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防护设备管理规定
1.0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涉及的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工艺设备及管道标识
1.1安全标志主要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包括一般提示标志和消防设备提示标志)
1.2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有隔离防护栏杆(包括固定式和可移动式)、人行天桥、挡管架、响铃警告装置、监视装置等。
1.3设备和管道标识包括公司内部所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位号、材质、容积和主要介质等信息。
2.0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采办和制作
2.1生产作业场所或新建项目所需制作的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由管理部负责根据相关安全要求提出,并负责组织采购。
2.2采购的各种安全标志牌应符合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2.3固定式防护栏杆的高度、材料、结构和标记应符合GB4053_3-19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移动式防护栏杆和人行天桥的结构、高度、材料等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4工艺设备和管道的标识、着色应符合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3.0安放与使用要求
3.1安放并使用安全标志牌时应遵循下述要求:
3.1.1信息标志应设在有关场所入口处和醒目处。
3.1.2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不准设在门、窗、架等移动的物体上,以免人们在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到安全标志。
3.1.3安全标志牌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
3.2安放并使用防护栏杆应遵循下述要求:
3.2.1固定式防护栏杆应固定安装在设施、平台等场所的敞开边缘,其端部应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3.2.2移动式防护栏杆的使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用于短期作业(如:现场维修作业)。
3.3作业完成前不得拆除防护区域周围设置的任何临时性栏杆和安全标志牌,若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拆除,需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4.0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4.4.1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管理部对公司各种危险区域和作业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4.4.2在进行临时维修或外来承包队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作业负责人对临时性作业未安装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地点作出判断,决定是否需要使用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4.4.3在下列区域应长期安置适当内容的安全标志牌:
4.4.3.1容易出现人员不安全行为区域(如:禁止触摸)。
4.4.3.2较危险的区域,应引起人员注意(如:当心触电)。
4.4.3.3强制人员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区域(如:必须戴安全帽、口罩、手套、护耳器、防护眼镜等)。
4.4.3.4存放和使用有毒、易燃易爆场所。
4.4.3.5电气间、电气设备维修作业场所。
4.4.3.6其它危险性作业。
4.4.4进行下列作业时必须使用适合的安全标志牌:
4.4.4.1动火作业。
4.4.4.2进入限制空间作业。
4.4.4.3电气设备、工艺生产系统的维修。
4.4.4.4带电作业。
4.4.4.5使用临时性隔离栏杆时。
4.4.4.6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的作业。
5.0检查与维护
5.1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每月对所属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若发现缺失或损坏,应按要求修整或更换,管理部进行监督检查。
5.2安全标志牌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修整、更换或补充:
5.2.1置放的位置不当;
5.2.2内有误导或不正确的信息;
5.2.3破损、退色、缺失或已无法读清其内容。
5.3对安全栏杆和行人天桥的检查应遵循下述要求:
5.3.1固定式防护栏杆的连接牢固,无松动、表面应光滑,无毛齿,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严重腐蚀。
5.3.2移动式防护栏杆的检查应视情况而定,但应以不发生危险为准。
5.4响铃警报器电路连接应完好、声音无变化。
5.5视频监视器电路连接应完好、图像无变化。
篇2:安全标志管理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安全标志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安全标志在现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标志的管理。
2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1996安全标志
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2893-1982安全色
GB6527.2-1986安全色使用导则
3职责
3.1项目物资部门负责各项目部所需使用的安全标志的采购工作。
3.2安全部门负责安全标志的保管、设置、日常管理与维护的检查督促工作。
3.3施工单位负责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4程序
4.1安全标志的采购
4.1.1安全部门汇总、编制安全标志需求计划,提交物资部门进行采购。
4.1.2安全标志的供方所提供的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的规定。
4.1.3所采购的安全标志到货后,物资部门即提交安全部门进行验收并保管。
4.2安全标志的设置
4.2.1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场所的危险特点,参照《安全标志使用导则》标准进行设置。
4.2.2在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
4.2.3安全标志的设置应针对场所危险和传递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确选择相应的标志类型。
4.2.4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一致。
4.2.5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洁、内容齐全。
4.2.6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人员视线障碍物的后面。
4.2.7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并相距危险点适当的距离,以便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信息。
4.2.8多个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9安全标志的设置方式可多样化,但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
4.3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4.3.1使用安全标志应向安全部门办理借用手续。
4.3.2危险场所已设置的安全标志,由设置者(或危险场所的作业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4.3.3安全部门在日常巡检应经常性对已设置安全标志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3.4危险已消除的场所,原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及时收回保管。
4.3.5沾满灰尘、油脂类等脏物的安全标志,应及时清理干净,以确保其所表达的安全信息明确无误。
4.3.6安全标志破损,已影响其安全信息的表达时,应及时调换。
4.3.7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应及时调正,以防止相关人员不能及时地注意、明白安全标志所表达的安全信息而发生意外。
4.3.8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安全标志(或在安全标志上涂画),不得挪作它用。
4.4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
4.4.1各单位因管理需要自行设计制作安全标志,须经安全部门同意。
4.4.2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标志内容宜是《安全标志》中未规定的;
b)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的类型,应参照《安全标志》中第4条(标志类型)的规定;
c)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所采用的安全色,应遵循《安全色》中第2条(安全色和对比色)的规定;
