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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码头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3?术语

3.1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主要职责

4.1安全保障科对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依照本规定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各部门条线对所管辖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各部门条线负责人每月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研究会,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布置好下个月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4.2码头相关部门对所管辖条线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整改负责,按照各自领域的技术标准开展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工作。

4.3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或公开电子信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以及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有责任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4.4码头各相关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各承包、承租单位必须到上级部门公司安环处(或各总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码头必须树立业主意识,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安全隐患自查程序

码头开展的全面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班组自查后应按职责落实整改,并及时汇总逐级上报。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组织部署本单位检查计划并参加所在单位的检查活动。

5.2隐患自查报告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立即电话报告公司安环处,并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安环处;

每月的10日、20日将汇总的一般事故隐患书面报告公司安环处,同时须书面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条线负责人隐患排查的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环处。集团公司安环处在每月25日之前将集团公司隐患自查情况上报南丰镇安监办。

5.3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5.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生产组织和生产管理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标准、法规的地方,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交叉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是否落实了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5.3.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5.3.3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或停用。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接地(接零)是否符合标准。消防重点部位是否得到有效的监控。

5.3.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特种设备是否持证运行;起重工具,应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吊索具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5.3.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情况;生产现场的危险区域和危险部位,是否按标准要求设置安全警告牌、标志牌,警告牌、标志牌是否保持完好。

5.3.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事故隐患是否得到整改落实。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分析,事故的隐患和整改措施是否得到有效的落实。

5.3.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现场检查作业人员对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注意事项是否了解和掌握。

5.3.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准备和响应是否有效,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得到持续改进和完善。

5.3.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生产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搭建和影响安全生产的设施。

5.3.10道路及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消防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5.3.11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3.12设备、设施、器具、工具是否存在缺陷,防护是否完好,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隐患;周期性管理的设备、器具、工具是否校验、是否存在超期使用的现象;护栏、平台、斜梯、直梯、安全通道、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工艺布局、生产工艺、防护用品等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3.13员工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业环境中是否存在粉尘、噪声等危险有害因素,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否得到有效的落实。

5.3.14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排查,查员工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的“三违”行为。包括:员工上班前劳保用品的穿戴是否整齐,在班前和班中不准喝酒,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时精力是否集中,没有串岗、离岗、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行为。

5.3.15建筑和道路施工企业按照本专业、本行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5.3.16各单位所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状况是否存在隐患。厂内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占用道路或路面施工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路面两端设安全遮拦,悬挂禁行标志;夜间必须挂红灯。通行道路必须保持整洁畅通。厂内运输车辆是否在规定的车速内行驶等。

5.3.17其他。

5.4?隐患整治

5.4.1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整改和落实。“三定“是指在事故隐患的整改方面要做到“定人、定责、定完成期限”;“四不推”是指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小组能够落实整改的,不推向班;班能够落实整改的,不推向分厂;分厂能够落实整改的,不推向公司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能够落实整改的,不推向公司”

5.4.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码头的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监督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和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5.3对一时难于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采取相应的监控手段,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岗位员工和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篇2:公司总会计师安全责任

1、根据公司的章程,统筹落实安全生产材料、设备、技术经费。

2、按财务制度对审定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定各类用途的需要并进行统一资金调度。

3、设立专项资金课目,随时调查、监督使用安全经费的情况,杜绝各类占用经费的现象。

4、年终进行安全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总结。

5、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安全经费使用情况,以利于领导正确决策。

篇3: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1、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各类劳动合同,应有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a、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依法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及相关的经济效益。

b、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熟知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知并掌握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三违”,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

2、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出现违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

3、企业应组建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应开展工作。

4、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条款的执行情况;负责听取职工的相关意见和反映,接受咨询并解答和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5、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关领导、单位或职工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时,应如实提供。需占用时间时,应准许,并予以安排。

6、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职工及相关单位或职工提出整改意见,对方应积极进行整改,如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提请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再议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裁决。

7、劳动安全监督委员会应支持企业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安全文明生产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表现突出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支持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进行惩处,以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8、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至少每半年活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监委会成员进行检查与处理。

篇4:安全标志警示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提醒劳动者注意安全,在本标段各作业场所使用安全标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标段生产现场、生活和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安的使用管理、控制。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日常管理。

2、物设备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入库、发放实施管理。

3、仓库保管员负责对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进行标识。

4、各岗位负责安全标志使用的日常维护管理。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

1、安全色的分类和用途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目的是使用人们能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红色:含义?禁止,停止。

用途?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红色也表示防火。

黄色:含义?警告,注意。

用途?警告标志,警戒标志,机械传动部位等。

蓝色: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用途?指令标志等。

绿色:含义?标示,安全状态,通行。

用途?标示标志,安全通道,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

2、对比色的分类和使用

⑴对比色规定为黑白两色

①红色、蓝色、绿色可与白色作为对比显示,黄色与黑色对比显示。

②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白色既可以用作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作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③红色和白色、黄色和黑色的间隔条纹是两种比较醒目的标志,用于:

红色和白色条纹——用于道路上的防护栏杆等,表示禁止超过;

黄色和黑色条纹——用于防护栏杆等应予以特别注意的危险点。

3、安全标志

⑴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所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可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

⑵安全标志的作用,主要在于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但不能替代安全操作规程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4、安全标志的类别和使用范围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等四类。

⑴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动,一般以白色为底色,黑色为图形色,红色为标志符号(圆圈加斜杠)及文字色,常用的如:禁止启动、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通行、禁止攀登、修理时禁止合闸等。

