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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安全工作基本守则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为确保科学实验的正常进行,使获得的科学实验数据规范有效,同时保证实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设备财产的安全,对进入药剂学系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包括本科见习生、研究生、进修生、外来人员、教师等)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特制订药剂学系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大纲。

通过培训大纲中涉及的各方面的安全知识学习,通过安全知识测试,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学院颁发准入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工作。

一.实验室基本工作规则和安全知识

1.药剂实验室工作规则

1.1拟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首先应由相关负责老师介绍药剂实验室和药剂实验的基本情况,了解药剂实验室分布、相关负责人、职能、运行情况,初步了解常见药剂实验内容和潜在危险。

1.2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北京大学药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实验过程中应保持肃静,集中思想,认真操作,仔细观察,积极思考,如实记录。

1.3爱护国家财物,正确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若损坏了仪器、设备要向管理人员报告,填写报损单后按规定手续到实验室换取新仪器。

1.4精密仪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发现仪器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1.5重大仪器和特殊仪器实行培训考核制,考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使用应严格遵守特殊仪器使用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

1.6药品应按规定的量取用,已取出的试剂不能再放回原试剂瓶中,以免带入杂质。取用药品的用具应保持清洁、干燥,以保证试剂的纯洁和浓度。取用药品后应立即盖上瓶盖,以免放错瓶塞,污染药品。

1.7实验中要保证器皿清洁,保持实验台面清洁整齐,实验后仪器、药品放回原处。

1.8禁止在实验室留宿,禁止在实验室进食。

2.药剂实验室安全知识

2.1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了解用水、用电安全知识。

2.2掌握灭火器、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设置地点,了解本实验室的逃生及疏散路线。

2.3发现楼内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的人、事、物等,必须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并做紧急处理。

2.4禁止向水槽内投放火柴、纸片、碎玻璃等物品;禁止向水槽或卫生间下水道倒入有机溶液、浓酸、强碱等;注射器针头和玻璃碎屑应按规定放置于专用容器,再行统一处置。

2.5动物试验原则上只能在医学部实验动物部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在药剂实验室饲养和(或)实验时,最长不得超过3天;实验动物及时实验,尸体及时处理。

2.6药剂系实验室不得进行放射性实验。

2.7涉及致病性微生物的实验应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性实验操作规范,相关区域和物品贴上警示标志。

2.8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按“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废旧试剂、固体废物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2.9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严格遵守安全、防火制度,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负责检查水、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

3.常见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实验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验内容,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3.1着火的预防及处理

?着火是化学实验室里容易发生的事故。大多数着火是由于加热或处理低沸点有机溶剂(如乙醚、石油醚、乙醇、二硫化碳、苯、丙酮等)时操作不当引起的。为预防火灾,应遵守以下几点:

(1)实验室不能保存大量易燃溶剂,少量的也必须密封,不能用敞口容器盛装易燃物,易燃物必须放于阴凉处,并注意远离火源、暖源及电源。

(2)使用或倾倒易燃药品、挥发溶剂时必须熄灭火源,不能用明火直接加热易燃性溶剂,应根据实验要求及易燃溶剂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热源(如水浴、油浴、电热套等),远离明火。

(3)在蒸馏或回流易燃液体时,为防止暴沸及局部过热,瓶内液体不能超过瓶容量的2/3,加热中途不能加入沸石或活性炭,以免液体暴沸冲出着火。操作时实验人员不得离开。

(4)使用氧气瓶时,不得让氧气大量溢入室内。在含氧量约25%的大气中物质的燃点比在空气中低得多,且燃烧剧烈,不易扑灭。

实验室如果着火,应沉着镇静及时地采取措施,防止火势蔓延。首先立即切断电源,移开未燃着的有机物和易燃易爆物,然后,根据火势大小采取不同的扑灭办法,并及时报告。

化学实验室一般不用水灭火!因为水能和一些药品发生剧烈反应,用水灭火时会引起更大的火灾甚至爆炸,并且大多数有机溶剂不溶于水且比水轻,用水灭火时有机溶剂会浮在水面上,反而扩大火场。化学实验室常用的灭火器材主要有沙箱、灭火毯、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等。

二氧化碳灭火器是化学实验室最常见最安全的-种灭火器。灭火器内贮有压缩的二氧化碳气体。使用时,一手提灭火器,一手握在喷二氧化碳的喇叭筒把手上(不能手握喇叭筒以免严重冻伤),打开开关,二氧化碳即可喷出。这种灭火器灭火后危害小,特别适用于油脂、电器及其他较贵重仪器着火时的灭火,但不能扑灭金属着火;泡沫灭火器是由NaHCO3与Al2(SO4)3溶液作用产生Al(OH)3和CO2泡沫,灭火时泡沫把燃着物包住,与空气隔绝而灭火。因泡沫能导电,不能用它来扑灭电器着火,且灭火后污染严重,火场清理麻烦。因此,除非不得已最好不用。

使用任何灭火器灭火都要从火的周围开始向中心扑灭。

地面或台面着火,如火势不大,可用淋湿的抹布或细砂灭火;对容器中发生的局部小火,可用石棉网、表面皿或湿抹布等盖灭;身上着火,切勿在实验室内乱跑,化纤织物最好立即脱除,一般小火可用湿抹布、石棉布等包裹使火熄灭。若火势大,可就近打开水龙头用水浇灭。

3.2爆炸的预防及处理

实验时,仪器管路堵塞或装配不当;减压蒸馏使用不耐压的仪器;违章使用易爆物(如硝酸盐、重氮盐、叠氮化物,芳香族多硝基化合物等);反应过于猛烈,难以控制;易燃易爆气体大量逸入空气中,以上情况,都有可能引起爆炸。为防止爆炸事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取出的易燃易爆试剂药品不得随便倒入储备瓶中,更不能倾入下水道,否则有爆炸的危险。

