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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7、作业安全

7.1作业许可

本公司对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实施作业许可制度,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包括:1)动火;2)进入受限空间;3)破土;4)登高;5)断路;6)吊装;7)抽堵盲板;8)临时用电。9)设备检修。

危险作业许可证中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作业前应进行危险识别,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7.1.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包括:

1)各种焊接作业和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动火作业安全

1)动火作业应当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2)在可能存在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并加好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检验合格后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点周围15m以内严禁摆放各类可燃液体,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处应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动火前应清除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水带、灭火器、铁锹、石棉布等消防器材。

6)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票。

7)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证、一人一证,不许用于多处动火。

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乙炔瓶、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没有获得经批准的动火证件,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设备、管道、贮罐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4)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7.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塔、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主要安全措施:

1)应当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作业人员紧急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

3)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4)作业前,设备内必须进行置换通风,但严禁直接向内充氧气。

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先停机、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6)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7)使用电动工具时,要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8)出现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配带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一人在外部监护。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5)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7.1.3临时用电作业

作业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须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4)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的首未端分别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保护。

5)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防爆场所使用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有防雨措施。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的临时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9)临时用电线路应尽量使用电缆线,架空高度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m。

10)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11)开关箱应设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灯具设置高度不低于2.5m。

12)带电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不允许一人独立作业。

13)临时作业完工后,要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4))各种高大临时用电设施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7.1.4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有:精神病、高血压、严重贫血、癫痫、心脏病等。

2)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的人员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雨、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5)严禁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硬底鞋进行作业。

6)严禁上下投掷工具、物料。工具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要将工具放入工具袋内。

7)垂直方向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8)严禁在防护栏杆,垂直升降机平台,孔洞边缘,脚手架以及活动的管子上坐靠、休息。

9)要做好作业现场“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五临边”(阳台周边、楼梯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的防护工作,设置牢靠的防护栏杆,并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7.1.5起重作业

设备设施大修时,有可能涉及临时性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司索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

起重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1)超负荷或歪拉斜拽工件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体不吊;

5)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6)高压输电线下不吊,氧气瓶、煤气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7)带棱角、缺口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吊;

8)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勾挂不吊;

9)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10)工作现场超过6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7.1.6其他危险性作业

动土、挖掘、砌墙、拆墙等建筑型作业,有可能触及埋设于地下或墙体内的管线、电缆,导致意外停电、通讯中断、水源中断、物料泄露、环境污染、中毒等安全事故。所以也要办理作业许可证,进行施工风险分析与施工审批。

7.2警示标志

7.2.1本公司按照国家标准,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设置了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和覆盖。

7.2.2在危险品罐区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

7.2.3公司内部道路设置有限速、限高、限行标志,道路地面画有标志,在厂区主干道的显要位置设有限速5公里的标志,在厂区主干道的桥架上设有限高4.5M的标志。并在通往生产区的主干道上设置了路障,防止车辆未经许可进入生产区。

7.2.4检维修管理制度中明确在检维修、施工、危险作业等作业现场,须设置禁戒区域,因检维修产生的临时性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7.2.5公司在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设置有危险物质信息牌,告知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信息。

7.2.6本公司在阻燃剂生产车间楼顶设置有风向标,在阻燃剂生产车间附近设有风向旗。

7.3作业环节

7.3.1公司的危险作业过程执行危险作业控制程序,作业前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及相关设施和器材,以规范现场员工行为。

7.3.2作业过程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7.3.3特殊作业必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7.3.4特殊作业监护人应为经过急救培训人员担当,具备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作业过程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7.3.5作业环境应保持整洁。

7.3.6作业区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承包商作业时,执行公司的承包商管理制度。

7.3.7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执行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

7.3.8本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仓库管理规定。

7.3.9本公司目前尚未涉及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

7.3.10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7.4承包商

本公司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相关文件记录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动土等作业许可证

安全作业许可证记录

安全标志一览表(载明每个安全标志使用的场所)或警示标志和告知牌管理台账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记录

承包商之间的安全生产协议

有关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的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手续

