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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监护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一、概述

工作监护制度是指检修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布置好工作后,对全班人员不断进行安全监护,以防止工作人员误走(登)到带电设备上发生触电事故,误受到危险的高空,发生摔伤事故,以及错误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时工作负责人因事离开现场必须指定临时监人。在工作地点分散,有若干个工作小组同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工作小组监护人。监护人在工作中必须履行其职责,所有这种制度叫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为的是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人监护、指导,以便及时纠正一切不安全的动作和错误做法,特别是在靠近有电部位及工作转移时更为重要。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的情况,应有电气工作的实际经验,其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如工作需要(如测量、试验等)且现场允许时,可准许有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在事前应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③、带电或部分停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④、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工作班工作:

在全部停电时;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总人数不超过三人时;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时。

⑤、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⑥、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点时,应指定代替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返回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⑦、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二、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篇2:安全监护制度范本

一、总则

1.1在施工作业面(点)实施安全监护制度,使每个施工人员的作业活动处于受监护状态之中,是制止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有效措施。

1.2施工队(班)长在每天分工时,应对每个作业点指派一名安全监护人。对重要工序和特殊服务面(危险性大、地形复杂、施工条件差等)的作业点,必须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施工队(班)长若未指派安全监护人,作业点一旦发生事故,应首先追究施工队(班)长的责任。

二、必须设立安全监护人的施工项目:

本工程土建工程设立安全监护人的施工项目有:

2.1基坑开挖;

2.2预制基础安装;

2.3现浇基础;

2.4高空作业;

2.5脚手架搭拆;

2.6井架作业;

2.7各类施工机械作业;

2.8装卸运输等。

三、安全监护人条件:

3.1坚持原则,敢管敢讲,工作责任心强。

3.2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的专业知识。

3.3熟悉安全工作规程和施工工艺规定。

四、安全监护人职责:

4.1安全监护人对本作业点负有安全监护责任。安全监护人应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2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前交底,宣读安全施工作业票,补充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督促被交底人在工作票签名栏上签名。

4.3督促和协助施工作业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使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使用之。

4.4督促施工作业负责人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在扩建、改造工程监督施工人员在指定的区域工作,防止施工人员误入(登)带电间隔,防止误碰运行设备。

4.5督促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使现场布置、工器具、安全设施等符合施工工艺标准。

4.6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工作岗位,如果需要暂离开现场时,应临时委派安全监护人,并向全体人员宣布后方可离开。

4.7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施工队(班)长或项目部报告,并及时提出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措施。

4.8每天应向施工队(班)长和专(兼)职安全员报告作业现场安全信息。

4.9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必须佩戴“现场负责”袖标;安全监护人和施工作业负责人在现场时,必须佩戴“安全监督”和“作业负责人”袖标;当小分队作业时,若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为同一人,则同时佩戴“作业负责人”袖标和“安全监督”袖标。

五、安全监护人权利:

5.1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提出警告和批评。当出现威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作业时,有权先令其停止其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2有权对违章违纪人员实行经济处罚。

5.3有权督促施工队(班)长对发生的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分析,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六、奖励和处罚

6.1安全监护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由项目部质安科给予表扬或奖励。

6.2在安全监护中,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避免重大事故者,由公司质安部给予嘉奖。

6.3在安全监护中,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制止违章不力,擅自离开岗位,未正确佩戴“安全监督”袖标,安全监护失职造成事故者,将根据情节追查责任并作出处理。

篇3:登高作业分级审批监护制度

(一)凡在坠落高度基准地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生产、建筑、安装、清扫等作业,二米以下作业坡度大于45°斜坡下面或附近有致伤因素,均为登高作业。

(二)登高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一级登高作业。由部门主管填报“登高作业审批表”一式两份,生产经理批准并备案,一份交施工监护人,待工作完成后监护人签字,交回存档。

(三)登高作业高度5米到15米时,称二级登高作业。超过15米时,称三级登高作业。二、三级登高作业,由部门经理填报“登高作业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批准,经风险评估并完成所有的安全预防措施后,一份交施工监护人,待工作完成后监护人签字,交还申请部门存档。

篇4:石油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煤矿职业危害监护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监护制度,从劳动工资、生产组织、经费安排等方面保证煤矿职业危害监护工作的落实。

二、劳动工资部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煤矿职业危害检查,劳动者接受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的时间视同正常出勤。

三、劳动工资部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煤矿职业危害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四、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劳动工资部按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煤矿职业危害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煤矿职业危害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的劳动者,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若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员。

七、劳动工资部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劳动工资部为劳动者建立煤矿职业危害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煤矿职业危害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煤矿职业危害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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