(2)常压操作时,切勿在封闭系统中进行加热或反应。反应进行中,要经常检查装置各部分有无堵塞现象。

(3)做减压实验时,应使用防护屏或戴防护面罩

(4)使用和制备易燃易爆气体(如H2、乙炔等)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附近不得有明火。H2在点燃前必须检验纯度;银氨溶液不能久存,因久置后也易爆炸;使用乙醚时,不能有过氧化物存在,如发现有过氧化物应立即用硫酸亚铁除去;对易爆固体,如苦味酸金属盐、三硝基甲苯、某些强氧化剂及其混合物等,不能重压、撞击或研磨。

3.3中毒的预防及处理

化学药品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产生中毒的原因主要是皮肤、呼吸道或伤口接触有毒药品。为防止中毒,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产生有毒有刺激性气体的反应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2)有毒药品不能接触皮肤、五官或伤口。不允许用手直接取固体药品。

(3)实验后应将残液倒入废液杯中,不能随意倒入下水道,以免污染环境。

(4)严禁在酸性介质中使用氰化物。

(5)金属汞易挥发,可通过呼吸进入体内,逐渐积累而引起慢性中毒,故不能将汞洒落在台面或地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中。一旦洒落,必须尽可能收集起来,并用硫磺粉盖在洒落的地方,使之转化成不挥发的硫化汞。

(6)禁止用口吸吸管来移取有毒或有腐蚀性的液体,不能用鼻子直接闻气体,应用手向鼻孔扇入少量气体。

(7)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进食,禁止赤膊,穿拖鞋。

注:实验中一般药品碰到手上,可用大量水冲去。

3.4化学灼伤和割伤的预防及处理

皮肤接触了高温(如热的物体、火焰、蒸气)、低温(如固体CO2、液氮)和腐蚀性物质(如强酸、强碱)等都会造成灼伤。因此实验时要避免皮肤与上述能引起灼伤的物质接触,取用腐蚀性化学药品时,应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

实验中如被酸或碱灼伤,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酸灼伤用1%的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碱灼伤则用2%的醋酸或1%的硼酸溶液冲洗,最后用水冲净。严重者还要送医院处理。

如被灼热物烫伤,应立即将伤处用水冲淋,在伤处涂以正红花油,然后擦一些烫伤软膏。若烫伤严重,应马上送医院处理。

在切割玻璃管或向塞子中插温度计、玻璃管等物品时很容易发生割伤:切割玻璃管后,玻璃管的锋利切口必须在火中烧圆,管壁上用水或甘油润湿后,用布包住用力部位轻轻旋入,不能大力强行连接。一旦发生割伤,若伤势不重,应先取出伤口上的碎片,用蒸馏水冲洗伤口并挤出一点血,涂上红汞水或贴创可贴。如割伤严重出血多,应先止血,托高出血部位,马上送医院处理。

二、北京大学特殊危险试剂购置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特殊安全试剂购置

参考药学院网站:安全信息/学校管理规定/精神与麻醉药品、剧毒与爆炸品、易制毒药品的采购流程

2.特殊安全试剂储存和使用

2.1特殊安全试剂包括高度易燃、易爆、强腐蚀、麻醉和精神试剂药品等。

2.2特殊安全试剂应并标注名称,存放在专用库房和专用柜台,由专人负责保管。储存化学品的房间应保持阴凉和空气流通,并避免一次贮存过多的危险化学品。

2.3易燃化学品宜存放于通风良好的试剂柜中。房间内禁止吸烟、点火及使用电热器。应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普通冰箱的温度调节阀及门阀在操作时经常会产生火花,可能引燃挥发的易燃液体蒸气,因此易燃且具有挥发性的液体不得存放于普通冰箱中。

2.4挥发性液体应贮存于阴凉和远离日照或热源的地方,且不应盛满整个容器。

2.5对可能因相互作用而产生气体、火焰或爆炸的化学品,必须分开存放。

2.6危险化学品不应放在高处,以避免取用时容器坠落发生意外。存量较多的浓硫酸、硝酸、氢氯酸、氨水及易燃液体,应尽量存放在接近地面处。

2.7高活性的化学品须存放于适当的浸盖液内,防止与空气接触产生化学作用。不同的高活性化学品不宜放在同一个物品架上,以免混淆。装有高活性化学品的容器应增附一个标签,标明容器内浸盖液的名称,定期检查容器,确保浸盖液适量。

