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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设备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公司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对所进入设备要切实作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空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进入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公司HSE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进入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12V且绝缘良好。

进入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进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篇2: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2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935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3术语

3.1高温

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

3.2高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3.3生产性热源

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4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

4作业管理

4.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4.3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4.4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4.5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4.6隔热

4.6.1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4.6.2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4.6.3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4.6.4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

4.7通风

4.7.1自然通风

4.7.1.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

4.7.1.2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

4.7.1.3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4.7.1.4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4.7.2机械通风

4.7.2.1炼焦焦炉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所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平方厘米?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

4.7.2.2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炼、浇铸与轧钢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

4.8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9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0对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操作室、拦焦车及熄焦车操作室等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为24-28℃。

4.11在高温作为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在炼焦炉顶等特殊高温作业场所附近的工间休息室,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以25℃左右为宜。

4.12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4.12.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4.12.2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4.12.3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12.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4.13暑季作息时间

4.13.1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2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4.14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4.15个人防护

4.15.1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15.2凡受粉尘严重影响的冶炼等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4.15.3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5健康管理

5.1健康检查

5.1.1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5.1.2高温作业职工定期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职工健康情况而定,应安排在暑季前进行。对III、IN级高温作业的重点工种,每年体检一次,其它工种2-3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

5.1.3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

5.2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处室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调动工作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

5.3公司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中暑抢救知识和治疗方法,在暑季应深入高温生产现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5.4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5.5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

6职业卫生教育

6.1就业前教育

6.1.1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6.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6.1.3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6.2就业中教育

6.2.1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6.2.2教育内容包括:

a.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b.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6.3提高教育

6.3.1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处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处(科)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6.3.2教育内容包括:

a.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b.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c.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7附则

7.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处。

篇3: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生产装置指华胜公司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试车期间,包括装置、罐区、成品库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是指:非本生产装置人员(队伍)进入生产装置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装置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其它场所和部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作业,必须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向生产装置安全员提出作业申请。

2、装置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填写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装置领导或安全员审批。

3、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分别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审批单位、施工点具体负责人和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

4、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5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

第六条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持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不必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装置区域或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一般作业必要条件

1、施工作业前,持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负责人和作业区域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开工。

2、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必须戴阻火器。

3、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

4、施工结束应清扫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九条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篇4: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或随时体检,发现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应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须穿软底轻质鞋,所需材料事先准备齐全,工具事先放在工具袋内,拴稳挂牢。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梯子不得两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交口)使用梯子应设置围栏。

4、高处作业人员与地面联系,应配有通讯设备或有专人负责。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6、人工倒运钢丝绳上高空,中间休息时要用卡子卡死下滑部位,防止钢绳受力滑动伤人。

7、搭设脚手架,铺设走道板,禁止搭空头板,走道板要满铺,随铺随钉。

8、禁止上下交叉作业,若无法错开时,应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架空钢丝绳上有节头、卡子,滑车等障碍时,禁止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翻越。

10、高处作业工作平台外侧应设置防护栏,并挂好安全网。

11、在大风大雾等不良天气或视线不清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篇5:罐内沟内坑内作业安全规定

1、罐(沟、坑)内作业必须办理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

1)在无着火爆炸危险和无毒无害的容器(沟、坑)内检修,由车间负责人办理下罐作业许可证。夜间由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现场负责人办理。

2)特殊危险的罐(沟、坑)内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作业因故中断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作业许可证。

2、检修作业人员在进入罐(沟、坑)内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罐内动火作业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停止焊接作业时,严禁将焊枪放在罐内。

4、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切断与此罐相连通的水、气、料阀,在电闸和阀门上挂警告牌。

5、罐(沟、坑)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或工具。

6、罐(沟、坑)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严禁直接接通氧气)。对通风不良及容积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7、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沟、坑)内外,在确认无误、监护人在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入孔,不得自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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