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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范围

规定了安全教育的种类、教育内容、安全考核及安全作业证的使用等。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

2引用标准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

《炼化专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各类人员教育

3.1.1新职工的一级安全教育,工人由厂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组织、科级以上干部由干部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按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3.1.2外单位到各厂实习、培训的工人,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

3.1.3大学、大专、中专、技工学校进厂实习人员,由各厂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参照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

3.1.4对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

3.1.4.1外来参观人员由各厂接待者或指定的专人在参观前进行安全教育。

3.1.4.2教育内容主要是在参观过程中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3.1.4.2参观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接待者负责。

3.2安全教育分级

3.2.1三级安全教育

a)一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

b)二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

c)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一级安全教育

3.2.2.1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a)了解安全生产是党的一贯方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b)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任务是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财产和生产设施的安全,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c)明白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我国生产建设的客观要求。

3.2.2.2了解工厂概况、生产特点、通用安全标准

a)全面介绍工厂概况、生产规模、生产历史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b)重点讲明化工生产易燃、易爆、有毒、腐蚀、高温、高压、低温、负压、连续、自动化等特点;

c)明确交待入厂职工必须遵守防火、防爆、防毒、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车辆伤害、防灼烫伤、防起重伤害等安全标准。

3.2.2.3初步掌握防毒、防火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基本知识

a)结合各厂生产实际,介绍各种有毒物质的理论性质、中毒原理和症状、预防和急救措施;

b)介绍各种可燃、易燃物质的理化性质,燃烧与爆炸机理,预防与急救措施;

c)进行本厂各类防毒,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的实际训练。

3.2.2.4工厂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

a)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b)重点介绍本厂及本行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教训。

3.2.2.5教育方法

a)制定“各厂安全教育提纲”,统一教育内容,印发给每个新入厂职工;

b)利用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展览;

c)结合讲课,可放映有关安全方面的电影、电视等科教片;

d)有重点地观看生产车间或检修现场。

3.2.2.6时间安排(不少于24学时)

a)安全生产重要性、方针、政策:4学时;

b)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安全标准:4学时;

c)防毒知识及器材训练:4学时;

d)防火知识及器材训练:4学时;

e)播放安全科教片、参观展览、现场:4学时;

f)复习考试:4学时。

3.3二级安全教育

3.3.1教育内容

a)了解车间概况、车间生产史、生产特点及在全厂中的作用;

b)学习车间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

c)学习车间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

d)学习车间安全标准,介绍车间安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3.3.2教育方法

a)车间领导介绍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

b)车间工艺员介绍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

c)车间机械员介绍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

d)车间安全员介绍车间安全生产标准、经验与教训;

e)结合实际介绍参观车间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

3.3.3时间安排(不少于24学时)

a)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4学时;

b)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4学时;

c)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4学时;

d)车间安全标准:4学时;

e)参观现场:4学时;

f)复习考试:4学时。

3.4三级安全教育

a)了解岗位的生产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

b)了解岗位安全标准;

c)了解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使用方法;

d)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

3.4.2教育方法

a)由班长介绍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以及岗位过去发生的事故、教训和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

b)由岗位师傅介绍安全标准;

c)观看岗位设备及安全装置。

3.4.3时间安排(不少于8学时)

a)岗位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1学时;

b)岗位安全标准:2学时;

c)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安全装置:1学时;

d)岗位安全生产经验教训:1学时;

e)复习讨论:1学时;

f)考试(理论与实际):2学时。

3.5日常安全教育

3.5.1安全活动

3.5.1.1每周一班前或班后为安全活动时间,每月第一个周一为防火安全活动时间。

3.5.1.2安全活动时,各部门(单位)的领导要参加班组安全活

动。

3.5.1.3安全活动内容

a)有关安全标准和HSE基本知识的学习;

b)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灭火预案和化学事故救援预案;

c)安全防火部门根据上周安全形势临时安排的内容;

d)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

e)外单位的事故情况、原因、教训及本班组的有关安全事项。

3.5.1.4各部门(单位)不准占用周一安全活动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安全防火部门同意,在该周内另找时间活动。

