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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基本原则。

——巡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深入地方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重在巡查成果应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将巡查结果向国务院安委会汇报,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巡查组人员组成(三)国务院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组6-7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省部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司局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四)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国务院安委会审批。各巡查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六)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总书记、*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等情况;

4.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7.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8.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9.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七)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八)巡查工作程序。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3.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4.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国务院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5.巡查工作报告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6.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审核;

7.国务院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报送中组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九)巡查组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国务院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国务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在安全监管总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十)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原则上每两年实现各省份“全覆盖”。二是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十一)有关工作要求。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篇2: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第一条安全基础工作

(一)各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层层签订责任状,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二)严格施工人员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用工档案并逐一签订用工合同,用工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个人身份证号码或复印件、工作经历,并交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每月21日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花名册,并上报安全环保部。每缺1人档案罚款50元,不及时上报花名册每次罚款200元。

(三)按规定开好班前会、安全例会,会议记录符合要求,有一项达不到罚款100元。

(四)项目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项目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公司的工程调度及安全生产例会、安全专题会议,无故不到每缺一次罚款500元,迟到一次罚款100元。开会时手机打振动,响一次罚款50元。

(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的要求配备齐专职安全员,每缺一人,每月罚款8000元,直至配齐为止。

(六)各种安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齐全完善,每缺一项罚款200元

第二条?安全教育方面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新录用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一级由公司负责,二级由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三级由外委施工单位班组负责。对没有井下工作经历的新员工,要由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工作满6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全体员工每年要进行再培训教育,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对员工进行长期、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全体员工接受经常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低于20学时,负责做好对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并负责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技能,增强安全生产观念,达到对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基本要求,确保安全上岗。所有培训教育应做好登记、保存好试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

(一)没有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

(二)无故不参加经常性安全教育,每次罚款100元,并重新接受教育。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安排者罚款200元,并责成无证者停止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按期进行复审(所持证件过期者视为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四)外委施工队应坚持做好班前、班后会,及时布置、检查、讲评当班安全情况,并做好会议记录,每缺一天,罚款100元。

(五)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档案包括:新入矿员工的车间和班组级教育情况、经常性教育基本情况、各种安全教育考试试卷等,每缺一项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六)各岗位员工必须能够熟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井下一般规定,如随机抽查不能熟记者罚款100元,并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

(七)各生产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传递安全信息,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记录中应有会议布置事项的落实情况,否则每缺一项,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佩戴方面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为员工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物资装备部(外委施工队)要严格进货、发货质量,在进行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生产、销售资质的单位,严禁购进和发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用品,一经查出,必须如数收回,并无偿更换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600元。

(二)上岗不穿戴或穿戴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者,罚款100元/人次,并责成立即改正。

(三)在作业现场将防护用品挪作他用的,罚款100元/人次。

(四)穿拖鞋或高跟鞋,穿裙子、裤头,赤背上岗作业或进行其他劳动的,罚款50元/人次;女工上岗不戴工作帽(或者头发藏匿不严),罚款50元/人次;

(五)高处作业(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没采取防范措施的,对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高处作业时,使用的工具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掉落,严禁采用抛掷等不安全方式传递工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六)双层(或多层)上下作业时,工具应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掉落,不采取措施或采用不安全的抛掷等方式传递工具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七)操作运转设备时严禁带手套,应穿“三紧”工作服(袖口、下摆、裤口),操作时戴手套者或穿戴其他容易导致缠绕的防护用品的,罚款100元/人次。

(八)下井不带照明工具的,或不按规定的正确方法携带矿灯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提升运输方面

(一)竖、斜井井口要设有充足、醒目、内容齐全的警示牌、标志牌,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二)卷扬操作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因玩忽职守违章作业等造成过卷、跑车或坠罐(不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给予200-500元罚款。

(三)卷扬机操作工必须2人上岗,每发现一次单人上岗,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给予应上岗而脱岗人员100元罚款。

