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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常规,普及安全知识,创新安全文化,强化安全理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建立此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认真贯彻业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具体要求,决定在本项目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法并监督实施。

3、研究解决本项目在安全生产、环保监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资金、人员、材料、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实施。

4、总结前段安全及环保监测工作,布置后段安全生产及环保监测工作。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综合性安全工作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会议由项目部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主持,听取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汇报,征求意见和要求,对提出的存在问题监督进行整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及环保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参会人员有各级管理人员组成,会议之后,安全员必须把安全例会精神上传下达给各施工队、班组,对于布置的安全生产、环保监测工作,必须及时完成,不得拖延。特殊情况可向安全环保部及时反映具体情况。

7、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必须对安全例会内容进行补充学习了解,对无故不参会者或参会迟到者,提出批评。

8、安全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二、各项安全制度必须按照规定认真、按期学习

1、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学习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学习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作业队、班组定期学习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有关事故案例;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农民工定期学习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5)事故案例分析;

6)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

7)危险源和隐患辨识;

8)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

9)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10)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11)职业病防治;

12)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1、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1)安全教育培训时间的规定

①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②从事一线施工作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事非施工作业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

2)安全教育活动还应包括节日安全教育、季节性安全教育、案例教育和专题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要突出对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应用前的安全操作和技术培训。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记录和有可追溯性等。各项记录要认真填写,做到完整、真实、及时、规范。

2、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1)为了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操作能力、保护他人和自我保护意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安全第一的理念,一切行动都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项目部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2)应急救援演练活动项目、目的及演练时间的规定

①演练活动项目包含项目驻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如:火灾、物体打击、触电、食物中毒等;

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第一时间上报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现场应急救援以应急演练为指导,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有条不紊的进行救援并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③项目部安质部负责监督指导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四、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要求

1)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作业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3)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2、检查形式与内容

1)日常检查各岗位工人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安全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2)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每月进行。内容主要是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工作。

3)季节性检查由分管安全副经理组织各部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其中: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暖、防滑为重点。

4)综合检查分为项目、部室、班组三级,分别由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安全部长、班组长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项目检查每月一次,部室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

5)节假日检查:成立节假日安全检查小组,负责节假日期间项目部、工地的一切物资、设备安全。以查隐患为主,重点是工区的材料、设备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库房及施工驻地内物资的存储状态。

6)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的项目、检查人、查出的问题或无问题的记录、被检查部门或人员的签字等。

3、整改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项目制定的《隐患整改制度》执行整改。

篇2: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和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安全隐患,识别潜在危险,堵塞安全漏洞,对危险源实施监控,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安全、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管理制度》QB/CZJT/AQZD-07-2014(B)同时作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安监总局令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术语与定义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

4.1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运行情况、隐患查处、整改及预防措施落实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4.2公司各单位负责其所属范围(区域)安全生产运行情况、隐患查处、整改及预防措施落实等实施具体业务工作。

5管理程序

5.1安全检查坚持全面、专业、及时的原则。

5.1.1全面

(1)安全检查内容全面;

(2)安全检查范围应全面。

5.1.2专业

(1)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应规范、专业;

(2)安全检查应配备专业人员;

(3)安全检查标准、支持记录应专业。

5.1.3及时

(1)安全检查时机把握应及时;

(2)隐患内容、整改要求传达及时;

(3)隐患整改落实应及时;

(4)复查、验收应及时。

5.2安全检查分类

5.2.1按检查时机分为:计划性安全检查和非计划性安全检查。

5.2.2按检查形式分为:

(1)综合性安全检查(含政府主管单位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5)日常安全检查;

(6)单位自查。

5.3安全检查分级及常规对应检查形式:

5.3.1公司级。对应检查形式有: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5.3.2单位(子公司、项目)级。对应检查形式有: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单位自查、日常安全检查。

5.3.3班组级。对应检查形式有:日常安全检查。

5.4安全检查范围

5.4.1公司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公司直属职能单位、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

5.4.2单位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公司直属职能单位、生产单位(车间、工序等)、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范围确定;

5.4.3班组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生产(管理、业务)班组、项目单位班组实际生产作业范围确定。

5.5安全检查工具:

5.5.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5.2《季节性安全检查表》;

5.5.3《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表》;

5.5.4《综合性安全检查表》;

5.5.5《专业性安全检查标准》;