3.5.1.5班组要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和考勤。

3.5.1.6部门(车间)的生产副主任或安全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安全活动记录,并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字(每月至少有一次车间生产副主任签字)写出评语。

3.5.1.7部门(车间)的防火安全活动,要按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3.5.1.8部门(车间)的生产副主任和安全员,要有安全讲话记录本,安全讲话每月不少于4次。

3.6班前安全讲话

3.6.1接班前,由当班班长对本班人员进行安全讲话。

3.6.2讲话主要内容

a)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b)上班安全生产经验、好人、好事;

c)本班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7临时工作前的安全教育

3.7.1临时性工作是指由部门(车间)临时安排的非本职工作(如化工参加植树、装运货物、支援其它车间劳动等)。

3.7.2临时工作必须由该工作的安排者带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7.3临时工作教育内容

a)针对临时工作的性质讲清安全要求;

b)工作任务及作业方法;

c)工作中应佩戴的护具;

d)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及预防方法。

3.8安全员例会

3.8.1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员例会,如安全员不能参加由生产主任代替。

3.8.2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防火部门主持召开。

3.8.3安全员例会内容。

a)传达上级安全文件;

b)总结上周(月或季)安全情况;

c)当前的安全形势;

d)布置下周(月或季)的安全工作;

e)搜集车间安全员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f)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g)学习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3.9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危险作业、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

3.9.1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及危险作业前,由安全防火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位进行安全教育。

3.9.2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由试用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a)安全技术规程(或安全使用说明书);

b)安全操作法;

c)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或处理;

d)安全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操作)。

3.10特殊工种教育

3.10.1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起重作业;

c)爆破作业;

d)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e)机动车辆驾驶;

f)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3.10.2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10.3培训方法

a)各厂自行培训;

b)由主管部门组织到外单位培训;

c)由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培训。

3.11二级单位职工、干部教育

3.11.1职工教育

3.11.1.1每年利用安全教育室对全厂职工进行一次安全轮训。

3.11.1.2安全防火部门要以讲课、电视(安全片)、展览、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对全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11.2干部教育

3.11.2.1厂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都要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组织部、党校统一培训)。

3.11.2.2安全防火部门举办安全学习班,对干部(中层干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1.2.3学习内容

a)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

b)劳动保护知识

c)安全技术知识

d)现代安全管理

e)HSE管理体系知识

3.12复工教育、调岗教育、现场教育

3.12.1复工教育

3.12.1.1工伤伤愈复工前,由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复工教育。

3.12.1.2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由本部门(车间)进行复工教育。3.12.1.3教育内容

3.12.1.4事故责任者教育内容

a)安全思想教育,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

b)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及厂有关安全标准;

c)学习与事故有关的安全技术预防措施;

d)由事故责任者写出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及对事故的认识。

e)学习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12.1.5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复工教育内容同二级、三级教育内容。

3.12.1.6复工教育结束要进行安全考试,如系事故责任者要将事故性质记在安全作业证上。

3.12.1.7事故责任者在复工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2.2调岗教育

3.12.2.1部门(单位)内部调岗由调入班组的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12.2.2各厂内职工调动由调入部门(单位)的生产副主任组织,由安全员按二级教育内容进行教育,再由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12.2.3凡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时,安全员要负责登记备案。

3.12.3现场教育

3.12.3.1凡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由各厂主管副厂长主持,由安全防火部门牵头召开事故现场会。

3.12.3.2参加事故现场会的人员:各单位主管生产的副主任、安全员和有关技职人员。

3.12.3.3教育形式和内容:事故单位领导或事故责任者说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参观事故现场。