(四)因信号工、拥罐工、大门工不忠于职守违章作业等造成跑车、坠罐等事故(不论是否造成人身事故),给予200-500元罚款。

(五)信号工(大门工)应严格遵守《乘罐规定》,对乘罐秩序负责,控制好乘员人数,候罐人员应在候罐室内候罐。因信号工(大门工)不负责任,造成乘罐秩序混乱,一次罚款50元;因信号工(大门工)不负责任造成超员乘罐的,每超一人对信号工(大门工)罚款100元;无关人员进入信号室内,每人次罚款50元(信号工每放进一人罚款50元);因乘罐人员不听信号工(大门工)指挥,故意扰乱乘罐秩序的,每次罚款100元;在罐笼内吸咽者,每次罚款50元;乘罐人员所携带的利刃等无防护,每次罚款50元;炸药与导爆管同罐提升,每次给予信号工罚款200元,给予爆破器材领用人员每人罚款200元;运送爆破器材时,与人员同罐提升,每次给予信号工罚款2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物料与人员同罐提升,每次给予信号工罚款100元,乘罐不放安全链,每人次罚款100元?。

(六)不听信号工(大门工)劝阻,故意抢上抢下罐笼,造成拥挤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七)提升信号(声、光、深度指示)、通讯、闭路监控、闭锁联锁系统的设置符合规程要求,并确保灵敏可靠,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八)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使用单位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物资装备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没有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查,罚款200元;每缺一次检查记录罚款100元。

(九)竖井提升设备要保持清洁,无油污,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十)乘坐吊桶必须系安全带,每发现一人次违章罚款100元。

(十一)井下电机车或生产专用无轨设备严禁载人,否则,每发现一次对乘坐者罚款100元,对司机罚款200元(因事故抢险等特殊情况经批准时除外)。驾驶灯光、信号、刹车、转向等有故障的车辆出车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十二)井下电机车、无轨设备过道岔、弯道、十字道或直道有行人时不减速、无声光指示,或者将车辆停放在主要运输巷道中,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因车辆停放而影响抢险救灾工作的,每次罚款100-1000元。

(十三)禁止重载列车顶车运行,禁止列车脱钩运行,空载列车有人看护时可近距离顶车,但应减速慢行,每违规一次对电机车工罚款100元。

(十四)电机车集电器要保持完好,不得随意加长集电器长度,引线要用合格线缆并固定牢,集电器拉绳连接处要有绝缘装置,每违规一项对电机车工罚款100元。

(十五)电机车运输禁止赶马鞭子运行,停车时必须拉下集电弓子,否则驾驶员不准上下车辆,每违规一次对电机车工罚款100元。

(十六)电机车停止要拉下电机车弓子,司机离开时要将控制器打在零位,取下钥匙,切断电源,刹紧车闸,每违规一项对电机车工罚款100元。

(十七)禁止电机车和矿车脱轨运行,采用正确方法复轨,每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十八)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每处罚款100元。

(十九)滑触线禁止用U形卡连接,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不超过500米,,每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米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每发现一处违规罚款100元。

(二十)人力推车要遵守规程规定,携带矿灯,保持间距,控制速度,及时发出警号,不得骑跨车辆和任其自溜,每违规一项罚款100元。

(二十一)斜井要设常闭式阻车器、挡车杠和防跑车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每违规一项罚款100元。

(二十二)无坚固隔离设施的斜井,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每发现一人次违规罚款100元。

(二十三)轨道枕木的间距不大于1米,轨道接头应在枕木上,禁止轨道打撑,每发现一处违规罚款100元。

(二十四)列车运行时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准探出车外,禁止在车外操电机车,每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五)在转弯处或窄巷处躲车或在巷道内坐安全帽、打盹睡觉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六)矿车车耳、挡板应保持完好并正确使用,禁止使用变形和车底过大矿车,每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爆破管理和作业方面

(一)涉爆人员无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0元;单人进行爆破作业的,每次罚款200元;打残眼或采用不正确的方法处理残炮者,每次罚款200元;边打眼边装炮者,每次罚款200元;带盲炮作业者,每次罚款200元;装药时必须使用木制或竹制炮棍,做不到的每次罚款100元;放炮不设警戒的,当班作业人员每人罚款200元;无放炮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造成他人误入导致出现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二)发现连好炮无人监护的,给予凿岩班组每人200元罚款。

