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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岗位职责

1、目的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每个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便于开展工作及公司对每个岗位的考核。

2、岗位职责细则(仅针对钢结构车间)

3.1最高管理者

3.1.1决定本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免;

3.1.2督导各项制度及企业文化的建设;

3.2业务经理

3.2.1在最高管理者领导下开展工作;

3.2.2负责整个车间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3.2.3负责重大事故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

3.2.4对所属人员有任免权。

3.3车间主任

3.3.1在业务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3.3.2领导本公司各部室、生产线、及相关班组对各项工作进行贯彻落实;

3.3.3负责对本公司管理体系的调研,保证其持续改进;

3.3.4负责对本公司人员的管理;

3.3.5负责本公司内的技术革新;

3.3.6对所属人员有任免权;

3.3.7负责对各项质量记录的整理、保存、归档。

3.4H钢生产线生产主任

3.4.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3.4.2负责各工序的生产调度,保证最大限度节约用材,并保证生产工艺的有序进行,避免生产脱节;

3.4.3负责对H钢生产线工作人员的现场技术培训、指导;

3.4.4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及成品的检验,做到随时检查、抽查;

3.4.5对所属人员有任免权;

3.5管理者代表

3.5.1在最高管理者领导下开展工作;

3.5.2管理者代表为公司常设机构,于车间为阶段性工作;

3.5.3负责协助车间管理层完成管理体系的建设、建成及持续改进;

3.5.4负责外部联络并及时向最高管理者、业务经理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6技术组组长(由总工程师兼任)

3.6.1领导组员及时对图纸进行分解;

3.6.2领导组员攻克技术难关,实现技术革新;

3.6.3接受公司交付的其它技术任务;

3.6.4对所属组员有任免权。

3.7采购组组长

3.7.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3.7.2负责本公司所需物品的采购;

3.7.3接受公司交付的其它采购任务。

3.8电工组组长

3.8.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3.8.2负责对本公司内线路的铺设;

3.8.3负责对设备电路故障的维修及线路的检修;

3.8.4接受公司交付的其它维修任务。

3.9财务分部(参照财务部人员岗位描述)

3.10H型钢生产线各工序组组长

3.10.1在H型钢生产线生产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3.10.2领导所属组员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任务;

3.10.3最大限度的节约用材,降低生产成本;

3.10.4对所属组员有任免权。

3.11H型钢生产线各工序组、技术组组员

3.11.1在各自所属班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3.11.2按时完成组长交给的生产或技术任务。

篇2: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法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监察力度,确保项目安全施工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在我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中,对各种违章、违规、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进行了以下的处罚规定,

1、在日常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次罚款100元:

(1)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配戴安全帽;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3)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

(4)赤脚或穿拖鞋。

2、高空作业未设置稳固爬梯;不设围栏、安全网,每处罚款500元。

3、出现以下情况每次罚款1000元:

(1)施工车辆和机械带病上岗,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

(2)发生各种事故苗头及事故时,项目安质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未及时整改或不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4、民工驻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置必要的灭火器;电线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设置;不能在宿舍使用电炉;库房与伙房不能住宿(必须隔开);不能卧床抽烟及乱扔烟头。违者立即整改并每处罚款500元。

5、氧气瓶和乙炔瓶堆放必须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6、施工队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项目部召开的安全会议,无故不参加又不提前请假的,罚款1000元。

篇3:塔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简介

黄骅港三期工程翻车机房主体工期约6个月,期间塔吊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翻车机房根据工程需要共安装了3台塔吊,其中一台QTZ63(臂长50米),两台QTZ80(臂长58米)。在使用中,塔吊同时作业的时候,存在交叉的情况,塔吊之间的高度差为5米,1#塔比3#塔高5米,2#塔比1#塔高5米。在工作过程中,应避免塔吊前端吊重时大臂交叉,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塔吊司机管理制度

为保证三期翻车机房工程的顺利完成,保证施工过程中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此塔吊司机管理制度如下:

1、?塔吊司机必须遵守项目部的规章制度,保证设备及人员24小时正常作业,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塔吊司机如请假必须得到项目部专职管理人员和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2、?司机必须安装塔吊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不安全因素发生。塔吊司机应对操作的塔吊设备做到心中有数,要定期检查,按照“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作业方法对塔吊进行保养,对设备出现的不良现象应及时向项目部专职管理人员反映情况,以便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每台塔吊固定2名塔吊司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塔吊司机时,必须服从项目部专职管理人员的安排。

4、?未经项目部同意,塔吊司机不得擅自更换;若必须更换塔吊司机,须征得项目部同意,同时更换的塔吊司机必须经专职管理人员验证方可上岗。

5、?塔吊司机在工作中,必须听从专职信号工的指挥,同时拒绝除专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的指挥要求,但对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指令,均应立即执行。塔吊在吊装过程中,禁止超载、超负荷吊运以保证塔吊安全运行。