3.12.4违章教育

3.12.4.1违反安全标准、规章、制度者均由本部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3.12.4.2违反安全标准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或未造成重大事故,但情节严重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3.12.4.3教育内容

a)由违章者写出违章经过,可能造成的恶果;

b)思想教育、刑法有关条款教育,见本规定的3.12.1.4条。3.12.4.4将违章内容记在安全作业证上,违章者在违章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3安全考试

3.13.1全公司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考试。

3.13.1.1工人和一般干部由所在部门(车间)组织考试。

3.13.1.2中层干部由厂安全防火部门组织考试。

3.13.1.3厂(处)级干部、总(副总)工程师、安全防火部门专职干部,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组织考试。

3.13.1.2安全考试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主考人签字盖章。3.13.1.3安全考试不及格者要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安排工作,否则追究部门(车间)的领导责任。

3.13.1.4新职工经一级安全教育后,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劳动工资部门分配工作单位。

3.14安全作业证

3.14.1安全作业证为具有上岗操作能力和安全知识的凭证。

3.14.2凡全民职工都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3.14.3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1非操作人员通过厂级安全教育及有关内容学习,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操作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2.1一般操作人员经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或者学徒期满,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所在车间、班组理论与实际两方面考试合格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2特种作业人员通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由劳动局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爆破作业人员由市公安局考核发证;厂外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市电业局考核发证。

3.14.4安全作业证的使用

3.14.4.1化工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放在岗位上备查。3.14.4.2其他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含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随时携带。

3.14.4.3安全作业证由个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须到本厂安全防火部门补办新证。

3.14.4.4安全作业证不准转借他人。

3.14.4.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如有丢失,需在江城日报声名作废。见报后,持该报到发证单位,按规定补发新证。

3.17.4.6领取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时,要向审批人员出示安全作业证。

篇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

4.影响程度;

5.整改措施;

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整改目标。

第四条组织管理

?在工程项目进场后,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

?1.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整改要求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事故隐患监控方法

第六条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

1.易燃、易爆场所;

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3.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4.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5.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6.有拥塌危险的场所;

7.噪声、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第七条管理实施

?1.凡列入“监控点”的场所统一说置标志牌,标明单位名称、监控要求、责任人、检查方法等内容。

?2.绘制“两图”,即绘制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监控”组织网络图和“监控点”分布图。在两图中标明监控点的分布、责任人等。

?3.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账,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资料台账存档。

4.搞好“四项管理”,即:“监控法”目标管理,“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5.制订应急预案: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制订应急预;预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救灾技术方案、救灾措施、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救护、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八条工作程序

1.?召开专门会议,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6.制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严密监控,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

第十条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查清原因,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第十一条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隐患,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第十二条对存在的重大隐患,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止生产运行,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五章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章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处理方案及计划;

?⑥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事故的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④提出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试生产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司试车安全措施以及各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督促隐患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杜绝事故发生,保证人员安全和按时试车成功,特制订本规定。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多晶硅项目的试生产,如公司现行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发生冲突,执行本制度。

1.4?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1.5?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6?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2术语和定义

2.1?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设备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2?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3?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2.4?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2.5?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2.6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试车进度的,且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2.7主要安全隐患: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及试车进度的,且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2.8重大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大或处理难度大,不及时处理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试车进度的,需要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2.9“五定”:定隐患、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定复查人。

2.10“四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向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向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向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推向上级部门。

2.11“六不开车”:不具备条件不开车,程序不明不开车,指挥不在现场不开车,出了问题没有检查清楚不开车,存在问题没有解决不开车,违章指挥不开车。

3?职?责

3.1?公司各部门、车间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负主要责任。

3.2?各部门、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3?各部门、车间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3.4参加试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试生产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3.5?锅炉与压力容器、气瓶、液化气体槽车、起重机械等的安全检查,由供销部、安全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负责;防雷、防静电由供销部、电气车间、生产技术部负责;防冻保温、工艺安全等检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化学危险品装卸、储运安全、防火防爆等安全检查由生产技术部、安全部、保卫部、供销部、电气车间、仪表车间负责;防洪防汛、基建安全等的安全检查由工程部负责;岗位操作人员作业证、上岗证、特种作业证等的安全检查由人劳部、安全部、生产技术部、供销部负责;厂内人员“三违”现象、安全作业票证等由所有部门及车间检查人员负责。