(三)严格执行“先打眼、后领药”的规定。爆破员根据现场打眼的实际情况,计算炸药、导爆管的准确使用数量后,按实际使用量开票领取火工品。提前将炸药、导爆管领到作业地点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四)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表者,每发现一次根据数量多少罚款1000-50000元;私自买卖爆破物品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被人利用造成社会后果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爆破物品库内严禁吸烟,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保管员每人1000元,在库内每发现一个烟头罚款100元。携带火种、手机进入库房,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运送爆破物品时严禁吸烟:每发现一次运送人员、领用人员在运送爆破物品时抽烟者罚款1000元;将爆破材料放在无人监护地点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作业人员未用背包领取爆破器材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重复发生者加倍处罚。领取、携带爆破器材,一人既背炸药又拿导爆管者,每次罚款1000元,并给予发放爆破器材者罚款200元。

(六)火工品发放必须由持特殊工种有效证件的安全员开火工品出库票,持特殊工种有效证件的爆破员签字,经生产矿长(或安全矿长)签字后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代签、代领,每违规一次罚款500元.

(七)用罐笼升降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炸药车,负责运输的爆破物品人员应通知中段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起爆器材与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八)炸药库保管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及器材的保管、发放、领退手续,确保各种台帐及领退手续齐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九)爆破器材库内物资要按标准存放,保持通风良好并设有温度计和湿度计。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50元。

(十)采掘工作面爆破器材严禁混放,否则每查出一次罚款200-500元。

(十一)爆破作业人员随意将爆破作业交给其他无关人员实施爆破的,每次给予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二)放炮时,入口处的“一氧化碳警示牌”必须翻转到红色面,待一氧化碳浓度检测达标后,将“一氧化碳警示牌”翻转到绿色面,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不按规定翻转“一氧化碳警示牌”,每次罚款200元

第五条矿山井巷与采掘作业及文明生产安全管理

(一)进行采、掘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无设计或者无变更补充设计,任何人不准施工或指挥施工;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中、腰线,不得超高、超宽;严格按照控制爆破的要求进行施工;每违反其中一项者罚款100元。

(二)井下工作面必须配备一长一短两根排险钎子。无排险钎子的,每发现一次对当班负责人和现场作业人员各罚款100元;配备的排险钎子不符合要求的,每根罚款100元。

(三)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应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否则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

(四)凿岩人员要严格按采矿技术人员给定的回采边界采矿,严禁超采破坏两帮围岩,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五)人员进入采场之前,要对出矿川进行认真检查,严禁到出矿川悬空的采场上作业,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六)严禁采场和出矿川平行作业,发现一次对当班作业人员罚款500元,单位罚款1000元。

(七)井下作业地点,尤其是采场、天井、独头掘进,进入工作面前首先开启风机通风,由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50ppm时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未经检测直接进入作业面作业的一次罚款500元。

(八)采场控顶高度超出规定的标准,每区段(长度大于3米)罚款100元。

(九)采场上每隔10米至少要设1个照明灯泡,每少1个罚款100元。

(十)采场天井每个天井川口平台上设置一个照明灯泡,每少1个罚款100元。

(十一)每回采一分层的矿量,大块石不及时进行二次破碎,每发现一块罚款50元.

(十二)天井掘进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架设安全平台、梯子间,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十三)天井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1、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2、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3、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4、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5、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6、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十四)天井掘进下口存渣超过断面2/3,未及时清理,天井内有人作业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十五)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1、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2、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3、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4、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通行。

(十六)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1、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2、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3、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4、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十七)禁止放空溜矿井,溜矿井口不准有水流入;溜矿井必须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严禁钻进漏斗内处理堵塞;严禁在顶板危险的地方出矿、出渣;否则每查出一项罚款100元。

(十八)井下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照明且电压满足规程要求;电压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十九)在井下作业地点进行作业时,必须先按正确的排险顺序对作业面进行认真、细致、彻底的敲帮问顶工作,然后进行其他作业;每发现一次敲帮问顶不严不细,带浮石冒险作业,每发现一块浮石罚款100元,浮石成片罚款1000元;排险顺序不对的对当班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100元。