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档案、监督检查记录

承包商施工检查记录

现场安全交底、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资料

篇2: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

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篇3: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规范公司检维修作业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非常规作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降低安全风险,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3.1特殊作业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3.2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3.3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3.4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3.5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3.6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3.7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8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3.9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3.10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3.11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3.12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13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3.14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3.15断路作业在厂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制定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系列(AQ3021~AQ3028-2008)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5]79号)第二章动火作业1?基本要求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2?分工与职责2.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2?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2.3?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2.5?动火作业人职责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2.6?动火监护人职责2.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6.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2.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班长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2.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3?动火作业分级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班长或车间主任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设备、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4.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须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逐项确认。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6.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6.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6.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6.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6.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6.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6.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7.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7.3?各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第三章受限空间作业1?基本要求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2?分工与职责2.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2?公司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2.3?公司设备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2.4?公司基层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2.5?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2.5.1?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2.5.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2.5.3?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2.5.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2.5.5?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2.5.6?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2.6?监护人职责2.6.1?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2.6.2?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2.6.3?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2.6.4?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3?作业分级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3.1.1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3.1.2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3.1.3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3.2?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4.1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设备、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4.2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作业所在单位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4.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4.4安全措施确认:作业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有受限空间所在班长或车间主任逐项进行确认。4.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5?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5.1?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5.2?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5.3?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5.4?分析合格标准: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6?作业安全要求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b)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c)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d)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6.5?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6.6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6.7?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6.8?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6.9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c)?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6.10?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7《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7.1?《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7.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7.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第四章盲板抽堵作业1基本要求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1.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2作业安全要求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2.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2.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2.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2.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2.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2.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2.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2.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进行。2.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2.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2.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2.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3分工与职责3.1生产车间负责人3.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3.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3.2监护人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3.3作业单位负责人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3.4作业人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3.5审批人3.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3.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4.1《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4.2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4.4《作业证》由生产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公司生产部门审批。4.5《作业证》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五章高处作业1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作业安全要求2.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2.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2.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2.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2.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2.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2.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2.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2.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2.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2.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2.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2.1.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2.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2.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2.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2.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2.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2.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2.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2.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2.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2.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2.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2.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2.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2.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2.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2.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2.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2.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2.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2.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2.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2.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2.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2.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2.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2.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3.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3.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3.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生产或安全负责人审批。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3.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3.5《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第六章吊装作业1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2作业安全要求2.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2.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2.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3.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3.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3.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3.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3.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4作业中安全措施4.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4.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4.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4.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4.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4.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4.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5.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5.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5.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5.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5.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5.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5.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5.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5.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5.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5.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6.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6.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6.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7.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本标准2.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审批人。二、三级吊装作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一级吊装作业由分管生产或安全负责人审批。7.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7.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7.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7.6《作业票》有效期72小时,若作业时间超过72小时,应重新审批。第七章临时用电作业1基本要求: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1.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1.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1.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1.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1.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2作业安全要求:2.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2.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2.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2.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2.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2.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2.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2.9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3.1作业证由用电部门负责填写,由用电部门与供电执行部门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3.2临时用电时间不应超过15天。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八章动土作业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1.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1.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1.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1.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1.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1.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1.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1.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1.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9.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1.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1.9.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9.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1.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1.9.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1.9.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1.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1.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1.12?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13869和JCJ46的有关要求。1.13?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2《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2.1《作业证》由动土申请单位进行填写,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2.2动土申请单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2.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2.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2.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2.7《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2.8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个月。2.9《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第九章断路作业1作业安全要求1.1作业程序1.1.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1.1.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1.1.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1.1.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1.1.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1.2作业组织1.2.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1.2.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1.2.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1.2.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1.2.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1.2.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1.3作业交通警示1.3.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1.3.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1.3.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1.3.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1.3.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1.3.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1.3.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1.3.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1.4应急救援1.4.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1.4.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1.4.3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2《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2.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2.2断路申请单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2.3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2.4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批。2.5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存。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天。2.6《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附录特殊作业票的办理和审批流程安全作业证种类办理部门审核或会签审批部门(人)动火证特殊动火作业用火单位车间、生产、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生产副总一级动火作业车间、生产、设备管理部门生产副总二级动火作业车间安全管理部门受限空间证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单位或作业组织单位设备、工程、安全等部门企业负责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设备、工程、安全等部门生产副总盲板抽堵证生产车间作业单位生产部门高处作业证一级高处作业作业单位或作业组织单位车间、作业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二级、三级高处作业车间、作业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特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部门生产副总吊装证一级吊装作业吊车使用单位安全、设备、生产、工程管理部门生产副总二级、三级吊装作业吊车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工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临时用电证用电单位配送电单位电仪管理部门动土证动土所在单位公用工程、生产、设备、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断路证断路所在单位消防、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

