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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为了应对突发洪水、汛情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应急响应,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害,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保证生产现场的安全运行,根据氧化镍车间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准备

1.应急组织的建立

1.1成立氧化镍车间应急响应领导小组

1.2确定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监督员

1.3应急总指挥(车间主任)职责:

1)判断是否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事故,是否要求应急服务机构帮助,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人员在较安全的地方,尝试对危险设备进行操作、控制;

3)继续调查和评估事故的可能发展方向,预测事故的发展过程;

4)指导危险机械设备的全部或部分停止运动,与现场安监人员和关键岗位的员工密切配合,指挥危险场所人员撤离;

5)与消防机构、气象部门、上级领导、以及集团公司安环部保持密切联系;

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安排恢复事故影响区正常秩序,恢复生产;

7)及时向材料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灾害情况;

8)向上级领导部门传递准确信息。

1.4应急副总指挥(车间书记)职责:

1)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应急响应具体工作;

2)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应急过程指挥和响应实施;

3)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灾前演练及本预案的宣贯工作。

1.5应急监督员(安全员)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全过程监督;

2)负责洪水、旱情、气象信息的收集、获取;

3)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组织应急人员的灾前演练及本预案的宣贯工作;

4)有权制止应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5)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执行应急预案响应;

6)负责应急响应的全过程记录,向总指挥提供可靠的灾害信息报告。

1.6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职责:

1)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应急响应实施;

2)负责应急人员的组织及其它劳动力的提供;

3)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材料及所需工器具、机具。

1.7全体员工职责和义务:

1)车间所属全体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命令,随时准备执行抢险救援工作;

2)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各专业作业和非专业作业;

3)在生产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听从指挥,有组织地撤离危险区域。

1.8告知相关部门和全体员工应急小组成员电话号码、火警和急救中心电话号码。

应急地点:

生产现场:

主要生产设备:

二、应急响应:

1各类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一旦发现火情,必须正确选用消防器材,立即组织扑救,并视火情大小向车间、安环部报告或直接拨打119火警电话,抢救被困人员和救护伤员。

2发现人员触电事故,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救护伤员。对伤情较重的伤员,要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心肺复苏和外伤处理),并立即向就近的医疗机构求助或直接拨打120急救中心求助。

3生产现场机械事故的应急响应

各类型生产机械一旦发生作业中失灵事故,操作人员应充分利用一瞬间短暂的时间,按照应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努力将人员伤亡、机械和设备损失降低到最大限度。

4各类生产机械作业时如果突然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必须紧急停止作业,如果时间允许,可拉切断电源,紧急疏散人员。

三、灾后救援:

1灾害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救援工作,调动现场各种车辆、器材和人员,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状态,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协助上级领导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灾害情况。

2发现作业人员触电或其它伤害,必须立即救护伤员。对伤情较重的伤员,要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心肺复苏和外伤处理),并立即向就近的医疗机构求助或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向急救中心求助。

3发现相关人员和财产受灾后,应立即实施救援,并向上级领导报告,协助上级领导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四、灾后恢复:

1检查生产设备灾害情况,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灾后的各生产设备进行危害辨识和短期及长期的影响评价。

3对废弃物的处置按《固体废弃物控制程序》进行。

4对特种机械的结构强度进行测试和评估,及时恢复生产。

五纠正与完善:

1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

2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细致的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3加强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应急人员进行灾前演练,努力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

4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各类生产机械的安全装置,有效控制事故。

5与当地医疗机构、防汛组织和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

篇2: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的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策划过程中,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过程。

2职责

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进行安全监督。

2.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内外承包、建筑安装、产品修理等工程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工、返聘职工、员工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采购、外包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方在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外雇厂内机动车服务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工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员工、职工代表参与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内容和方法

3.1内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安全监督

3.1.1对于内外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产品修理劳务等,发包单位应按Q/SZG57.11标准规定填写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同意、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承包单位签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3.1.2承包单位必须有营业执照,建筑安装单位除有必要的资质外,还要有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法人和施工队长安全培训证书。

3.1.3承包单位应与发包单位签定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按规定上缴工程费用1-6%安全生产抵押金,方可进厂施工。

3.1.4承包方进厂所协带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3.1.5发包方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规定对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隐患等,有权指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时有权指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公司规定进行罚款。

3.2劳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2.1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按Q/SZG59.37标准规定,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监督劳务合同的实施。

