严禁对面打锤。

2.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使用凿岩机或风钻前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并执行有关操作的规定。

3.使用凿岩机或风动工具打孔时,操作者使用前应对机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机器不得使用。凿岩机启动后,应先空转1min,再开始钻孔。随时观察机器运转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先停机再检查原因。钻孔过程中如发现卡钻等现象,停机后,再用扳手边转边向外拔。操作时应配有助手兼监护。

4.在同一地点一次起爆的炮眼,应全部打完炮眼后再装药。

四、炮孔装药操作的规定

1.装药应由专业的爆破工负责。装药前应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再使用。已经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严禁使用。对于长期存放的电雷管,在使用前应逐只进行电阻测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测定电流不得超过50mA;雷管应放遮蔽处或埋入土中5~10cm;在地面测定时安全距离不小于30m。

2.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猛力冲压或挤压。炮眼或药壶装药捣实及堵塞,必须用木制、竹制或塑料炮棍,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捣送炸药。

3.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为:

(1)孔深0.4~0.6m时为0.3m。

(2)孔深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2.0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4.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导火索或电雷管脚线。

五、起爆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1.爆破施工之前,必须对爆破点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危险警戒线的范围应根据爆破方法和炮口方向按表10-2-1确定。2.导火索使用前须做燃速试验,并根据地形确定其长度,但最短不得小于0.5m。同一坑内多炮,其导火索长度不得相同,以便识别瞎炮。电雷管的接线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并应在接线前短接。

3.在强电场内严禁使用电雷管。引爆用的干电池应装在有开关的盒内。起爆器须在充电完毕后方可起爆,并由起爆人员携带及保管。

4.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5.导火索与火雷管的连接应用胶布黏牢,严禁用牙咬或敲击。

6.点炮前须将现场所有剩余爆破器材运出危险区;除操作和监护人员外,其余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区隐蔽;严禁在悬崖下及大石后面隐蔽。点炮后,点炮人和监护人应立即撤到安全区。

7.在居民区、电力线、通信线、公路、铁路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只允许用松动爆破法,并在炮眼上方加以覆盖。在施工前应同其居民或运行单位联系,在危险区内设置警戒标志,交通路口设专人看守。起爆前响哨警告,待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起爆。

六、点火放炮的规定

1.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同一人担任。

2.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炮。使用火雷管时,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炮眼的雷管。

3.在基坑内点火时,坑深超过1.5m,上下应使用梯子;严禁用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坑上应设监护人。

4.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点火放炮(或引爆)后应仔细倾听,数清响声,判断有无盲炮。

七、点火放炮(或引爆)后检查处理的规定

1.无盲炮时,从最后一炮的响声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

2.有盲炮或数不清时,用火雷管起爆的,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断电源并短路,待5min后检查。

3.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应重新打孔爆破将哑炮带响。重新打的炮孔应与原孔平行,且新孔距盲孔不得小于0.3m(浅孔时),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深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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