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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所谓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安全生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主体规定一定准入规则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为保障安全生产,国家规定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设备才允许安装使用。实行市场准入,是促进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的一项积极举措。

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具体制度。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有关人员,企业的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工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则缴纳保险费;⑧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⑩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⑩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决策和领导。

第二条?项目部各部门正职、各单位(工区)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级监督检查(即: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班组),一级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体制。

第四条凡参加项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单位均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五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环保部既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职能。

1、负责制定实施施工安全有关的管理性文件。

2、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等活动,负责月、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总结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的监督。

4、执行劳动保护有关条例。

5、负责工程安全施工的资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编制安全简报。

6、参加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7、组织安全岗位培训。

8、接受和组织实施同监理、业主和地方部门及集团公司的对口业务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交通、消防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0、组织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负责火工材料的运作、监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库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库后全程监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时退库、防止遗失,组织协调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安全职责

1、在进行组织施工设计时应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2、负责进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审查与审批工作。

3、参加安全大检查。

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系、处理好进度与安全的关系。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2、搞好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

3、负责防汛部署、检查、指挥等工作。

4、参加安全大检查。

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计划合同部安全职责

1、组织审定施工队伍安全资质,严把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关。

2、编制月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机电物资部安全职责

1、参与安全大检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时核发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和安全奖励费用,并负责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3、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检查。

4、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5、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各施工工区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每年初和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人员。

5、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项目部报送安全月报。

8、参加安全大检查。

第二章?责任追究

项目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十二条?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业主、监理、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的,每超一个月,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加罚。

第十六条?一次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设备损坏的,采取并罚。

第十七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冒险施工作业的,除令其停产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对单位一次性经济处罚外,对其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也要处以经济罚款,处罚标准按责任书签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起底1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1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起底10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10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赔款。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款外,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施工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对同一事故的处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两个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负60—90%;次要责任负10—40%;同等责任各负50%)处以赔款(单位赔款为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个人赔款按按第十九条第1项执行)和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力,在一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按第十八条相应款项,对责任单位和单位主管领导加倍处罚。凡属习惯性违章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均按应罚金额的150—200%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不经严格资质审查,私招乱雇外来特殊作业工种人员者,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因私招乱雇人员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十八条规定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经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发现,指出后仍然不改的,第一次罚款50—150元,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倍处罚,并勒令其单位让其停工参加安全培训学习。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安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勒令退场。

第二十五条?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刁难,阻扰、打击报复,妨碍安全监察的,可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并勒令其退场,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规定所处罚的金额,皆由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赔偿外,还将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事故。

2、非本单位责任的有关事故。

3、确已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情况特殊确属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不能解决,致使尘、毒、噪音等有害物质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篇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没有规章制度就没有准绳,无章可循,就容易出问题。

一个企业都有它的机构设置,都应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本企业的情况及需要建立、健全了各项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实行,使企业的管理井井有条。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以公司经理为首的各级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2、以工会领导的发挥工会组织“教育、协助、监督”职能的群众监督保证体系。

3、以公司技术经理,公司质安科为首的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计划保证体系。

4、以工程队直接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安全检查保证体系。

5、以班组长底层对施工职工直接进行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安全教育及培训

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首先在公司经理杨中芬的主持下,对全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着重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三个方面的教育。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

通过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认识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理论上认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好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增强关心别人、保护自己的人生观。通过学习,同样提高了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

通过思想方面的教育,使广大职工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反对违章指挥作业,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事故。

2、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主要是要求全体职工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每年按规定学时进行安全培训。了解在施工生产中流中程方法,施工生产(中)现场的危险区域及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同时了解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动力照明、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安全知识,了解在施工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消防制度及灭火器材应用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知识等。

3、安全技能教育

安全技术教育就是结合本工种专业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术知识教育。每个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工种、本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能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其中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国家规定建筑登高架设、起重、焊接、电气、爆破、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法制教育

本公司的广大干部职工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纪律制度,做到言行一致,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施工、违章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5、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新到本单位的工人必须通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知识教育,临时工、学徒工、农民工及实习和代培人员都必须接受本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

6、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

本单位对特殊作业人员,按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标准对特殊工种进行管理,严格把关,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篇4: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规范日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和强化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日常安全生产考核的管理内容、方法和有关奖惩标准。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任者的奖励和惩罚管理。

2、职责

企策部负责对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任者的奖励和惩罚处理的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⑴、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表扬、奖励。

a)在安全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的。

b)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c)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创新的。

d)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实践成效显著的。

e)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及安全管理、创新、建议等方面的先进个人可给予50-2000元的奖励。