3.6?公司安全部负监督检查责任,有对公司各车间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考核的权利,对各业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各项要求

4.1?试生产阶段安全要求

4.1.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

①.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②.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③.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④.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⑤.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⑥.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4.1.2?单机试车安全要求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①.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②.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4.1.3?联动试车安全要求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①.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②.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③.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④.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4.1.4?投料试车安全要求

①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②.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下发实施,并已经组织学习;

③.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④.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⑤.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⑥.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⑦.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⑧.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⑨.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⑩.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4.2?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4.2.1?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4.2.2?安全检查必须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检、专检、和综合大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4.2.3?特殊安全检查、日常检查,都应有详细记录。

4.2.4?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在检查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对情节严重者,有权下令停止工作,对违章施工、检修者,有权下令停工。

4.2.5?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必须发出隐患“五定”通知书责令整改,整改结束后责任单位书面反馈整改结果,期限内不能整改的要有说明及应对措施,检查人要跟踪安全隐患的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并填写《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单》。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随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装置、设备、设施,检查人有权要求立即停机,要求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通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

4.2.6?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整改率必须达100%;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必须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责任单位接到隐患通知后要按照“四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4.2.7?公司每位员工均有向本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隐患的权利和义务。

4.3?检查内容、方式、频率及隐患数量要求

4.3.1?日常性安全检查:

①.生产车间(氯氢车间、合成精馏车间、氢化还原车间、动力车间、电气车间、整理车间)每天要由车间主任组织一次“四位一体”(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的安全检查。

②.岗位工人按照巡检制度进行日常性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向班组、工段及车间报告。

③.车间要对查出的隐患协调督促整改。并对所查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在当天下午5时前将所查隐患以及遗留隐患整改情况报安全部。各生产车间每天所查出的有效安全隐患不得低于3条。

4.3.2?专业安全检查

特殊安全检查指的是生产装置在停、开车前是否具备试车条件的检查。相关业务部门或车间(安全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工程部、供销部、电气车间、仪表车间)必须加强检查力度,组织人员对本业务范围内进行至少每周两次的专业检查,并在每周三将检查隐患及遗留整改情况报给安全部。各业务部门或车间每周所查出的有效安全隐患不得低于10条。

4.3.3开车条件列项检查

开车前列项检查指为了充分的检查开车条件是否具备,对所需要的开车条件列出明细,之后进行逐项的检查。开车前列项检查可分为基础管理类(人员培训取证、试车方案审核学习、安全作业票证等基础管理类)、工艺技术类、工程设备类、安全设施类、防火防爆类及应急避险类等。开车之前由施工单位、供货厂家、责任车间对开车应具备的条件共同分类列项,之后由责任车间组织按照列项进行逐项检查落实,之后由责任车间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基础管理类由人劳部、生产技术部、安全部组织审核,工艺技术类条件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审核,工程设备类由工程部及供销部组织审核,安全设施类由安全部及供销部组织审核,防火防爆类由保卫部组织审核,应急避险类由生产技术部、保卫部、安全部共同组织审核。所有列项条件经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试车,否则不许试车。

列项检查必须在装置试车前一周完成,列项检查所列项目要求齐全,不得有遗漏项,检查要有检查人签字,所有检查结束后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设备厂家现场负责人及责任车间负责人签字认可,部门会审后由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列项检查表由车间负责保存,并将复印件送安全部存档。

4.3.4安全部在收到审核完成的列项检查表后,必须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试车装置及现场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对责任部门或车间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车间负责协调、落实整改。