篇4: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环境变更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3变更管理定义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变更管理失控,往往会引发事故。

4变更管理的分类

4.1工艺、技术的变更:

4.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4.1.2原料介质变更;

4.1.3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1.4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4.1.5工艺参数的变更;

4.1.6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等。

4.2设备设施的变更:

4.2.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4.2.2安全设施的变更;

4.2.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2.4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4.2.5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4.2.6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

4.3管理的变更:

4.3.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4.3.2人员的较大变更;

4.3.3管理机构的变更;

4.3.4管理职能的变更;

5变更管理职责

5.1项目或技改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变更管理;

5.2工艺部门负责现有工艺设备,原料介质,操作条件,工艺参数等变更管理;

5.3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现有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等的变更管理;

5.4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机构和人员的变更管理;

5.5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变更管理。

6变更程序

6.1变更申请。变更实施前,变更的实施部门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后实施变更。

6.2在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单位)应填写《安全变更申请表》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3变更审批。《安全变更申请表》填好后,应报主管部门和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6.4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6.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变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7变更的管理

7.1工艺、技术的变更:

7.1.1使用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工艺控制指标,尤其是各种化学反应的压力温度、原辅材料及产品质量等重要控制指标。

7.1.2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定额的查定,监督工艺指标执行,优化操作技术及工艺技术,消化吸收外来经验和技术。从实践中找出影响安全,成本和生产过程控制的不合理的工艺指标,及时提出变更意见。

7.1.3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变更意见。

7.1.4工艺参数变更

一般指标变更由生产车间技术负责人向公司主管部门提交工艺变更申请表。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协调设备、安全、调度、供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工艺变更申请进行论证。由技术部门编制工艺变更通知单,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下发生产单位,调度室,并报总工办备案。重要或较大的工艺控制指标变更,需报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7.1.5.工艺配方变更、原材料替代、设备技术变更

7.1.5.1生产单位不准私自变更工艺配方(优化试验配方除外),降低原辅材料质量标准,变更品种。

7.1.5.2对于优化配方的试验和新型原辅材料的采用、替代,由生产单位和生产处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试验方案,编制试验计划,上报总工程师批准,总经理签发后,由生产处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7.1.6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

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由动力处根据生产能力负荷的需要,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编制变更方案和实施计划,上报总工程师同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动力处组织实施。

7.2设备设施的变更:

关键设备及装置的更新、大修要由生产处、总工办、设备处和有关技术人员广泛搜集新设备、新技术信息,研究在用设备、装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造方案,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报总工程师同意,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设备处组织实施。

7.3管理的变更:

7.3.1安全技术处必须关注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更新变化情况,并根据安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企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使其符合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7.3.2工艺、技术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变更,及时更新企业的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变更的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报总工程师同意,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3.3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最新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提出安全装置变更计划和实施方案,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报总工程师同意,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3.4关键岗位人员的增减,必须由用人单位写出需用人计划、申请,报劳资处审核,主管经理批准,方可人员调动。

7.3.5任何人无权做出组织机构(包括生产工段和班组)的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写出组织机构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主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变更。

8变更的其他规定

8.1.对以下变更需进行验证或确认:

8.1.1.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的改变或产品包装形式的改变;

8.1.2.工艺参数的改变或工艺路线的变更;

8.1.3.设备的改变,主要指设备位置调整、设备改进、更换或大修等;

8.1.4.安全设施的变更。

8.2变更的实施仅限于变更申请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的变更范围去执行,不准超越批准的范围。

