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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认真贯彻招待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2、根据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编制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督促、总结安全工作,确保贯彻落实。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所属基层领导及职能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4、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者根据基层提出的处理意见,向安委会报告审定报上级审批,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必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并主持写出调查报告书。

篇2:检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管理局和运调科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检修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管理局、运调科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检修人员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及时总结检修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4.组织联系对检修安全保护器具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其工作可靠性;

5.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听从统一指挥,积极组织检修人员参与事故处理和抢修;

6.检查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篇3: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参与编制和审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建立救援小组和人员安排、救援器材及设备和救援方案及演练;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外包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6、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篇4: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为该部门、管理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

2、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分管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纳入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列入全年的工作计划,并服从行业安全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指导。

3、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组织义消抢险队员及员工学习抢险、灭火、自救知识并组织演练,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工作做到每一个层面,责任落实到个人。若行业法律法规发生了改变或根据部门实际需求,需变更《应急处置预案》的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4、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巡视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做到落实人员,落实措施,限期整改,不留后患。

5、各部门、管理处要有计划地对部门、管理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将对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教育和培训纳入各单位培训工作,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要教育员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部门安全生产文化的建设。制定本部门及管理处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制度,制作标识标牌、制度上墙。

6、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不发生一次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责任事故及其它事故;

•避免重伤事故,减少轻伤事故,重伤率不得超过1.5‰;

•因工轻伤事故负伤频率不超过15‰。

7、发生事故要尽快施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做到“四不放过”,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措施,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汇报。

篇5:安全生产相关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管理规定

1.管控目的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各生产车间、行政系统各职能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以职业资格“一票否决”的。

3.管控对象

安全生产责任人,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公司制度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4.管控内容

4.1职业资格“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被否决的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正处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4.1.1各生产车间、各职能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4.1.2公司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4.1.3公司内的各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使用。

4.1.4公司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都要服从于安全,出现生产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车间,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其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业资格否决处理。

4.2.1所辖生产车间或职能部室发生责任性1人死亡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2.2所辖生产车间或职能部室1个目标计划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2.3公司生产安全系统重点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4.2.4瞒报、谍报、漏报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3出现4.2项中任何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职业资格发生否决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内领导干部。

4.4本制度中所称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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