2.8特殊安全试剂使用结束后,严禁放置在公共实验室。

2.9粉尘较多的实验室,应注意消除静电,并适当通风。

三、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知识

1.高效液相色谱仪安全使用知识

1.1使用前应留意流动相体积及贮存瓶的密封性

1.2泵运行时才能设置柱温箱升温,柱温较高时,禁止过夜使用。

1.3整个流路中在实验完毕时不能存留缓冲盐溶液,如是C18柱,最后用有机相保存柱子。

1.4时刻关注废液缸的容量,防止废液溢出。

2.MalvernZetasizerNano-ZS安全使用知识

2.1当天首次使用时,应预热半小时后再行使用。

2.2样品池一定要擦拭干后放入样品池。

2.3每天仅开机关机一次,单次使用完成后,不用关闭电源。

3.冷冻干燥机安全使用知识

3.1启动制冷机,一般要预冷30分钟以上。

3.2启动真空泵以前,检查出水阀是否拧紧,充气阀是否关闭,有机玻璃罩与橡胶圈的接触面是否清洁无污物,良好密封;启动真空泵后,应待气压数显稳定后,方可离开。

3.3按住控制面板的充气阀,再关闭真空泵。

3.4气压数显为大气压时,打开有机玻璃罩,取出样品。

3.5关闭制冷机,按住总开关键三秒以上,最后关闭总电源开关。

3.6等冷阱中的冰完全化成水后,打开机箱左侧的出水阀放水,并用干布清洁冷阱内壁,盖上大张滤纸防尘。

3.7制备样品应尽可能扩大其表面积,其中不得含有酸碱物质和挥发性有机溶剂。

3.8样品必须完全冻结成冰,如有残留液体会造成气化喷射。

3.9一般情况下,该机不得连续使用超过48小时。

4.多模式活体成像仪安全使用知识

4.1试验前应关注光源和风扇是否运行正常。

4.2操作结束后,应正常关闭程序,否则光源会一直工作,导致机箱过热。

4.3使用麻醉机前,应检查管路是否正常,防止麻醉剂挥发。

5.喷雾干燥机安全使用知识

5.1小型喷雾干燥机闭式操作过程中,喷有机溶剂(如乙醇,二甲苯等)时,氧气浓度必须控制在5%以下(可通过再次导入N2或重新开机,使氧气浓度达要求值),否则有机溶剂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5.2小型喷雾干燥机在运转中,不要触摸旋转部件(雾化器、雾化盘、皮带、电机风叶)。

5.3小型喷雾干燥机运转中或停机后一段时间内,小型喷雾干燥机表面温度比较高,请不要用手去触摸袋滤器、旋风分离器、风管、雾化器、排风机、观察窗等部件。

5.4关机时,先关闭进口温度加热开关,保持吸气机工作;等到出口温度降到70℃以下,方可关闭吸气机。

5.5应定期查看溶剂回收瓶中的溶剂,并倒出。

5.6本仪器需要拆卸清洗的部件均为玻璃材质,所以清洗过程要十分小心,不要碰撞。

6.高压灭菌器使用注意

6.1应由受过良好培训的人员负责高压灭菌器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6.2应做好预防性的经常维护工作,包括:由有资质人员定期检查灭菌器柜室、门的密封性以及所有的仪表和控制器。

6.3应使用饱和蒸汽,并且其中不含腐蚀性试剂或其他化学品,这些物质可能会污染正在灭菌的物品。

6.4所有要高压灭菌的物品都应放在空气能够排出并具有良好热渗透性的容器中;物品放置不宜过紧,周边应留有空隙以提高灭菌效果。

6.5必须将灭菌器内冷空气充分排除,否则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影响灭菌效果。

6.6当灭菌器内部加压时,互锁安全装置可以防止门被打开。而没有互锁装置的高压灭菌器,应当关闭主蒸汽阀并待温度下降到80℃以下时再打开门。

6.7灭菌完毕后,不可放气减压,须待灭菌器内压力降至与大气压相等后才可打开。操作者打开灭菌器门时应当穿戴适当的手套和面罩进行防护。

6.8装培养基的试管或瓶子的棉塞上,应包油纸或牛皮纸,以防冷凝水入内。敷料、器械和器皿消毒后需干燥。

6.9当高压灭菌液体时,灭菌结束后不能立即放气,停止加热使其自然冷却,待压力降至零后再放气,冷却后再取出。

6.10灭菌器的排水过滤器(如果有)应当每天拆下清洗。

四、药剂学系细胞培养室管理规定

细胞培养室是进行各种细胞培养的净化级实验室,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

1.?常规操作

1.1?穿着专用实验服。实验人员必须在细胞室缓冲间内更换细胞室专用实验服,严禁不穿实验服或直接穿着普通实验室实验服进入细胞室。

1.2?穿着专用拖鞋。在准备间换下自己的鞋子,尽量避免在缓冲间走动、停留。

1.3?实验过程中严禁喧哗,闲聊,反复进出培养室。

2.培养箱使用规则

2.1从培养箱取放物品前,用酒精清洁双手(或手套),尽量缩短开门时间和减少开门次数。

注:培养箱中的空气是经过过滤的洁净空气。长时间敞开或频繁开关培养箱,容易造成污染。

2.2从培养箱拿取细胞时轻拿轻放,动作迅速,随手关紧培养箱门。未经允许,禁止翻看、移动他人细胞或样品,如有特殊需要的,请联系实验室负责人协调。

2.3培养瓶皿放入培养箱前,用酒精消毒表面,并稍等至酒精挥发后再放入,以免培养箱内滞留过多乙醇蒸气。

2.4普通培养中的细胞,若非实验特殊需要,每瓶/板细胞每天只需要观察生长状态一次,2人以上共用的细胞,可约好时间一起观察。

注:频繁将细胞拿出观察,容易给培养箱造成污染,同时也会影响细胞生长条件的恒定。

2.5实验人员应经常注意检查培养箱温度、CO2气体量是否符合设定值。密切注意培养箱内的增湿盘,定期更换无菌水并进行消毒。密切注意培养箱内情况,如出现霉变、菌斑、支原体和衣原体感染或其他明显染菌迹象,应立即通知管理员及其他使用者。

3.显微镜使用规则

3.1倒置相差显微镜使用前,用酒精棉从中间至周围擦拭载物台。

3.2离开细胞室时或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及时关上电源,延长灯泡寿命。尽量避免频繁开关显微镜电源。

3.3一次细胞实验使用完毕后,在显微镜使用记录本上登记。

3.4荧光显微镜属于贵重仪器,需遵循贵重仪器预约使用规程。

4.超净台相关操作规则

4.1超净台使用遵循预约原则。在细胞室入口处预约,细胞室内填写使用登记。

a:无预约者若有必要在他人预约时段内使用,需先征得预约者的同意,否则应无条件让出工作台,以免耽误他人实验。

b:使用记号笔在预约表格上提前预约下一周的使用时间,以周一为每周的第一天。

c:预约内容包括:时间范围,姓名,如特殊实验请写明。

4.2超净台使用前用紫外灯照射15分钟灭菌,使用前、后需用酒精棉球擦拭工作区消毒,所有物品放入超净台内使用前均应消毒,超净台内严禁堆放过多物品而影响风路平衡。不同超净台之间物品严禁频繁交换使用。

