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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为了规范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档案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冶炼厂所有车间(科室)、工段(班组)。

3、职责

3.1技术科负责组织工艺事故的管理工作。

3.2设备科负责组织设备事故的管理工作。

3.3安全科负责组织人身伤害事故的管理工作。

4、事故报告程序

4.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进的途径向上级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各主管科室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准确的在半小时内向厂长和集团企业综合管理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4.2工艺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发生工艺事故后,由岗位向厂调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艺事故的后果、过程、时间。厂调度室接到报告后通知技术科。

4.3设备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发生设备事故后,由事故岗位立即报告厂调度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设备名称、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结果、生产运行状况。厂调度室接到报告后通知设备科,设备科根据要求逐级上报。

4.4人身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并组织抢救,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受伤人数、受伤程度、时间、主要事故原因。厂调度室接到报告后通知安全科,安全科根据要求逐级上报并参加抢救。

5、事故调查、处理

5.1工艺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要求:由技术科负责对全厂发生的工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月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质量考核。

5.2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要求;调查处理由设备科依照集团《设备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3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要求: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厂安全科报分管副厂长审批后,按照厂年度安全指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重伤以上事故由集团安委会依照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调查处理。

6、要求

6.1事故发生后,1天内要组织事故相关责任人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6.2事故发生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和发生事故岗位人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6.3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在事故调查中要积极提供有关线索,并写出事故经过。目击证人如实提供事故证明线索。

6.4在发生事故时各类人员要积极参加抢险救援,不准推诿、逃逸,要积极抢险,服从指挥。

6.5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洗消和生产恢复工作。

7事故档案和台帐管理

7.1技术科、设备科、安全科应分别建立工艺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台帐,同时建立档案,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取证、调查经过、处理结果、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7.2事故管理科室在月底前,将事故考核结果经主管副厂长审批后,报厂办公室执行。

8相关记录

8.1《人身伤害事故台帐》

8.2《工艺质量事故台帐》

8.3《设备事故台帐》

8.4《安全事故报告书》

篇2: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民工工伤管理,规范公司民工工伤保险及赔付、处理流程,促使各项目部及班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民工发生工伤后各班组支出的费用,能让民工工伤处理得到根本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工参保范围

1、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都应为企业内未参保的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所指的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

3、工伤参保年龄范围:男性为18周岁至60周岁内;女性为18周岁至55周岁内。

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各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3、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

4、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三、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对各类工伤事故处理秉承“有申报、有依据,予以受理;有申报,无依据,不予受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工伤保险管理职责

财务处:负责各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合同缴纳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工作。工伤后(班组需公司垫付的)负责根据领导审批支付及审核好工伤所需要的医药费及护理费等费用(班组向公司借款的,必须按公司相关制度收取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利息收去)。

质安处:负责向市社保局申报民工工伤参保名单;负责处理各项目部发生的工伤事故相关事宜,并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赔偿等相关手续,与班组长做好工伤责任的确定。负责办理民工工伤保险及工伤申请的最终审批。

督查处:负责与各班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并向质安处提供民工工伤参保名单(详见附件一)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监督质安处是否及时办理民工参保手续。

项目部:负责配合督查处收集新进民工工伤参保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负责民工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及土建公司、质安处负责人进行汇报。

土建公司:负责审核各班组民工工伤保险及工伤申请的相关事宜。

法务办:负责做好工伤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保障。

五、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工伤后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土建公司、质安处、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2、由班组长或者带班组长将受伤的民工送至定点医院(绍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若不能医治的,需转外地治疗须定点医院出具证明,医保局批准。

3、项目部会同质安处一天内就事故情况写出书面详细情况报告,报董事长、土建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死亡事故24小时内由办公室报劳动保障局)。

4、质安处会同土建公司、项目部根据伤情及伤者和班组责任情况实际,提出治疗费用承担方案(承包班组按合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并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5、由发生工伤的班组长向公司质安处提交工伤申请报告(详见附表二)及承诺书(详见附表三),由质安处负责向土建公司、督查处等处室进行会签后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6、公司领导同意报工伤后,质安处在发生工伤后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四)(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五)

7、法务办全程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8、工伤申请成功后,待民工工伤痊愈后,质安处与班组长凭工伤认定书医疗机构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及工伤职工的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手续。(若工伤保险赔偿与实际支出金额有差异的,差异部分由班组长自行承担。)

9、若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质安处、班组长及工伤民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费用由班组承包人承担),同时公司根据班组长对工伤的认识态度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六、工伤费用管理

1、发生工伤事故时,原则上由班组长自行支付医药费及相关费用。

2、若班组长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班组长向公司提交申请借款,并填写借款承诺书(详见附件六)和借条。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从土建公司备用金中调用。

3、工伤者已经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处理完毕及办妥所有相关工伤手续后、待民工工伤痊愈后,质安处完成市社保局工伤一次性赔偿费赔付后,打入我公司账户后,若工伤医药费是公司垫付的,直接扣除借款及利息和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此工伤的工资等费用(按实报销)。对于未能在市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用,在该班组审批进度款或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若医药费是班组长自行垫付的,由班组长填写工伤费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七)、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八),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班组长到财务处领取市社保局一次性赔偿费。对于未能在市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用由班组长自行承担。

