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隧道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细化安全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确保隧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项目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目标

1、隧道工程安全目标:杜绝因公死亡事故、杜绝严重塌方事故、杜绝爆炸事故、杜绝爆破物品丢失事故。

2、隧道工程质量目标:洞身开挖完整,无欠挖,锚杆、小导管、管棚、钢拱架、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等符合设计及《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洞身衬砌钢筋、衬砌厚度、强度满足设计及《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衬砌背后无空洞及不密实现象,衬砌表面色泽均匀、曲线圆顺,整改轮廓清晰。砼接茬处无较大错台、跑模现象,表面无蜂窝麻面,内实外美。正洞和设备洞室衬砌不渗水,道床不积水,洞身范围内无湿渍。水沟流水坡面平顺,水流通畅,不积淤堵塞。泄水孔排水通畅无堵塞。洞门及附属工程符合设计及《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第二章?施工安全控制

第四条?分级督办制度。?

1、隧道由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项目总工为包保领导;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按职责划分进行包保。

2、项目经理部每15天对重难点隧道安全监控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不利因素;保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并建立隧道动态管理档案;对隧道安全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日常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根据责任分工,建立隧道工程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并建立专门的《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1、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2、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二次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3、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建立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台账,每月不少于四次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六条?检查的重点和处理措施

1、隧道安全的检查重点:设计开挖方案的实施情况、爆破控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仰拱施工,跟进进度和施工质量、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隧道的监测和通风、施工用电、火工品管理、应急预案及演练、安全员履行职责情况等。?

?2、对检查出的问题在现场填发整改通知单,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处理和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七条?定期通报制度

项目经理部要每月对隧道工程安全情况进行通报,主要内容为上月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措施,下月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八条?超前地质预测预报?

超前地质预测预报是预防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有效手段,各工区必须将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纳入正常施工工序,做到先探后掘,不探不掘,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1、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由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按照投标承诺和隧道施工需要配齐超前地质预报设备。

2、制定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性方案,成立专业地质预测预报队伍,严格按照设计地质要求实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

3、专业地质人员每循环应对掌子面围岩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记录,并做出掌子面地质素描图,地质工程师应对围岩进行准确判断。

4、对松散地层、浅埋地段、断层破碎带、富水及可能产生岩爆地段等不良地质地段,应采用地质预报系统、地质雷达、红外线探测仪中的一种或几种综合方法,进行综合地质预报,同时采用超前水平钻探和超前水平炮孔方法进行精确预报围岩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5、地质描述与超前预报成果采取日常检验批验收与专题报告相结合的资料收集模式进行管理。地质工程师每天采集地质素描、进行分析和汇总,并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每周进行汇总,报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同时提报监理单位核备,每两周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和图件,并提供分段成果报告。?

?6、对地质条件与设计变化较大、可能产生地质灾害或影响隧道施工安全的地段,断层、节理密集带,富水地段,不同岩性接触带等,所做的地质超前预报,要及时将专题预报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动态设计。情况紧急时,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7、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安质部负责隧道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超前地质预报人员和设备的配备、预报方案的实施和质量、隧道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等情况。

第九条现场安全管理要点

1、各工区在隧道洞口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监控工作,规范做好施工情况记录。隧道洞口应设置安全监控室,安排专人负责进出入洞人员的登记挂牌工作,严格执行出入洞人员登记制度。

2、软弱围岩隧道Ⅳ、Ⅴ级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

?⑵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

?⑶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⑷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级围岩封闭位置距掌子面不得大于40m。

3、洞内支护坚持“随挖随支护”的原则。软弱围岩隧道Ⅳ、Ⅴ级围岩初期支护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40m。钢拱架架立时不得置于虚渣或松动石上,软弱围岩地段基底夯实加设垫板或加设垫块夯紧。

4、软弱围岩隧道Ⅳ、Ⅴ级围岩仰拱施做应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宜控制在40m以内。二次衬砌应及时施作,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Ⅳ级不得大于9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70m。

5、隧道施工现场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尘和有害气体控制等作业环境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配备到位。对隧道要进行专项通风设计,配足通风设备。对富水段、反坡施工段要认真做好抽排水工作,严禁洞内长时间积水。

6、隧道施工现场应规范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严格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7、各工区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用的相关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发料及爆破操作过程中的管理;各工区经理必须每月、安质部负责人必须每半月对炸药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8、隧道施工采用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检验合格,确保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状态良好。

9、做好洞内交通组织。洞内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作业地段车速一般每小时小于10公里,严禁超车。在衬砌台车(或作业台架)作业地段应设置慢行、警示标志。中心水沟检查井要及时设置盖板或明显的警示标志。

10、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安全隔离、安全警戒设施。电线路严禁搭靠或固定在易导电的金属上。各种机械、金属设备上所有照明及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的照明和行灯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潮湿环境下行灯必须低于12v,并应有绝缘良好的手柄和护罩。?