5?作业方案的制定审核

5.1所有试车及工艺管道、仪表、电力线路等的检测试验都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作业方案要有危险因素分析,作业过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

5.2所有作业方案由责任单位负责制定,作业前必须制定好方案,并及时送安全部审核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部在接到作业方案后在三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之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5.3要求主体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参与作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作业方案,每位参加作业人员要熟知作业过程、作业危险因素、安全作业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监督管理部门要熟知现场作业环境及安全监护监督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6?考?核

6.1?安全检查不配合或拒不参加检查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

6.2?组织安全检查次数未达本规定要求次数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

6.3?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发现隐患隐瞒不报或虚报隐患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

6.4?安全检查中所查隐患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安全部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100元罚款。

6.5?每天上报到安全部隐患数量未达本规定要求数量的生产车间,对责任车间处100元罚款。

6.6?每周上报安全部到隐患数量未达本规定要求数量的业务部门或车间,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100元罚款。

6.7?重大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罚款;主要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罚款;一般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2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罚款;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且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以及责任人加倍处罚。

6.8列项检查所列项目缺项考核责任部门或车间200元/项。

6.9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作业方案未列入安全注意项目、作业方案未受审核通过而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责任人500元,未组织人员学习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作业人员不熟悉作业方案,考核责任人100元,3人以上(包括3人)不熟知作业方案人员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方案作业,不按照方案作业者考核责任人200元,责任部门500元。

