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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板房安全施工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一、活动板房

活动彩钢板房隔板的夹心是一种普通泡沫的(聚苯乙烯)重填材料,基本不防火,属于易燃品。

活动彩钢板房的使用应该注意防火,避免明火或高温接触聚苯乙烯夹板而引起火灾。

二、活动彩钢板房的防火预防措施

1.活动彩钢板房的使用要求

(1)彩钢板房禁止存贮汽油、煤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其它易燃杂物。板房不能用作危险品仓库,不能存放煤气灶行燃气瓶。

(2)彩钢板房内禁止一切明火,不能用作配电房、厨房。

2.活动彩钢板房的防火预防措施

(1)活动彩钢板房的电气线路安装必须条例规范要求

(2)房屋内的所有电线应明敷并套不燃管槽,电线不宜安装在天花板内,要杜绝乱拉乱接电线现象。

(3)电线穿过彩钢夹心板墙板,必须套瓷管或其它不燃的塑料管。因为,墙板被开孔,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烯裸露,电线哪没套管穿墙而过必与之接触,当电线因过短路、负荷、接触电阻过大而着火,“火花”必然将聚苯乙烯引燃,造成火灾。

(4)彩钢板房每个单元和每一栋板房,均要安装合格的,质量过关的漏电保护开关和短路、过载保护开关,当发生短路、漏电、过载时能及时切断电源,避免电线和用电器着火再引燃板房。

(5)板房内应禁止使用电热杯、电饭煲、电炉、电棒等电热器具。避免因电量过大而引起的电线短路、过载。

(6)彩钢板房要安装防雷装置,钢结构要有接地保护。

(7)禁止利用板房金属作电焊接地线。

(8)禁止电焊、气焊直对彩钢板房夹板进行切割和焊接。

三、活动彩钢板房的安装与布置

(1)用作集体宿舍的临时活动彩钢板房门、窗扇均应往外开。

(2)室内床铺布置要合理,留有安全通道大于1m,并确保通道畅通。

(3)栋与栋之间留有5m以上的安全距离。

(4)单栋活动板房面积不宜过大,每排也不宜过长(小于30m)。

(5)单栋活动板房疏散通道(大于1.2m)的两端均不设楼梯,确保人员往两边及时疏散。

四、彩钢板房的防火要求

(1)彩钢板房必须按规定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每栋不少于4组。

(2)彩钢板房活动区配置自来水管,用作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达到自救要求。

(3)上班作业期间,彩钢板房活动区采取断电措施,避免部分电器时间过热使用引发火灾。

(4)不定期检查彩钢板房活动区是否存放汽油、煤油、煤气灶和燃气瓶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其它易燃杂物,是否使用明火、煤气灶等工具做饭,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

(5)定期检查彩钢板房活动区的线路、电器是否完好、漏电保护开关和短路、过载保护开关是否有效。

从即日起,水利建设工地新搭建的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严禁使用易然、可燃材料(包括保温材料)。

各地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以消除水利建设工地彩板房火灾隐患为目标,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彩钢板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彩钢板房金属夹芯板材应满足消防安全强制性规定,禁止使用泡沫夹心板;现有彩钢板房应加强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到人;彩板房内不得存在乱拉乱接,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油漆、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且与办公生活区保持安全距离;彩板房周边应合理布置灭火器、黄砂箱、蓄水池等消防器材和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对经过专项整治依然不符合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彩钢板房应予以拆除。

篇2: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许可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各区县交通支、大队。

一、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的范围包括:

1.*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四惠桥至五棵松桥)、迎宾线(机场高速公路-东四环和东大桥-建外大街-长安街-三里河路)、使馆区、警卫对象驻地周边道路的所有占道施工。

2.平安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广安大街及其延长线

(四环内)、前三门大街及其延长线(东便门至西四环)、朝阜路及其延长线(四环内)、东单南北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西单南北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的占用机动车道施工(打井盖穿缆施工除外)。

3.二、三、四、五、六环路及其快速路联络线主辅路占道施工(辅路占用机动车道打井盖穿缆施工和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且工期低于5天的除外)。

4.除前三项以外,在五环路以内因施工需要公共电(汽)车改(绕)行的。

5.高速公路主路占道施工,或辅路断路施工的。

6.国道占道施工需双方向或单方向断绝交通的。

7.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对社会交通影响较大的。

8.同一施工项目跨两个(含)以上行政区管辖的。

9.重大节日、重大国事活动等重要活动期间的占道施工项目。

10.因施工占道调整交通流向需对外发布交通管理通告的。

11.由市政府协调的占道施工。

12.对正常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占道施工项目。

(二)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实施的范围包括:

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道路。

2.遇有跑、冒、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先行处置,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要求抢修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二、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三、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一)占用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二、三、四、五、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设置广告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占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范围以外的道路设置广告的,由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属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进行的固定作业和流动作业施工,包括:(1)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2)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3)占用道路设置广告;(4)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应具备以下许可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满足道路交通安全和特勤保卫工作的要求;

