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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金提取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安全设备购置和更新、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创新和开发等的资金需求,对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能及时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财政部下发的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3、安全资金的提取标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二)"项,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平均逐月计提。

4、安全资金的使用原则

1)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财务设立单独科目核算,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

3)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

5、安全投入费用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水路运输设施设备和附属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旅客安检设备及防恐装备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6、安全资金的支付审批程序

使用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责任人)审批→分管业务领导审批→财务部经理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7、费用管理

1)公司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2)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及财务部同时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帐。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跟踪、监督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8、其他事项

1)公司将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调整此制度;

2)公司将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部门,经理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篇2: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建立本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公司及下属各项目部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在建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比例

公司年度投入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5%;

第四条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励;

(二)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培训;

(三)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四)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或更新、技术改造和设备维护保养;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

(八)安全生产整治的其它项

第五条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控制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报公司质量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资金的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质量部会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资金的计划和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资金保证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处罚原则

公司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第81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从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篇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

一、目的: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三、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支出。

安环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批、使用管理。

四、正文:

4.1安全费用包括

A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B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C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

D职业卫生改进、检测费用,员工休息、洗浴设施费用。

E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F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G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H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对照企业行业类别中的相关条款提取。

4.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3.1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4.3.2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4.3.3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4.4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4.1安全生产费用由安环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4.4.2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4.4.3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4.5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篇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使用原则及责任划分

第一条使用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需投入原则。

第二条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三条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分管责任,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四条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五条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六条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条其他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八条安检科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九条财务科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负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条劳资科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防治水、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通风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通风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机电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调度室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供应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安全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人劳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人工费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各级隐患排查中所查隐患的整改投入。

第三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统一列支进入安全费用第十项其它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按照整改项目进行计划,计划分月度、季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科,安检科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矿安检科负责逐月监督落实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通风、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报送企管科。

第二十三条隐患治理结束后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单项费用结算,将结算数额纳入安全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主体。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中央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实训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参与项目审查、资金核定和下达、资金监督等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布局、标准制定、项目审查、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

有关中央企业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施遵循“依托现有、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先进适用,事权划分、职责明确,依据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别:

(一)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运输吊装、侦检搜寻、救援救生、应急通信、个体防护、后勤保障、实训演练等装备。

(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特种设施。

各类设备、设施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设施配置指导目录》(附件)。有关中央企业应结合现有队伍(基地)基础设施、装备配置状况和职责范围等情况,精心筛选并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专项资金各年度的支持范围、重点及项目申请事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有关中央企业。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投资补助方式。

第九条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给予补助;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设备维护等日常费用由中央企业承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的60%给予补助。

第十条有关中央企业按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经享受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库。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额度及支持重点,核定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监督项目按进度实施,保证按期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和依托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中央企业组织验收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定期组织对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有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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