⑵、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a)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b)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的。

c)随意拆毁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的。

d)对事故隐患不整改、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e)不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生产现场)。

f)合同(协议)中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责任手续的。

g)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的。

h)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i)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事故的。

j)有意制造环境污染事故的(如乱排超标污水、制造尘毒、噪声等)。

k)凡属上述条款之一,给予部门100-5000元经济处罚,给予个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⑶、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由安技处提交公司“安委会”加重处罚。

a)领导违章指挥的,发现一次免其当月奖金并参加培训二周。

b)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对违章指挥的领导给予免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c)月度内部门出现操作者违章三人次的,公司通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并免当月奖金,超过5人次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挂职一个月。

d)出现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罚款500元。

e)部门出现一起重伤责任事故:主管领导挂职三个月,安全员免奖1个月。

f)部门一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重伤责任事故的,对其主管领导给予挂职6个月或免职处分。

g)操作者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下岗培训三个月。

h)操作者发生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违章者待岗半年。

i)操作者发生一起重伤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待岗1-2年。

⑷、对违章单位和个人,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⑸、部门和个人应从确定罚款之日起向企策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每天加罚10%。

⑹、罚款统一由企策部管理,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4、相关程序、文件

外单位进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外单位进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鉴于目前外单位来厂施工人员较多,管理难度较大,为确保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隐患,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对有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A1各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遵守股份公司的所有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服从我公司主管部门、施工所在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挥。与所在车间搞好配合作业,不得私自改变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不能无故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

A2每个施工单位,必须有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危险作业场所要做出明显的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A3施工现场的停、送电必须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公司主管地段的电工进行。施工单位不能自行在我公司主电源线上接线和拉闸停电。断电检修必须挂相应的警示标志,严禁带电冒险作业。

A4施工动火时必须到企策部办理动火手续,准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持动火证动火。动火证一次一开,过期作废。

A5现场施工的电工、电焊工、司机、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A6现场需接临时线的,必须到制造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并按照规定挂牌安装、定期拆除。临时电源必须有总开关,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保护用熔断器必须与设备负荷匹配。

A7对以上1-6条规定,发现违章一次罚款200-1000元。对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另行从重处罚。

A8进入车间必须戴安全帽,不允许穿拖鞋、短裤,不允许光背上岗。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A9进入公司内部严禁吸烟。违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A10以上规定由安技处监督执行,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企策部有权令其停工整顿,严重者驱逐出厂。

篇5: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规范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四条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公司生产保证和监督体系。

4.亲自批阅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负责及时协调和处理好各副总经理及其所管业务部门之间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5.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领导本公司安技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他们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听取安技部门的工作汇报。

6.决定或审批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及奖惩办法。

7.每年至少四次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掌握本公司内的安全情况,特别是涉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或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解决。

8.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亲自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9.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并负责组织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健全生产指挥系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应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管理和监察手段,经常听取安技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技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积极性。

5.审批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费用的有效投入使用。

6.协助总经理组织或主持定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应至少八次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7.每季主持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对涉及危及人员、设备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督促或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解决。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9.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审批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经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经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总经理负责。

1.贯彻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经营工作中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2.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负责正确处理经营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支持各级安技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参加公司或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3.负责安全生产“两措”费用和奖励资金的落实。

4.保证按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及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工人。

5.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规,对分包、合作、租赁单位、临时工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6.参加或主持公司内发生的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公司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搞好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领导责任,对总经理负责。

1.负责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系统,健全规章制度,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编制年度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费用落实,并每半年检查一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完成情况。

3.组织修编和审批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批重大工程项目或涉及高危作业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5.参加或主持公司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和每季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对策。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经常听取安技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基层组织力量研究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6.参加或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至少四次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情况或进行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难题。

7.召开公司技术工作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章?部门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部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本部门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部门安全目标的实现。

3.组织实施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并按时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两措”

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对重大、重要项目,参加或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5.领导、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项目部或班组的安全活动,抽查项目部和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批示。

6.领导本部门的定期安全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7.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入招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以及部门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负责做好分包单位和所使用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8.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1.负责公司及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2.经常深入现场、班组,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工程部、项目部直至施工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施工工艺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4.负责编制或审核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项目部或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项目部或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

5.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6.负责公司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的具体工作。

7.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部人员(包括分包单位和临聘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设备、机具、测试装置和仪器表的安全性负责。

2.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生产目标,按施工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3.带领本项目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主持定期召开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5.负责和督促项目技术负责人做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作业指导书等施工文件资料,事先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6.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临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体人员(包括分包单位和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7.开展好项目部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安全生产周”等活动,落实公司和部门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8.经常检查本项目工地(每周不少于二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项目部人员在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9.支持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项目部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事故,要及时登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安全生产”是指广义上的生产,包括施工、检修、修造、试验及卫生防疫等。

第十三条由于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的业务分工不完全相同,因此,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各职能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由于各职能部门职责的设置和分工不同,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设置和人工,制订实施细则,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或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或电力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经理办公会研究,总经理批准、签署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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