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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费提取风险金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一)安全生产现状分析

一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少数单位仍继续使用原设施设备,无资金投入和改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欠帐较多,使单位埋下许多安全隐患,同时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随时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

二是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主体责任不落实。单位大量使用民工,致使操作技能差,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不懂得自我保护,对事故的隐患发现不了,违章作业等现象时有发生,且事故发生后也不知如何处置。

三是事故善后处理难,缺乏必要的风险机制。一些企业本身投资规模小,加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员工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企业既没有资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更没有资金用于善后处理,伤亡人员经济补偿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给政府和社会留下许多不稳定因素等问题。

二、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势在必行,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单位加大安全投入作为保障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投入标准,投入决策主体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安全风险防范资金保障的重要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的基础,它是企业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体现,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集中表现在:

(一)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需要

目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制定不少;但这些法律法规中都规定要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但客观事实上,一些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在发生生产性事故后,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并未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风险金制度,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补偿。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是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和家属支付赔偿金的前提保证,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是政府加强安全监管的需要

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是提高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支付事故受害者家属赔偿资金保障之一,企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后,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或业主,在安全生产方面就会自觉地投入资金,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避免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发生事故后,如果企业负责人逃逸,政府可以使用风险抵押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四)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是防范和降低企业安全风险的需要

单位最大的安全风险是事故,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企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必须资金保障之一。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缺乏的问题,必须用经济手段加以解决,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是解决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重要手段,为防范和降低企业安全风险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

三、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具体作法

(一)做到“三个结合”

在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做到“三结合”:一是收缴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二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相结合;三是与生产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年审相结合。

(二)明确范围,确定标准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收取的原则,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同时按照不同行业的生产规模、经营收入情况和安全生产风险大小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

(三)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办法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当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规定比例转作应急救援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指挥、救援工作费用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投入。单位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应救援资金后,应及时按照规定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算,采取予以退还或转作下年度的风险抵押金。

(四)实施风险抵押金目标管理

对单位所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将企业缴纳风险抵押金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列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实施措施

(一)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家底

实现风险抵押金制度涉及行业和领域不同,企业数量众多且各具特点,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搞清有关企业的数量、规模、所有制和生产经营方式、安全风险和事故发生率,事故补偿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因素,便于指导和帮助制定风险抵押金有关规定。

(二)建章立制,强化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使企业对安全生产抵押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分步实施,总体推进

一是制定周密可行的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和配套措施;二是有选择地实施试点,逐步推广;三是及时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四是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狠抓落实,注重实效。

(四)完善机制,强化监管

一是强化对企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工作的考核;二是强化对抵押金的管理;三是加大对未缴纳风险抵押金企业的处罚力度。

篇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度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监督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绩效量化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职务任免、劳动报酬挂钩。

第二条?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不得挪作他用。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同时容纳100人以上(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人)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四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投入保障、工作会议、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培训教育、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和报告、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和管理、危险性场所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危险作业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危险物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报废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安全生产档案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资金投入、员工安全教育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任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对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当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第六条?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和证照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手续(含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改变原有须持续具备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名录附后。

第七条?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价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建立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定期检查、检测和监控预警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监控责任制、资金专项使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分类登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及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各项工作制度;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向安监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应当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重大事故事故治理后须经安监和有关部门审查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环境

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九条?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器材用品

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冲、剪、压、切设备和木加工机械等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有关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当由取得制造许可的生产单位生产。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验。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需要,配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建立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遇有台风、汛期等特定气候条件,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在密闭空间内作业,以及开展高危文体旅游活动等危险作业和活动,应当制定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指导并监督操作人员和活动参与人员(游客、观众等)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活动)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活动)。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责任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危险作业(活动)种类名录附后。

第十一条?执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经营、运输、燃放,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专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讯、报警装置,及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正常适用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当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安全检测、评价制度。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当定期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销售及流向登记制度。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和警示标识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专用仓库专人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废弃处置制度。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运输管理制度。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装、超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十二条?承担合作经营的安全管理义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的建筑物;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对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坠物等安全防范工作。

