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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卫生管理控制程序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危险及危害因素,保证员工、献血者、医院、用血者安全,保证血液质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采供血和相关服务的所有安全与卫生控制、管理活动。

3职责

3.1业务科负责贯彻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2总务科

3.2.1负责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监督与管理;

3.2.2负责组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

3.3各科室负责各自科室日常安全与卫生的预防感染工作。

3.4质管科

3.4.1负责职业暴露的评估及相关处理;

3.4.2负责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相关处理;

3.4.3负责监控废水排放前的消毒处理过程及效果;

3.4.4负责消毒效果的监测。

3.4.44管理要求

4.1安全

4.1.1生物安全

4.1.1.1职业暴露防护管理

4.1.1.1.1职业暴露: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意外被传染病感染者或传染病病人的血液、体液和实验室培养液感染了皮肤或粘膜,或被含有传染性因子的血液、体液和实验室培养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4.1.1.1.2预防职业暴露的措施

a)业务科负责预防感染的宣传、培训、督导检查;

b)各科室制定职业暴露的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c)各科室应配备发生职业暴露后处理所需要的设施和药品,如:1:20000高锰酸钾溶液、生理盐水、0.5%碘伏、75%酒精、0.2%-0.5%过氧乙酸或3%双氧水等;

d)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从事供血相关业务活动时,着工作装(必要时须戴手套、口罩),离开工作区域时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从事标本处理活动时,有可能发生血液的飞溅或产生气溶胶,应佩带护目镜。在从事成分分离和离心操作时,有可能发生血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员工的身体,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若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血液、血液标本的操作时,都必须戴双层手套;

e)使用后的穿刺针、采血袋上的针头和注射器等锐器,应当直接放入锐器盒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采血结束后,严禁手持护针帽直接将其回套在针头上;

f)新进人员上岗前由业务科组织实施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理知识的培训。

4.1.1.1.3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a)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部门对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发生暴露后1小时内)报质管科,必要时及时送当事人到医院进行相关处理,使当事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以便作出进一步诊断;

b)质管科根据相关信息,对暴露源的性质作出判断;

c)若暴露源为抗-HIV反应性的血液,质管科将在发生暴露后4小时内,将暴露源标本送市疾控中心做确证试验,若确证结果为抗-HIV阳性,请参照本程序相关项执行。

4.1.1.1.4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措施

a)暴露源为HBsAg反应性血液,应尽快进行乙肝疫苗的接种、免疫增强治疗(如注射丙种球蛋白制剂等)及抗病毒治疗;

b)暴露源为抗-HCV反应性血液,应尽快进行免疫增强治疗和抗病毒治疗;

c)暴露源为抗-HIV反应性血液,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艾滋病防治科报告,会同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用药的必要性、预防药物的方案和用药程序后,进行积极的治疗,血站负责将相关处理情况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d)暴露源为梅毒抗体反应性血液,应采用抗生素预防性治疗(①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80万单位,共10日;②苄星青霉素G,240万单位,对青霉素过敏者采用红霉素,每日2克,共15日)。

4.1.1.1.5职业暴露的监测

a)发生职业暴露后,应立即对暴露者进行输血传播病毒的检测,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HBsAg、抗-HCV、抗-HIV、梅毒;

b)暴露后半年,应对暴露者进行输血传播病毒的再次检测,检测项目至少应该包括:HBsAg、抗HCV、抗HIV、梅毒,若暴露源已经确定为抗-HIV阳性,应在一年内定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即分别在暴露后6周、12周、6个月、12个月检测。

c)职业暴露事件的报告和保密

对涉及的职业暴露者,均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参与事故处理人员不得将暴露相关信息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4.1.1.2医疗废物管理程序

4.1.1.2.1医疗废弃物: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4.1.1.2.2医疗废物的分类:主要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四类。

4.1.1.2.3医疗废物的收集

a)各科将损伤性医疗废物统一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进行收集;固态的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使用专用的垃圾袋进行收集;采供血过程中开放废血、废液等液态的医疗废物统一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消毒后,统一排入城市下水道;

b)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粘贴有中文标签,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类别、数量、产生部门、产生日期和责任人等;

c)各科室将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类放置于指定区域,检验科就地对阳性血标本进行高压灭菌处理后置于指定区域,医疗废物接收和运送人员,负责交接、签收医疗废弃物,并填写《日照市中心血站医疗废物交接记录》。