4.3点燃酒精灯前需检查瓶中酒精是否足够,液面应占瓶高1/3-2/3。

注:消毒用75%的酒精,酒精灯用95%以上的酒精,向喷壶或灯内添加酒精时请留意。

4.4超净台中应摆放废液杯,用于暂时存放废弃物,实验结束后将杯内加入NaOH溶液处理片刻,废液垃圾倒入水池并同时用水冲释,固体垃圾倒入生物样品专用垃圾桶中。

注:废液缸应及时处理,严禁长时间放置,以免其中的培养液滋生细菌。

4.5细胞实验后任何含有细胞培养污物的培养瓶,离心管,移液管等必须及时带出细胞房。

5.器具的清洗规则

5.1可回收的移液管、离心管、培养瓶皿等,放入装有清水的塑料桶中浸泡,桶内需有足量的清水以没过浸泡物品。

注:可回收器皿应先初步涮洗后再放入桶内,尤其是培养瓶或血清管中有大量高营养的液体残留时,容易使桶内的清水长菌。保证浸泡的瓶、管内完全被清水充满,而不是在装有大量空气的情况下被压倒桶底。

5.2清水冲洗后及时放入酸缸浸泡,应由使用者本人及时清洗晾干备用,操作时请注意带橡胶手套,小心操作。

注:禁止长时间浸泡于清水中,此时细菌可能已在桶中生长并释放内毒素。细菌内毒素很难通过常规湿热灭菌步骤去除干净,即使干烤也不能保证其完全失活。内毒素对细胞生长及多种实验均有较大影响。

5.3洗涤程序:清水冲十次以上去除重金属残留,然后冲去离子水5次,再用超纯水5次,倒置于烘箱中晾干。并及时包扎灭菌。

6.冰箱、试剂等相关操作规则

6.1从冰箱取放物品动作要迅速,关门时要检查门是否关好。按类别存放试剂。严禁长时间敞开冰箱门。

6.2各人存放于冰箱内的培养液、生化试剂、样品要注明姓名、配制日期、样品名称,特殊试剂需获得细胞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放置。不得使用他人的培养液或其他生化试剂。

6.3分装好的血清长时间保存于-80℃,使用前放于4℃预解冻。原则上解冻好的血清应全部配成含血清的培养基备用,若有剩余,则暂存于4℃并尽快使用。尽量不要使用他人开过的血清,以免交叉污染。

6.4细胞室内的冰箱空间有限,尽量仅放置使用频率较高的试剂。请勿将一些闲置试剂,污染试剂长期放置在细胞室。

6.5工作人员会定期对冰箱进行清理,发现无标记,过期试剂等违规物品将全部清除出去,并且查找试剂配置人给予警告。

7.进入细胞室物品控制

7.1?所有进入细胞室的物品需经过传递窗,尽量经过紫外照射,酒精表面消毒。

7.2?严禁将可能含有污染物或病原菌的实验物品带入细胞室。

7.3?细胞室内仅放置少量实验必须耗材即可,不得整箱搬入,出现洁净室内物品堆积状况。

7.4?细胞室内储物柜的物品放置由相关管理人员安排,并做标记。

8.细胞室清洁守则

8.1日常维护:注意培养箱显示正常,显微镜、冰箱、超净台的正常使用与维护。细胞室内以及门口生物样品专用垃圾桶的及时清理。

8.2每周大清洁:每周五下午五点用新洁尔灭打扫细胞室。

清洁顺序:擦超净台(用酒精棉球);用新洁尔灭擦桌面,培养箱,超净台以及冰箱外壁,及桌上的仪器,细胞室墙面,传递窗,风淋室;给水浴锅加水或换水,细胞室衣柜和拖鞋摆放整齐,拖地,紫外消毒细胞室30分钟。

注:若上周值日生及时给培养箱内水槽加足水,根据经验未来一周内培养箱不会干水,但值日生仍应经常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切记给培养箱加灭菌水。

8.3在没有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每2个月清洁一次培养箱:先将培养箱中的物品取出暂存于超净台内,对于比较敏感的细胞可以暂存于另一个培养箱;将培养箱内的不锈钢板取出,包括4块横板和左右2块立着的架子,用酒精棉球清洁钢板和培养箱内壁;启动培养箱自消程序。

9.人员培训

9.1参加细胞实验的人员,需通过医学部细胞培养的学习和考核,方准进入实验室。

9.2培训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10.制度的实施与处罚

10.1细胞室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密切关注细胞室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章操作者首先给予提醒,但须做记录。

10.2对于一周内违反2次以内者予以警告,3-5次者给予停止细胞室使用权限2周,超过5次者停用其对细胞室使用权限,需重新参加培训后才能再次使用。

篇2:粮库安全守则制度

第一章粮食进出仓

1.安全检查

粮仓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粮仓应制作和安装粮仓设计说明标牌,标明粮仓的设计单位、年份、储粮品种、储存形式、装粮高度、仓容、使用年限等,用于指导和检查储粮,严禁超限装粮。粮仓第一次装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仓实验。非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论证是否符合结构安全和储粮工艺的要求,严禁不经论证直接储粮。超过设计结构使用年限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能否继续装粮。

粮仓装粮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坏,扶梯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应检查钢板仓防锈漆是否剥落,检查螺栓、垫片等是否松动,检查与土建相连的支座部位有无异常,地面有无沉降。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油罐装油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油罐焊缝是否完好,罐顶盖、人孔、测量孔、通气孔等是否正常,罐底螺栓有无松动,垫片是否完好,罐区、管线阀门施封情况是否牢靠。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2.作业机动车辆