d)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的设置、日常管理、维护均遵守上述相应规定。
5记录
安全标志借用应形成记录,由安全部门保存。
篇3:公司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3、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GB2894-2008设置警示标识。
4、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5、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6、安环科、生产技术科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目的
为使公司各类标志牌、定置牌、目视化看板规范、整洁,起到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需挂牌的设备、场所。
四、术语和定义
公司区域内应按规定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1、禁止标志(红色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2、警告标志(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指令标志(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4、提示标志(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符号。
五、职责
1、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管理。
2、部门、车间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六、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设置原则:
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
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
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4、公司区域及生产场所按规定全方位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
(二)设置要求:
1、公司使用的安全标志牌必须符合国家(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标准的要求。
2、标识牌包括:各类安全标志牌、物品摆放定置牌、目视化看板等。
(三)安全标志牌的采购:
由部门、车间提出需求申请,上报安全部门汇总,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定点购买。
(四)标志牌的悬挂要求:
(1)现场存在危害因素的部位,要在相应的明显部位设置安全标志牌、安全周知卡、禁志标志。
(2)正常运转的机械设备、电力线路开关,均应挂“当心机械伤人、禁止伸入、禁止触摸”“送电运行,严禁拉闸”等标示牌;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3)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5)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6)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7)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止等标志。
(8)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9)在易造成触电伤害、绞伤、烫伤、高空坠落等事故的危险部位,必须挂“危险区域,禁止逗留”、“当心中毒”、“当心触电”“禁止跨越”、“当心烫伤”等相应安全标志牌。
(10)在禁止进行起重作业、超负荷承重的地下电缆隧道、地下水管等地下管道上方的明显位置设安全警示牌;在检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破土断路挖坑井的围栏、警示灯。
(11)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告知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安全周知卡、禁止标志、警告机动车装阻火器、消除人体静电等标志、厂内了望支高点设置风向标。
(12)新项目、新设备投产前要进行危害辨识,存在危害因素部位设置安全标志牌。
(13)各种原料、备品备件、工具物品、成品等摆放都要有相应的定置牌,标注物品名称、数量、责任人,定置牌要设置在明显的位置。
五、管理要求:
1、对公司内临肘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由项目安全员结合实际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安全部门配备。工程承包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配置。
2、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全主管部门上报统一购置。
3、设置安全标志牌时须进行确认,严禁错挂。
4、部门、车间要对标志牌进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坏,确保各类标识牌整洁醒目。
5、标志牌出现错挂、错摘、丢失、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整改,并纳入当月的安全管理考核。
6、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各级安全员应建好标志牌管理台帐档案。
六、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完善修订。
篇4:安全标志标识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1术语
1.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原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1.2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职责
2.1安环科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2.2安环科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2.3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2.4安环科、生产办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3.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3.5设置公告栏
3.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醍目位置设置;
3.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3.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3.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警示
4.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获救线。
4.2获救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获救线。
4.2.1术语
4.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和文字符号;
4.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2.2基本形式
4.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4.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4.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4.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4.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4.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5设置
4.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通风”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5.1.2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4.5.1.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4.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备“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指令性标识。
4.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4.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4.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获救标识。