5.5.6《日常安全检查表》等。

各单位自行制定各类、各级安全检查表。检查表作为专业性支持文件,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

5.6安全检查方法: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

5.7检查要求

5.7.1检查内容要求:

(1)综合性安全检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实体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

(3)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等内容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春节、国庆、五一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

(5)单位自查:对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进行有计划按频次的自查自纠。

(6)日常检查:分为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5.7.2检查时间要求

(1)综合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业性安全检查频率: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安全检查频率:1次/季度,春、夏、秋、冬每季按当年气候情况确定检查时间。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频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开展。

(5)单位自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6)日常检查频次:单位安全、生产人员每天进行日常检查,其余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岗位工人每日安全巡查。

5.7.3计划性安全检查应在检查前4-7天通知(信息平台、电话)检查组人员,告知检查的相关事宜(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准备工作(资料、器具等),非突击性检查还应通知被检查单位、单位。检查组组长(负责人)应提前做好相关协调、准备工作(计划、通知、检查表、车辆、检查器具、食宿等)。

(1)检查人员要求

①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按时间要求到指定地点参与检查。

②受检查单位成立以单位领导和各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参加检查。

(2)检查人员纪律

①参加检查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②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检查工作。

③每次检查完毕与受检单位进行检查结果交流。

④如实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作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予以保存备查。

5.8隐患整改

5.8.1安全检查组对查出的内容要逐项研究,进行原因分析,并与受检单位进行交流沟通,在检查结束后立即签发《工作检查及问题整改通知单》,对存在违章违纪情况及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问题,应立即签发《处罚通知单》或《现场违章处罚告知书》。

5.8.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8.3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8.4对于检查(含自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向责任单位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并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积极实施整改。

(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停工整改完毕,责任单位经向公司工程部及其他有关单位、监理单位复验可以重新开工的,责任单位在接到《复工通知》及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

5.8.5公司工程部根据整改情况,负责及时向公司递交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考核意见。

6其他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进行奖惩与考核。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篇3: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篇4: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程序制度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的安全有较大危险的作业,本标准危险作业特指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的相关作业。

3.2动火作业

特指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电焊、气焊及其他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活动;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凡在各类仓库内动火、动火点周边有保温层及其他塑料等无法清理易燃物、在其他易燃易爆现场动火,为高度风险动火;室内动火为中度风险动火;室外动火作业为一般风险动火。

3.3高处作业

特指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其中:作业高度(2~5)m的高处作业及5m以上有固定平台或使用移动平台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5m及以上无固定平台且未使用移动平台的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或吊板作业等为重点高处作业。

3.4有限空间作业

特指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包括单纯缺氧危险作业和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其中有限空间是指仅有1个~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

4管理职责

4.1安保:负责在企业进行的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监管;负责所有高度风险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各部门危险作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2危险作业所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危险作业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包括现场交底、作业前检查和作业过程监护。

5管理要求

5.1动火作业管理

5.1.1动火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动火作业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作业前由动火作业部门或从事动火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高度风险动火作业需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动火人员及现场准备、动火作业现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动火过程的防范措施、动火作业后的现场清理、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所有高度风险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安保部审批;审批时应对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动火现场进行勘察;确认动火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在企业及各部门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报维修部审核,维修部经理批准;维修部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报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动火分级情况及填报内容进行审查;

——审批时应确定动火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在企业厂区范围内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作业部门应将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报红河卷烟厂、红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审查或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动火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1.2动火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动火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动火作业前再重新领取;

——高风险动火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动火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中度风险动火、一般风险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交底人、现场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到动火现场监管;交底和监护要求同高风险动火;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区域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通过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作业现场部门、班组及员工应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期限过期、作业方式危险等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安保部或专兼职安全员处置。

5.1.3动火作业现场风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动火作业现场无灭火器材或原有灭火器材不能满足动火应急的,应确定灭火器材、水源等配置要求,作为动火审批的审核要求和现场准备的重点内容;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应通知动火所在部门或所在部位,清理现场易燃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烟感探头的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误报警;

——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电缆线等器具,确保状态完好,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

——凡盛装或输送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设备、管道及除尘设备,应经过清理或采取防火措施后作业,严禁盲目动火;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确认、清理现场,防止火种溅落引起火灾;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氢气瓶、乙炔气瓶、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m的安全距离,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气瓶严禁横躺卧放使用;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并设置气瓶防倾倒装置;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清理,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5.2高处作业管理

