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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工地消防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和消防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深圳市关于施工防火安全有关规定。

二、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工地的防火领导工作”,月、季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

三、建立、健全各级义务消防队,同时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常识、消防器材的使用及性能、补救火灾的一般常识,提高义务消防人员的业务素质,经常对现场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安全教育。

四、施工现场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消火栓设有明显标志,消火栓附近严禁堆放施工杂物,定期进行检查,工地、三类临时消火栓要保持足够的消防用水。

五、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使用明火。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经工地公安派出所批准,有预防措施,专人负责,发给用火证,方准作业。

六、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将附近的易燃物清理干净,做好防护后进行作业,垂直作业时用石棉瓦、铁板等不燃物遮挡,防止焊接火花飞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现场用的九夹板、竹芭在周转存放时必须堆码整齐,垛与垛之间要有防火间距,不得乱堆乱放。

八、现场木工作业产生的刨花、锯沫要及时清理装袋运走,损坏的九夹板、木方、竹杆及废弃草袋要运存在指定的地点及时运走,不得乱堆乱放。

九、现场配置的消防器材要保证其性能良好,不准损坏,挪做它用,确保方便使用,存放整齐。

篇2: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奖励惩罚规定

一、奖励规定

对以下在消防工作中满足下列条款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二、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篇3:施工工地消防保卫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确保防火技术措施和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由公司任命施工项目现场安全防火责任。

4、建立现场防火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全面检验,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每月现场防火责任人带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公司每季度抽查。设立治安防火、现场人员花名册等资料或档案。

7、认真做好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完毕做好检查,确保清除火种。

8、认真落实整改消防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存在问题,并跟踪复查整改情况。

9、每半年组织一次义务消防队培训、演练。

10、施工现场要设立防火宣传栏和张贴防火标语,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11、各级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2、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氧气、油漆、溶剂、柴油、煤气等应分类存放,设置合理的防火距离和隔离措施,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和严禁烟火,配置充足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牌。

13、易燃易爆物品现场存放量不准超过三天的使用量,必须设专人看管,分开存放,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篇4: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工地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创安计划中的消防安全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定消防器材“三定”制度,即定点存放、定人负责、定期保养维修,保持性能良好,完整好用。

1、定点存放: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并把消防器材摆设的位置、品名、设备绘成平面图,不准随便移动挪作它用。

2、定人管理:对新上岗的工人(包括固定、临时、季节性工人以及其他人员)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的后,方准上岗作业,专职消防队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要一律驻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职守。要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并在各器材显眼处张贴管理者名字。

3、定期保养:灭火剂每半年抽检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器材的进出口,每年做一次压差测定;空气泡沫混和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化学泡沫室和空气泡沫器的空气滤网,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各种泡沫枪,钢管、升降架等,每季时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暴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冻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一至二年进行一次简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消防器材设备应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做到取之方便:

(二)消防器材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对于擅自将器材挪作他用的人,必须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三)消防泵每月应试机二到三次,检查各种零件是否灵敏有效、完好、保证随时处于战备状态;

(四)泡沫灭火机应每年检测换药一次,干粉等其他灭火机每年检查一次,每三年检测一次,若有损坏应及时更换加药;

(五)岗位职工在作业中动用了消防器材或发生火灾动用了消防器材应及时补充添药,使之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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