4.1.1.2.4医疗废物的运送

a)医疗废物接收和运送人员,负责将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运送置医疗废物暂存处;

b)每日运送工作结束后,医疗废物接收和运送人员,对被污染的运送工具及容器进行清洁和消毒。

4.1.1.2.5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a)医疗废物存放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选取远离工作区、食堂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等安全措施;

b)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将医疗废物运抵存放处后,应按医疗废物分类存放的原则存放于各类医疗废物指定的容器内;

c)医疗废物暂存处由总务科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存放处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4.1.1.2.6医疗废物的最终处置

a)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处置部门进行集中收集和最终的销毁;

b)医疗废物存放处管理人员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的交接,并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危险废物转移单》;

c)医疗废物存放处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医疗废物最终去向及交接时间,医疗废物处置部门工作人员需签名确认;

d)医疗废物存放处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过程相关资料的最终收集整理,并定期进行归档。

4.1.1.2.7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a)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及职业暴露等意外事故,参照《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按《不合格及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填报《不合格报告单》,报质管科处置;

b)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发生科室应当立即向质管科报告,包括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质管科根据情况确定医疗废物可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制定应对方案并上报领导确认后实施,质管科对处理效果进行评估和确认;

c)因医疗废物导致的职业暴露事件,发生科室应按照相关条款的要求处置。

4.1.1.3医疗废水管理

4.1.1.3.1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医疗废水进行处理,严禁医疗废水和生活废水混排;

4.1.1.3.2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水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用含有效氯2000mg/L~5000mg/L消毒液,浸泡>30min后排入污水管道,确保排入污水管道的医疗废水达到有关要求,不得将固体废物排入下水道;

4.1.1.3.3工作人员倾倒医疗废水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尽量减少溅洒现象,防止由此所引起的污染或感染;

4.1.1.3.4质管科负责监控废水排放前的消毒处理过程及效果;

4.1.1.3.5总务科负责废水排水管等设施的管理、维护。

4.1.1.4疫情报告管理,检验科按照《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程序》执行。

4.1.2非生物安全

4.1.2.1消防安全

4.1.2.1.1总务科负责配备相关的消防设备,并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措施,积极开展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

4.1.2.1.2组织并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际消防操作的演练。保证采供血各项活动秩序的稳定,确保献血者和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4.1.2.2用电安全

4.1.2.2.1总务科负责配备采供血相关的用电设施和设备,保证采供血相关业务正常进行,负责制定相关的用电安全措施,积极开展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教育;

4.1.2.2.2组织并经常进行用电安全培训,保证采供血各项活动正常有序,确保献血者和员工安全,保证血液质量。

4.1.3安全标示

4.1.3.1工作场所的安全标示是保证工作场所秩序、工作人员职业安全的重要途径。主要涉及生物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均应设立相应标示,使人员、环境和设备得到有效保护;

4.1.3.2献血服务场所由采血科及机采科设立方便献血者献血、确保献血者安全的标示;

4.1.3.3实验室由相关科室设立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标志,标明实验室名称、生物危害等级、实验室负责人等信息;

4.1.3.4实验室相关科室根据建筑设施与环境控制程序的要求,划分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域,并明确标示;

4.1.3.5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由相关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标示。

4.2卫生

4.2.1工作环境

血站的工作环境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候采室、库房。半污染区是站内机采室、采血车(屋)、成分操作间、血库等。血站的半污染区是指它有受到污染的可能,但消毒方法必须按污染区的高消毒水平进行。血站的污染区有实验室等。血站所有工作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清新。

4.2.1.1清洁区

地面与物体表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定时开窗通气。当受到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洁和消毒。消毒采用400mg/L~7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擦拭,作用30min。清洁区的拖把、抹布、桌椅等不可与半污染区共用。

4.2.1.2半污染区与污染区

4.2.1.2.1工作人员进入半污染区与污染区必须着隔离衣、鞋、帽,戴手套,操作时要戴上口罩。工作服、帽、鞋要保持清洁,及时换洗,无污渍、血迹或破损。非授权人员不得入内。参观人员进入需穿戴工作衣、帽、鞋套,必要时戴上口罩。