6、?塔吊司机严禁上班时间、中午休息时间喝酒。工作中必须集中精力,严禁工作中手机聊天、听音乐,以免影响工作。

7、?在塔吊正常工作中,如有其他问题,要及时向项目部提出,项目部视情况予以解决。

8、?十不吊: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边缘无防护措施不吊

(5)吊物上站人不吊

(6)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吊

塔吊安全管理制度

1、塔吊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具有按拆资质的专业队(组)在队(组)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塔吊安装后,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3、塔吊专用的配电箱,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

4、塔吊必须安装小车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5、塔吊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作业前重点检查:

(1)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符合标准。

(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7、检查电源电压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行超过+2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8、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9、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达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10、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时,应减速缓行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

11、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缓慢下降。

12、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13、三台塔吊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重物)距离不得小于5m。

21、作业后,塔吊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22、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23、任何人员上塔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塔吊的日常维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控制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塔吊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此项工作应由司机在每天班前进行。有以下几点:

1、三保险(即吊钩保险、钢丝绳卷筒保险、爬梯护圈),五限位(即超载限位、变幅限位、超高限位、行走限位、回转限位)必须齐全、灵敏。

2、严禁区使用断丝超标准钢丝绳及废钢丝绳和表面锈蚀的钢丝绳。班前班后检查各类绳卡、吊索、绳具配备是否合理。

3、驾驶室门、窗完好,防雨有效。

4、同输电线路距离附合规定,并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各类防护措施要齐全牢固。

5、必须遵守“十不吊”等有关安全规程。

6、工作完毕后,应把吊钩提起,小车收进,所有操作手把置于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箱、关好门窗。

塔式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前检查

1、上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检查机械履历书及交接班记录等的填写情况及记载事项。

2、检查各主要螺栓的紧固情况,焊缝及主角钢无裂纹、开焊等现象。

3、检查机械传动的齿轮箱、液压油箱等的油位符合??准。

4、检查各部制动轮、制动带(蹄)无损坏,制动灵敏;吊钩、滑轮、卡环、钢丝绳应符合标准;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变幅限位及大钩保险等)灵敏、可靠。

5、操作系统、电气系统接触良好,无松动、无导线裸露等现象。

6、配电箱在送电前,联动控制器应在零位。合闸后,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7、所有电气系统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每20m作一组接地不得与建筑物相连,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欧)。

8、塔式起重机各部位在运转中1m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9、塔式起重机操作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或试车,确认无误方可投入使用。

二、安全操作

1、司机必须按所驾驶塔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进行作业。

2、机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运转中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必须立即停机修复,严禁带病作业和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

3、司机必须在配有指挥信号安全帽和服装的人员指挥下严格按照对讲机指挥口令、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对指挥信号辨不清时不得盲目操作。对指挥错误有权拒绝执行或主动采取防范或相应紧急措施。

4、起重量、起升高度、变幅等安全装置显示或接近临界警报值时,司机必须严密注视,严禁强行操作。

5、操作时司机不得闲谈、吸烟、看书、报和做其他与操作无关事情。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6、当吊钩滑轮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时应用低速起升。

7、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点时,必须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时,可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8、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时,高度限位器调整为:吊钩滑轮组与对应的最低零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9、严禁用吊钩直接悬挂???物。

10、操纵控制器时,必须从零点开始,推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加挡,每挡停1~2s,直至最高挡。当需要传动装置在运动中改变方向时,应先将控制器拉到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逆向操作,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对慢就位挡有操作时间限制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按规定时间使用,不得无限制使用慢就位挡。

11、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时,重物应高于其所跨越障碍物高度至少1m。

12、起吊重物时,不得提升悬挂不稳的重物,严禁在提升的物体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异形构件时必须用钢丝绳捆绑牢固,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约50cm停住,确定制动、物料绑扎和吊索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升。

13、起重机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4、起重机在停机、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悬吊在空中。

15、操作室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碍操作的物品。

16、起重机严禁乘运或提升人员。起落重物时,重物下方严禁站人。

17、起重机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须与高低压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18、三台搭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部位的安全距离,最小不得低于5m。

19、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1)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

(2)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

(3)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报废标准见附录A)。

(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

20、司机必须经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时严禁手携工具物品。

21、严禁由塔机上向下抛掷任何物品。

22、冬季在塔机操作室取暖时,应采取防触电和火灾的措施。

23、三机作业时,应避免在回转半径内重叠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叠作业时,必须保证臂杆的垂直安全距离和起吊物料时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停机后检查

1、塔式起重机停止操作后,必须使臂顺风向停机。

2、凡是回转机构带有常闭或制动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在停止操作后,司机必须搬开手柄,松开制动,以便起重机能在大风吹动下顺风向转动。