11、严格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对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之一的要立即整顿:

(1)隧道衬砌滞后距离超标:

①?仰拱初支及仰拱距掌子面距离,Ⅳ、Ⅴ级及以上围岩不超过40m。

②?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Ⅳ级围岩不超过90m,Ⅴ级围岩超过70m。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3)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隧道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条?洞口及缓冲结构施工质量控制

1、隧道洞口的边、仰坡应自上而下逐级分层开挖,并及时按照设计坡度进行一次性刷坡到位,开挖后应按照施工设计图及时施作边、仰坡加固支护,以确保边仰坡的稳定。

2、隧道洞口土石方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设置临时环向天沟,且与洞口外排水系统连接畅通,临时天沟可采用浆砌片石砌筑或立模现浇混凝土,以截断山体地表水冲刷洞口边仰坡。

3、隧道进洞后,待洞口浅埋地段二衬结构衬砌后,应尽快施作洞口缓冲结构,以确保洞口边仰坡的稳定。

(1)、洞口缓冲回填时,回填料粒径应满足规范要求,分层对称填筑,每层密实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

(2)、洞口缓冲回填完成后,应及时按照施工设计图要求规范施作天沟等永久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洞身开挖质量控制

1、应严格按照设计工法组织施工,开挖方法与围岩级别相匹配,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法。

2、严格控制隧道超欠挖,洞身、隧底轮廓、中线、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围岩完整、石质坚硬时,允许岩石个别突出部分侵入衬砌不大于5cm;拱脚和墙脚以上1.0m范围内严禁欠挖。

3、仰拱开挖

严格的控制仰拱开挖的长度、仰拱支护和衬砌厚度,并按“挖机清底→人工铁铲清理”程序彻底清理仰拱基底残余虚碴或松散层等,严格检查验收程序,加强仰拱施工的过程监控,防止仰拱底部出现虚碴而出现运营安全质量隐患。

4、爆破质量考核奖惩规定

(1)为了更好地在施工区域内控制爆破质量,充分调动全体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参与隧道爆破质量控制的积极性,提升隧道质量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水平。根据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标段施工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隧道爆破考核依据《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相关规定。

(3)隧道爆破质量考核由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工程部、安质部组成项目经理部爆破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对道爆破情况进行考核。施工队有关人员组成配合小组,协助项目经理部爆破考核小组完成现场考核工作。

(4)考核办法:实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5)奖惩办法:

①每月未达到进度标准的处罚10000元。

②若一个工区连续三个月进度未达到标准的,除按本条第1款处罚外,另加处罚20000元,并责令该施工队整改。

第十二条?洞身超前支护施工质量控制

1、超前长管棚施工质量控制

超前长管棚的规格型号、管径、壁厚、长度,或打设角度、布设间距,或搭接长度、注浆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超前小导管施工质量控制

超前小导管的规格型号、管径、壁厚、长度,或打设角度、布设间距,或搭接长度、注浆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洞身初支期护施工质量控制

1、锚杆施工质量控制

拱部、边墙锚杆的规格、直径、长度、间距、角度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隧道开挖后,应及时初喷混凝土封闭围岩,并及早施作拱部、边墙锚杆。拱部、边墙锚杆端部应设置锚垫板,锚垫板应与岩石密贴。

2、钢筋网施工质量控制

(1)、钢筋网的钢筋规格、直径、间距、焊接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钢筋网应在初喷混凝土后铺挂,使其与喷射混凝土形成一体。

(3)、钢筋网搭接长度应为1--2个网格,并与锚杆有效连接,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3cm。

3、钢架施工质量控制

(1)、钢架加工后的结构尺寸、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经试拼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钢架应置于牢固的岩面上,严禁置于虚碴或松散层上,安装时要求上下垂直、间距均匀且符合设计要求,及时打设锁脚锚杆,中、下台阶开挖后应及时施作钢架,防止上台阶钢架长时间悬空,格栅钢架地段,其底部应设置支承槽钢,以确保格栅均匀受力,防止不均匀沉降。

