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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杜绝群体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作业区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场所(区域)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重点危险场所:指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实践中,公认属于高风险的场所(区域或设施)。作业时人员众多,发生事故的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这些设施或场所一旦管理不善易导致伤亡或多人伤害的事故。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多人伤害的场所;

3、可能发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质产生及泄漏的生产单元、设施或场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伤害的生产单元、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重点危险场所的确定

第三条重点危险场所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会同相关作业区和管理科室评审确定,安全环保处备案,列入该办法《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四条由于重大隐患得到整改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后消除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要及时申报删减,安全环保处修改制度。

第五条由于工艺改变、新增设备及岗位出现新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重点危险场所的通用管理要求与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重点危险场所受控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监督、检查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管理情况;组织审定公司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并更新《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监督重点危险场所重大隐患按要求整改。各作业区确定本单位其它需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单独建立台账,制定作业区对危险场所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处及时论证危险场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危险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人事企管处组织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培训取证。

第十三条相关专业科室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组织生产、设备、能源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组织设备消缺,按规定组织特种设备、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法的贯彻落实及相关方的安全告知;按照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安全责任网络图、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作业标准、设备检修、维护、点检标准、现场处置预案等文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重点危险场所各类准入的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相关方要熟悉重点危险场所的危险源,按照所在作业区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所在作业区相关人员的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液态金属喷溅危险、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群体伤害危险的区域内,除工艺要求必须多人员作业的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它人员聚集场所,必须设置的,要有可靠的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并按照相关制度补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在有液态金属喷溅的区域加强人员防护设施和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泄漏危险的区域保证配置相关检测仪器。

第十三条对于危险因素长期存在的场所,要划定正常、异常、紧急状态下的控制范围和现场作业人数限额;危险场所内职务最高者负责现场作业人数的控制。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工艺技术改变、操作参数的调整、新技术的试验与应用、新材料的使用必须由分公司经理组织安全性评价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必须确保2个以上的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三条当重点危险场所潜在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制定措施和监护运行方案,待危险消除后方可停止运行监护方案。

第十三条每季度由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价形成书面小结,于每季度末月25日报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检修时的安全措施、隐患处理、安全投入、人员变动和教育情况、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安全环保处每半年组织人员对重点危险场所进行一次排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现场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材料、备件摆放整齐,定置点设置合理并有标示牌,存在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保持防火通道,做到严禁抽烟、无火种、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安全通道畅通,对相关方的《安全告知》清晰明确,报警装置完好有效;设备设施标识清楚,电气线路布置符合规范、整齐有序,设备卫生符合标准;员工按标准着装,岗位防护设施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隐患处理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追求“零隐患”理念,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检查处理隐患。各部门按照优先安排保证重点危险场所安全隐患处理资金。

各级单位安排的安全检查应优先安排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与整改结果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附《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篇2:危险场所定员定量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场所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2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监督执行责任。

3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危险品库房必须有明显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4入库正常人数不能超过6人,如果因工作需要增加入库人数时,要向主管领导申请同意后方可入库。

5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

6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7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卫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

篇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露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退温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露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攥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安全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其配线方式、导线的允许截面、导线的连接方式和敷设方法等,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并尽可能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区域或距离爆炸能释放较远的地点,避开易受机构损伤、振动、腐蚀、粉尘和纤维积聚以及有危险高温的区域。

严禁架空线路跨越爆炸危险场所。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附近时,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的距离至少应为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对于10千伏及以下线路,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如减小档距和拉力、加强紧蛎、加大导线截面、加强绝缘等),才可适当减小距离。

在电气线路上,应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便在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故障时,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因此,低压系统应为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系统。在相线和工作零线上,一般均应装有短路保护装置。至于3~10千伏电缆线路,须装设零序电流保护装置;若电缆线路位于0区和10区,零序电流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

在爆炸危险场所,为了防止爆炸性气体通过电缆沟、钢管、保护管和敷管时留下的孔洞,造成不同危险区域之间或危险区非爆炸危险区之间串通,必须采取隔离密封措施。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得作为导线连接或分支之间。

为了保证自动切断故障线路,0区、1区和10区内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1000伏以下线路,其接地线的截面,应保证单相接地的最小短路电流至少为保护该段线路的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5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整定电流的1.5倍。

为了提高接地的可靠性,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同方向的两处以上与接地体相连。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和导线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500伏,除照明回路外,线路不得有中间接头。应采用相应防爆类型的接线盒,接头应采用钎焊、熔焊或压接。禁止使用绝缘导线明敷设。引入防爆充油型设备的线路应采用耐油型导线。

在线路敷设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降低该地点的爆炸性混合物浓度。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保证爆炸性混合物和新鲜空气对流畅通,防止出现阻塞回流现象。

篇5:Z酒店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酒店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火前的八"不准":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过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窗口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爆炸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经过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中火的"四要":

1、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部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情、燃烧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和扑救。

三、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安全,并通知发证单位人员复查无异常后才能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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