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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环保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正确及时恰当地处理每起事故,教育和处罚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使公司广大干部员工能从中吸取教训,结合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处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划分责任。

第三条?事故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按国家有关工伤事故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四条?“三违”和习惯性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三违”和习惯性违章:①违反劳动纪律,脱岗、睡岗、岗上干私活者;②违反岗位责任制,未按规定巡检者、交接班不清者、遗留安全隐患者;③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者;④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执行者;⑤违章指挥作业者;⑥单井罐加温后没有把天然气管头拿出加温口者、排油时炉膛内火未熄灭者;⑦不遵守现场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⑧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⑨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者;⑩吊臂下行走逗留者。

(一)给予“三违”和习惯性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六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3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七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3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10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八条?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九条?对消防安全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消防安全违章:①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等消防安全重点要害岗位人员,违反消防规定作业的;②更夫、值班人员不履行消防职责的;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或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④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⑤谎报、拖延报告火灾以及发生火灾的单位不报告的;⑥安装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火要求的;⑦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在室外动火不采取防范措施的;⑧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或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⑨擅自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挪作它用的;⑩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不执行,没有整改的。

(一)给予消防安全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条?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理

一般火灾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500-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火灾事故,按照较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较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3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火灾事故,按照重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重大火灾事故为,造成3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10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火灾事故,按照特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特大火灾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一般交通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交通违章:①驾车吸烟饮食者;②驾车不系安全带者;③出车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证件配带不全者;④无行车单出车者;⑤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者;⑥超速行驶者(在松原市及采油区车速超60公里/小时);⑦不服从管理人员检查或指挥者;⑧收到公司违章警告令者。

(一)给予交通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所在车队、机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严重交通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交通违章:①酒后驾车者;②交非驾开车者;③跑私车、拉私活、以车谋私者。

(一)给予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责任者调离驾驶员岗位,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责任由责任者自负,并解除劳动合同,罚款200元;

(二)给予所在车队、机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般交通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并罚款2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交通事故,按照较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较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较大交通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交通事故,按照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重大交通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10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5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的处理,并罚款2000-5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5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交通事故,按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特大交通事故为,造成10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5000-10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条?其他交通安全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在车辆或驾驶员不具备出车条件时,单位领导强制出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单位领导按违章论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经济损失的20%罚款;

(二)各级管理者乘坐本单位小型客车,未能制止驾驶员违章驾驶,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扣罚管理者按事故经济损失3%;

(三)驾驶员饮酒后如有驾车任务,陪酒人每人罚款200元,劝酒人罚款500元,劝酒人中如有各级领导干部、驾驶员,予以就地免职,主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五章?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环保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环保违章:①前线采油区内有污油或污水;②油水井井场有污油或污水,没有达到井场标准化要求。

(一)给予当班人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罚款100-3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二条?对作业施工现场违反规定的处理

大、小修及其它措施井场的处罚严格按亿阳石油吉林采油公司《井下作业施工安全环保处罚办法》中环保处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一般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②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③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5吨以下;④1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较大污染事故处理;

(六)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污染,达到环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较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较大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②中危以下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③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④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5吨以下,以及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5吨以上10吨及以下;⑤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处理;

(六)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污染,达到环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②高危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域污染;④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⑤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5吨及以上10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吨以上15吨及以下;⑥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特大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①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②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域污染严重;④因危险化学品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⑤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⑥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10吨及以上,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5吨以上;⑦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问责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在上报和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刻意增加或删减数据的,对干扰、拒绝接受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未保护现场、未采取积极必要的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追究事故现场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人员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环保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情况,有权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举报本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否则,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应负组织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和监护者,未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发生事故后,按责任等同于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条款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凡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单位自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必须如实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按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逾期不报,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按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种类和经济处罚情况,公司安全环保部对有关责任人依据事故处理结果严格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此规定作为公司内各种安全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干部任免、人员解聘等有关人事内容时,由人事部门下发文件处理,相关责任人按文件内容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以上罚款按现金形式交公司财务部,或由公司财务部从事故责任人工资中扣缴,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建设。

第三十八条?此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局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某某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环保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正确及时恰当地处理每起事故,教育和处罚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使公司广大干部员工能从中吸取教训,结合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处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划分责任。

第三条?事故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按国家有关工伤事故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四条?“三违”和习惯性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三违”和习惯性违章:①违反劳动纪律,脱岗、睡岗、岗上干私活者;②违反岗位责任制,未按规定巡检者、交接班不清者、遗留安全隐患者;③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者;④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执行者;⑤违章指挥作业者;⑥单井罐加温后没有把天然气管头拿出加温口者、排油时炉膛内火未熄灭者;⑦不遵守现场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⑧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⑨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者;⑩吊臂下行走逗留者。

(一)给予“三违”和习惯性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六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3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七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3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10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八条?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九条?对消防安全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消防安全违章:①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等消防安全重点要害岗位人员,违反消防规定作业的;②更夫、值班人员不履行消防职责的;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或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④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⑤谎报、拖延报告火灾以及发生火灾的单位不报告的;⑥安装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火要求的;⑦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在室外动火不采取防范措施的;⑧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或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⑨擅自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挪作它用的;⑩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不执行,没有整改的。

