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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维修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质量检验员必须经市以上汽车维修行业培训,持检验证上岗。

三、试车人员持A1照五年以上驾龄,并具有一定维修经验的方可试车。

四、维修技术负责人需具备行业高级职称证书方可上岗。

五、财务人员必须三证具全方可上岗。

六、业务接待人员经厂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设备

篇2: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一)新入公司人员均须经过公司安全技术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技术部安全教育(一级),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技术部、各分厂安全部门协助,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集团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公司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集团公司属下的生产及非生产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管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防灼伤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二)公司内调动(包括分厂内调动、车间内调动)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三)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四)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五)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六)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七)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八)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十)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十一)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经安监部门举办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二)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安全技术部主任、副主任,应持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总经理要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十三)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十四)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篇3: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1、公司副职职责是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决策和部署,并有定期向同级安监部门报告制度;

2、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落措施等,并检查和督促落实;现场检查企业,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

3、协助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和指导落实;对员工开展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执行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4、提醒和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落实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提高赔偿标准制度;

5、指导和督促企业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监督员工按规定使用等。

篇4:X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损毁的,应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必须及时向局机关报告,以声明作废,局机关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持证人《行政执法证》:

1.退休、辞职、调离的;

2.辞退、开除的;

3.因病、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2.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过期、作废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执行公务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索看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所载执法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与执法公务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其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持证人或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篇5:持证上岗制度范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一、持证上岗制度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以能表明身份的座牌、身份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上岗执行公务或执法,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的制度。

二、座牌上必须标识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股室、职务和岗位职责,座牌必须摆放在办公桌显眼的位置。

三、对外服务和窗口单位应制作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身份牌。

四、管理服务对象要求查看身份牌或工作证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出示,不能遮挡或推诿。

五、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六、工作人员职务和所在科室职能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工作牌或证件有损坏、遗失等情况的,要及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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