(3)、沿钢架外缘每隔2m用钢楔或混凝土预制块楔紧,钢架应全部被喷射混凝土覆盖,其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3cm。

4、喷射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1)、喷射混凝土必须采用湿喷工艺组织施工,禁止采用干喷施工工艺。

(2)、初喷混凝土应在开挖后进行,厚度不小于4cm。初喷混凝土喷射时应先填平岩面较大凹洼处,初喷面应大致顺。

(3)、复喷混凝土应在钢筋网及钢架安装后及时进行,应及时复喷至设计厚度。

(4)、喷射作业应分段、自下而上连续进行,喷射角度应与受喷面垂直,喷嘴与受喷面的距离宜为1.5--2.0m。

(5)、喷射作业应变换喷嘴角度和与受喷面的距离,将钢架、钢筋网背后喷填密实,必要时应在钢架和初期支护后注浆充填。

(6)、渗漏水处治,小股水或裂隙渗漏水用岩面注浆或导管引排后再喷射混凝土,大股涌水采用注浆堵水后再喷射混凝土,大面积潮湿岩面采用粘结性强的混凝土喷射,可通过添加外加剂、掺和料改善混凝土性能。

第十四条?防排水施工质量控制

1、基面处理

防水施工前应检查开挖断面净空尺寸,埋设钢筋头设置喷射砼厚度标志,局部超挖处打设锚杆和挂设钢筋网进行复喷,清除危岩及松散岩层,用高压水或高压风冲洗或吹净受喷面,钢筋网、注浆管头、锚杆等凸出部位先切断后用锤铆平,再用砂浆抹平。

2、土工布铺设

(1)、土工布采用带热塑性圆垫圈(暗钉圈)的射钉固定,拱部0.5--0.8m,边墙0.8--1.0m,呈梅花型排列,左右上下成行固定

(2)、土工布搭接宽度不小于50mm,一般仅设环向接缝,长度不够时设轴向接缝应确保上部(靠近拱部的一张)应用下部(靠近底部的一张)缓冲层压紧,并使缓冲层与喷射混凝土表面密贴,铺设的缓冲层应平顺、无隆起、无褶皱。

3、防水板铺设

(1)、防水板从下向上环向铺设,下部防水板必须压入上部防水板。

(2)、防水板采用热合器固定,使防水板融化后与塑料热垫圈粘结牢固。

(3)、在凹凸较大及拱顶的基面上加密固定点。

(4)、采用热焊机双焊缝焊接,两幅防水板焊接搭接宽度不小于15cm,单条焊缝有效焊缝宽度不小于15mm,采用充气法检查。

(5)、铺设防水板的基层应平整,搭接宽度应符合要求,防水板的接缝应与二衬端头错开0.5m以上。

(6)、钢筋焊接作业时设临时挡板防止机械损伤和电火花灼伤防水板。

(7)、防水板铺设无烤焦、焊穿、假焊和漏焊,焊缝连续,表面平整光滑,无波形断面。

4、排水盲管安装。

(1)、初支与二衬间设单壁打孔波纹管,边墙外侧防水板底端纵向设双壁打孔波纹管,直接与侧沟相连通。

(2)、环向、纵向、横向排水盲管采用变径三通连接牢固,预留的泄水孔内应距二衬施工缝距离不得小于30cm,二衬施工缝两侧泄水孔的位置、标高应一致。

(3)、用土工布包裹盲管,用扎丝捆好,用管卡固定。

(4)、预留的泄水孔应防止出现倒坡、施工缝两侧标高不一、未设置变径三通连接管、堵塞等病害出现。

(5)、地下水丰富地段,在喷射混凝土间埋设排水半管或线型排水板,形成暗埋、永久式排水通道系统,将水引排至纵向排水管或通过盲沟引入排水沟排出。

5、止水带安装。

(1)、橡胶止水带接头采用热硫化连接方式,搭接长度不小于10cm,粘结缝宽不小于50mm。

(2)、止水带采用热焊连接,接缝平整,不得有裂口和脱胶,止水带中心线与施工缝中心重合,无扭曲现象。

(3)、沿衬砌环线每隔0.5--1.0m在端头模板上钻ф12mm钢筋孔,将钢筋卡穿过挡头模板,内侧卡紧止水带的一半,另一半止水带平靠在挡头上,待混凝土凝固后拆除挡头板,将止水带拉直,然后弯曲钢筋使其卡紧止水带。