3.2.2凡是特殊工作需长期雇用工人的,原则上应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双方应承担义务、要求和责任。

3.2.3各用人部门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2.4劳务人员从事的岗位有职业危害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8标准规定,组织用人部门按国家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通过健康检查发现劳务人员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3.2.5凡是临时用工、返聘用工都要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时用工、返聘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健康管理。

3.3采购、外包合同的安全监督

3.3.1采购主管部门应按Q/SZG55.10标准规定,组织各采购、外包部门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

3.3.2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时,应充分识别、评价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险源,提出必要的环保、安全要求。

3.3.3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便于吊运、维修、更新。

3.3.4各采购部门应对在本公司范围内的供方人员活动,以及自身携带或使用本公司的设备、工具、工装、原材料中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同供方签定安全、环保协议。

3.3.5当供方人员到本公司实施外包过程(包括运输、返工、返修等)时,相关采购部门应监督其实施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

3.4外包运输服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4.1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应按Q/SZG57.11标准规定与运输服务承包方签订运输服务承包合同,同时签定《运输服务安全环保协议书》,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运输的管理规定。

3.4.2外雇汽车进行厂内运输服务时,运输服务承包方应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厂内机动车标准要求,司机应持证驾驶,并遵守厂内交通、搬运、吊运等有关规定。

3.4.3保卫主管部门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对外包运输服务承包方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3.5职工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

3.5.1工会应按Q/SZG59.42标准规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员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工伤保险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3.5.2工会应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5.3工会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健康标准规定的问题向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必要时应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3.6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3.6.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处罚。

3.7记录的控制

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按Q/SZG55.25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4.1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

4.2内外承包(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4.3产品修理合同

4.4劳务合同

4.5采购、外包产品合同

4.6运输服务合同

4.7职工劳动合同

篇3:某公司密闭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0目的:对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方式进行控制,预防事故发生.

2.0职责:

2.1环境健康安全主任:批准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制订紧急应急计划。

2.2作业人员:依本文件要求作业。

3.0作业方法:

3.1密闭空间指用来储存压缩压气、燃烧溶剂等的大型容器,以及地窖、集流井等。

3.2进入密闭空间的人员,必须经过此类知识的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3.3必须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先用仪器检测密闭空间空气(包括氧气浓度、气体爆炸浓度、空气毒性污染物浓度,检测时,不允许员工进入密闭空间。

3.4当测试密闭空间气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时,不允许进入密闭空间,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时,作业人员填写《密闭空间作业申请书》交环境健康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

3.5主任查阅相关法规规定,当答合条件时,可批准并签发许可证,主任制订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安全准则和紧急应急计划,作业人员认真阅读后方可。

3.6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安排联络沟通人员和联络方式。

3.7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作业,作业人员应避免有害能源和物料的伤害,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防护用品。

3.8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外设置标识牌,主任安排保安人员驻守,以防其它人员擅进。

4.0相关记录

4.1《密闭空间作业申请单》

篇4: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根据总部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所有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穿安全鞋;一线员工在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条从事土建、检修、工艺施工及矿山剥离等劳务的第三方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三条从事装包作业的第三方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穿黄马夹。

第四条从事厂区保洁工作的第三方人员工作时必须戴工作帽、穿黄马夹。

第五条总部来厂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必须戴安全帽、穿黄马夹及安全鞋。

第六条厂家、客户及其它外来人员来公司参观、交流进入工作场所时,必须戴安全帽、穿黄马夹(仅在厂区安全通道及中控室参观时可不执行此规定)。

第七条所有员工在噪声、粉尘场所工作时应佩戴耳塞及防尘口罩。

第八条焊工从事焊割作业时必须使用焊工面罩或佩戴防护眼镜。

第九条维修人员使用榔头、从事切焊割、取样工从事热料取样时,必须佩戴护目镜。

第十条化验人员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时,必须戴乳胶手套及口罩。

第十一条清斜坡或预热器清堵时,必须穿戴好防烫用品。

第十二条清库时必须严格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

第十三条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且有坠落可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可延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每人每次罚款50元。

篇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注意事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配备中的注意事项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配备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从事多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3.安全带使用期限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人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3~5年。

4.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注意事项

(1)GB12014—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GB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些。

(3)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5.制定电绝缘鞋、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项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各个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但要注意以下几条:一是贮存,自出厂日超过18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二是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单位可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6.护听器配备时注意事项

护听器包括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防噪声头盔。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损伤,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噪声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10~2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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