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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本规定中所说的安全检查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和职业卫生检查。

3.定义

3.1事故隐患: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分级:

3.2.1事故隐患分一般、重大事故隐患。

3.2.1.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1.2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2.2重大事故隐患按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3.2.2.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3.2.2.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3.2.2.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4.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工作。

4.3各专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牵头组织公司级专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各单位专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业监督管理。

4.3.1安全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危化、职业卫生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2技术部负责生产工艺、自然灾害、现场管理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3设备部负责设备、设施等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4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劳动组织、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5工程部负责公司建设工程、建筑安装施工等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6保安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器材等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7环境部负责环境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8企管部负责体系运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9其他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执行专业负责和区域负责制。公司成立专业安全管理组。各专业安全管理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各专业安全管理组组长是本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2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建档监控制度,执行逐级负责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逐级分解到每个区域、每套设备,直至责任到岗、到人。确保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5.3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5.3.1公司各专业安全管理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二级单位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季度全面检查一遍。具体执行《安委会管理制度》。

5.3.2各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召集有关部门(必要时召集工段长)参加。

5.3.3工段每周由工段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并带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5.3.4班组、岗位在交接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坚持班中巡检,做到检查责任到人。

5.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安委会下设立专业安全管理组(以文件方式明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5.5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地理和气候特点进行季节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主要针对防火防爆、防洪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寒防冻工作等。

5.6节假日前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及各单位在重要的节假日、重大*活动之前,应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5.7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检查

以下情况发生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5.7.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

5.7.2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

5.7.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5.7.4相关方进入、撤出;

5.7.5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

5.7.6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8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5.9上述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除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外,均应制定检查标准。

5.9.1各类(专项)、各层级安全检查标准应该涵盖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并确保适用、便于操作,原则上是责任不同内容不同,但上一层级的检查内容必须包含下一层级的检查内容,检查内容随着层级的上升而扩展。班组级(岗位)检查标准可以和岗位点检标准结合。

5.9.2编制安全检查标准时,主要的依据包括:

5.9.2.1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这些是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5.9.2.2搜集本单位、同行业及相近行业的事故案例,从中发掘出不安全因素,作为安全检查的内容。

5.9.2.3通过系统分析,确定危险、危害部位及防范措施,列为安全检查的内容。

5.9.2.4新的安全知识、技术、法规和标准。

5.9.3各层级的检查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业科室、工段制定,并根据法规、工艺操作、现场条件的变化等及时更新。检查标准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5.9.4工段、班组安全检查标准必须分别附在工段、班组安全管理台帐上,有条件的班组、岗位应同时在休息室或操作室张贴。

5.10安全检查记录规定

5.10.1班组、岗位安全检查记录填写在《岗位安全检查表》上;工段安全检查记录填写在《工段安全管理台帐》上,或单独建立检查记录。

5.10.2其他安全检查都要对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受检单位予以记录。

5.10.3所有检查人员和陪同人员必须亲自签字。

5.11事故隐患治理

5.11.1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和各单位必须优先安排资金等资源予以解决。

5.11.2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评估,对事故隐患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经济损失等做出评估结论。按评估结论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11.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1.3.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11.3.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11.3.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11.3.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11.3.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11.3.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1.4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并做好应急准备;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11.5事故隐患的整改原则

5.11.5.1按事故隐患的职责分工处理并验证。

5.11.5.2需多个部门配合处理的事故隐患由主责部门负责组织。

5.11.5.3“四定三不推”:即定责任单位或部门、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期限;班组级能整改不推给工段级、工段级能整改不推给分厂级、分厂级能整改不推给公司级。

5.11.5.4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及整改反馈的形式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制度。

5.11.6整改措施制定原则

5.11.6.1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

5.11.6.2预防: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5.11.6.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采取减轻危险、危害因素的措施。

5.11.6.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危险、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并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

5.11.6.5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5.11.6.6警告: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

5.11.6.7制定整改措施时应评价新增的风险,防止产生新的危害。

5.11.7事故隐患的整改流程

5.11.7.1下发通知

5.11.7.1.1对于重大及整改周期较长的事故隐患,应当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

5.11.7.1.2发现或接收到的事故隐患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应及时告知主责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5.11.7.1.3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式样参照附表四。

5.11.7.2实施整改

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的单位/部门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实施,隐患整改之前应当制定防护措施,防止隐患在整改期间或未整改前发生事故。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除按规定要上报外,还应当制定出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的防护措施,防止在此期间发生事故。