(4)、止水带端头设置背托钢筋通过穿板铁丝将钢筋卡与其连接牢固。

第十五条?二次衬砌施工质量控制

1、仰拱填充不得与仰拱同时浇筑,仰拱顶面应高于填充面,防止填充混凝土侵入二衬;仰拱与矮边墙整体立模浇筑,矮边墙应预留接茬钢筋,埋入深度和露出长度均不小于钢筋直径的15倍,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光面钢筋时两端应设置半圆形标准弯钩,使用带肋钢筋时可不设弯钩,矮边墙顶应规范埋设纵向止水带。

2、二衬应在围岩和初支变形趋于稳定后进行施作[即隧道周边变形速率明显下降并趋于缓和;或施作二衬前的累计位移值达极限位移值的80%以上],二衬钢筋搭接必须采用机械连接,其接头设置、钢筋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钢筋外侧应设置不小于4个/m2同标号混凝土垫块[梅花型布置],钢筋保护层厚度为5cm。

3、采用注浆导管法(预留注浆孔法、纵向预留管道法)或防水板焊接注浆底座法进行拱顶回填注浆,拱顶回填注浆在二衬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施作。

第十六条?接口施工质量控制

?1、槽道安装应精确定位,台车就位前、后应仔细复核其安装位置和加固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浇筑二衬混凝土。

2、台车就位后,应仔细检查槽道的嵌入误差和加固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浇筑二衬混凝土。

3、台车移动前,应派专人检查槽道固定螺栓是否已拆除,固定螺栓未拆除前不得随意移动二衬台车。

4、轻拿轻放、侧位堆放槽道,禁止放置重物;槽道固定时,应防止电焊烧伤等。

5、综合接地钢筋应与二衬内钢筋焊接牢固,其焊接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采用点焊。

第十七条?监控量测施工质量控制。

1、Ⅲ级围岩不得大于30m--50m、Ⅳ级围岩不得大于10m--3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10m,监控量测点必须及时埋设,开挖支护后12h内读取初始数据;监控量测点设置标识牌,标示里程、设点时间、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2、量测频率应符合规范要求[位移速度≥5mm/d时,2次/d;位移速度在1--5mm/d时,1次/d;位移速度在0.5--1mm/d时,1次/2--3d;位移速度<0.5mm/d时,1次/7d],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指导施工;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时,应暂停掘进,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奖励

按《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奖励执行。

第十九条?处罚

1、?洞口工程

(1)、若发现隧道洞口边仰坡工程未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未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排水工程之任一项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队施工处罚5000元。

(2)、若发现隧道洞口未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进行正洞施工,或洞口段未及时形成封闭成环,或采用长台阶施工之任一项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队施工处罚5000元。

2、超前地质预报

(1)、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分部,若发现超前地质预报未配备专业人员组织实施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队处罚1万元。

(2)、若发现岩溶及富水破碎断层地段未采用以水平钻探为主的综合超前地质预测预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队处罚5000元。

(3)、隧道开挖时未按规定每循环施做超长炮孔的,责令整改,并给予该队处罚5000元。

3、隧道开挖

?隧道软弱围岩Ⅳ、Ⅴ级围岩地段采用三台阶法施工时:

(1)、若发现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级围岩大于1榀钢架,Ⅳ级围岩大于2榀钢架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进行钢架和锚喷施工,并给予该队处罚5000元。

(2)、若发现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大于2榀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进行钢架施工,并给予该队处罚2000元。

(3)、若发现仰拱开挖前未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补打锁脚锚杆(管),并给予该队处罚2000元。?

(4)、若发现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或Ⅳ、Ⅴ级围岩封闭位置距掌子面距离大于40m之任一项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施作未封闭地段的初期支护,并给予该队处罚5000元。

4、初期支护

(1)、Ⅳ、Ⅴ级围岩隧道采用三台阶法施工时,若发现未设置锁脚锚杆(管)等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或Ⅴ级围岩隧道采用三台阶法施工时,未设置横向支撑,采用型钢,纵向每2榀设1处、或无临时支撑之任一项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进行锁脚锚杆(管)、横向支撑或临时仰拱施作,并给予该队处罚2000元。

(2)、格栅、型钢拱架10m范围内间距超标的,责令整改,及时在超标地段增设格栅、型钢拱架,加强支护,并给予该队处罚2000元。

(3)、若发现钢架背后、初支端头、台阶接头有空洞,或钢架背后、初支端头、台阶接头采用木板、石棉瓦或其他材料进行挡喷或加填片石之任一项时,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该队处罚5000元。