4.2.1.2.2每日工作前后,开启紫外线灯空气消毒一小时,用400mg/L~7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擦拭地面、工作台面,设施和设备用75%乙醇或2%中性戊二醛类消毒剂消毒。如有血液污染,用卫生纸把血液吸干,再进行清洁消毒,对细菌繁殖体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擦拭>10min,对经血传播病原体、分支杆菌和细菌芽孢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2000mg/L~5000mg/L消毒液,擦拭>30min。空气消毒机每日运行三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

4.2.1.2.3操作时室内温度应尽可能控制在使操作人员舒适的程度,个别有对温度要求的仪器,应以仪器要求为准。采集的血液按成分种类分别放进相应的贮血冰箱。

4.2.1.2.4清洁物品用的擦拭布巾应清洗干净,在250mg/L有效氯消毒剂(或其他有效消毒剂)中浸泡30min,冲净消毒液,晾干备用。拖把用后清洗干净,在5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min,冲净消毒液,晾干备用。布巾、拖把每个区域专用。

4.2.1.2.5工作结束离开时,应脱去隔离衣、鞋、帽、手套等,严格按照规程洗手。

4.2.1.3净化室

4.2.1.3.1进入前工作人员要清洗双手,更换无菌衣帽、口罩,帽子必须将头发全部罩住,戴无菌手套,套鞋套。

4.2.1.3.2工作前后,开风机循环、紫外线消毒不少于30分钟。工作结束后,对各种物品进行整理,对地面、工作台面清洁消毒。布巾、拖把专用。

4.2.1.3.3如有血液污染,用消毒棉球吸干,再清洁消毒,消毒方法同4.2.1.2.2。

4.2.1.3.4工作室内严格限制人员数量,尽量减少走动,保持安静。

4.2.1.4质管科对机采室、采血车(屋)、成分制备室、净化室、储血冰箱等每月做工艺卫生监测一次,对出现的不合格要追溯原因,并及时纠正,质管科要在纠正后再次监测,具体按《不合格与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2.2皮肤消毒

4.2.2.1穿刺部位的皮肤消毒

4.2.2.1.1消毒方法

a)用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或其他替代物品局部擦拭2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b)使用碘酊原液直接涂擦皮肤表面2遍以上,作用时间1min~3min,待稍干后再用70%~80%乙醇(体积比)脱碘;

?c)其他合法、有效的皮肤消毒产品,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操作。4.2.2.1.2消毒范围

?肌肉、皮下及静脉注射、各种诊疗性穿刺等消毒方法主要是涂擦,以注射或穿刺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共2次,消毒皮肤面积应≥5cm×5cm。

4.2.2.2病原微生物污染皮肤的消毒

4.2.2.2.1彻底冲洗;

4.2.2.2.2消毒采用碘伏原液擦拭作用3min~5min,或用乙醇、异丙醇与氯己定配制成的消毒液等擦拭消毒,作用3min~5min。

4.2.3手卫生

洗手是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屑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卫生手消毒是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等内容参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执行。

质管科每月对采血科、机采科采血人员手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4.2.4原辅材料

4.2.4.1无菌物品应标有灭菌日期和使用期限,高压灭菌物品的保存有效期限为一周。无菌物品一经打开,保持时间不超过24小时。无菌物品保存在干燥清洁的无菌物品存放专柜,由专人管理。

4.2.4.2止血钳、剪刀每周高压消毒一次,消毒前彻底清洗,净化室用棉球及其他器具每周高压消毒一次;

4.2.4.3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70~80%(体积比)乙醇棉球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时擦拭。

4.2.4.4小剂量皮肤消毒液根据说明书使用,开启需记录时间,有效期7天。

4.2.4.5诊疗器具于每日工作后进行消毒,将待消毒的物品浸没于装有70%~80%(体积比)的乙醇溶液中消毒≥30min,加盖;或进行表面擦拭消毒。

4.2.4.6质管科对高压灭菌效果每周监测一次。

4.3职业防护

4.3.1应根据不同的消毒与灭菌方法,采取适宜的职业防护措施。在污染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清洗等过程中应预防发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4.3.2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利器伤的发生。

4.3.3不同消毒、灭菌方法的防护如下:

4.3.3.1热力消毒、灭菌:操作人员接触高温物品和设备时应使用防烫的棉手套、着长袖工装;排除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泄露故障时应进行防护,防止皮肤的灼伤。

4.3.3.2紫外线消毒: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必要时戴防护镜和穿防护服进行保护。

4.3.3.3气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预防有毒有害消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