8.3变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8.3发生重大变更时,销售公司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通知给相关客户和法规部门。

8.4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

9档案管理

9.1工艺、技术的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总工办统一管理技术档案。

9.2设备档案由设备处负责管理。

9.3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变更资料由劳资处存档。

9.4安全管理部将变更审批文件及有关资料、表格进行归档,原件留在安全管理部,其他相关部门或车间可保留复印件。

篇5:人员外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为保证公司外出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使“市场开拓年”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外出工作人员。

2术语及定义

外出工作人员指:各单位根据外闯市场工作需要安排外出工作的人员,包括:安装调试、设备维修、上井服务、外协人员、销售人员、外出技术服务人员等。本办法简称“外出工作人员”。

3职责

3.1生产管理科负责外出单位外出施工过程的组织协调。

3.1外出单位负责外出施工全过程及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和安全告知。

3.2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外出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人事组织科负责外出单位外出作业人员备案管理。

4管理内容

4.1外出作业人员安排与安全告知

4.1.1外出单位要安排有能力、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的人员,外出作业人员确定后,所属单位安全员必须备案。

4.1.2外出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对其进行安全告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人员生产组织调配等,并填写《外出作业人员告知表》;若作业规模较大时,可由所属单位同其签订HSE责任书。

4.1.3外出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指定带班负责人兼管安全生产工作。

4.1.4所属单位要及时同外出作业人员联系,了解本单位外出作业人员情况,掌握作业动态,及时有针对性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教育,强化外出作业人员的安全环保意识。

4.1.5指定的带班负责人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现场检查等形式,及时将外出作业人员情况上报。

4.2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4.2.1带班负责人必须与甲方管理人员接洽好,落实相关方HSE规定;在作业前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确认,识别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制订应急响应措施。

4.2.2作业前由带班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主要是劳保用品穿戴、安全防护、危险部位分析及控制、注意事项等,并填写交底记录。

4.2.3外出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均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现场必须做到:

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和赤脚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作业标准;

在开始作业前必须对现场作业环境及作业条件进行检查,确认作业条件充分方可开始作业;

遵守“七不准”,即:不准酒后上岗和班中饮酒;不准脱岗、串岗、私自协商换岗作业;不准疲劳上岗;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厂区、生产作业现场;不准在作业过程中使用手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接待私人来客;不准在岗位上嬉戏打闹。

4.2.4带班负责人对外出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管理,作业时应督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不服从指挥的人员,由所属单位按其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4.2.5外出作业人员外出作业期间应服从带班负责人指挥,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自我防护。

4.2.6作业现场的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

4.2.7需使用被甲方单位的外接电源时,必须由甲方单位安排专业电工负责接入。外出作业人员严禁在不了解电源性质的情况下擅自接入,从而导致设备和人员的伤害;对线路需进行看护的,应安排专人看护。

4.3监督检查

4.3.1带班负责人每日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上报所属单位检查情况。

4.3.2当外出作业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任务量大且复杂时,所属单位可视情况派人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4.3.3对甲方单位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4.4住宿、交通安全管理

4.4.1外出作业人员住宿期间,使用各种电器,热水器等物品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同时还要注意防盗、防触电等。

4.4.2外出作业人员外出时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4.4.3外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钱物要妥善保管好。公共场合不要随意和陌生人畅谈饮酒,不要饮用陌生人送来的茶水及饮料,谨防上当。

4.5处罚及事故管理

4.5.1外出作业人员若不执行本办法、忽视安全、违章指挥、无安全保障、冒险蛮干而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调查分析后,要追究所属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

4.5.2外出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后,带班负责人应立即采取伤员救护和事故控制措施,与当地部门协商解决并通知公司派人前往处理。

4.5.3外出期间因工受伤人员,要立即到当地正规医院诊治,开据诊断证明,并将所有医疗票据、病历保存好,以便返回公司后进行工伤认定时使用。

5记录管理

5.5.1带班负责人定期将培训照片、交底记录、检查记录等照片上报所属单位。

5.5.2《外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告知表》、《外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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