(4)、若发现初期支护喷射面的平整度和设计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钢架间未喷射平整而形成肋排之任一项时,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该队处罚2000元。

(5)、喷射混凝土必须采用湿喷工艺,若发现采用干喷机或干湿两用设备进行喷射作业时,给予该队处罚2000元。

5、监控量测

(1)、若发现隧道监控量测未配置专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后上岗,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队处罚5000元。

(2)、若发现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Ⅳ级围岩大于10m、Ⅴ级围岩大于5m和未及时上报数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队处罚5000元。

(3)、若发现隧道浅埋地段,地表未设置监测网实施监测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队处罚2000元。

(4)、若发现隧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未暂停施工、或未及时分析原因、或未采取处理措施之任一项时,责令停工整改,并给予该队处罚2000元。

6、二次初砌

(1)、仰拱未及时施作,仰拱距离掌子面Ⅳ、Ⅴ级围岩超过40m,责令停止掘进,立即施作仰拱,并给予该队处罚2000元。

(2)、二衬未及时施作,二衬距离掌子面Ⅳ级围岩超过90m,Ⅴ级围岩超过70m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施作二衬,并给予该队处罚,2000元。

7、项目经理部对上述要求每月检查不少于有一次,对违反规定施工的,每次按上述规定处罚,罚金在当期工程计量支付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隧道工程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省道215线瓦九路A5标项目经理部

?2012年10月4日

篇2: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预防深基坑与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二)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一)承接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和技术设计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编制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支护、支撑系统的结构设计(包括结构选型及其计算依据;结构变形、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结构设计的安全有效使用期)。

2、施工工艺要求,施工程序和施工进度安排。

3、对设计要求及施工现场情况的监测控制措施。

4、各阶段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签字。

(四)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

1、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专家组由勘察、设计(注册结构工程师)、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在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查专家库中选取,但不能选择本工程相关企业的专家。专家名单可在佛山市建设局网站()上查阅。若根据工程需要选取市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施工单位应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3、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及论证审查会的召开时间,应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区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情况应同时通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

(1)地下室两层以上(含两层)的深基坑;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12m(含12m)。

4、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3天前将专项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各论证专家及质量、安全监督站。

5、专家审查时,应由专家选出专家组的组长,并由组长主持专家论证会。专家组讨论确定审查结论时,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离场回避。

6、专家组必须对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填写专家审查表格(附表1),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整理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

(六)专家组及成员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四、建设单位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的管理。

(二)深基坑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深基坑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四)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单项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六)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指定或随意减少监测项目,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施工单位的责任

(一)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施工。

(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或其委托人、项目经理应参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填写附表6备查)。混凝土浇灌前,施工单位应将验收记录送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的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告知浇灌时间。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浇灌混凝土时,项目经理应委派专人全过程在现场监控支撑体系的安全。另外,项目经理至少要在正浇灌混凝土的楼面上带班检查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监理员签名见证(填写附表5备查)。

(四)应就有关的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

(五)应及时有效地对工程进行监测,并应详细记录。

(六)应有针对性地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组织演练。

(七)各项目部应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为本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在工地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六、监理单位的责任

(一)应根据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等有关资料文件,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监理意见,对该专项方案编写监理纲要和实施细则。

(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总监应参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填写附表6备查)。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浇灌混凝土时,总监应委派专人全过程在现场监控支撑体系的安全。另外,总监至少要在正浇灌混凝土的楼面上带班检查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填写附表5备查)。

(四)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下达暂停令,协助施工单位启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并向建设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监督管理

(一)各区建设局负责区域内各项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督促各方落实责任,实行严格管理,并把本地区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为重大危险源予以公示。

(二)各区要建立信息快报制度,按规定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所有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必须在10天内由各区安监站综合信息上报至区建设局和市安监站(附表2)。

(三)各区建设局应将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为本地区的重大危险源予以公示。

(四)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实行专项登记制度,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附表3)。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整理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

2、专家组审查论证的书面意见和专家审查表(附表1)。

(五)各区的质量监督站与安全监督站对深基坑及高大模板均应落实监督责任,实行重点监督。

1、各区质量监督站应将专项施工方案中的结构设计及专家审查论证、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基坑开挖各阶段的验收、基坑变形控制观测、高大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等列为重点监督内容。