粮库应按要求设置交通指示标识,驾驶员应严格按库内交通指示标识行驶,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入库;机动车在粮库道路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车辆上下地磅、生产作业区行驶、倒车限速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剐蹭仓储设施;车辆行驶时,严禁作业人员在车上作业;严禁铲车、叉车载人。

驾驶员应听从粮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驶入粮库非指定区域自行装卸,严禁驾驶员进入,禁止驾驶员赤脚、赤身、穿拖鞋、穿凉鞋等不安全行为。

人工扦样或接发油时,应配安全扶梯,穿防滑鞋,防止跌落。同时,严禁作业车辆移动。

机动车辆过磅时,应直线行驶并停在秤台中心,缓刹车停稳后并制动手刹,发动机必须熄火。

机动车辆装、卸车前,应放好车轮停位器,以防车辆移动伤人。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空间、车辆、设备、设施状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液压翻板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卸粮时,应有专人指挥,严禁卸粮坑、车辆及液压翻板上站人。严禁车辆偏载或超载。自卸车应在车斗完全复位后,方可移动车辆。

机动车辆倒车时,必须有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车辆的侧后方并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站立在车辆可能行驶的轨迹上。

铲车作业时,严禁人员站在驾驶室外的踏板处指挥作业。

作业区域内,严禁非作业停车和无关人员逗留。

粮库仅在库区使用的自备车必须定期检验,保证车辆安全合格;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合格证。

3.粮仓清理

清理平房仓时,作业人员应开启仓房门窗或排风扇;清理浅圆仓、立筒仓前,作业人员应检查并确认通风换气系统运转正常,并在运行10分钟后开始清扫。清理浅圆仓、立筒仓的上下通廊和工作塔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灰尘。

清扫仓房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灰尘较多时,应采取负压或湿式作业等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及二次扬尘;灰尘较少时,可采用普通清扫方式。

4.粮食烘干

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在烘干塔及露天堆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周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烘干机周围严禁堆放各类易燃品。

初始烘干时,应保持烘干机内粮食流动,严禁长时间闷塔。突然断电时,应打开紧急排粮门排粮,防止塔内糊粮和着火。

燃油、燃气炉在不同季节使用的燃料,必须按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非雾化燃油;燃烧器燃烧时,严禁往油箱加油。

烘干机进出粮的水分监测装置、进出风温度监测及调节装置、料位控制等完整有效,烘前仓(烘后仓)上下料位完整有效。

粮食入烘前仓前应进行清理,烘前仓入粮应与烘干作业同步,随进随烘。禁止烘前仓进完粮后再烘干,以防烘前仓结拱;烘干作业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烘前仓和烘后仓。

应每月检查换热器,防止换热器破损将火种随热风管进入烘干塔内;使用燃煤或生物质热风炉时,应每半月或每周清理燃烧炉的沉降室和换热器中烟气侧的灰尘;烘干机使用30天内必须清理烘干塔一次。

5.卸粮

烘干系统卸粮、工作塔卸粮坑卸粮、铁路专用线卸粮坑卸粮,生产部门应在卸粮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标识。

烘干系统地沟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严禁作业人员擅自进入粮堆。作业人员处理板结的粮堆时,应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跌落进粮口被粮食掩埋。夜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工作服上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

工作塔卸粮坑(液压翻板卸粮、汽车自卸)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粮作业区域;牵引火车时,严禁人员进入专用线卸粮坑作业区域;所有进粮口必须安装合格的钢格栅,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6.平整粮面

平整粮面前,粮库带班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交底,并提出平整粮面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先开启仓房排风扇或窗户。

平整粮面时,应安排不少于2人同时作业,并在仓门或进人口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必须从粮堆顶部自上而下摊平粮食,严禁站在粮堆低凹处摊平粮食。

平整粮面时,应在粮食入仓达到预定数量后平仓。粮面高差较大时,作业人员应防止跌落粮堆被粮食掩埋。

7.出粮口排堵

出仓过程中,出粮口堵塞或出粮不畅时,应执行出粮口排堵作业应急预案,严禁擅自入仓排堵。

出粮口排堵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排堵方式,作业人员开大闸门,利用长杆通过出料闸门、扦样孔、排堵孔等扰动粮堆,实施排堵。对于有多个出粮口的粮仓,应先从未堵塞出粮口出粮,但应严防不对称出粮。

对于立筒仓和浅圆仓,可在仓底设计安装空气炮清堵器用于排堵。

8.粮食结拱(挂壁)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粮食结拱(挂壁)处置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行处置作业。

粮食出仓前,仓储部门应先检查粮面是否结顶,如有,应进行处理;出仓中,发现仓内粮食结拱(挂壁)时,作业人员应先报告出仓作业现场负责人。

对于粮食有结块现象的立筒仓或浅圆仓,严禁一出到底。作业人员应在粮面每下降1米左右时,先关闭出仓闸门,后进入仓内检修平台观察粮面,如发现明显挂壁或结块露出粮面,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入仓清理露出粮面的结块或壁挂,防止结块粮形成高耸柱状,或挂在仓壁高处,甚至形成大规模结拱。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全部出仓后,再开启闸门出粮。

平房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利用长杆或高空作业车处置;立筒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处置;浅圆仓挂壁位置较低时使用装载机处置,较高时通过高空作业车处置。严禁作业人员位于挂壁下方作业,以防挂壁坍塌砸伤或掩埋作业人员。

立筒仓结拱时,应通过向立筒仓入粮,或作业人员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进行处置,还可通过向烘前立筒仓吹热风进行处置;浅圆仓结拱时,应通过向浅圆仓入粮,或开启浅圆仓挡粮门等方式进行处置。严禁作业人员站立粮面进行处置。

