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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临市人民医院医联体成员单位帮扶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6-13

沂临市人民医院医联体成员单位帮扶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6〕75号)、《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2016-2018年)》(鲁卫医发〔201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临沂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方案》(临政办发〔2017〕60号)等文件要求及《临沂市人民医院医联体框架协议》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医联体帮扶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制,确保帮扶和支援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我院与医联体成员单位间的任何业务往来都必须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成员单位邀请我院医务人员开展帮扶活动时,必须征得我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按上级指令性任务要求,向指定单位派驻指定专业的帮扶人员。我院负责部门为公共卫生管理部。

二、业务指导与技术帮扶

(一)帮扶形式

1、管理帮扶。医联体成员单位根据医院管理需求,需我院派遣行政、后勤或临床业务干部予以帮扶的,应向我院公共卫生管理部提出书面帮扶申请,经分管院长审批,由公共卫生管理部与相关科室/部门协商后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并经院长批准,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派驻到成员单位开展帮扶工作。

2、技术帮扶。医联体成员单位根据自身专业和学科发展需要,需我院派遣业务技术骨干予以帮扶的,应向我院公共卫生管理部提出书面帮扶申请,经分管院长审批,由公共卫生管理部会同相关科室/部门选派相关技术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备案后,方可派驻到成员单位开展帮扶工作。

(二)帮扶/对口支援周期

医联体帮扶分为定期(连续1个月及以上)或不定期帮扶。对口支援的帮扶周期按上级要求执行。

(三)帮扶/对口支援人员职责

1、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医德规范、业务理论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作风、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为当地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自觉维护和树立“白衣战士”的良好形象。

3、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开展技术培训、查房、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指导受援单位完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帮助受援单位开展适宜技术和被核准的或具备条件的诊疗项目,提高受援单位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4、与受援单位医务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好医疗工作。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如出现医疗事故、纠纷,应按照受援单位规定及时处理。医疗主体为受援单位,由受援单位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我院给予协助。

(四)帮扶/对口支援人员管理

1、公共卫生管理部与受援单位共同负责对帮扶/对口支援人员的监督和考勤。帮扶/对口支援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因病、因事需请假时要同时向受援单位和公共卫生管理部报备。无故不在受援单位工作者,按旷工论处。

2、所有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的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医院统一安排并备案批准,不得擅自以帮扶的名义在医联体成员单位和对口支援单位执业。否则按《规范医务人员院外执业的规定》(临医党发【2016】15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3、帮扶/对口支援人员应当把维护群众的健康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行医规定,不得损害双方的声誉和利益。对于违反廉洁行医有关规定的帮扶/对口支援人员,受援单位向我院提出处理意见的,医院将依规予以处理。

(五)帮扶/对口支援人员待遇

1、定期在医联体单位帮扶工作的人员,帮扶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由受援成员单位负担,同时在我院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变,工作绩效由我院承担,按照所在科室的平均绩效标准执行。

2、对口支援人员下乡服务期间,享有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同时在我院的原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不变,工作绩效由我院承担,按照所在科室的平均绩效标准执行。

3、参加帮扶工作符合医院规定的,在职称晋升、考核评优等方面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具体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体成员单位标本送检及辅助检查

因成员单位条件所限无法开展的检查、检验项目,需转到我院进行检查、检验的,必须与我院签订协议备案,并按协议规定的流程、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实施,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违规操作。

四、接收受援单位人员进修学习

凡受援单位需派人到我院进修学习的,须先向公共卫生管理部提交单位公函,经审核后,到医务部/护理部进行人员资质审核并登记备案,方可给予免费安排。

五、转诊与会诊

(一)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受援单位如遇疑难复杂或因专业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应及时与我院远程会诊中心沟通联系,向我院转诊。转诊按照医院急诊绿色通道执行,检查、检验等享受优先待遇,具体由远程会诊中心协调。帮扶人员不得擅自将病人留在受援单位,并私自约请我院医务人员去会诊、手术等,帮扶人员更不得以诱导在我院就诊的病人前往受援单位治疗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查实,取消帮扶人员资格和待遇,对会诊人员按私自外出会诊予以处罚。

(二)所有到受援单位会诊、手术等行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临沂市人民医院会诊制度》要求,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经医务部批准并备案,否则按私自外出会诊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由公共卫生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2:沂临市减灾防灾中心接待室管理规定

沂临市减灾防灾中心接待室管理规定

一、接待室为接待上级和外单位人员使用。

二、接待室由办公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接待登记和物品管理台账。

三、进入接待室人员,应注意保持室内卫生,爱护室内设施,不随意挪动或改变室内物品的位置。

四、接待室负责人应在每天早上八点前,确保室内清洁卫生、茶水等物品到位。

五、负责接待的人员,应热情待客,服务周到,及时给客人沏茶倒水。

六、客人离开后,及时清理室内卫生,所有物品摆放到位,做到随手关灯并关好门窗。

篇3: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

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加强基金会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管理

(一)基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准确并注意区分不同价值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妥善管理,严防丢失、毁损。

(三)归档范围:上级机关印发、本基金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材料。

1.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发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登记证、法人证、批复等;

2.本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各项报告;

3.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4.本基金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理事会纪要及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会计预算、决算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告;

6.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本基金会职工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任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的文件材料;

8.本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基金会重要活动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材料。

9.本基金会民政部登记年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重要活动领导人讲话、题词及其音像资料;

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等。

二、收集整理

(一)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活动,按照归档要求,由承办人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文件资料集中后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应将会议主要文件等需归档的资料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三)本基金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建立基金会专家库、志愿者数据库,利用基金会网站及时向公众传递各种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三、档案利用

(一)借阅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

(二)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未经批准,不准复制档案。

四、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填写移交清单,办好移交手续。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篇4: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

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

为表彰国内外各界为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和平发展事业所做的贡献,推动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金会制定的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的标准和范围需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全国友协批准。

第二条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颁发的范围主要是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金会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奖牌、荣誉证书的制作、评审和颁发工作。

第四条基金会对颁发的奖牌、荣誉证书统一由秘书按年实行编号管理并对颁发及领取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是对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表彰,任何领取奖牌、荣誉证书的个人或单位要珍惜荣誉,不得挪做他用。对违反本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使用奖牌和荣誉证书的,本基金会有权撤消、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盖有基金会印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篇5:州扬大学加强招标工作中廉政建设规定

州扬大学加强招标工作中廉政建设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廉政建

设的法律法规,加强学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物资采购行为

以及工程建设的公平、高效、健康、有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商家索要和收受回扣。

2、不得接受商家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红包"、礼品等。

3、不得在商家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得参加商家组织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5、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商家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等提供方便。

6、不得向商家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

济活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商家强行推荐分包单位。

8、不得强行要求商家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9、学校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接待商家有关事项的询访。

二、商家在投标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学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品等。

2、不得为学校有关工作人员报支需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邀请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由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以及旅游等活动。

4、不得为学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其他物

品。

5、不得到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家里询问有关工程建设事项。

三、违规的处理办法

1、学校有关部门、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

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给商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商家有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标的额5%的罚款,同时给予取消3年内在扬

州大学投标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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