(一)给予消防安全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条?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理

一般火灾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500-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火灾事故,按照较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较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3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火灾事故,按照重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重大火灾事故为,造成3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10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火灾事故,按照特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特大火灾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一般交通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交通违章:①驾车吸烟饮食者;②驾车不系安全带者;③出车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证件配带不全者;④无行车单出车者;⑤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者;⑥超速行驶者(在松原市及采油区车速超60公里/小时);⑦不服从管理人员检查或指挥者;⑧收到公司违章警告令者。

(一)给予交通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所在车队、机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严重交通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交通违章:①酒后驾车者;②交非驾开车者;③跑私车、拉私活、以车谋私者。

(一)给予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责任者调离驾驶员岗位,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责任由责任者自负,并解除劳动合同,罚款200元;

(二)给予所在车队、机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般交通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并罚款2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交通事故,按照较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较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较大交通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交通事故,按照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重大交通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10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5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的处理,并罚款2000-5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5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交通事故,按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特大交通事故为,造成10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5000-10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条?其他交通安全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在车辆或驾驶员不具备出车条件时,单位领导强制出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单位领导按违章论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经济损失的20%罚款;

(二)各级管理者乘坐本单位小型客车,未能制止驾驶员违章驾驶,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扣罚管理者按事故经济损失3%;

(三)驾驶员饮酒后如有驾车任务,陪酒人每人罚款200元,劝酒人罚款500元,劝酒人中如有各级领导干部、驾驶员,予以就地免职,主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五章?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环保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环保违章:①前线采油区内有污油或污水;②油水井井场有污油或污水,没有达到井场标准化要求。

(一)给予当班人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罚款100-3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二条?对作业施工现场违反规定的处理

大、小修及其它措施井场的处罚严格按亿阳石油吉林采油公司《井下作业施工安全环保处罚办法》中环保处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一般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②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③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5吨以下;④1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较大污染事故处理;

(六)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污染,达到环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较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较大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②中危以下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③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④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5吨以下,以及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5吨以上10吨及以下;⑤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处理;

(六)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污染,达到环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②高危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域污染;④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⑤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5吨及以上10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吨以上15吨及以下;⑥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特大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①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②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域污染严重;④因危险化学品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⑤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⑥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10吨及以上,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5吨以上;⑦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问责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在上报和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刻意增加或删减数据的,对干扰、拒绝接受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未保护现场、未采取积极必要的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追究事故现场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人员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环保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情况,有权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举报本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否则,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应负组织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和监护者,未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发生事故后,按责任等同于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条款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凡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单位自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必须如实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按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逾期不报,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按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种类和经济处罚情况,公司安全环保部对有关责任人依据事故处理结果严格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此规定作为公司内各种安全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干部任免、人员解聘等有关人事内容时,由人事部门下发文件处理,相关责任人按文件内容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以上罚款按现金形式交公司财务部,或由公司财务部从事故责任人工资中扣缴,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建设。

第三十八条?此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局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及项目经理部伤亡、伤害的应急处理。

三、依据的文件: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条例条例》等

四、应急响应预案:

1、公司机关由安全部负责,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组织成立义务抢救小组并进行业务学习,训练防火知识,培训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应变和处理能力,每年进行一次伤亡、伤害事故演习。

2、工伤事故发生后,需做到有组织处理,妥善处理被伤害对象,尽量养活伤害程度。

3、当发生伤亡、伤害事故时,一般的磕、碰工伤类可采取自救,由当事人报告工长,工长安排专人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4、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除执行应急预案外,主管领导应组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中毒者抬到临近道路的房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当发生触电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发现人首先要切断电源,挑断电线,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如伤害严重,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6、当发生高出物品掉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时,依据自救原则。观察伤情、避免二次伤害,将受伤害者抬至平坦处进行处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医疗保护措施,以免伤势加重,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7、当发生坍塌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先组织人力进行抢救,抢救时不能使用工具,只能人为用手搬、扒、刨,以免二次伤害,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8、发生重大伤亡、伤害事故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1)最先发现情况的人员马上进行呼叫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2)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作为总指挥,进行抢救。(3)安全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联系电话、报警人姓名,并派专人接车。(4)如医院较近,马上送医院抢救,以缩短时间减少伤害程度。(5)总指挥负责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公司安保部。(6)依据“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总结经验。(7)对应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8)依据分析结果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求

1、相关职能处室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并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核清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主要原因情况下,及时通知法规信息处。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2、由法规信息处填写“事故快报”,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事故快报”自事故发生时24小时内报出。

3、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组织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1人死亡事故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2人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长任调查组组长。

4、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时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文书。

5、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⑶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⑷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⑸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⑹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由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6、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职能处室应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意见意见告知书》(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事故责任单位一份),并告知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纪律。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单独与事故责任单位接触;不得作事故处理意见表态。对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应一次性列出书面清单,特殊情况下,可补充一次,杜绝随意性。在对事故未作处理决定前,不得向事故责任单位泄露事故处理意见。

篇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须及时上报至实施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应当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加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所有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是否参加,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专门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中,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府批复直接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决定应由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5: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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