4.3.3.4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防止过敏及对皮肤、黏膜的损伤。

5安全与卫生培训

5.1新增人员和换岗人员必须接受拟任岗位相关的安全与卫生培训,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5.2.所有从事HIV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HIV检测技术和艾滋病实验室安全培训获得上岗证,方可独立从事HIV检测的工作。

5.3.全站员工每年至少要接受一次系统的安全与卫生培训,包括模拟有关突发事件的演练。

6必要时启动各相关应预案。

7相关文件

7.1《医疗废弃物管理程序》

7.2《污水处理操作规程》

7.3《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程序》

7.4《不合格与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8相关记录

8.1各部门消毒记录

8.2《日照市中心血站医疗垃圾交接记录》

8.3《日照市中心血站污水处理记录》

6.4《HIV抗体筛查阳性送检单》

6.5《不合格报告单》

6.6《职业暴露登记表》

篇2:废弃物管理程序制度

1.0?目的1.1?为了减少公司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加强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同时避免固体废物储存和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员健康的影响,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程序。2.0?适用范围2.1?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产生、收集、储存和处理各类固体废物的行为。(本程序所指固体废物指环保法规中规定的固体废物,废水的排放不在此列,另有程序说明。)3.0?职?责3.1?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和行为的管理,努力减少各类废物的产生,并按照公司的废物管理规定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理。3.2?EHS部负责制订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危险废物清单,负责保管废弃物处理的5联单(保存5年)并定期检查、必须印有双方公司的印章及双方人员的签字,并负责督促和协调各项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3.3?产生废物的各部门负责贮存和运送本部门产生的废物,按照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废物存放场,并遵守分类存放的要求。3.4?办公室负责收集公司内产生的各种日常生活垃圾,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负责相关处理事宜。3.5?生产部负责工业废物存放场的日常管理和此类废物的处理工作,并负责保持相关的记录,EHS部负责对回收厂家的审核及联系。3.6?厂长负责对废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和指导。4.0?具体规定4.1废物分类和定义根据废物来源和处置方式的区别,公司将废物分类如下:4.1.1?工业废物——指各生产性环节所产生的废物,可分为:4.1.1.1?可回收废物——指可被回收再利用的废物,根据回收方不同又可分为:4.1.1.1.1本公司回收废物,如部分旧包装桶。4.1.1.1.2供货方回收废物,本公司使用后保留给供货方运回再利用的废物,如原料包装容器。4.1.1.1.3其他可回收废物,指上面两类之外其他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物,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回收处理,如处理(如清洗)后能作其他容器的废旧包装物、废金属(废管线、废设备)等。4.1.1.2不可回收废物——指没有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废物4.1.1.2.1危险废物——指进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高于鉴定标准的废物,或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活性、放射性和传染性六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性的废物。如有机树脂废物。4.1.1.2.2非危险废物——指不具备以上特性的废物。4.1.2?生活废物——在非生产性环节如生活和办公环节产生的废物,如废弃办公用品、包装袋、废纸、食品残渣、废衣物、干草、树叶等,其中可再细分为:4.1.2.1?可再生废物——如纸张、衣物、塑料、金属和硒鼓等。4.1.2.2?有害废物和电子废物——废电脑、废打印机等。4.1.2.3?垃圾——除以上两类以外,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如食品残渣。4.2产生环节的控制——本着废物最小化的原则要求,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和活动的控制,减少不必要的废物产生,以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和降低成本的目的。