6.10实行隐患积分制,一般安全隐患积1分,主要安全隐患积5分,重大安全隐患积10-100分,积分总数作为年终单位和个人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评先的重要依据。安全部负责对部门、车间、个人积分进行统计、汇总、考核。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某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规定。二、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000000公司各部门,主要用于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包括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种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安全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定义与分级分类(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的缺失。(二)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设备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须全部或部分停机、切除系统,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轻伤、设备损坏,且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四)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同时纳入本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五)事故隐患分类:人身行为类、设备设施类、安全管理类、作业环境类五、组织领导(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成员:各部门主任(副主任)(二)工作小组组长:安全生产部主任副组长:安全生产部副主任成员:安全生产部专工六、职责分工(一)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分类管理、全员参与的要求”建立由公司、部门(专业)、班组(值)及外委部门组成的三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二)公司主要领导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所在的部门专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并由专业所在的部门归口管理。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责任,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三)具体职责1、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2、安全生产部职责(1)负责年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2)负责制定重大隐患及各生产部门不能自行完成的隐患项目治理计划,负责落实治理责任人、资金、期限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应急专项预案。(3)负责制定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隐患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及界定工作。(4)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加以考虑,在安排机组大修、技术改造项目时,要优先安排安全隐患的治理。(5)负责组织各种季节性及专项安全检查,包括迎峰度夏、防洪防汛、防寒防冻安全检查等。(6)同时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3、人力资源部职责统筹安排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4、财务部统筹安排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资金,全面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投入。5、风电场职责(1)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部门、专业、班组、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2)负责本部门安全隐患的自查、治理工作,对不能自行完成的项目报生产技术部安排治理。(3)组织完成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中涉及本部门的整改工作,安全隐患的整改过程中要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确保整改项目的安全并高质量完成,对暂不能处理的要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或应急专项预案。按规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评价、总结。七、管理内容和程序(一)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行日常排查治理与定期排查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1、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设备的巡回检查、定期试验和设备缺陷管理进行,由部门各级人员负责排查、识别事故隐患并组织治理,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2、定期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检查、春检、秋检每周检查等专项安全检查进行,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专项活动的一部分内容统筹策划、组织进行排查治理。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3、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定期排查治理时间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发电生产季节性特点,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分为六个阶段性的“专项安全检查”和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检查,即春季安全检查、秋季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活动、迎峰度夏安全检查、防洪防汛检查、防寒防冻安全检查和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国庆长假节前检查。时间安排如下:春季安全检查:3月;迎峰度夏安全检查:5月至6月;防洪防汛检查:3月至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秋季安全检查:9月防寒防冻安全检查:10月至11月;节前安全检查:节前一周;(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即“通用检查内容”和“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内容”。1、通用检查内容(1)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级安全控制指标的落实及业绩考核情况;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3)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及安全投入情况;4)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及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情况。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对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的检查、排查情况,重大隐患的管理治理情况;6)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申报登记、辨识分级、检测评估情况和防范应急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2)安全技术培训情况1)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2)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3)对新员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实习生等)的岗前培训和班组、部门、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情况。(3)安全投入情况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1)在成本中专项列支安全费用情况;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情况;3)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情况。(4)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和对承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情况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建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安全职责的情况;2)建立严格的现场组织管理、作业管理和执行相关安全工作规程的情况;3)建立和执行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的情况。(5)应急管理情况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结合实际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情况;2)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情况;3)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情况;4)发生事故时或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实施情况等。(6)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情况1)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漏报和谎报瞒报行为及查处情况;2)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调查权限范围内的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3)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的情况。(7)安全管理和安全思想方面检查的内容1)查领导。采取领导自查和群众查,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检查职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到位。2)查管理、查制度。组织职工按照工种、岗位对照有关规程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危险工种、岗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网是否建立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三同时”、“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否得以执行等。3)查现场、查隐患。深入现场,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操作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及操作规程;检查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4)查纪律。用自查和领导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有无违反调度纪律、劳动纪律、值班纪律的现象。重点放在: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监护制;登高作业系安全带、戴安全帽;停电作业验电和挂接地线等方面。5)查措施。检查各项工作安全措施是否严格落实。6)查思想、查教育。检查各级人员的安全思想是否到位,安全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是否满足生产实际的需求。(8)防止人身伤害方面检查的重点1)检查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存在隐患;2)检查电气设备的遮栏及标志;3)检查常用电气安全用具、起重机及起重器具、电焊用具、登高梯具等是否完好和按照规定进行试验;4)检查转动机械的防护装置是否完善;5)检查楼梯、栏杆、平台、步道及地沟孔洞盖板是否坚固完整,厂房照明是否齐全充足;6)检查防尘、防毒、防爆及环保设施是否符合要求;2、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内容(1)春季安全检查1)依照有关规程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制春检项目计划,合理安排停电检查、检修情况;2)春季电气预防性试验情况;3)预防雷害事故、接地网事故、防污闪事故措施落实情况;4)各类分电箱、端子箱、控制箱、机构箱防雨、防潮措施落实情况;5)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投用情况,各项反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6)重点防火区城消防设施(含电缆)是否齐全,能否正常工作,器材是否在使用期内。7)设备维护、消缺记录等。装置投入率及试验情况(记录报告)。装置与五防接口情况。8)风电机组塔筒、螺栓、叶片、基础、发电机、齿轮箱、主轴部件等运行正常,参数正常;检修计划和项目的落实情况;定期维护情况。(2)迎峰度夏安全检查1)各发变电主设备的检修质量及设备缺陷消除情况;2)电气一次设备测温设施配置,主要设备温度实测记录;3)迎峰度夏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制定,并按计划开展演练;4)执行调度命令、运行管理及值班纪律情况;5)相关物资的储备情况。(3)防洪防汛检查1)生产区域内排水、排污设施情况;2)防洪防汛规章制度、防洪防汛措施的制订与落实情况;3)防洪防汛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制定,并按计划开展演练;4)防汛物资与后勤保障情况。(4)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1)活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情况能否结合当前安全工作形势做到达到提升全员安全意识的目的,是否有操作性;2)活动的组织、宣传、实施情况;3)安全生产月活动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是否做出认真总结。(5)秋季安全检查1)春季安全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设备在迎峰度夏后的检查、维护及其缺陷消除情况。2)对室外变电设施的全面检查,设备度冬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升压站的线路、开关、刀闸、瓷瓶、设备外绝缘和接地网检查情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二次系统的检验和检查情况。3)风电机组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标准;4)防火灾、防小动物、防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等方面的检查及措施落实情况;5)对采暖供热与防寒防冻设施的消缺情况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6)防寒防冻安全检查1)生产场所门窗封闭情况,屋外各种生活水、消防水防冻措施落实情况;2)升压站屋外开关设备操作机构防冻措施落实情况;3)排查现场交通安全情况;4)排查风电机组的防寒防冻情况;5)防寒防冻物资的准备和劳保用品的发放。(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程序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按照排查、登记、评估、监控、整治、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工作流程图);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能够自行整改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治理,对不能自行完成的或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生产部。经安全生产评估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3、各部门在每次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报安全生产部。4、上述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安全生产部共同汇总、编制,报安全隐患排查领导组批准、下发《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整改计划表》,并监督执行。5、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6、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如实记录隐患发现、整改、防范等情况。7、对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要从源头抓起,从可研、设计、制造、建设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着手,将安全隐患消灭于未然。(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各部门、风电场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隐患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由安全生产部进行统计分析,确认级别后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安监部门。八、考核(一)对发现和消除一般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1、排查发现及治理一般安全隐患,由部门奖励。2、排查发现及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奖励。(二)在年度内,对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经核实后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三)凡不能按隐患治理计划要求完成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无防范措施,公司将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考核,并再次责令整改,到期仍未完成者,加倍处罚,直至完成为止。(四)如整改项目牵涉到两个及以上部门,哪个部门耽误整改项目计划的完成,处罚哪个部门及责任人。九、附则(一)本规定由000000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二)公司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5: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物资分公司南华交通设施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操作工、临时工等全部工作人员,同时适用于来公司参观、访问、考察、学习等临时进入车间的人员。

