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附则
第一条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及车间名称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事故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篇2: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除上述五类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炼化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吨以上。
(5)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油田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C.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B.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C.无控井喷事故。
2.事故上报范围
(1)油田企业发生上述事故(包括负次要责会的交通事故),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2)油田企业发生30吨以上跑油事故,管道储运企业发生100吨以上跑油事故,浅海发生1吨以上跑油事故,均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3)发生生产、设备事故和职业病、职业中毒方面的事故,由专业职能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三条重伤标准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文字第56号)执行。
第四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各企业计划成本计算。
篇3: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处理
第一条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条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企业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2.重大和特大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处理。
3.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篇4: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
第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逐级归口上报。凡属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总调度室。凡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四条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写出正式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第五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每月1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传真方式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企业事故概汇总表》和《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篇5: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
第一条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