5.2.1高处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部门确认本部门经常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即高处作业人员,报安保部汇总;安保部组织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对每人的作业资质进行确认,形成《高处作业人员清单》,由安保部经理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高处作业人员每年复训、确认一次。

——从事一般高处作业的作业人员不再进行审批;其他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一般和重点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重点高处作业,均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

——作业前由高处作业部门或从事高处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重点高处作业需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高处作业人员及现场准备、高处作业现场登高梯台、作业过程的防范措施、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危险作业审批表》经部门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作业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企业厂区现场由其他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一般和重点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重点高处作业的,作业部门应将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报企业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审查或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作业;

——审批时应确定高处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高处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高处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2.2高处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高处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高处作业前再重新领取;

——重点高处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登高作业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和登高梯台、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状况;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一般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交底人、现场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到登高作业现场监管;交底和监护要求同重点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通过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作业现场部门、班组及员工应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期限过期、作业方式危险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安保部或专兼职安全员处置。

5.2.3高处作业现场风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作业前应确认登高梯台的安全性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梯台,有条件的宜使用移动平台;

——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将使用的小型工具装入工具袋内,不得在钢管或脚手架、建筑物上乱放工具;不得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件;

——无固定站立部位且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要拴挂在垂直的上方构件上,构件应无尖锐、锋利棱角,安全带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其他绳子代替,禁止悬挂在移动物体上;

——不得使用叉车、电瓶车等厂内机动车的属具载人登高;

——作业周边有物体坠落的可能时,应戴安全帽;

——在室外进行外墙清洗及其他5m以上高处作业时,应确认作业期间天气状况,当风力在3级以上、下雨、下雪、有雾能见度差时应停止作业;抢险需要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至现场监督指导,确保安全。

——在高处进行外墙清洗作业时,应确保坐板、安全带、自锁器、卸扣和套钩无破损,完好有效;吊板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和安全带,采用一人两绳、二人三绳作业方式;安全带应固定在安全绳上;

——作业结束前,应检查是否有物体遗留在高处,避免物体坠落伤人。

5.2.4梯台管理

——有移动式梯台(木梯、人字梯、剪叉式升降台等)的部门应单独建立《移动式梯台台帐》,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保存记录;

——操作时登高梯台应放置稳固,使用前应先固定住轮脚,并插好保险销;不应在梯子底下垫物来抬高梯子;

——梯子使用处下方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

——使用梯子时不应穿光滑硬底鞋,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并有监护人;梯上有人时不应移位;

——在梯子上作业,不准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

——使用梯子登高,超过5m无固定平台的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应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具,安全带、安全绳应挂扣在作业面上方固定、牢固的构件上。

5.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5.3.1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作业前由有限空间作业部门或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并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作业人员及作业程序、通风和检测、现场设施和专用防护用品、现场警戒、作业过程的防范措施、作业后的人员清点、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危险作业审批表》经部门的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作业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审批时应对作业人员是否经过有限空间作业培训进行审查;企业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由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方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记录,如未经过培训应由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当地政府有规定的,作业人员应取得政府指定机构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

——审批时应确定有限空间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有限空间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3.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有限空间作业前再重新领取;

——有限空间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作业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有害气体及氧气检测情况、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的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应急设施的准备情况等;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对气体检测情况、紧急情况的处置等进行监督;作业现场部门、班组及员工应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期限过期、作业方式危险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安保部或专兼职安全员处置。

5.3.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风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作业前应由现场作业负责人清点所有现场人员及所带物品,并保存记录;

——作业负责人应与作业人员确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应将安全带、绳索等放置在作业现场,需从直梯下到池内时和在池内易发生坠落作业场所工作时,应佩戴安全带并系上绳索,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固定;

——在地下消防水池、风管内等特殊缺氧作业的场所作业前,应打开池盖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并对地下空间的硫化氢气体浓度和含氧量进行测试,确保氧含量在19%~22%(体积比),并保持记录;如检测结果超标,需用风机进行鼓风置换;人员在作业时应每隔半小时用仪器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检查氧气和有害气体是否超标,符合要求方可继续作业;

——特殊缺氧作业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浓度报警仪,每次使用前应该调试并确认;进入

——硫化氢聚集区作业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气体检测分析仪器等每年定期检验、维护,并保持记录;

——作业后应清点人数,查明无遗留物、无其他危险后,方可撤离现场。

篇5: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

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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