第二条未经分公司领导批准,车间内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进入。

第三条车间管理人员及操作工必须通过岗前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车间上岗。

第四条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女工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披头散发、穿裙子或高跟鞋进入车间;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应始终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第五条车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员不得在车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使用电焊机等设备时,须经车间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车间内严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条车间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间的人员应保持安全警惕性,注意避让车间内机动设备,禁止在车间内打闹、说笑、看书、听音乐、奔跑等,谨慎走路、专心工作。

第七条车间内需设置必要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具;消防器具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检查和定期清洁,保证消防器具完好无损;消防器具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挪移,并应随时保证车间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八条车间内所有原料、成品或其他物品不得堆放在配电柜、控制柜、电缆等供电设施附近(物品应距离供电设施至少1.5米);除铭牌等标识外,各种供电设施上不得摆放、悬挂其他任何物品;应保证供电设施干燥、通风、散热良好,防止发生用电事故。

第九条车间内一切电气设备均属公司的重要资产,物资分公司每一位员工均负有关心、爱护公司资产之责任,车间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设备保养、检查、维修等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十条车间内一切电器设备仅限于本公司具有上岗证的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段使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任何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本公司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严禁用湿手操作电源开关按钮,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严禁野蛮操作,严防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

第十二条工作时必须保持集中精力,注意防止衣服、手或身体其他部位靠近正在运转的设备或设备部件(如运转中的捏合机转子、螺杆、切粒机切刀、破碎机刀片、鼓风机叶片、皮带轮、齿轮、链条等),防止工作时摔倒或卷进运转的设备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维护保养设备时,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严禁用水直接冲洗电气设备或用湿抹布擦拭电气设备,以防发生短路触电事故;未经许可,严禁用丙酮、甲苯、汽油等化学品擦拭设备。

第十四条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及时设置故障警示牌等),并立即报请车间维修人员维修。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严禁私自修理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常用工具应按领用制度领用,并由专人负责使用,爱护工具、合理使用工具、科学保管工具是每一个员工的基本职责。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质安部制定和修订,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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