处置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出仓外,移出全部工具和设备。

9.平房仓挡粮板拆卸

仓储部门应研究和制订平房仓挡粮板拆卸方案,严禁作业人员擅自入仓拆卸挡粮板。

拆卸挡粮板时,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方式。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应将安全带有效系在系留装置上,通过移动升降机或扶梯拆卸挡粮板。

出仓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先关闭挡粮板上出粮口闸门,在粮面稳定的前提下,逐一拆除粮堆以上的挡粮板,严禁拆除粮堆以下的挡粮板。作业人员出仓并带出全部工器具后,方可开启闸门继续出粮。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粮面流动,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

粮食出仓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粮堆埋人,作业人员应立即关闭出粮闸门并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紧急救援。

第二章粮食简易仓囤

10.简易囤

简易囤选址应有利于防汛,地面应平整,基础应满足装粮后承载力要求;简易囤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和建造;每组简易囤不应超过5000吨,组间距应大于25米。简易囤应安装有效的避雷装置。

粮食入囤前,应对粮囤的内外结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各焊接口、入粮口及安全爬梯是否焊接牢固,检查囤身是否倾斜,防潮防雨性能是否完好等,确认安全后方可入粮。进粮作业应从简易囤中心入粮,严防偏心装粮。

出粮时,应采用对称出粮口同时出粮,严禁偏心出粮,以防偏载造成倒塌。初始出粮50~60吨后,应换另外一组对称出粮口出粮,避免囤身出现倾斜倒塌。后续出粮时,应及时根据囤内粮食情况调整出粮口。出粮后,人员进入囤内清理资材应系安全绳,且不少于2人。

应定期检查简易囤,如出现胀囤、倾斜等现象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实施倒囤或重新制装囤,严防简易囤坍塌;简易囤出粮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风将简易囤吹倾斜或倒伏。

11.罩棚

罩棚内既可以用麻包袋装粮码垛包储,也可以围包散储,本节主要介绍围包散储。仓储部门应先制订作业方案;必须用合格麻袋堆码挡粮墙,麻袋装粮三分之二,以平放高度17厘米左右为宜,四角和过道等关键部位及外层麻袋必须缝口;严禁使用塑料编织袋装粮作挡粮墙。

围包散储装粮高度不应高于5米;挡粮墙3.5米以下部分应采用三横一竖、每层错位堆码麻袋墙;3.5米以上部分可采用两横一竖,并确保挡粮墙堆码整齐;转角处挡粮墙,码放必须层层错位咬死,严防胀开。麻袋口应朝内堆叠。严禁使用塑料布等易滑资材铺垫在麻袋墙底层。

移动钢制爬梯(带扶手)应安全可靠。采用麻袋码放的爬梯,应确保牢固可靠。

仓储部门应定期检查粮堆周围,如发现胀垛、坍塌、漏粮等情况,应及时处置;拆粮堆时,应先从粮堆顶部拆挡粮墙,严禁人员进入粮面。拆包与出粮同步,严禁出完粮食再拆挡粮墙;严禁在围包散储粮堆周边从事影响粮堆安全的施工作业。

12.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建设;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粮压仓试验。严禁超设计装粮线装粮;严禁把钢结构罩棚当散装仓或违规改造成散装仓装粮;严禁机动车辆和机械输送设备剐蹭、碰撞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

第三章熏蒸和气调

13.药剂管理

应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五双”管理;药品库应安装防爆排气扇和防爆灯具,人员进入前应先开启排气扇,佩戴安全防护器具,并用便携式报警仪检测有害气体浓度。

粮库应将购买药剂情况报上级单位;药剂入库时,管理人员应填写《药剂入库单》;药剂应存放在高于地面0.2米以上的空间,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液体和固体药剂应隔离存放。

领取药剂时,必须先填写《药剂领用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出库;领用人员应不少于2人;领用前后应及时登记药剂台账。使用后的药剂空瓶空罐要及时收回药品库,统一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4.熏蒸

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施用空仓杀虫剂和粮食熏蒸剂,仓储部门必须制定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和粮食熏蒸作业方案,经粮库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使用非储粮化学药剂和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杀虫。

实施空仓杀虫和粮食熏蒸,仓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不少于2名作业人员同时作业,同时应安排1名监督警戒人员站在仓门或仓口位置,保证观察到所有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佩戴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施用空仓杀虫剂,每人每次不应超过9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3小时。磷化氢熏蒸杀虫时,每人每次不应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2次。

在分药、投药、熏蒸、散气和药渣处理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胶手套;清理药渣不少于3人,药渣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空气呼吸器的储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定。

开启磷化铝瓶盖时,人员应位于上风向。在粮面使用磷化铝片剂、丸剂、粉剂熏蒸时,应放置在直径30~50厘米的药盘中,药盘应由阻燃材料制作,如铁盘、铝盘或瓷盘等。

使用磷化氢空仓杀虫、粮食熏蒸及散气期间,应在距离粮仓至少2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线;使用非磷化氢空仓杀虫及散气期间,应在仓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值班人员应加强巡查。

房式仓、筒式仓熏蒸通风散气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磷化氢浓度小于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气浓度不小于19.5%时,方可进入。否则,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和简易囤熏蒸时,应在四周覆盖帐幕,并在帐幕上加盖防风网罩或防风固定绳。覆盖前,要对帐幕进行检查,发现孔洞及时修补。散气时,熏蒸人员应戴空气呼吸器,先揭开帐幕一边,0.5小时后揭起其它部位的帐幕,1小时后卸下帐幕,通风散气24小时。

熏蒸前,安全员应清点人数,做好记录;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所用空气呼吸器是否安全有效;熏蒸结束时,安全员负责清点人数,查明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磷化氢熏蒸前后,作业人员禁止饮酒、吃牛奶、鸡蛋和其他油脂食品;作业人员在熏蒸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

禁止在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

15.气调

必须严格执行气调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气调作业;应安排专人管理空气呼吸器和空气压缩充气泵等设施。