3.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业及施工地点与有关部门批准的地点一致;

(2)拟采取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维护方案切实可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无不宜施工的气象条件和重大国事、外事活动。

4.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现场勘察,申办地点距道路交叉路口距离不得小于80米或在路口渠化段之外(距主要道路路口应大于100米);

(2)申办地点视线良好,无遮挡;

(3)根据实际需要,按设计规范确定转弯半径。

5.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占用道路设置广告不得影响道路畅通,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净空。

(2)广告设置科学、规范,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满足《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1.申请人本人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要求,属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到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属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需提交[其中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和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提交(1)、(5)、(6)、(7)、(8)、(9)、(10)、(11)项]:

(1)书面申请,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北京市路政局(市属道路)或区管委(区属道路)的《北京市挖掘城市道路核准证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提交);

(5)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以及北京市占路施工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有关规定的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7)施工方案(含施工组织设计、挖掘道路的还需提供施工横剖面示意图、纵剖面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8)施工现场具备专业化交通设施和协管员维护队伍的工作方案[含协管员数量,锥桶数量,LED箭头灯数量(注明LED箭头灯高度,高度不得低于2米),施工标志牌数量,每天现场安全负责人值班表及联系方式(24小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9)施工地点地理位置图;

(10)现场照片;

(11)交通安全保证书;

(12)由专业技术部门根据相关安全标准制作的施工临时设施设计方案。(需搭建临时便桥或铺设大面积钢板的施工提交)

2.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辟道口申请表》;

(2)专业道路设计部门完成的设计文件及图纸;1:500相关道路图纸;

(3)该建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规划方案期间曾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函及相关图纸(复印件)。

3.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广告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说明设置广告的地点、样式、尺寸;

(4)设置广告的彩色效果图;

(5)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法律授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符合许可条件。

(二)审查程序:

一般审查程序划分为初审、复审、审定三个工作环节。其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限分别是:

1.初审: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初审。涉及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联系管界交通支大队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事项"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2.复审: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3.审定: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进入决定送达程序。

时限:7个工作日。

特定审查程序(绿色通道):遇有跑、冒、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及特定政治性、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工程项目,可执行特定审查程序,由许可机关视情况直接做出许可决定,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许可机关依法责成负责单位补办手续。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且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在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签署意见后返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同许可条件。

(二)具体工作程序:

同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在占道期间随时进行,并在占道结束后进行验收,具体内容是:

1.是否按许可的时间、空间范围占道;

2.是否落实既定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疏导、安全维护方案;

3.占用道路设置的广告或其它设施是否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是否影响安全视距净空、是否科学、规范从而确保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4.占道结束后是否恢复路面,设置、完善了相应的交通设施(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并具备通车条件。

二、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122"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三、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于许可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撤消行政许可。

篇3: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安全备案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分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严禁层层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到开发区建设局办理安全备案手续,开发区建设局对提报的有关资料及具体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通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开发区建设局在备案资料审查合格后,对现场开工准备工作进行现场勘察(标准见附表),勘察合格的,予以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未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检查分析工程项目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应加强安全旁站监理,对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出租单位安全责任

(一)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十条拆装单位安全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三)拆装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二)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四)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各企业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1、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不少于3人。

2、劳务公司不少于2人。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配备按贵州省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章制度建设及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挂在施工现场办公区显著位置,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监理人员在持上岗证件的同时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上岗证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级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十七条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托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教学场地至少容纳50人。教学设备应具备黑板、桌椅、电视机、DVD机、书报刊物等,并悬挂“××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每周不少于1-2个课时,每课时45-90分钟,每个工人每月不低于4个课时的学习培训。

第六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专家组论证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4、脚手架工程;

5、起重吊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资料范本,施工现场应设安全资料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日检。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建筑工地实施安全日志制度。安全日志按单位工程填写,由安全员进行记录;项目经理对安全员每日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记录时间从工程开工时起到竣工验收时止,逐日记载,不许中断。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备。对未落实安全日志制度或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

施工高度达到2米后,必须扎设脚手架防护,应高于作业层一步架,工程外墙抹灰、贴面砖未完成前严禁拆架。高层、小高层应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高度上扎设宽6米上斜平网,夹角450,平网网口规格为15mm*15mm,平网上铺设2000目安全密目网,且不超过10米扎设一处。

(一)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2、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实施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达到设计高度后;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停用超过1个月以上。

5、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排水沟、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

6、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7、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8、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cm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提倡每步脚手架间加设拦腰杆。

9、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提倡采用工具化、定型化卸料平台。严禁在脚手架斜挑上料台、超荷载堆料等。

10、悬挑式脚手架严禁使用钢管做为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安全平网,首步架体上方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平网设置处外挂红、白相间警示色带。