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产生的废物列出清单(见附表《JINHAAS废物清单》),作为管理的基础,并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废物产生量大的部门如生产部和维修部等,应针对其典型工艺流程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供员工执行以有效减少废物产生。4.3收集——各类废物应根据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收集,并注意遵守以下规定:4.3.1?收集废物应采用分类收集原则,各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产生的废物。4.3.2?每一个装废料的桶在首次使用时就贴好标签并填写日期4.3.3?用于收集不同种类废物的容器应分别明确标识,不同种类废物的临时存放场地也应分别明确标识。4.3.4?避免废物发生泄漏和抛洒对土壤水或地下水的污染用于收集废物的容器发生损坏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标识若有磨损不能清楚辨识时,应及时更换或重新漆刷,方便员工识别。4.3.5?员工在将废物投放进收集容器和场地时,应注意准确投放,不要混放,不要随意投放在容器外部和临时场地以外;收集容器或临时场地装满时,应及时运送(或通知专门的人员运送)到公司废物储存场,不允许擅自将废物投放在收集容器外部和临时场地以外,同时也要防止社区居民进入废料储存区并仅限于相关操作工接近。4.3.6?部分废物需要初步处理后收集的(如可清洗的包装容器、拆除的旧管道和设备),应在处理后方可投放到收集容器和临时场地中,不允许不经处理直接投放。产生该类废物的部门,应编写该类物质清单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对处理的步骤、需要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处理试剂的管理、污水的排放和废液的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的说明。部分废物存放有特殊要求的,如存放禁忌要求(氧化剂和还原剂废物不可混合储存防止反应)、防水要求的,应编入废物清单和操作规程中,以避免造成意外的环境和安全事故。部分包装容器不允许回收再利用的,应在进行初步处理后进行相应破坏,以避免被他人再次使用。4.3.7?危险废物收集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更严格的管理要求4.4储存——公司开辟专门区域储存各类废物,具体规定如下:4.4.1?场所准备:公司在老罐区东侧设置专门的废物存放场,用以存放生活废物和工业废物。根据废物不同的分类和环境安全要求,对场地进行区域划分和区域改造,以达到分类明确和防雨、防风、防雹、防雪、防泄漏、防火、防污染、防伤害同时防止在储存和使用中防止有害气体散发到空气中的目的(具体区域划分和设计要求见《JINHAAS废物存放场改造方案》)。4.4.2?标识明确:要求进行地面划线或隔断分离,应配置多种标识如地面标识、墙面标识和立板标识并向员工提供MSDS或其他可供参考的安全信息,以便他们识别出所管辖物料的危害,以便于存放的准确,不易混淆。运出厂外的废物容器必须包括公司名称、物料名称/危害信息和处理中的预防描述。4.4.3?分类存放:各部门将产生收集的废物运送到集中存放场,按规定分类存放,码放整齐,不许乱堆乱放,同时应通知生产部。4.4.4?生产部对存放场进行综合管理,确认存放状况和存放数量。注意存放的环保和安全问题。如发现违章发生或有异常情况,及时与安全环保部联系。4.4.5?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应分隔存放。危险废物的储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更严格的管理要求。4.5处理——废物处理由生产部具体负责,生产部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满足下列要求:4.5.1?分类处理原则:首先根据废物不同的分类和用途贴标签,然后进行分类处理。可回收废物应交相应的回收方处理,产生记录;不可回收的危险废物应交有法律资质的厂家处理,产生记录(填写转移联单等);不可回收的非危险废物,交环卫部门处理,签定相应的合同。处理时应遵守相关法律,遵循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原则进行。4.5.2?任何空桶或包装袋被重新利用来装废料时必须去掉上面罗门哈斯及其子公司的商标/不合格品的处理除外4.5.3??残料收集桶应贴标签注明物料名称、危害信息、代码及装料时间,存放在指定区域。残料收集桶在第一次接收单体时,要同时加入相应阻聚剂至相当于满桶单体量的1000ppm。非夏季存放半年、夏天(六月到九月)存放超过4个月或80%满桶后通知安全部和采购部处理(ST的阻聚剂状况由生产每个月目测检查一次,有异常时,及时补充阻聚剂).4.5.4?有机的废弃物不能在地下井处理但无机的废弃物盐类产品在公司内处理4.5.5?长期贮藏的货物不适合地下处理4.5.6?准备MSDS(或者:采用其它方法让输者在运输过程中提供应急响应信息危害信息)4.5.7?化学物理生物处理或降解,以实现废物无害化/焚烧处理并获得能量回收4.5.8?没有总部的认可不能进行跨国的废物处理4.5.9?禁止将有危险隐患和受管制的及液体废料直接掩埋处理4.5.10?如果企业与其他单位签定处理危险废物合同,应确保其有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合法经营许可证。4.5.11?废弃物场所的变更4.5.12?任何一个新的废弃物地点的变更必须通过安全部的批准,任何废弃物的处置场所的设计必须通过安全部。4.5.13?当一个新的废弃物地点得到批准后通知周围社区相关团体这一地点的使用意图4.5.14?流程规定:4.5.14.1公司回收废物:由生产部负责联系回收旧包装容器(大的设备处理经过公司统一安排或招标),安全部进行完好性确认,并组织清洗或再废弃,合格的回收容器存放待用。