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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巡查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任务与要求

1.1保护检查是搞好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监督各种环保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操作。

1.2环保检查应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集团公司和下属单位各级经常检查的基础上,每年还应进行阶段性检查。

1.3环保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制定检查方案。

1.4检查单位和人员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环保污染治理情况以及提供相关资料。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各类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行为。对重大隐患问题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向上级汇报。

1.5个单位必须建立由领导同志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环保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推进先进经验。

1.6开展环保检查,目的是维护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集团公司环保制度的贯彻和设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广大环保管理人员积极主动的进行污染监督防治工作。

2.形式与内容

2.1环保检查以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个别督查相结合。

2.2检查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2.2.1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2.2环保监测规范执行情况。

2.2.3各排污口规范整治情况。

2.2.4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环境治理情况。

2.2.5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2.2.6限期治理单位完成任务情况。

2.2.7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检查整改

3.1各有关单位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3.2对无故拖延整改者,要追究责任。

篇2: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篇3:工程环境保护控制管理标准制度

1目的

为了对*******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工地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规范环境污染源头的控制和环境污染的预防工作,实施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区域废弃物控制,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确保*******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三项”管理目标的实现,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作业过程的环境运行控制的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1.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3.1.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1.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3.2相关子系统

3.2.1安健环管理

3.2.2档案管理;

3.2.3评估及改进管理。

4专用术语定义

4.1有害固体废弃物:又称为危险固体废物通常指工业有害固体废物,泛指除放射性废物以外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反应性、腐蚀性、传染性,可能对人类的生活环境产生危害的废物。

5职责

5.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批准修订本标准的意见。

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5.3工程部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5.4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各施工单位环境管理过程的实施。

5.5各施工单:负责施工(生产)作业环境管理要求的实施。

6执行标准

6.1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存亡与兴衰,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各施工单位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6.1.1各单位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6.1.2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严肃认真地贯彻环境保护法所提出的工程建设三同时的规定,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2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应控制的环境因素包括噪音污染、废气及粉尘排放、废液排放、光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根据电力公司工地施工(生产)作业特点,环境因素见附表A:《施工(生产)作业环境因素》。

6.3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各单位应制定对有毒化学品、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资的管理办法。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6.4控制要求及措施

6.4.1噪声的控制:

6.4.1.1工地施工、生产作业厂界噪声限值应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进行控制。

6.4.1.2对附近居民点相近(30M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噪声测量,超过上述标准的噪声采取降噪措施。

6.4.1.3降噪措施一般可采取加设降噪安全围帘包裹或完全封闭噪声的作业场所。

6.4.1.4施工设施拆除应文明作业不得使施工(如模板、脚手管、脚手板)施工设施从高处自由降落。

6.4.1.5机组安装过程管采用消音设备降低噪音。

6.4.1.6在与人员居住点相近的施工每日22:00点后,不进行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如打桩、搅拌振捣混凝土等。

6.4.2废气及粉尘排放:

6.4.2.1不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6.4.2.2施工采暖锅炉应经地方环保部门认可和验收方可设置和使用。热处理炉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排气确保达标运行。

6.4.2.3各施工单位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气标准应符合地区规定。

6.4.2.4各单位需购入环保型灭火器,不再购进1211灭火器。

6.4.2.5厂区施工道路每日进行洒水,避免或减少施工现场扬尘。

6.4.2.6粉状材料和可能产生的粉尘污染的物资应有包装,无包装的使用不渗漏容器并加覆盖,防止扬尘。

6.4.2.7粉装材料及垃圾运动车厢应不渗漏并加覆盖,防止扬尘。

6.4.2.8水泥应尽可能采用散装他贮储水泥,水泥仓应有除尘装置。袋装水泥应存于封闭库内,否则应加覆盖。

6.4.2.9喷砂除锈作业区应布置在边远处,四周应加防风围帘,减少粉尘扩散,并注意对相邻单位的影响。

6..4.3化学品危险品及废液排放。

6.4.3.1化学品危险品应有采取封闭式、容器式管理避免和减少对环境影响。

6.4.3.2各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及试验室应规定专人管理化学品、危险品容器或废料、废液,收集的废料、废液按地方规定处置。

6.4.3.3锅炉酸洗应编制施工措施防止酸液泄漏,并规定废液的处理方案。

6.4.3.4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试。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可采取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设置沉淀池,洗车场、食堂等有油污的场所设隔油池,固定式水冲厕所设置化粪池等措施进行处理。

6.4.4光污染控制:工程室外照明应设置灯罩,防止强光对居民的光污染。

6.3.5固体废弃物: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卫生。

6.3.6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6.3.6.1施工(生产)过程呼加工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