七、公司对各班组工伤事故申报的管理

1、对于一般性工伤事故金额在5000元以下(包含5000元)的,原则上由班组自行解决。若有特殊情况的由各处室、土建公司及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2、对于伤势严重的工伤事故(5000元以上的),由班组长提交工伤申请报告及承诺书经公司各相关处室会签后,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3、若同一个工程同一个班组发生每一起工伤事故,公司质安处将对该班组和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并通报;若同一个工程同一个班组发生两起以上工伤事故(包括两起),公司质安处有权对该班组和项目部按工伤事故的责任大小进行通报,并由班组长承担违约金2000-10000元(注:该条款将在今后的各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

八、本制度由质安处负责解释,经公司制度调研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篇3: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者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第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公司,在处理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第三条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道路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车技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条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车技部备案。书面检查要将肇事日期、时间、所驾车辆号牌、行驶路线、出事地点、原因、经过、后果(含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情况)及本人对事故的认识、教训、今后措施详细写清楚。

第五条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驾驶员,公司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订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同时,其驾驶执照由公司收缴保管,待后处理。

第六条对肇事驾驶员,公司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结案复印一份由车技部存档。同时事故结案书正本及索赔单位应汇总、整理交由有关经办人员办理索赔手续。

第八条每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举行消防演练活动。提高驾驶员、押运员、公司内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周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过处置模拟突发火情,组织从业人员、职工进行消防演习,检验安全运输应变扑救的能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为了遏制重特大安全运输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定期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职工进行消防演习,以增强驾从人员、职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使从业人员、职工在突发事件真正到来时临危不乱,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削减到最小。并将演练的内容、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备案,完善灭火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防御安全事故的能力。

篇4: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对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事故如何定责,必须立即报告交通运营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并在两小时以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下设的指挥部。

2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本单位以及集团公司下设的指挥部。

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必须逐级在四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下设的指挥部,并通过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下设的指挥部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4发生其他各类事故及重大不良反映,必须在十二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安质部。

5发生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项目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篇5: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规定,科学、客观、全面地调查分析事故,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

4职责

4.1?工程项目管理部

4.1.1配合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对重伤以上人身、重大机械设备、火灾、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1.2参与BT建设项目发生的人身轻伤及其它一般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4.1.3负责本工程各类事故的统计,按规定上报业主及主管上级。

4.2?BT承包单位

4.2.1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接受事故调查处理。

4.2.2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月、年度各类事故报表。

4.2.3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职业病健康伤害、工伤、意外伤害保险与理赔的管理。

5?安全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分类: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定。

6事故报告执行程序

6.1?人身事故报告

6.1.1?记录事故:

a)事故单位凡发生需到医疗部门治疗处理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

b)班组长主持记录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后报本单位项目(专业)主管及安监部门备案。

6.1.2?轻伤事故:

a)事故单位的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班组长报告;

b)班组长立即报告项目(专业)主管及安监人员;

c)项目(专业)主管或专职安全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部经理和安监部门报告;

d)项目部安监部门配合事故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并按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报告,经BT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其公司总部安监部门,同时抄报业主、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

6.1.3?重伤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

a)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b)事故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所在单位总经理、安监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1.4?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除按重伤事故程序报告外,事故单位应立即向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及地方政府安监、公安、检察、工会部门报告,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也要立即向各自主管上级部门报告。

6.1.5?即时报告(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2?设备事故报告

6.2.1?发生记录设备事故:事故当事人或所在班组应立即报告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项目(专业)主管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联合所在项目(专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向其项目部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6.2.2?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应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和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立即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工程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

6.2.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事故单位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其公司总部、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

6.2.4?伴有人身伤害的设备事故,按人身事故报告规定执行。

6.3火灾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报告

参照设备事故报告相应程序执行。重大及以上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伴有人身伤害的事故,按人身事故报告规定执行。

6.4安全月报表、年报表

各BT承包单位不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附表样式填写事故月报表、年报表,报工程项目管理部。工程项目管理部按“附表C表”填写事故月报表、年报表,报业主、隶属上级安监部门。月报表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7?事故调查处理

7.1?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各BT承包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7.2?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

7.2.1?记录事故:由事故单位专职安全员和事故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2.2?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和项目(专业)主管、专职安全员及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一周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BT承包项目部在分析会后三天内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业主、工程管理部、项目监理部。

7.2.3?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除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外,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参加,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由事故单位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地方政府安监部门。

7.2.4?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由事故单位总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预防事故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一个月内由事故单位总部向事故调查组、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3?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7.3.1?记录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单位应于一周内向监理安监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业主提出《记录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3.2?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项目部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应在两周内向公司总部安监部提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同时报业主、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

7.3.3?重大设备事故:项目部经理、安监部门应立即组织维护秩序、保护现场,同时做好防止事故扩大应急措施,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由事故单位总部成立事故调查组,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一个月内向事故调查组、各自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提出《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4?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比照设备事故相应程序执行。

7.5?安全记录

7.5.1?各BT承包商应累计连续无死亡事故的天数,安全记录达到一年为一个周期。发生全范围(不含非本企业人员的死亡事故)内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死亡事故,不论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7.5.2?工程建设期间应累计连续无死亡事故的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为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任何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均中断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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