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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人资行政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事故部门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又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工作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4.1.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安全员、厂长、人资行政部;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外,应立即报告工会;发生伤亡事故,人资行政部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消防小分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

4.1.5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人资行政部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

4.2事故调查

4.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厂长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安全处或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4.2.2重伤事故由公司OHS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OHS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后勤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人资行政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OHS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OHS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事故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部门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人资行政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OHS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公司人资行政部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各部门,以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人资行政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c.公司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5.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6.相关记录

事故管理记录卡

职工因工伤亡登记表

火灾事故报告

7.附录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

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原因及性质

处理意见和建议

防范措施

调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

篇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物制定本制度。

一、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二、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季度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三、在厂内发生除轻伤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四、发生轻伤事故,由厂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厂部要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病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埃塞俄比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类型及认定办法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提升设备的断绳、猴车故障、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猴车故障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9)压风机故障、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猴车故障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乘人猴车故障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

(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猴车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设备过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撞人的物体;

(10)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11)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12)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5)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运送人的设备,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或总经理。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安全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总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总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行政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全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运输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保卫科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全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地面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等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长:地面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销科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5、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统计及归档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全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不经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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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当严格遵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三、事故调查

1、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轻伤、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死亡1人的运输安全事故,由相应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2人及以上的运输安全事故,由运管所上报至上级机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做到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结案等记录和内容详实、齐全。各单位发生的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1人的运输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结案后5天内把所有资料整理后报运管所备案。

篇5:人身伤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得到有序实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

2.2本规定适用的人员公司的所有员工(含劳动务工)。

三、人身伤害事故

3.1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应当认定的其他情形。

3.2人身伤害事故等级分类

3.2.1轻微伤事故

是指虽造成人身伤害,但损失工作日5日以下(含),且尚不构成轻伤的事故,医药费、误工费低于500元。

3.2.2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受伤害者进入卫生医疗单位进行诊治(有医疗费用发生)、损失工作日超过5天但低于60日,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不超过5000元,且未构成伤残等级的伤害。

3.2.3重伤事故

重伤事故指经卫生医疗单位诊断为重伤,且损失工作日高于60日,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超过5000元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故;

3.2.3.1经医生手术治疗康复后诊断会定残;

3.2.3.2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门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3.2.3.3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有脚掌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3.2.3.4眼部受伤,有失明可能;

3.2.3.5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

3.2.4重大事故

人身伤害:指1-6级伤残工伤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3.2.5特大安全事故

指一次死亡1人及2人重大事故;

3.3轻微伤事故和轻伤事故统称一般人身伤害事故;

四、职责

4.1班长

班长对班组成员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及时报告所有工伤事故,积极救治伤员,参与事故调查,执行纠正预防措施;

4.2车间主任

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及时报告所有工伤事故,积极救治伤员,召集事故分析会,检查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效果;

4.3部长

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所属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纠正预防措施;

4.4安全管理委员负责一般人身事故的调查,组织救援伤员,主持一般人身事故分析会,纠正预防执行效果,建立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档案,提出安全监管改进措施。以及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整理,向负责安委会副主任报告;

4.5安委员会副主任负责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主持重伤事故分析会,并向安委员主任报告事故的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预防措施;

4.6安委员会主任对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负责;

五、报告调查原则

5.1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应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六、事故调查流程

6.1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所属部门主管召集事故分析会,公司委会成员(发生事故所属部门部长)主持。事故当事人、事故目击者、事故所在班长。

6.2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所属部门部长召集事故分析会,公司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安委会成员、事故当事人、事故目击者、事故所在班长、车间主任。

事故当事人受伤不能参加时,由所属部门部长和安委员会共同负责当面调查。

6.3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委会主任召集、主持事故分析会,安委会成员、事故当事人、事故目击者、事故所在班长、车间主任。

事故当事人受伤不能参加时,由所属部门部长、安委会成员、安委会副组长共同负责当面调查。

七、事故分析报告时间要求

7.1各类事故,均应在三天内召开事故分析会。

7.2轻微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在三天内完成《事故分析报告》,经公司安委会核实,安委副主任批准后公布。

7.3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所在部门主写)在五日内完成《事故分析报告》,经公司安委会副主任核实,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公布。

7.4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委会副主任在七日内完成《事故分析报告》,经公司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公布。

八、事故分析会内容

8.1事故时间与主要过程;

8.2事故原因分析(分别分析设备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制度上的缺陷);

8.3纠正预防措施计划、实施人、完成期限(包括技术改进措施和管理措施,也包括检查纠正类似安全隐患);

九、事故责任

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

A对责任人按公司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B轻微伤、轻伤事故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整改情况,由公司安委会组织验证。

C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整改情况,由公司安委会副主任组织验证。

十、责任的考核

10.1发生轻微伤事故(考核金额见附表)

10.1.1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责任人和所属班长缴纳考核金额;

10.2发生轻伤事故

10.2.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责任人、所属班长、车间负责人缴纳考核金额;

10.2.2当公司经济损失费用超过2000元时,主要责任人追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10%-20%考核金额;次要责任人追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8%-18%考核金额;

10.3发生重伤事故

10.3.1发生一起重伤事故,责任人、所属班长、车间负责人、部门长缴纳考核金额;

10.3.2当公司经济损失费用超过5000元时,主要责任人追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10%-15%考核金额;次要责任人追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5%-10%考核金额;

10.4发生一起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10.4.1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责任部门缴纳10000元考核金额,同时所属班长、车间主任缴纳1000元考核金额、责任人和部门长缴纳2000元考核金额、安委会副主任缴纳5000元考核金额、安委会主任缴纳10000元考核金额。

10.4.2主要责任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4%-8%考核金额;次要责任人追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2%-5%考核金额;

10.4.3由安委会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并报公司总经办,依据事故调查的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予以考核;

10.4.4对于情节严重,严重失者责任人予以降职、撤职、辞退处理。

10.5对责任人和管理者缴纳的考核金额不得少于《安全事故考核分解表》中的要求;

十一、事故处罚权限

11.1轻微事故、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签发考核单,行政部执行;

11.2重伤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由安委会讨论;重伤事故处理通报由安委会副主任签发,行政部执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时,鉴于计算直接经济损失费用时间较长,可以先行估计损失费用进行处罚,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再补充考核金额;

11.3所有安全违纪考核都将公开通报;

十二、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的解释及修改权在总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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