2、各区安全监督站应将经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施工技术监控措施的落实、基坑工程的施工准备评价和达标评价、高大模板专项工程安全检查评分和分项验收等列为重点监督内容,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全面汇总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报告(附表4)。

3、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所监督的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应有针对性地编制监督计划,并在开工前对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进行监督交底,对本办法要求重点监督的内容要形成监督记录。

4、经常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深基坑工程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高大模板工程验收时监督负责人必须到场监督。

(六)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不定期地对各区内正在施工的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各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情况,并将巡查情况向市建设局报告。

(七)市建设局对各区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本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情况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八、罚则

各有关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佛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分公司)

分公司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作为公司下一级管理部门,在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全面接受集团公司工程部的监督与管理。

分公司下属各项目部,集团公司工程部可直接参与关于工程技术、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的管理工作,分公司工程技术科负责配合与协调。

集团公司关于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同样宜用于分公司及分公司下属各项目部。

2、分公司施工技术科职责

各分公司工程技术科负责相应下属各项目部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管理制度,并监督与执行公司及分公司各项制度的运行。

配合集团公司工程部,做好科技创新、工程验收、安全事故调查、原地面测量、竣工资料收集与整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按要求上报审批。

3、报表

各类报表(质量、进度、安全、工程量、月总结)应及时,分公司应将报表及时按要求收集并核对后报公司工程部。

4、关于工程量管理

大中型项目大型土石方工程,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工程部直接派人测量,分公司配合测量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工程量产生变化,

或地质原因出现岩土分界线,分公司应自行组织测量与工程量验收工作,并报集团工程部备案。中小型项目或土石方工程量不大的项目,由分公司在集团公司工程部的授权下,自行组织原地面测量及控制测量工作,并将测量数据与结果报集团工程部备案。

分公司所管辖的项目部工程量,数据准确度由分公司技术科审核与计算,并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工程部。

5、过程管理、科技创新、创杯及文明工地

分公司负责各下属各项目部过程管理,并完成集团公司布署的有关施工过程管理、科技创新、工法、创质量奖杯、文明工地等要求,并合理安排布署分公司内部的相关技术、科技、质量、过程管理、创杯及文明工地等工作。

6、工程进度管理

分公司应按依据项目部情况,进行工期控制,并按月跟踪下属各项目部进度,分公司应将工期明显滞后的项目按时上报集团公司,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分公司应按项目部运行情况,自行制定工期奖罚制度。

7、测量仪器管理

为确保测量仪器的统一协调与管理,测量仪器5000元以下,由分公司自行购置,但需向集团公司备案,5000元以上,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与发放。凡是发放到分公司或项目部的测量仪器,管理办法与公司管理大纲相同。

9、竣工资料管理

分公司负责对各下属项目部资料进行管理,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将完整归档资料报集团公司工程部,经验收符合要求后,交公司档案室存档。集团公司负责对竣工资料的整理给予指导和日常检查,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由分公司负责。凡交集团公司归档的资料,必须交一份电子档文件。工程资料移交完毕后,由工程部负责人签字,方可支付最后的质量保证金。

10、年终总结

各分公司应建立年终总结制,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项目部工作总结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工程部。

11、质量管理

各分公司对下属各项目工程质量负全责,并参照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分公司应积极参与下属各项目部过程质量管理,并将质量管理信息上报工程部。

12、安全工作管理

各分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依制度落实分公司安全管理、项目部安全管理。各分公司年度安全目标为:重伤及以上事故率为零,轻伤率为5‰。

安全风险抵压金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各岗位风险抵压金为:项目经理1万元、书记5000元、项目部总工5000元、安全员3000元;分公司经理为1万元、书记5000元、分公司总工5000元、技术安全科科长3000元。

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调查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人员负责,分公司安全员配合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应资料,工伤事件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统

一上报。

13奖罚处理

质量事故处理:对于出现质量事故,10万元以下,由分公司内部自行处理,若出现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集团公司将按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对分公司负责人处以项目经理30%罚款、分公司总工处以项目部主任工程师30%罚款、施工科长处以分公司总工50%罚款。

其它过程检查及上级各级部门检查中,受到表扬或批评的单位,按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奖罚。

创质量奖杯、工法、科技立项、文明工地等奖项,由集团公司统一按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按集团公司管理大纲执行奖罚条例,分公司出现安全事故,其分公司与技术安全科罚款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工程师、工程部部长罚款额度相同,对集团公司不再处罚。