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保证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相关企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公共娱乐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四条?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权益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对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禁止安排特殊劳动保护从事禁忌工种范围内的劳动,禁止使用童工。

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或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前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五条?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监管

企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及受聘专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不得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检查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不得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不得迟报、漏报或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得在事故调查中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在事故发生后逃匿。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列入黑名单,挂牌督查,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社会公开致歉。

篇3: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奖罚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年度安全评价奖罚

第三条?公司对各施工现场及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以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为依据,以月检查评分、年度总评比的方式进行评价。

月检查评分在次月底10日前公布,作为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价。年度内各月平均评分为评比奖罚的依据,评比结果于次年1月25日前公布。

第三章?奖罚规定

1.公司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奖励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批评或处罚违章违纪造成不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

2.公司对基层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一律由财务转到基层单位。

3.各经理部和分公司要结合自己的施工生产特点,制定奖罚的具体标准。罚款项目要由财务填写收据。对分包单位或民工队的罚款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对现场违章的民工个人,可执行现金罚款或罚义务工,参加施工现场整理。

4.安全奖罚要针对问题或事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具体人,对单位综合安全管理差、问题多的可罚单位,其管理者按工作责任承担相应部分罚款。

5.公司聘任基层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应考虑在施工生产中对安全工作的态度或业绩。对在职的基层单位领导或业务人员,安全部门应向安委会报告他们对安全工作的态度或业绩,纳入工作考核。

6.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地时开具的罚款,公司对基层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罚款,一律由基层单位交纳,并不得列入成本。

7.公司开展各类安全活动和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同时定出奖罚的要求。

第四章安全管理奖励

在施工生产管理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照“三同时”的原则,对保障安全生产的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末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额按年度内基层单位总数的5-10%确定,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度2人。

对先进单位奖励额3000元、对个人奖励额1000元,有突出贡献的根据业绩增加奖励额,但最高不超过奖励额的两倍。

日常工作中有如下表现之一的项目和个人可受到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和制度、成绩显著的奖励500-1000元;

2、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科研方面有革新或发明,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1000元;

3、在创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活动中,始终保持施工现场较高安全管理水平,在行业或企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奖励1000元;

4、工作中,取得有推广价值的安全管理经验的奖励2000元;

5、防止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的奖励1000元;

在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中,被评为行业或企业先进的。对先进个人与单位奖励2000元;

获得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按照土建项目2元/m2计奖;

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按照土建项目4元/m2计奖;

获得国家3A级文明示范工地,按照土建项目8元/m2计奖。

第五章安全管理处罚

对发生死亡、重伤,一次三人以上伤害事故的单位,按成都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承担各级经济处罚,同时负担处理事故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同时对发生亡人事故单位追加100000元、重伤事故5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5000-10000元/次罚款,对相关责任处以1000-5000元/次罚款。公司安委会将对责任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约谈,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停职或者调离;

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项目经理对工伤事故不积极处理,一经查出责令其补报,除按第八条处罚外,按第八条加倍罚款。对责任人按有关条款另行加重处罚。

有如下情节之一的单位,依据责任程度给予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500-10000元/次罚款,对相关责任处以100-5000元/次罚款;

①构成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处以每项5000-30000元罚款。

②构成违章和隐患,处以每项3000-20000元的罚款。

③构成一般问题和缺陷,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的,处以每项1000-10000元的罚款。

④在同一现场内,由于安全管理存在多项违章或严重违章及多处隐患和重大隐患而被处罚,其罚款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工程造价的0.5‰。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个人,根据情节予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但不超过罚款额度的一倍,报纪检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经理处以500-10000元/次罚款,对相关责任处以100-5000元/次罚款;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指出不改,造成不安全隐患和险情,酿成未遂事故或致人伤害的;

对不安全隐患孰视无睹,不采取消除措施造成事故的,作为专职安全员对于工作玩忽职守进行加倍处罚;

不服从管理、粗暴抗拒安全检查人员指导,威胁、侮辱、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对安全管理不严、抓的不紧,造成失误,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安全内业资料不能及时完善归档的;

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造成险情或发生伤害、其它事故的;

非工作原因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高处抛掷物料、垃圾的;