1)建筑垃圾如废砖瓦、废砂、渣土、废混凝土块等以及生活垃圾。

2)机械和木材加工过程听碎屑、边角下料、刨花等。

3)材料设备的废旧包装材料如废纸、废塑料制品。

4)设备安装废料如各种金属的边角下料、电线电缆头或外皮、保温下角料。

5)放射线固体废物各种试验用放射源废料。

6.3.6.2施工(生产)方案及作业过程应充分考虑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各施工单位本着文明施工(生产)的原则,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每天进行固体废弃物的收集。

6.3.6.3各施工单位应明确规定本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废金属及材料、安装设备包装物处置,并应做好处置记录。

6.3.6.4固体废弃物应分类贮存,集中放置于现场规定地点,并明显标识,贮存点应考虑防扬散、防流失和不影响卫生的措施。分类贮存的原则区分可回收利用的与不可回收,区分有害废物与一般废物。

6.3.6.5凡在本单位或地区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固体废弃物根据地区规定交地区专门机构处理;放射源废料按《放射性物品管理标准》规定处理。

6.3.6.6各单位的生活废弃物,按规定运至生活废弃物堆放场倾倒,堆放场设置在牛栏场内,并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入生活废弃物堆放场内。

6.3.6.7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应按照先里后外的原则逐渐倾倒在堆放场内,不得随意倾倒。

6.3.6.8生活废弃物装载车辆驾驶员和押运随车人员尽可能不随意调换。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抛洒,比重较轻的固体废弃物运输时应予苫盖。

6.3.6.9生活废弃物堆放场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堆放场及其周围的情况,并视堆放场内废弃物的堆放程度采用土石覆盖等措施后,再允许逐层倒入。

6.3.6.10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6.3.6.11工程施工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建筑垃圾、倒入指定地点,严禁倒入江(河)内及江(河)岸。

6.4作业环境控制管理

6.5.1各单位对环境及环境有关的排放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台帐。

6.5.2化学危险品作业、酸洗、吹管、喷砂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作业应编制作业指导书。

6.6施工单位每月对本单位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工程部和监理单位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固体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听管理情况并每季检查各单位环境管理情况。

6.7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措施的,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和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8对环境保护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7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年半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3),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篇4:环境保护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标准,制订并完善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清洁生产、

(4)制订“三废”治理、噪声防治等计划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环境监测和科研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6)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单位内部和本单位与地方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

(7)负责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建档工作。

篇5: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环保“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化安全环保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环保考核工作,加大安全环保过程考核力度,预防和杜绝重特大安全环保事故,特制订本细则。请各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一、过程管理考核,按下列情形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单项最高扣减20分,累计扣减不超过30分)

1.漏报、迟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B级和C级的,发现1起扣减1分;迟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发现1起扣减2分;未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安全〔2013〕387号)填报生产安全事件的,发现1次扣减0.1分。

2.未在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中按月度填报百万工时统计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3.没有识别企业级风险或没有对企业级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发现1次扣减1分。

4.没有组织开展岗位风险识别或没有对岗位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发现1次扣减0.1分。

5.未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对有关施工作业升级管理的通知》(安全〔2013〕272号)的,发现1次扣减1分。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发现1次扣5分;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3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发现1次扣10分。

7.未完成国家环境保护部下达的污染减排工程,每1项扣5分。

8.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每个排放口扣0.5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发现1次扣2分。

9.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运行,发现1起扣2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发现1起扣3分。

10.企业局、处级两级干部未制定个人安全行动计划的,发现1次扣减0.5分;没有按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开展工作的,发现1次扣减1分。

11.未按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各级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发现1次扣减0.1分。

12.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一经发现扣减5分;未突出过程管理考核的,发现1次扣减5分。

13.对新发布的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没有对执行人进行专项培训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14.未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15.施工作业前,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针对性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16.国家、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环保大检查、各类专项检查、HSE体系审核发现的问题,属于管理问题没有立即整改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1分;属于设备设施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2分;属于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没有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且按计划整改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5分。

17.违反安全评价、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通报或被国家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1次扣2分;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或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1次扣0.5分。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按下列情况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不大于0.02人/百万工时,每发生一起,扣减绩效分值15*(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亡人数/年控制指标之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亡人数),扣完15分为止。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大于0.02人/百万工时,扣减绩效分值15分。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扣减本年度绩效分值30分。

4.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扣减绩效分值15分。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按下列情形扣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分值和员工工资总额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环保事故,扣减特类A及特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10分,扣减一类A和一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20分,扣减二类A和二类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30分;扣减特类A及特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0.5%及工资增量的1/9,扣减一类A及一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1.0%及工资增量的1/6,扣减二类A及二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1.5%及工资增量的1/3。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60分;扣减班子其他副职绩效分值20分;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及工资增量的2/3。

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按0分计算;扣减班子其他副职绩效分值30分;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及全额工资增量。

4.隐瞒不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一经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按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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