(二十)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要求保质保量打好锚杆,锚杆角度不小于60度,每少打一根或者所打锚杆达不到锚固质量的,罚款50元/根。

(二十一)发现作业地点有险情,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或解决不了也不及时汇报,而盲目冒险作业的,对当班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二十二)长期停用(1个月及以上)矿房、巷道,应采取封闭措施,并悬挂“危险!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因工作需要重新进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部、生产部等部门检查后方可进入,否则,每发现一次盲目进入的罚款100元。

(二十三)井下木支护棚顶要填实。因支护棚顶填帮不实等支护质量差,威胁安全生产的,当班支护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当班班长加罚50元。

(二十四)井下砌碹、砌墙质量差,不添顶、帮或不严不细的,每处罚款100元,所用各种材料费用自付。

(二十五)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未按要求设置罚款100元,损坏后不及时修复或者孔隙超过规格要求的罚款100元。安全标志挪作他用的罚款100元。

(二十六)竖井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并设有阻车器;在竖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面2米级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派专人监护;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二十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不喷雾洒水、扒干渣、打干眼的,对当班作业人员罚款200元。

(二十八)水仓入口处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不设防护栏每处罚款100元;不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处罚款100元。

(二十九)井巷分道口应设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特殊地段应有警示标志;否则每查出一处罚款100元。

(三十)各主要地点、场所、安全通道要悬挂安全标志牌,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100元。

(三十一)采掘施工时,有重大涌水嫌疑地段,必须进行超前探水,生产部要制定详细的探水设计,达不到要求每项罚款100元。

(三十二)运输巷道没有水沟或水沟不畅通,造成巷道道床有淤泥积水长度超过5米、深度超过0.1米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

(三十三)凿岩、放炮、出渣前应清洗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巷道,洒水并处理浮石,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100元。

(三十四)操作凿岩机时,严禁骑、跨凿岩机和全身压在凿岩机上,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用电安全方面

(一)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要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无可靠的防护措施,线、缆悬挂不整齐,乱拉乱接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安装架设电气设施,线缆不按规定接地,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0元;线、缆与风水管路缠绕一处罚款50-200元;线缆与铁管缠绕在一起,一处罚款100-500元;井下使用的变压器没有支架放在地上的罚款100元;输出端和输入端线头裸露的,每一处罚款100-200元;所有线路接头必须包扎严密,每发现一处线头裸露的,罚款100元;严禁用铜、铝等其他材料代替保险丝,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电气设备刀闸直接启动无保护装置的;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的,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维修电气设施、设备、线、缆时带电作业,或者不进行测电进行维修作业的,电机车架线维修不接地的,每查出一项罚责任人200元。

(四)配电室不按规程要求设置防鼠板或防鼠板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铺设绝缘胶板或未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五)作业面要有充足的照明,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六)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不执行停、供电工作票制度或执行不严,维修电气设备、设施不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各类专用工具、防护设施装备不齐或已过检测期仍继续使用的,每违反一项罚款100元。

(七)更换后不用的线、缆及时收回,不及时拆卸收回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八)各类供、配电开关、箱、柜门应保持清洁、盖全、门严。查出缺盖,门关闭不严,不灵敏,人为扭坏部件,该加锁处不加锁,箱、柜内外存放其他物品,接线点、板积尘过多不及时清扫,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九)各类供电设施固定防护装置残缺不全,松动、锈蚀严重、维修更换不及时或者不安装的,每项罚款100元。

(十)任何情况下严禁用灯泡取暧,否则每发现一次每个灯泡罚款50元。

(十一)移动式设备电缆拖地不得超过45米,并不得有破损、裸露现象,否则每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七条?机械设备方面

(一)安装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各岗位所用设备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行,设备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每项罚款100元;对擅自拆卸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的,每发现一项罚款200元。

(二)移动式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转移到安全地点存放,以防其他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对设备造成损坏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三)发现各种生产、生活用设备、设施无盖、无防护罩、无围栏、无防护网的,每处罚款100元。