⑵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一般以黄色为底色,黑色为图形、警告符号(三角形等)及文字颜色,常用的如:当心火灾、当心触电、注意安全、当心中毒、当心吊物、当心机械伤人、当心滑跌等。

⑶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一般以蓝色为底色,以白色为图形颜色,如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护耳器,必须系安全带等。

⑷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一般以绿色为底色,白色为图形及文字颜色,其中包括消防的提示,以红色为底色,白色做图形与文字颜色。

5、其他与安全有关的色标

⑴压力容器的色标使用规定

氢气瓶:深绿色红字;

氧气瓶:天蓝色黑字;

氮气瓶:黑色黄字;

乙炔瓶:白色红字;

煤气瓶:灰色红字。

⑵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规定

以绿色表示水管,绿色加红色色环表示消防水管,白色或铝色表示蒸汽管,浅蓝色表示压缩空气管,棕色表示易燃液体管道,紫色表示酸液或碱液管道等。

⑶供电汇流条色标规定

变电所的母线汇流条,单间配电箱的汇流条等都漆有色标:以黄色表示A相母线,绿色表示B相母线,红色表示C相母线,黄绿色表示地线。

五、安全标志设置

1、生产区:

‘管道龙门道路限高’、‘用电工作禁止合闸’、‘防爆防火区禁止入内’、‘腐蚀化学品区禁止入内’、‘危险化学品区禁止入内’、‘小心触电’、‘道路限速’、‘危险化学品警示牌’、‘消防设施和设备警示’、‘当心滑跌’、‘必须戴防尘、防毒口罩’、‘当心爆炸’、‘当心机械伤人’、‘注意安全’、‘当心触电’、‘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小心烫伤’、‘当心坠落’等标志。

2、办公区:

⑴厂区大门警示标志:‘禁止烟火’、‘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警戒线’、‘车辆限速’等。

⑵办公和生活区警示标志:‘当心滑跌’、‘注意安全’、‘当心触电’、‘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和设备警示’等。

3、库房及库区

⑴库区大门警示标志:‘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出示证件’、‘接受检查’、‘仓库重地禁止入内’等。

⑵库房内警示标志:‘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当心有电’、‘消防设施和设备警示’等。

?六、工作程序

1、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因此,在本标段施工区域内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

2、各部门、作业队应根据各自负责的工作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报安全技术科备案,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报供应科进行采购。

3、供应科在选购和制作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4、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安全技术负责人要根据现场的实际安全性质和因素有针对性的,合理布置。

5、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和生产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使到达现场人员能够注意到,并了解其内容。

6、安全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7、标段内所有安全标志,未经安全技术科批准,不得随意挪动、擅自拆除和变动。

8、各岗位负责区域中的安全标志,要派专人管理,对故意损坏和偷窃标志者,按公司及项目部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9、安全技术科对全公司区域内安全标志每月检查一次;各车间(车间)对分管区域内安全标志每月检查一次;各岗位对负责区域内安全标志每天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七、附则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篇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保障分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4?总则

4.1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4.2事故隐患管理实行事故隐患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4.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隐患排查

5.1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组织整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5.1.1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2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各单位自查、分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分公司下属各单位每年至少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二次,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5.3各单位组织集中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评估、论证和登记、建档。督促存在事故隐患的基层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5.4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要成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和妥善治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4.1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5.4.2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救援预案,并上报分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备案;

5.4.3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5.4.4进行安全教育,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5.4.5负责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4.6组织调配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疏散演习,保证抢险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提高人员的自救能力。

5.5分公司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下属单位承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6分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各下属单位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5.7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分公司应当责令事故隐患单位从危险区域撤离工作人员,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隐患评估与报告

6.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

6.1.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或死亡与中毒(重伤)2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2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不含3人);或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10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3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造成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5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4其他为一般事故隐患。

6.2分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管理、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随时发现和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及险情报告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一经发现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业整改。

6.2.1分公司员工有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分公司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

6.3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6.3.2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6.3.3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6.3.4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3.5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6.4分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6.4.1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6.4.2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6.4.3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6.4.4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6.4.5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6.5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报分公司安委会确认及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隐患及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评估,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及备案。

6.6事故隐患评估确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6.6.1根据调查报告,负有评估确认职责的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经初步审查,应当将事故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6.6.2负责事故隐患评估确认的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并进行事故隐患现场核查,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认事故隐患。

6.6.3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确认事故隐患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6.6.4经确认为事故隐患的,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重大事故以上隐患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上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6.6.5事故隐患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6.7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在研究确认事故隐患时,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当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6.8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各单位要编写书面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6.8.1事故隐患类别;

6.8.2事故隐患等级;

6.8.3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6.8.4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6.8.5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6.8.6整改资金及来源;

6.8.7其他保障措施。

7隐患整改

7.1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7.2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下属各单位组织实施,分公司安委会备案,分公司有关部门督察;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7.3各事故隐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事先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7.4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4.1事故隐患类别;

7.4.2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7.4.3整改内容、措施和目标;

7.4.4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4.5实施整改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7.4.6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措施;

7.4.7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

7.4.8其他与隐患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和说明。

7.5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7.5.1对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整改渠道。

7.6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各事故单位在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及时报分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7分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7.7.1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7.2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7.7.3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7.7.4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8奖励与处罚

8.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列入分公司及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8.2?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人员,分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3事故隐患单位的员工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隐患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4?分公司本部及下属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公司安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8.4.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督和管理制度;

8.4.2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8.4.3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8.4.4对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

8.4.5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8.4.6对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或逾期未改致使安全事故发生。

8.5对分公司下属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致使其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附则

9.1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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