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损毁防护设施、安全标志,造成险情或事故的,重要工序和部位作业监督旁站不到位的;

安全值班人员不尽职尽责敷衍推脱、无安全值班记录,对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10、无有效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拒不接受检查的;

11、持特种作业学习证无操作监护人时作业的;

12、私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动用用电设备的;

第六章?安全奖罚的实施

进行奖励必须有安全管理部提供的奖励报告单和奖励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领取奖励金凭安全管理部门开具的《安全生产奖励通知单》到财务部门直接支取。

奖励款从安全奖励基金中支付。

罚款以质安部填发的《安全生产罚款通知单》为依据。

对单位的罚款由财务部从该单位当月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并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内。

对外埠施工队伍的罚款,由财务部从其所在单位帐号中扣除,并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内。由该单位从外埠施工队的结(预)算款中扣除。

对个人的罚款,由财务部从受罚人所在单位的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并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内,罚款由受罚人所在单位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安全奖罚基金专项专用,不准挪用。

第七章?附?则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性质认定:

一、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

1.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2.高大异形架子无设计、方案,无验收。

3.施工中未做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4.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安全检查。

5.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

6.安装塔式起重机无任何验收手续。

7.安装施工外用电梯无验收安装手续。

8.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中小型机械无管理制度。

10.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建设部规(JGJ46-2005)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编制审核、批准、实施上未履行建设部规范规定的手续。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未按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查制度,也未建立相应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现场未设电气管理负责人。

11.按建设部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与电工等级不相适应。非电工操作。

12.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

二、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补充方案"等,未按规定上报审批。

2.高大异形架子有设计,但验收手续不齐全。

3.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不全,未按规定签订。

4.施工中安全检查资料不齐全。

5.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内容简单,有关数据未按要求填写,与机械安装的实际情况不符。

6.施工外用电梯安装验收手续缺项。

7.实习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时无监护人。

8.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按要求履行申报、变更、补充审批手续。

9.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的检查、检测资料欠缺较多。

10.现场人员未按规范要求使用临时用电设施,现场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

11.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三、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一般问题: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无针对性。

2.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无针对性。

3.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复查、整改。

4.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手续个别项目填写不详细。

5.施工外用电梯安装验收手续内容填写不详细。

6.中小型机械管理责任不明确。

7.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无明显标志。

8.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内容对现场的指导性不强,且其它内业管理资料欠缺较多。

9.临时用电工程的设施检查、检测资料部分欠缺。

四、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

1.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

2.无许可证从事人工挖扩桩孔施工,以及在控扩桩孔施工中未按〈〈人工挖、扩桩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施工。

3.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材料支搭脚手架。

4.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板、飞跳板。

5.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做拉结。

6.结构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7.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

8.四口临边无防护。

9.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10.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物料。

11.砖加气块等物料堆放严重超过标准,或有倒塌危险。

12.塔式起重机路基枕木糟、朽,钢轨接头悬空,无接地设施,道钉数量少于50%。

13.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卷线器。

14.塔式起重机四限位、二保险有一项失灵。

15.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严重松动或缺少螺栓。

16.塔式起重机或提升设备吊索具破损严重。

17.塔式起重机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18.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

19.施工外用电梯附墙拉接点松动,挪板、螺栓安装不符合标准。

20.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

21.卷场机未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机身未设固定地锚,传动部分无防护罩。

22.搅拌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用轮胎代替支撑,保险链、防护罩不齐全。

23.机动翻斗车时速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未做到灵敏可靠。

24.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超标准。

25.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方式。配电系统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做法严重违反有关标准、法规。

26.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未按规定装设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

27.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分级配电方式。

28.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

29.施工现场的电器设施、线路,未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问题。

30.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3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不符合要求。

32.现场的照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

五、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沟、槽等土方施工放坡不符合规定,支撑不牢固。开挖深度超过2米,未做防护栏及上下人行爬梯,危险处未设红色标志灯。

2.脚手架施工中基础不垫板,立杆、大小横杆间距或操作面防护不符合标准,脚手板下无兜网。

3.脚手架的十字盖不全,脚手架与建筑物拉接点超过垂直距离4米、水平距离6米,拉结材料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或未做支顶。