(四)气瓶使用必须符合要求。气瓶使用距离明火不足10米、氧气瓶距离乙炔瓶不足5米、乙炔瓶倾斜使用者每发现一项次罚款100元。

(五)因违章操作设备造成其他设备、管路、线路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因属违章指挥造成的,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600元;同时对责任单位的领导、安全员、设备管理员每人罚款100元。

(六)各种操作平台、梯子平台(包括高空、低空)必须按照要求架设防护栏杆和防护圈,损坏的要及时修复,对不架设、架设不及时或修复不及时的,每项给予罚款100元。

(七)每班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好设备、设施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和其他要求填写的记录,并保持记录本清洁,不得随意撕扯记录本,否则,每项罚款50元。

(八)各种车辆在出车前末进行认真检查,开带“病”车出车的,对司机罚款200元。

(九)设备操作工应按照规定进行交接班,因不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而造成的事故由接班者负责,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如因接班者未到达,交班者擅自离开造成空岗的每发现一次罚交班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八条?事故隐患整改方面

(一)各单位要把在各类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到日常安全生产作业和操作中,做到查要“细”,整改要“彻底”,落实要“认真”,处理要“严肃”。

1、凡经公司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以及各单位对在日常的生产和作业中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彻底整改,对不进行整改和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10000元,单位负责人、安全队长罚款100-500元;每次隐患整改情况必须及时反馈到安全环保部,整改信息没及时反馈的,每次罚款100元;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必须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或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否则将按未及时整改信息给予罚款200~500元处理,处罚后仍不能整改的加倍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说明未整改原因;在同一地点连续出现相同安全隐患,对安全员罚款200元,罚单位领导10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并拿出预防措施和解决方案。

2、对检查出的隐患自行整改困难的,要逐级上报(岗位报班组、班组报单位、单位报公司及有关部门)。对既不整改,又不上报者,给予责任单位2000-5000元罚款,单位领导、安全队长每人罚款200-1000元。以上情况只要有一次出现,责令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

3、对于重大隐患处理要有方案,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必须详细到位,经公司领导审批、到安全环保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二)各单位、岗位、班组,对公司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并且要落实整改责任人。

1、以种种借口延误或不落实安全措施者,给予单位领导、安全队长每人罚款100-1000元。

2、无整改落实责任人者,罚款100元。

3、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质量稍差,每出现一处给予罚款100元;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质量差,无法进行加固或修复,需返工的,每查出一处,给予罚款500元,并包赔返工需要的各项材料费用。

(三)凡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彻底或不整改,采取的各类安全措施落实不严或不落实,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机械、电气设施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度,另行处理。

第九条?通风防尘、工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

(一)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场所和作业点的具体情况,按照规程要求安装、架设各类通风设施,不得出现漏风、漏尘现象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空气和环境,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在地表、井下作业地点、场所铲、扒、运、装干矿(毛)或打干眼,不按规定冲刷顶、帮、壁尘,洒水不透等,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地表厂房、井下作业场所因干燥造成粉尘过大,又不及时冲刷、清扫干净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四)因人为原因造成各井口及井下车场风源污染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单位领导、安全员每人罚款100元,责任人每人罚款50元。

(五)独头掘进不安装通风设施或者有通风设备不使用,通风方式不合理或跟进不及时,每查出一处罚款100元。

(六)风机安装必须符合规定、安装地点无淋水、风机周围2米内无脏杂物,否则每查出一项罚款100元。

(七)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盲巷、老巷超过6m必须按规定时间封闭,每查出一处罚款100元。

(八)风筒破口要及时修复,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风筒不得反接,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迎头进度风筒不准落地,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九)压入式通风,风筒出口到迎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0m;抽出式通风,风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米;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十)因对各种通风设施、设备管理不严,造成新风短路,新、污风串联,造成通风困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十一)建筑施工作业结束后,堆积的垃圾、土、石等应及时清运,不及时清运、打扫不干净的每处罚款100-10000元。