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部

2011年1月25日

篇4:实施性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工程概况

广珠铁路位于珠江三角洲西翼,纵贯佛山、江门、珠海三市。线路自京广线上的江村编组站(京广上行线)DK0+000南端引出,折向西跨广清高速、白坭河,沿佛山北一环向西,经里水、官窑,沿珠二环折向南,经走马营、跨北江(东平水道),经丹灶、西樵向南,我五项目部主要施工范围在丹灶、白坭、西樵桩号为DK52+780.10~DK59+400段,线路正线长度6619.9m。范围内包括改移道路、路基、桥涵(不含预制梁制架)、车站工程。

二、安全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重大机械事故,杜绝爆炸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杜绝一般事故的发生。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员工轻伤控制在3‰,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0.3‰。施工作业环境达标,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保证本项目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实现广珠铁路SG-2标段第五项目部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决定成立中铁十二局集团广珠铁路SG-2标段工程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邓胜兵;副组长:亢强

成?员:陈典勇、于永丰、王安宁、王军、梁以奎、肖前、杨克强、潘蕊

2.项目部设置安质环保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队配专职安全员,班组配义务安全员。

四、安全管理细则

安全管理总体要求是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实施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项目部特点,确定机构设备、汽车运输、防火、施工用电,高空作业、边坡防坠为事故易发点。

1.?机械设备

(1)?非专业司机及无证者不准操作机械。

(2)?各种机械严禁带病超负荷运转。

(3)?机械搬运时,必须捆扎牢固,检查合格后方可启动。

(4)?推土机上坡坡度不准超过25度,下坡坡度不准超过35度,横坡度不准超过10度。

(5)?推土机、装载机上坡和下坡时严格脱档滑行。

(6)?装载机运转时斗子不能位于最高位,伸臂不能向前伸出,运转速度不能过快,卸料时要适当注意高度,不能过高。轮胎式装载机未经责任区领导批示不能随意离开作业现场。

(7)?严禁在斗臂运转半径内观察或行走。

(8)?砼搅拌站料斗升起时,严禁人员在料斗下行走。

(9)?不准用工具伸到转动中的搅拌筒内扒浆和出料。

(10)?拉接临时电力线时,应从机具引向电源,断电时应先接除电源并拆除。

(11)?重要设备的电机,采用交流电接触器及磁力启动器。

(12)?电动机合闸后如不能正常运转,应立即拉闸,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2.?汽车运输

(1)?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车证以及当地政府的有效证件。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相符合的车辆。

(3)?严禁非驾驶员开车,酒后开车、带病开车;严禁开“疲劳车、英雄车、冒险车、莽撞车、风头车、赌气车”;严禁开车时饮食、闲谈或有其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4)?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5)?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超装、超高、超宽、超长装载必须均衡平衡。

(6)?货车不允许人货混载、自卸车的翻斗内严禁搭乘人员。

(7)?油罐车应配齐消防器材,并应加装拖地铁链。

(8)?驾驶员必须遵守行车、停车、超车、倒车、回车以及各种路况下限速的规定,必须遵守城市交通管理规定。

(9)?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车。

(10)?车辆保养、修理必须按计划统一进行。

3.?防火

(1)?施工现场要设立明显的防火责任区及负责人揭示牌。

(2)?易燃物与民房、高压、低压线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小于30米。

(3)?严禁驾驶员修理机械时吸烟。

(4)?严禁职工和民工上山时吸烟、玩火。

(5)?施工前路基、桥涵位置表层树木杂木杂草严禁燃烧处理。

(6)?危险区、易燃区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池、黄沙池、灭火器等。

4.?施工用电

(1)?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规定。

(2)?现场安装变压器应设护栏,设置“高压危险,切勿接近”警示牌。

(3)?抢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

(4)?现场架设的低压电线路,不得用裸导线。

(5)?临时铺设电线不得缠挂在钢筋、模板脚架、树木等物体上。

(6)?生活照明不得擅自拉线、接灯、装插座等,严禁私自烧电炉和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7)?停电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拆除电源线和开关。

(8)?电气装置跳闸时,严禁在未查明原因,拆除故障前合闸,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9)?严禁非电工进行电工作业。

(10)?用电设备应安装触电保护器。

5.?现场保护

(1)?高空作业防护要采用安全网,作业人员要系安全带,戴安全帽。

(2)?深坑、桩口防护要采用四周防护栏杆,行人坡道须设扶手及防滑措施。

(3)?垂直运输设备防护;脚手架注意材质、不得钢竹混搭,离杆底部回填土坚实平整。按规定设置拉接撑点、剪刀撑,接头搭不小于40cm.