4.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4.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4.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4.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5.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5.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眯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5.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旋转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6检查与维修
6.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6.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采购
7.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交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环科。
7.2安环科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篇5: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第一粗炼厂《安全、消防、交通道路、职业健康》等标志,提示职工注意作业区域各种危险、危害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各种标志牌的技术规定,结合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第一粗炼厂区域内的各生产设施(备)、厂房、消防设施、交通道路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3安全标志定义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4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辅助标志)四大类型。
4.1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基本型式为圆环加斜线,园环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色为红色。
4.2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的基本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为三角形,三角形边框及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色为黄色。
4.3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色为蓝色。
4.4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广为正方形,图形符合为白色,衬底色为绿色。
4.4.1提示标志中的带有方向辅助标志
设置提示标志的位置时要加方向辅助标志时,必须按实际需要指示左向或向下时,辅助标志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时,则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右方。
4.4.2文字辅助标志
4.4.3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
4.4.4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4.4.4.1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
4.4.4.2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
4.4.4.3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
4.5颜色
安全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国家GB2893-2008规定的颜色。
5设置原则
5.1安全
5.1.1标志设置的原则是标志本身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5.1.2作业区域中因设备、设施、能源介质等存在某种不安全的危险、危害因素,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的应设置与其相关安全的标志。
5.2醒目
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间有明显的对比度。
5.3便利
5.3.1应从方便的角度按人员正常走向考察人们初临一个新环境时或遇到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信息。
5.3.2要将导向标志和提示标志结合使用,远离目标时使用导向标志,在目标位置处使用提示标志以利辨别。
5.4协调
5.4.1标志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根据周围环境因素选择标志的材质、颜色及设置方式,使标志设置后能增加环境的美感。
5.4.2同一场所的各标志之间要相互协调,应尽量使在不同位置设置的标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质及颜色的统一。
6设置要求
6.1标志牌应设在与危险、危害因素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6.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6.3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所遮挡。
6.4应将标志设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证人们能正常地辨认标志。如在应设置标志的位置附近无法找到明亮地点,则应考虑增加辅助光源或使用灯箱。
6.5用各种材料制成的带有规定颜色的标志经光源照射后,标志的颜色仍应符合有关安全色标准的规定。尽量用适量的标志将必要的信息展现出来,避免漏设、滥设。
6.6导向标志应设在便于人们选择目标方向的地点,并按通向目标的最佳路线布置。如目标较远,可以适当间隔重复设置,在分岔处都应重复设置标志。
6.7提示标志应设在紧靠所说明的设施,单位的上方或侧面,或足以引起人员的注意与该设施、单位邻近的部位。
6.8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6.9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35m,标志牌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2.5m。
6.10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在装设时,标志牌所在平面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
6.11设置在道路边缘的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行车速度计算。
6.12道路交通标志应按道路交通规定标志设置。
7设置高度
7.1与人眼水平视线高度大体一致;
7.2略高于人体身高;
7.3其他更明显的较高的位置,
7.4个别标志的设置高度可根据具体场所的客观情况来确定。
7.5悬挂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7.6柱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宜在2m左右。如确信标志的设置地点不会因其设置高度而对人体造成伤害,其设置高度可与人眼视线高度大体一致或选用其他合适的设置高度。
7.7设置含有方向性的图形标志时,应避免其方向与实际场景的方向相矛盾。
7.8布置各种功能的图形标志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
8设置方式
8.1图形标志一般采用的设置方式为钉挂、固定在栏杆、物体上以及其他设置方式。
8.2各种方式设置的标志都应牢固地固定在其依托物上,不能产生倾斜、卷翘、摆动等现象。室外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力的作用。
9标志牌的材质
9.1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
9.2标志牌表面质量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9.3标志一般选用薄钢板、铜板、铝板、塑料、搪瓷等耐久性材料。
9.4有触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制作标志。
9.5室外露天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及交通标志宜用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制成。
9.6对防火有要求的标志应使用不燃材料,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9.7特殊场合使用的标志的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10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件2)
10.1厂房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10.2厂房内部设4型或5型。
10.3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10.4无论厂区或厂房内,所设标志牌不能覆盖全厂或全厂房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11管理要求
11.1各分厂、室对所属管理区域安全标志牌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发现严重积灰的必须及时擦净。
12其他
12.1此规定不适用室内各种标志,室内标志根据消防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