4.井架、龙门架等卸料平台有防护门而不使用,超高限位失灵,缆风绳(含绳、地锚、连接)不符合标准。

5.四口临边防护不标准、不牢固。

6.安全网支搭不严密,水平网的宽度,隔层网的数量及风底距下方物体表面的垂直距离不符合标准。

7.塔式起重机路基采用长短枕木间隔使用时,短枕木连续超过三根,未设接杆,或拉杆间距大于6米。

8.塔式起重机郑线器运转不正常。

9.施工外用电梯各传动机构有松动及齿轮、齿条磨损部分超标。

10.中小型机械传动部分防护设施不全或损坏。

11.安装搅拌机未拆轮胎,垫木不牢固。

12.卷扬机钢丝绳未做过路防护或使用开口式滑轮。

13.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装设违反有关规范标准。

14.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内、开关插座、熔为器、保护装置和计量、指示装置不按规定选型及装设。

15.施工现场的电动机具电源线拖地,明设未做防护。

16.电焊机的装设,未采取防雨水措施,一、二次侧防扩罩不全,焊把线借路或双线不到位。

17.施工现场220伏固定照明器具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规程、规定,移动式照明器具的安装线不符合安全使用不要求。采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具、灯线和变压器的安装不符合安装和使用要求。

18.金属塔、架未按要求装设避雷装置。

六、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缺陷;

1.土方施工中,在坑、沟、槽1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脚手架基础不垫通板,或用其它小规格材料代用垫板。

3.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连接松动未及时修复,未及时清理安全网内杂物。

4.脚手架、防护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允许临时拆改,未及时修复。

5.塔式起重机路基未做排水或排水不畅。

6.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也未采取防止吊笼坠落的措施或未将吊笼降至地面。

7.搅拌机停止使用时料斗升起,未挂好保险链。

8.中小型机械不按要求认真保养。

9.各类电源箱未按要求统一编号管理,未加锁和内、外部脏乱。

10.电焊机的防护罩存在缺陷和二次线路超长。

11.施工现场的电源箱装设高度不符合规范的规定。

12.内、外电线路和设施的的防护装置未做醒目标志。

13.电源箱内的开关电器和接线端子板不按要求标清名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

2014年5月31日

篇4:营销部安全生产职责

营销部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有效地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2.建立和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工作规划,并提供实施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及防止其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负责对客户资料及客户相关文件进行备份保存,以防丢失,并做好公司的保密工作,防止公司的商业机密外泄;

4.负责在对公司产品销售合同评审时,根据公司设备生产能力的大小,合理平衡、安排生产合同,确保安全生产;

5.对采购的原材料、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器材必须是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合格产品;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向有相应规定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质量保证书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6.采购的物品进仓必须有验收制度,既要验收数量又要验收产品质量保证书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对其采购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7.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篇5: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标准及时间

(一)交纳范围。

本辖区内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纺织服装、包装印刷、泡沫塑料、木材家具、机械制造、铸造加工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之一。凡未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企业在依法完备安全、环保等各项报批手续,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才能开工建设。

(二)交纳标准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行业,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10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20000元。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5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10000元。

3、企业扩大规模后按新增规模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交纳时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于每年《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纳。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收缴

1、街道安监所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每年收缴一次,在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开设专门帐户存储。

2、企业停业、歇业、注销时,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工商、税务、安监局等部门有关材料,经审查确认后,其所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余额全部结算给企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借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管理使用

1、年度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年底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额直接转到下年度。

2、对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好的,按照保证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奖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

3、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的,扣除其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凡出现瞒报责任事故,经举报审查属实,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外,并按伤亡人数的处罚数额进行处罚。

5、被扣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该企业在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前,必须足额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责任事故、隐患、日常管理、安全例会等直接挂钩,凡经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限期未整改,经复查,仍存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被扣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抢险救灾资金。可用于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评比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优先予以奖励。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考核被扣分数的按10%挂钩兑现。

8、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应急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接受上级、同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2、安监所每半年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扣除及使用情况向企业公布,并建立台帐,作好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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