3、应将吊钩起升到距起重臂最小距离不大于5m位置,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时,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4、必须将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电箱总闸,收拾好工具,关好操作室及配电室(柜)的门窗,拉断其他闸箱的电源,打开高空指示灯。

5、在无安全防护栏杆的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加油、保养等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6、作业完毕后,吊钩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上。

吊装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1、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起重吊装方案。

2、作业前,施工员向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司机、指挥和起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高空作业时必须按高处作业的要求挂好安全带,并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

4、对吊装区域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的环境,要进行检查、清除或采取保护措施。如对输电线路的妨碍,如何确保与高压线路的安全距离;作业周围是否涉及到主要通道、警戒线的范围、场地的平整度;作业中如遇大风怎么采取措施等不利条件都要准备好对策措施。

5、做好吊装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如检查起吊用具和防护设施;对辅助用具的准备、检查;确定吊物回转半径范围、吊物的落点等情况的准备工作。

6、吊装中要熟悉和掌握捆绑技术,及捆绑的要点。应根据形状找中心、吊点的数目和绑扎点、捆绑中要考虑吊索间的夹角;起吊过程中必须做到“十不吊”的规定。各地区对“十不吊”的理解和提法不一样、但绝大部分是保证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参与吊装作业的指挥、司机要严格遵守。

7、严禁任何人在已起吊的构件下停留或穿行,已吊起的构件不准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8、起重作业人员在吊装过程中要选择安全位置,防止吊物的冲击、晃动、坠落伤人发生事故。

9、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准确、及时传递信号,司机要对指挥发的信号、吊物的捆绑情况、运行通道、起降的空间,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操作。多人捆绑时,只能由一人负责指挥。

10、起吊作业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安全装置要完好,灵敏。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应先将吊物吊起离地20~50cm处停机检查,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吊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起吊。吊运中起降要平稳,不能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塔吊司机和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塔吊司机应受过专业训练,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2、塔吊必须有持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非司机人员不得操作,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司机酒后及患病时,不得进行操作。

3、作业前应检查:螺栓无松动,各转动机构应正常,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4、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起吊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器。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6、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7、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户打开,注意指挥信号,驾驶室内应有防火防触电安全措施。

8、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超荷载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9、起吊重物时绑扎应平稳、牢固,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须用帛笼或钢丝绳绑紧固后方可起吊。

10、雨天起吊,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1、有物品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起重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2、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端不得小于互米。

13、多机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各机的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14、通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雾、雷雨天,应停止作业。

15、作业完毕后,吊钩、小车应移到吊臂根部,臂杆不应过高,应须向风源,放松回转制动器,卡紧轨钳,切断电源。

16、司机必须认真做好起重机的使用、维修、保养和交接班的记录工作,定期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做好设备"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17、司机必须服从现场起重工的管理。

塔吊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塔吊司机,指挥(信号工)作业人员

必须经过省、市劳动部门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

二、作业前司机应做的一些常规检查:

⑴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燥音异响,各机械的制动器及防护装置是否有效,应确认。

⑵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⑶各齿轮箱、液压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⑷主要部位与连结螺栓应无松动。

⑸钢丝绳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⑹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三、作业中应遵守的规定:

⑴司机、指挥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

⑵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⑶司机、指挥严禁酒后作业。

⑷如遇六级以上大风应立即停止作业。

⑸应经常检查连接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四、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必须按照原厂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伍与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由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五、作业完毕应遵守的规定:

⑴应将每个控制器拔回零位。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打开高空指示灯。

⑵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部位检查修理时必须戴好安全带。

⑶做好交班、接班手续,检查机械履历书、交班、接班记录,当发现或怀疑起重机有异常时,交班司机和接班司机应当面交接。

六、例行检查

⑴指定专人对起重机的吊钩、滑轮、钢丝绳进行定期检查。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

⑵检查内容:①各联接件有否缺少或松动.②吊钩:有否变形、磨损、补焊。③滑轮:裂纹、不均匀磨损达3mm,钢丝绳直径的50%。④钢丝绳:腐蚀、变形、压扁、绳芯脱出、电弧等高温损伤、局部变大、变小、断股。

七、维修与保养

⑴司机对临时故障进行排除和修理外,每天必须对机械认真的做一次保养,并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部位、周期用润滑剂做好各部位润滑。

⑵若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起重机在启用时,必须做好各部位润滑、调整和保养检查。

⑶修理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严禁修理单位自行改装。

篇4: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建立本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公司及下属各项目部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在建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比例

公司年度投入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5%;

第四条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励;

(二)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培训;

(三)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四)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或更新、技术改造和设备维护保养;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

(八)安全生产整治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控制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资金的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质量部会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资金的计划和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资金保证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处罚原则

公司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第81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安全部负责解释。

篇5: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燃气办公室负责我区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区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区燃气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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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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