应在气调仓外悬挂警示牌,严禁擅自操作气调系统的阀门;人员进入气调仓检查粮情或进行膜上作业,不得少于2人,1人负责监督警戒。严禁单人、酒后或身体状况不佳者进入气调仓。其他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气调仓时,必须有粮库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方可入仓。

进入粮堆气囊内取样化验或检查粮情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确认呼吸器能够正常使用,并能正确、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空气储气罐的压力必须充至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并保证有3人及以上方能进仓作业。人员身体感觉不适或听到报警声应立即出仓。

第四章粮库防火防爆

16.火灾预防及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粮库(油库)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粮食消防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粮库(油库)必须配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测、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负责检查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粮库(油库)必须加强火灾隐患防范,严禁烟火,严禁在储粮区、油罐区、作业区及其他禁烟区吸烟。严禁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及时清理堆场内的杂草、垃圾,及时排查处置粮库周边环境火灾隐患。严禁擅自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发生火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负责人,并立即灭火,灭火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粮食着火,用水灭火;油脂着火用泡沫灭火;磷化铝着火,应用干粉、干燥砂土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泡沫和酸式灭火剂灭火;烘干塔着火时,应立即关停风机,同时加快入潮粮和排粮速度,防止加大火情;电气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后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电气焊作业时周边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移走氧气瓶、乙炔瓶;交直流电焊机冒烟或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乙炔钢瓶发生火灾,应先关闭阀门,用干粉灭火器或带喷嘴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领导,同时拨打119电话,报告单位名称、地址、火灾情况、着火物资、联系电话等,并派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在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应开展自救,无法自救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

17.粉尘爆炸预防及处置

粮库必须按规范、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必须严格执行灰尘清扫制度,避免产生二次扬尘,确保场地无积尘、扬尘;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控制粉尘。

粮库应保证仓房及设备泄爆装置安全有效。严禁拆除通风除尘、防爆、卸爆、接地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确保设备和装置完好。

进入粉尘防爆区,人员应穿防静电的工服,严禁穿戴化纤、丝绸衣物和带铁钉的鞋,防止产生火花;严禁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物体。

筒仓输送系统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筒仓清仓作业时,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照明灯具,清仓车辆必须装配火星熄灭器,装载机铲斗接触地面的部位必须安装防止摩擦起火的非金属材料,装载机尾端应安装防撞橡胶材料,防止产生火花。

发生粉尘爆炸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疏散所有人员至空旷安全地点,避免二次粉尘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然后报告粮库带班领导;粉尘爆炸造成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粮库应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租仓储粮和外包作业

18.租仓储粮

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等。

承租企业必须安排本企业在职人员对租仓储粮及仓储设施进行管理,对租仓储粮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租仓储粮中必须得到执行。

租赁库点所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000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承租企业负责人对租仓储粮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租企业派驻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应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承租企业应保障和落实租仓储粮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其经费,因未能保障和落实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租企业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每两周、企业分管负责人每月、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应对租仓储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追究租仓储粮点负责人及安全员的责任。

承租企业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租仓储粮点应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承租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19.外包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外包作业人员审批制度,严禁外包作业人员擅自作业;粮库(油库)应建立外包作业单位和劳务人员管理档案。

外包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或作业许可证,应为所有参与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外包作业单位负责人是外包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粮库(油库)与外包作业单位签订外包作业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劳务人员应提交身体健康合格证,粮库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外包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

外包作业前,粮库(油库)应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业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和考核,外包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产作业承诺书上签字。

粮库(油库)应对外包作业单位及其人员进行作业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资质和业绩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协议是否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是否充分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外包作业人员是否掌握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安全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等。检查合格后,允许外包作业。

粮库(油库)应定期与外包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沟通,掌握安全情况、强调安全要求并留存记录。定期检查外包作业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时,立即责令其整改,并形成记录,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重大隐患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外包作业单位应立即告知粮库(油库)。

外包作业验收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粮库(油库)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验收;验收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形成记录,并落实整改。

第六章其他专项作业

20.设备移动

移动前,作业部门应明确采用车辆牵引还是人工推移,落实移动路线,避开高压线、建构筑物,对移动路线上的临时用电线缆进行保护或拆除,将设备重心和高度降至最低点,检查移动轮,收好电缆线,收起支撑脚;严禁移动正在运转的机械设备。

移动中,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密切关注设备移动、人员状况和周围环境;严禁设备前方、下方站人;严禁把设备当梯子进行登高作业;严禁人员站立或坐在设备上,严禁以人的重量平衡机械;设备上下坡时,必须采用拖车方式,严防设备失控。

移动中,应保持方向,调头或横向移动应确保周围无电线或其他设施,避免碰刮。

设备停放时,必须放下支撑脚或固定制动装置,防止设备移动、倾倒。

21.设备检修

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设备检修。

应严格按照设备产品说明书检修,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严禁设备带电或运行中进行检修;应设置检修警示标识,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应确保设备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牢固;对设备支撑部件进行维修时,应提前采取防垮塌支撑措施;筒仓输送系统检修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油罐区检修,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程序,对毛油罐动火作业时,严防燃爆;对于采取浸出工艺的油脂,还要检测罐体上部空间的溶剂含量;对于罐体老化或因其他原因结构受损的,应及时处理或弃用,确保罐体安全。

应确保电气设备接地装置、漏电保护装置、过电流保护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接头、插座等不许出现裸露和松动。

作业后,必须认真清点工器具,严禁将工器具、废弃物遗留在设备内或检修现场。

22.临时用电

必须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临时用电作业。

应在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标识,开关箱必须具有漏电、过载、短路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的严禁继续使用。

铺设临时用电线路,在验收合格前严禁送电;临时用电执行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控”。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检查临时用电审批相关手续;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要求上一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一级;停电操作顺序: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配电箱、开关箱检修作业时,必须将前一级电源隔离开关断电,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识牌,钥匙由断电的电气人员保管,严禁带电作业。