4.5.14.2供货商回收的废物:由物流部负责与对方联系运回。4.5.14.3其他可回收废物的处理:由生产部填写《JINHAAS废物处理申请单》(填写回收物质名称、数量、金额、日期等,见附表),送EHS部签字确认环保和安全事项后进行处理,生产部保存处理单的回执收据,财务部保存处理单的第一联或过磅单。涉及到称重的物品必须执行过车皮净重-》持过磅单(双方签字)-》领取废物处理申请单—》装车—》跟车过磅—》填写货物净重—》收款—》相关人员签字—》交财务—》负责现场废物管理人持财务收据交到生产部4.6培训:对于本程序和部门制订的相关操作规程,各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证一年一次;在本程序或相关操作规程发生变动时,也应及时进行补充培训。4.7文件管理:在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均应配备本程序或相关的操作规程,以便于员工查阅。在没有必要编写操作规程的地方,应该保证相应的标识明确、醒目,便于各类人员操作。4.8记录4.8.1?各部门应按照废物分类规定,上报本部门的废物清单给EHS部备案。清单包括产生废物的种类和月或年产生量。4.8.2?在废物的处理环节,应该注意产生和保存各种记录,以备政府环保部门的查验,以及公司内外部审核时的查阅。5.0?推荐活动5.1开展电池回收工作。5.2建立废水污泥的专项课题,综合EHS部、制造部、技术部的相关人员,以及外请专业人员(包括罗门哈斯公司内、行业内相关企业和国内环保界人员),研究减少和利用废水污泥的方法和途径。6.0?记录产生6.1《JINHAAS固体废物清单》见附页6.2《废弃物报废申请单》见附页6.3《废弃物跟踪》见附页6.4公司回收固体废物和供货商回收固体废物处理记录6.5人员参与固体废物管理培训记录6.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见附页7.0?参考标准7.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7.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7.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7.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7.6罗门哈斯公司EHS标准,EHS209?《新废物处置处理设施审批程序》,EHS219《废物越界运输程序》,EHS206《废物最小化标准》,EHS208《废物管理标准—空桶清洗,EHS207《废物管理和处置程序》。表1废物清单部门工作区域废弃物类别月产量特性备注生产反应釜皮子、白水(废水)氧化剂、还原剂滤芯、滤袋、滤毒罐、手套、螺丝塑料管线、塑料桶、灯泡、小料标签塑料袋、小料塑料袋、标签纸卷芯滤渣、滤布、滤筒、编织袋、塑料袋、纸袋干粉料纸袋、编织袋(氧化锌)储运编织袋纸桶纸袋铁桶塑料桶小塑料袋纸屑、尘土检验塑料瓶、吸管、塑料膜玻璃器皿、铝铂一次性手套、浸塑手套、胶皮手套纸屑、尘土维修螺丝、螺母、管线、铁块、铁片、焊条、电线、垫片仪表、仪表阀门、法兰废泵、废零件办公(生活)废打印机、废电脑、废复印机、废传真机废纸张、文件夹桌椅电线、纸屑、尘土、包装盒**********公司危险废弃物名单序号中文名英文简写备注1泄漏的苯乙烯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ST2泄漏的丙烯腈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AN3泄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MMA4泄漏的丙烯酸乙酯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EA5泄漏的丙烯酸丁酯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BA6泄漏的甲基丙烯酸烯丙酯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AMA7泄漏的甲基丙烯酸异丁酯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IBMA8泄漏的叔十二烷基硫醇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9泄漏的油酸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10泄漏的渗透剂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11泄漏的十二烷基苯璜酸钠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12泄漏的过氧化氢二异丙苯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13泄漏的过氧化氢叔丁基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14泄漏的线性二聚体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15泄漏的十二烷基硫酸钠及用来吸附的吸油棉、沙子、所用的袋子等K1216超过两周的实验室样本17被单体污染过的工作服、安全鞋等18废盐酸19废硫酸20废醋酸21废氢氧化钠22废氢氧化钾23废雕白块24用过的滤毒盒25机油26废电池27废灯泡***********************化工有限公司废弃品报废申请单申请人:使用部门意见:建议:?提议人:提议日:申请时间:废品资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报废原因:12处理建议:1.处理建议2.预计残值收入3.预计清理费用分部门经理意见:部门经理意见:厂长意见:

