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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逐级归口上报。凡属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总调度室。凡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四条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写出正式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第五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每月1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传真方式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企业事故概汇总表》和《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篇2: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

第一条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篇3: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

第一条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条汇报人员。

1.合同制职工多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安全处长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2.合同制职工少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三条汇报时间。

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尽快到集团公司进行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第四条汇报材料。

1.事故报告12份。

2.事故现场录像带。

3.事故现场照片。

第五条听取汇报的单位和人员。

1.一般事故: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汇报。油田部参加听取油田企业的事故汇报;炼化部参加听取炼化企业的事故汇报;工程部参加听取施工企业的事故汇报;销售部参加听取销售企业的事故汇报。

2.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部门外,人教部、监察局参加听取汇报。

第六条汇报程序。

1.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情况;

2.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

3.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篇4: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统计

第一条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二条油田企业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本企业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本企业职工伤亡的,应作本企业工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2.因交通肇事而伤及企业外的人员事故,无论负主要或次要责任均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和考核。

篇5:事故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特点而制订,适用于集团公司内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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