临时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等级、防尘、防水、防震等要求。

作业中,发现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按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处置。

作业后,应清理打扫现场,现场负责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23.高处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高处作业。

雨、雪、大雾、雷电及风力超过5级的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严禁夜间高处作业。应安排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配备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作业,应穿软底防滑劳保鞋,严禁穿硬底、带钉易滑的鞋。

高处作业使用的扶梯、升降平台和临时架设的作业平台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把设备当扶梯进行高处作业;应在高处作业区域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严禁人员穿行。

作业时,安全绳应系牢在系留装置或固定的设施上,严禁作业人员向下抛扔物体;作业后,应清理工器具和物品,严禁留存高处。

24.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应先打开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检测有限空间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不应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不应高于0.2毫升/立方米。氧气浓度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高于0.2毫升/立方米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严禁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缺氧或有毒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应穿防静电工服,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

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记录进入人员人数、姓名和工器具,统一联系方式。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脱岗。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25.吊装

必须执行吊装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吊装作业。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应在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标识,明确现场负责人、指挥人员、司机、司索人员、监护人和安全监督员及其职责,指挥人员、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吊装作业上岗证书,起重设备装拆由相应单位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

现场负责人应检查吊装作业许可相关内容,对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严禁身体不适或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作业;检查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工器具、仪表、电气设备等。

作业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没有现场指挥的命令,除危及生命外,任何人不得擅离岗位,应听从指挥,按应急程序处置。吊装设备下严禁站人。

作业后,应清理打扫现场,现场负责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室外吊装作业遇到雨、雪、大雾、雷电及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停止吊装作业。

第七章主要职责与处罚

26.粮库(含油库,下同)主要负责人

建立健全明确的粮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粮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粮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标准配齐、按期限更换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保证粮库安全生产各项资金投入;组织开展粮库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保证各项设施装备的完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粮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7.粮库管理人员

参与拟订粮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粮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粮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粮库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并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粮库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8.粮库作业人员

严格遵守粮库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自觉接受监督、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粮库负责人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发现粮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批评建议,对拒不接受的可直接向上级单位或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拒绝遵从违章指挥和执行强令冒险作业。

29.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部门调查结果,粮库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将根据自身过错与过失,受到批评教育、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篇3:某某公司员工守则

第一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爱国家、爱企业、爱本职工作。

第二条: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损公肥私。

第三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旷工;

(二)、服从分配、服从调动,听从指挥;

(三)、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保证质量,文明施工;

(四)、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爱护机械设备、劳动工具,节约使用原材料等;

(五)、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干私事、不干私活;

(六)、努力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消极怠工,不寻畔闹事。

第四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条:坚持正义,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发扬团结实干,拼搏奉献的企业精神。

宿舍管理:

1、宿舍严禁留外人住宿,如有留住情况,罚20元。

2、严禁宿舍男女混居,酗酒闹事,赌博;收看淫秽录像,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人,两次外雇工开除,其他人员待岗。

3、住宿人员要保持宿舍卫生,自行确定轮流值日制度,发现宿舍脏乱,罚款10元。

4、住宿人员离开宿舍后必须切断一切用电设施的电流,防止浪费及发生火灾,如违反者罚10元。

厂区:

进入厂区后自行车、摩托车,一律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违者罚款5元。

门卫值班制度:

1、对办公室、库房、车辆,院内物品认真看管。如有物品丢失,追究门卫责任,视情节处罚。

2、对往外拉运物品的外来车辆及自家车辆,进行盘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3、坚守岗位,保证不脱岗、不睡岗,不酒后上岗,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篇4:操作人员守则制度

一、各工种除遵守本工种特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外,同时必须遵守此操作守则。

二、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一切防护用品,备好工具和材料。设备按润滑图注油,并试运转3-5分钟,经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三、设备启动后,操作工不得脱离工作岗位,不具备操作能力的徒工,进行操作时,师傅不得随便离开岗位。

四、各种设备要设置专责人,非操作人员不得随便启动或动用设备。

五、发生较大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车间、有关部门或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六、严禁乱拉电线,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找电工安装、处理,机床用灯必须是安全电压12-36V。

七、各种设备未经车间安排之前,禁止自行移动和操作。

八、设备运转期间,禁止装卸工件,维修设备时不准用碱水擦洗电器。

九、维修设备、下班或暂离工作岗位时,一定要切断电源。

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安全生产、工具工装等情况。

十一、下班前认真擦洗设备,清扫工作场地,并将工具、工件等放置整齐合理。

篇5:工贸企业普通物品仓库管理安全守则

1.仓库内的材料、零部件、工具、设备等物品应排列合理,堆放整齐、稳固。物品的堆放应上轻下重,上小下大,高度适当,便于搬运,并留有通道。

2.加热后的物件,必须经过冷却后才能进行清点和存

放。

3.库内物品不准堆放在电器开关附近或压在电线上。

4.物品堆放距墙壁、灯具以及堆跺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少于50cm。

5,严禁在光滑或涂油的物件上行走。

6.人工搬运大型物件时,应根据物件重量和体力强弱进行搬运。两人或两人以上搬运时,要统一指挥,相互配合。

7.搬运有刃口,毛刺等锋利物件或涂油物件时必须戴手

套,上货架时应放置稳固,不准露出架子外。

8.在收发过程中,应稳拿稳放,防止物件落下伤人。使

用梯凳时,应放置牢固,并采取防滑措施。

9.夜晚搬运物品时,应有充足的照明,道路要畅通。

10.采用吊车、行车或其它起重机械进行库内搬运时,应

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与起重工、挂勾工、行车工密切配合。

11.存放棉织品、纸类等可燃物品的仓库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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