(十二)硬化路面、场所,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貌,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十三)改造、扩建和技改工程违反环保“三同时”的罚款100元。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排水沟和污水井(管)倾倒垃圾、杂物、废油、废渣、化工废料、尾矿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十五)未提前向安全环保部审报,或者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批核准(该向有关单位审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报),有下列现象之一者,罚款500元。

1、对已停用的设备重新起用、工艺改造应验收的,以及进入井下禁止进入的危险地段的。

2、新增加有毒有害物料、化学药剂使用数量、扩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3、各类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审报的。

4、生产设备检修停用期间,排污单位没有审报或未按批准的数量、浓度、时间将污染物排放到指定地点,随意乱排放的。

5、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的。

6、外来承包工程没有到安全环保部备案的联系单位。

(十六)各种装载、运输车辆撒落垃圾、炉渣、矿渣、精矿污染路面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50元。外来车辆违反的扣罚相关负责单位。

(十七)拒报、谎报有关污染排放事项的,罚款200元。

(十八)在规定的限期内没有完成污染防治措施的,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

(十九)违反危化品管理规定的,罚款200元。

(二十)各种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速、路线行驶,造成各种污染的,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一)在建(构)筑物上、树木上吊挂、堆放有碍矿容矿貌物品的,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二)工业厂房未达到“三清”、“三无”的,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三)全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作程序,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工作管理力度,各单位、岗位要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排放水要按相关规定执行,提高责任感,加强责任心,防止矿区排水、防洪泄水造成污染事故发生,否则,出现各类污染事故,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单位领导处罚1000元。

(二十四)所用设备、设施、管路等,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主管路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分管路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十条?其他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方面

(一)员工在不安全状态的场所、岗位状况下生产作业,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二)员工在岗位和作业地点内进行生产作业和操作设备、设施时,有不安全行为的,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三)在不安全状态下又有不安全行为进行生产作业和操作设备、设施的,每查出一次给予罚款200元;

(四)在岗作业中,因员工进行与生产和操作无关的作业,出现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每查出一人次罚款200元;因此而导致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坏,均由责任人承担。

(五)在工作和生产场地内,严禁停放与工作和生产无关的私人车辆(含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否则每发现一辆罚款100元,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停放者自己负担。

(六)在班上打架斗殴造成事故者,罚当事人每人1000-5000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带小孩到工作岗位者罚款50元,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八)在仓库内设宿舍,库内照明不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与其他物资同库存放,备品、备件乱丢乱放,在库房内吸烟等,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九)酒后上班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十一条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文明生产较差等问题,安全环保部下发安全指令单,无论指令单内容是否有罚款,此指令单直接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劝阻或妨碍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者罚款200-1000元。无理刁难或打骂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500-20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对所辖外委施工队及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对管理不到位的部门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对重复性出现的安全问题,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对违反以上各条款的要明确落实到管理者或作业人员,严格考核,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发生各种事故时,全公司每个员工都要发扬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精神,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无条件地服从组织指挥。对不参加事故抢救或不服从组织指挥者,给予200-1000元罚款;因延误时间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除给予罚款外,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3: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本公司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经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1、总经理岗位职责:

(1)领导制定单位的车队运营、发展战略。

(2)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委托权限内,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代表单位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3)审核以单位名义发布的各种文件。

(4)领导单位建立各级组织机构,并按单位战略规划进行机构调整,决定各职能部门主管的任免、报酬、奖惩。

(5)领导单位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深入贯彻实施。

(6)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7)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

(8)健全单位财务制度,检查分析各种财务报表和每月营业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做好成本控制、财务预算等工作,掌握车队营运状况。

(9)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10)搞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员工座谈会,了解员工动向,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

2、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审核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主持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各岗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安全科长“一岗双责”职责

1、安全科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县交通局、县运管所、公司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根据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对本科的工作全

面负责,并保证分工明确,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管理岗位。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上级有关条例、规定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组织起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审批涉及安全作业的有关事项。

(5)、负责组织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

(6)、负责本科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配合其它部门定期组织

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和其它安全教育工作。

(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2、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