5.11.7.3整改报告

事故隐患处理完毕后及时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反馈主责部门。

5.11.7.4验收销号

由主责部门组织验证完成情况和有效性,并签署验证意见和签名,主责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告知部门。

5.11.8向政府报告、备案的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5.12事故隐患上报和档案管理

5.12.1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本级能够立即整改的,整改后在月份统计报表中逐级向上报告;本级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各级报告人和接到报告的人应予以记录。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请示公司领导,经批准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5.12.1.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5.12.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2.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12.2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无论是否属于本人职责范围,都应立即向隐患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该立即组织核实并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5.12.3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5.12.3.1班组保留交接班记录、岗位运行记录或单独建立的安全检查记录,期限为一年。

5.12.3.2工段保留《工段安全管理台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期限为二年。

5.12.3.3分厂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长期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

5.12.3.4各专业安全管理组指定专人负责,将本专业系统检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以便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再次发生,并于每月30日下班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采用E*CEL电子表格形式)及分析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5.12.3.5各单位将本单位检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以便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再次发生,并于每月30日下班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采用E*CEL电子表格形式)及分析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5.12.3.6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将每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文字说明上报。

5.13各单位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

5.13.1追究产生隐患的责任。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13.2追究未及时发现和治理隐患的责任。本级应查出而未查出、应消除而未及时消除的隐患被上一级查出,将逐级追究检查者和本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比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5.13.3对重复出现的隐患将加重追责。

5.14安委会办公室、相关单位部门对及时举报非本人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积极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予以奖励。

5.15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6.附件

附件1:安全检查标准

附件2:安全检查记录(推荐式样)

附件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

附件4:事故隐患整改通知

附件5:事故隐患整改报告

篇2: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对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尽早发现隐患,尽早治理整改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公司事故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的责任分工任务

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厂长为组长,车间主任为组员,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负全责。

2、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4、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隐患排查形式内容

1、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作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2、专业检查分别由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

3、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青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置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为重点。

4、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组,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组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一次。

5、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雅”(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心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主管安全的厂安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3、对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项目,在限期内完不成整改项目的人员和查处的安全违纪人员和分管领导,扣罚工资5%,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4、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6、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纪行为的本公司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篇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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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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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牭谌犐ノ晃床扇〈胧┫鹿室嫉模鹆盍⒓聪蛘呦奁谙簧ノ痪懿恢葱械模鹆钔2R嫡伲⒋?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牭谌犐ノ晃シ幢竟娑ǎ邢铝行形坏模鹆钕奁诟恼梢源?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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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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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牫械0踩拦赖闹薪榛梗鼍咝榧倨兰壑っ鞯模皇瘴シㄋ茫晃シㄋ迷?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履行职责,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移送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牳皆?

第三十九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篇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责任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4程序

4.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EHS部门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4.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EHS部门结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价、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或计划,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彻底整改。并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4.4事故隐患的范围:

4.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4.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4.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4.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4.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4.4.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4.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5公司各部门按照该规定对各自管理区域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

4.6各部门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见附件二),EHS部门检查到各部门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一)。

4.7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8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EHS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

4.10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4.11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部门,凡部门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4.12整改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EHS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13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EHS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4.14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4.15EHS部门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4.16处罚:

4.16.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4.16.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16.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5附件

5.1附件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5.2附件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6其他

6.1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6.2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篇5: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检查的职责、组织形式、整改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三、职责

1.安全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抓因素,预防为主,抓人的安全行为,确保物的安全状态。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各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防范和整改各种不安全因素。

2.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3.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中心,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安全检查组织人员有权要求被查部门报告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调查询问;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对重大隐患问题,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向公司或有关领导报告;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对查出的“三违”和隐患,有权提出考核意见。

四、组织形式

1.各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监督与管理。

1.1公司安全检查,由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每季不少于一次。

1.2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班组长、设备管理员进行。

1.3各当班班组长,坚持岗位巡回检查,发现异常问题和事故隐患安排组织力量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排除。

1.4生产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1.5在线维修项目,项目负责人员要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不安全的行为,落实安全措施,制止违章作业。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要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2.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应对设备、电气仪表、起重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装置、厂房建筑、运输车辆以及防火防爆和防尘防毒工作等,进行专业检查。

3.根据气候特点以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冻保温、防雨防洪、防雷击、防台风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专业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可与企业综合检查结合进行;单独进行专业检查或季节性安全检查时,可由该专业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并抄送公司生产部和安全负责人。

5.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进行每日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记录。

五、整改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

2.对所有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对涉及到生命、财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3.公司对重大隐患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的期限。通知书由技术部门填写,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出,交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

4.“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生产部负责入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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