12、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必须进行封闭。脚手架杆件(内外立杆、横杆)一律均匀喷涂黄色漆,剪刀撑杆件、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应涂红、白相间警示色,连墙件(拉结点)杆件外端涂刷8cm长的红色漆。

13、脚手架外侧使用经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密目式安全网,立网超出檐口1.5米,女儿墙1米,安全网若有破损应及时更换,严禁使用非专用网绳捆扎,工程施工阶段严禁拆除安全网。

(二)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安装,使用前必须到市、区安监部门备案。

2、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3、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4、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三)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对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1.5米以内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四)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和水平向、竖向剪刀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

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五)“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每不超过10米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带储存和使用时,避免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

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

6、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1.2m,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m,立杆间距不大于2m,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应牢固,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六)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编写。

2、施工临时用电严格执行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动照分设、压缩配电间距的原则。

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开关箱内严禁使用铡刀开关。

4、电缆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零线(PE线)。

5、总配电箱(配电柜)三相四线制电源进线工作零线(N线)的重复接地电阻值宜与电源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工作接地电阻值(≯4Ω)保持一致。保护零线(PE线)的重复接地不少于三处,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搅拌站的重复接地应对角设置不少于2根接地线,与接地体作电气连接。震动性机械设备保护零线(PE线)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7、施工现场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的重复接地与其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当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以及高架脚手架等金属设施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滚球法”确定和安装防雷装置,接闪器(避雷针)应设置于其最顶端,可采用φ20以上钢筋、圆钢,长度应为1-2m,其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8、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匹配。

9、外电线路达不到安全操作距离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10、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电工工具及万用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等检测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

用;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

(七)起重机械设备

1、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后进入施工现场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未经登记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2、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

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4、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验收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由使用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5、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6、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达不到安全距离要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回转空间;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起吊作业时,严禁起吊物超越施工围档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7、塔吊作业必须有信号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十不吊”,吊砖必须使用吊笼,物体不得超出吊笼以外,严禁使用平板吊砖。

8、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严禁松钩。

(八)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2、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被吊物件必须合理置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节间安全平网。严禁采用人工绞磨起重吊装。

4、吊篮必须使用国家登记备案的准用产品,购置前要认真核实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件,购买后要仔细核验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资料,严禁使用私制的简易吊篮。

5、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吊篮平台上方应设置安全绳,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连接在安全绳上,安全绳严禁与吊蓝用同一地锚或配重装置。

6、吊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当的配重,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图样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

7、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并应经常检查;吊篮须经安全检查核吊后才能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应能支承住吊篮的全部载荷。

8、应按作业条件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选用吊篮钢丝绳,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不允许以连接两根或多根钢丝绳的方法去加长或修补,操作人员应随时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钢丝绳与设备连接的部位、从固定端引出的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9、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及防倾斜装置,安全锁应能使吊篮平台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动作,并在不超过100mm的距离内停住;吊篮必须装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点超出行程的范围。

10、吊篮每天使用前必须由专职安全员对安全锁、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部位、安全绳和钢丝绳、配重等易损部件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检查记录要及时归档备查。

11、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九)施工机具

1、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机具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2、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踞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3、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

5、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m,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6、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7、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m。乙炔瓶、氧气瓶不得平放。

8、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9、水磨机具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10、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开关箱,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文明施工

(一)方案编制

1、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2、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3、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二)安全警示

1、施工现场应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2、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3、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4、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器材每处不少于两具ABC型灭火器。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监护。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

(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4)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电气线路及设备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八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外,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施工人员应戴胸卡,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项目负责人配戴白色安全帽;安全员配戴红色安全帽。

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3、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4、施工现场应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5、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夜间施工(晚10点至明晨6点)噪声扰民,遇有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

6、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急救人员。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7、建设、施工单位应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8、施工现场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9、施工现场排水畅通,不得有积水。施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

10、施工现场不得融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

11、施工现场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

12、施工中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理。清理建筑物内散料、垃圾时要集装处置,不得凌空抛扬。

13、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离,并在生活区设置与集体宿舍有明显区分的农民工家属“探亲房”。“探亲房”使用材料、配备设施以及搭建数量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14、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包括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现场围栏、临建设施标准化、场容卫生管理标准化、施工信息管理标准化等施工现场管理内容。标准按照烟台市建筑施工指导图集、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指导图集以及相关规范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安全处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迟报。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篇4:施工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协助施工队(班组)长组织学习贯彻基建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协助施工队(班组)长进行施工队(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活动;协助施工队(班组)长开展隐患排查和反违章活动,督促问题整改;监督施工队(班组)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施工队(班组)人员执行安全施工措施;协助施工队(班组)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有关安全资料。

篇5:施工人员工作职责

自觉遵守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安全规程、规定,不违章作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外观完好性检查;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安全施工作业票上签字;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接受事故调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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