(3)协助领导抓好运输安全的审查、排查、检查、验收等评定工作,掌握公司车辆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4)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消除隐患,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5)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对各科室、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二)、财务科科长“一岗双责”职责

1、财务科长岗位职责:

(1)坚持按章办事,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事项做到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及时准确反映和严格监督结算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行。

(3)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4)做好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等管理工作。

(5)做好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负责公司对车辆服务费的催缴及管理工作。

(7)做好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2、财务科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负责做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3)根据实际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充足。做好安全生产经费的保障工作,并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

(4)指导、检查安全费用计划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安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奖罚决定。

(三)、办公室主任“一岗双责”

1、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车辆、设备定期维护、例保例检等工作,把好车辆、设备技术关,确保投入运营的车辆、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2)参与车辆更新、报废、维修等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3)做好车辆安全设施、公司消防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到定期维修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4)做好办公设施以及其他活动场所的设备安全工作,保证办公设施的安全、有效。

(5)协助安全领导小组,处理好执行办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并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处置和预案编写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2、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驾驶人及乘务员操作规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参与驾驶人的定期考核。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四)、车辆调度科科长“一岗双责”

1、车辆调度科科长岗位职责

(1)在公司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

(2)按照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合理处理轻重缓急。

(3)负责车辆预约登记,做到服务热情周到,工作细致、不出差错。

(4)有计划的调配使用车辆,作好新旧车辆行驶里程的统计,保证大修,报废,更新等工作的进行。

(5)负责对申请用车的单车任务,性质等情况的登记上报。

(6)负责完成经理安排的各种临时性的任务。

2、车辆调度科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做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领导抓好运输安全的审查、排查、检查、验收等评定工作,掌握公司车辆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3)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消除隐患,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4)协助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5)对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五)、运输科科长“一岗双责”

1、运输科科长岗位职责

(1)、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运输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

(2)、负责组织并督查全公司范围内的各项运输工作,组织参加运输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3)、负责召开运输专业会议,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做好业务技术指导和总结评比工作;

(4)掌握每台车辆的技术情况和人员思想情况,杜绝病车上路,对驾驶员进行“四交代”(出车时间,路线,任务,注意事项)及时了解用户的反映和驾驶员完成任务的情况。

(5)、协助开展公司运输安全生产的有关指令、法规、标准等文件的贯彻实施;

(6)、积极主动完成好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2、运输科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做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协助领导抓好运输安全的审查、排查、检查、验收等评定工作,掌握公司车辆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4)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消除隐患,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5)协助组织安全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6)协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对驾驶员安全驾驶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六)、专职安全员“一岗双责”

1、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1)努力学习和掌握各种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如遇有重大险情,有权要求暂停生产,并及时上报公司进一步处理。

(3)协助科长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4)参与对各岗位的安全措施的审核,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

(5)完成安全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2、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了解各车辆生产情况,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工作。

(2)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负责做好记录,草拟事故隐患通知书等工作。

(3)认真调查研究,解决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贯彻和落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参与公司内部安全检查,监督各科室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

(5)做好各种安全资料的记录、保管、归档工作。

篇4:安全管理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资格要求

熟练掌握本单位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有害因素及经营储运环节安全防护知识

2)岗位职责范围

⑴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巡查和监管任务,摸排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执行安全预案、参与事故抢救;

⑵对安全设备、消防器材和重点安全装置的监护和维修;

⑶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业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⑷努力学习、积极实践,提高本人和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防范技能;

⑸拒绝违章指挥,阻止冒险作业。

(6)执行领导交办的中心活动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篇5:安全生产资金提取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安全设备购置和更新、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创新和开发等的资金需求,对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能及时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财政部下发的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3、安全资金的提取标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二)"项,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平均逐月计提。

4、安全资金的使用原则

1)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财务设立单独科目核算,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

3)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

5、安全投入费用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水路运输设施设备和附属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旅客安检设备及防恐装备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6、安全资金的支付审批程序

使用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责任人)审批→分管业务领导审批→财务部经理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7、费用管理

1)公司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2)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及财务部同时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帐。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跟踪、监督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8、其他事项

1)公司将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调整此制度;

2)公司将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部门,经理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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