篇3: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劳保用品的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类为2.0%,也可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安全劳动保护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我、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等全部按有关现行定额和国家有关规定投入使用。

3、以上所有专项资金只得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作他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罚款处罚。

二、安全生产劳保用品配备

1、各分公司或项目部应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服务器配备及使用标准》规定供给施工人员适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按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的管理办法。

2、对下列工种,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配备防护用品:

2.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超重吊装工:a、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b、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2电工:a、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b、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c、高压电器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2.3电焊工、气焊工:a、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b、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C、从事磨削钫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d、从事酸碱等腐蚀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性胶鞋,戴耐酸碱性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f、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2.4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a、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b、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油漆工: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2.6普工:a、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b、从事找、抬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c、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d、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2.7混凝土工:a、应配备工作服、系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b、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胶鞋才手套。c、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

2.8瓦工、砌筑工: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2.9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

2.10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鞋、绝缘手套产防尘口罩。

2.11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2.12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2.13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2.14防水工:a、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b、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15玻璃工:a、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b、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2.16司炉工:a、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践安全芏、工作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b、从事添加燃料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

2.17钳工、铆工、通风工:a、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b、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c、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2.18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2.19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2.20其他人员:a、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B、从事蛙式打夯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C、从事可能飞溅屑渣的机械设备时,应配备防护眼镜。D、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靴)和工作手套。

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1.各分公司或项目部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的应统一收回报废,并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3.分公司或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4.分公司或项目部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分公司或项目部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志牌。

篇4:安全违纪违规行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及赋有安全职责的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罚款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处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章指挥,造成员工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二)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员工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五)习惯性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一)发生员工因工死亡事故的;

(二)违章指挥,造成员工等级伤残的;

(三)违章指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员工重伤或者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五)阻扰、干涉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

(六)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集团安全管理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指示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事故预案演练,发生事故后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扩大的;

(八)不按规定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发生员工因工死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一)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员工违章作业视而不见的;

(二)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证,允许员工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六)集团公司召开的安全会议,无故迟到、不参加的或者不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活动的;

(七)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结案或者不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

(八)发生员工因工等级伤残事故的。

第六条集团公司员工、雇员、其他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章作业,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

(二)蓄意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致使人员受伤或者集团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有意损坏集团公司财产,造成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对岗位重大安全隐患,疏于防范或者未及时发现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意不报警,致使事故扩大的。

本条第三款、第六款可与赔偿经济损失合并处罚。

第七条集团公司员工、雇员、其他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3000元罚款。

(一)违章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拒绝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特种作业培训取证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事故隐患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延误报警,致使事故扩大的;

(五)蓄意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但影响恶劣的;

(六)擅自损坏消防设备、设施或者其他应急设备、设施的。

本条第六款可与赔偿经济损失合并处罚。

第八条集团公司员工、雇员、其他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元以下罚款。

(一)酒后上班或者驾驶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遗留或者造成事故隐患的;

(三)岗位记录不完整或者弄虚造假的;

(四)不按规定维护设备和填写巡检记录的;

(五)擅自使用消防设备、设施或者其他应急设备、设施的。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50000-100000元罚款。

(一)发生员工因工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

(一)发生员工因工重伤事故的;

(二)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集团安全管理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指示的;

(三)无故不参加集团公司召开的安全会议或者对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活动组织不力的;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五)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积压或者不结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5000元罚款。

(一)对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不按相关规定处理的;

(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要求的;

(三)对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及时整改的;

(四)安全检查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缺失的;

(六)集团公司组织对单位的各类安全检查,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安全检查的。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经济损失、事故,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第六条各类事故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须考核的,按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内容对单位或者个人考核奖金、岗薪与本规定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5:定期演练制度

1、分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定期演练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各级人员异常状态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公司按照应急预案级别、不同类别科目,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公司的综合演练每半年一次,各分厂专项演练每季度开展一次,车间现场处置方案每月进行一次演练。

3、演练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单位、演练科目、级别、指挥机构、应急队伍、程序、具体应急措施、应急器材设备等。

4、各级演练方案由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经本单位“一把手”审批,方可进行演练。

5、演练前,要组织员工尤其参演人员,进行学习,熟悉掌握方案具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6、演练前,要对演练场地、模拟环境进行勘察和风险评估,不能存在新的风险因素,演练当天,要告知所有上班作业人员,做好思想准备,不要惊慌,确保正常生产安全。

7、演练完毕后,要做好应急演练记录、效果评价记录、修订记录。

8、生产管理部安全组对各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奖罚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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