(4)?机具防护拌和机必须有防雨棚;排水必须顺畅,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

五、实施性安全措施

1.桥梁施工

(1)基坑周围设立明显醒目标志,防止人员、车辆坠入。

(2)水中围堰材料、堰顶高程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满足冲刷、防渗。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

(4)严禁酒后上岗。

(5)施工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精神集中,不得嬉闹。

(6)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

(7)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立杆间距、杆件联系、剪刀撑安设要按规定执行,立杆底设垫块并设置安全网,栏杆挡板,并经有关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员。各种脚手架在大风、大雨过后,必须进行检查,发现倾斜、下沉、崩扣、松扣现象时,应及时修复。各种脚手架的脚手板必须铺平铺严,严禁有探头板。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绑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挂防护立网。

(8)安全网应保持完好,使用宽度不小于3m,长度不小于6m,网眼不小于100mm的维纶、锦纶、尼龙等材料编织的标准安全网。每块网应能承受不小于1600N的冲击荷载。

(9)雨天和冬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强风暴雨过后,应对高处作业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10)施工机械专机专人使用,作业时统一指挥,信号准确,机械应按照施工部平面图规定的位置设置,不得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安装后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2.梁施工

(1)?架梁:装梁前检查拖车的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是否安全可靠,装梁时现场要有专人进行指挥,装完后检查是否牢固平稳。

(2)?运梁行走:出发前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平整,最大倾斜度不能超过10度,拐弯处是否可以扭转,拖车是否可以在各种线路下穿行,行走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控安全到达。

(3)?架梁前检查吊车支架是否吃劲、受力,钢丝绳有无破损,并由现场指挥员与吊车司机交换意见,做到专人指挥,协调一致,吊梁时除指挥员、安全员外其余人员全部离开施工现场50米以外。

(4)?对位时等梁稳固,吊车保险后方可进行,作业时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5)?对位作业时梁不能随意摆动,以防挤伤或碰撞施工人员。

(6)?遇有风雨雾等恶劣天气时禁止作业。

3.用电、有害气体的控制及劳动保护措施

(1)照明安全

为保证照明安全,必须在各施工区、道路及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施工现场就有足够的照明,不得有黑暗死角。配电系统按施工组织安全设计要求设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分级配电。开关箔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符合J259-2003标准的要求。严禁乱拉乱接,高压配电处设置明确标志,防止触电事故。配电盘要防止雨淋日晒。

(2)接地及避雷装置

为保证用电安全,对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并制定检查检修制度,定期、定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

(4)劳动保护措施

现场工作人员要配齐劳保用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有关人员劳动津贴和营养补助。

4.工程防洪度汛措施

(1)由调度室负责每天向地方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获取有关气象、汛情、台风等情报资料,并做出科学的预测、分析,为防洪工作的决策、实施提供充分依据。

(2)合理安排工序,防止汛期洪水影响施工安全。

(3)修渠筑坝,浆砌防护,合理布局,消除事故隐患。在建筑物、生产房屋周围修建畅通的排水渠道,做好洞口边坡挡护及防洪挡水堰,讲水池及抽水站建在较高位置上。

(4)建立安全防汛领导小组,做好防汛预案,组建抢险队,配置必须的抢险器材,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随时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5)健全通讯系统,保证与各工点之间联络畅通,在事故易发点设专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雨季来临前,对水泥、仓库等要进行重点加固并做好防潮处理。

5.防火灾措施

(1)消除一切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源,严格控制火源、易燃物和助燃物的贮放。

(2)生活区及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同当地消防部门联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3)施工期间特别做好防火工作,组建义务消防队,密切配合当地护林部门做好周围山区林木的防火工作,配备护林人员,在林区设置防火标志,加强平时警戒巡逻。

(4)在生活区及工地重要电器设施周围,要设置按地或避雷装置,防止雷击起火引起火灾。

(5)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杜绝职工燃电炉,乱扔烟头的不良习俗。

(6)对工地及生活区的照明系统设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养护,防止漏电失火引起火灾。

六、安全教育

1.项目部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上岗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自带民工)要普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工程特点及该工程的危险源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从事电器、起重、高空作业、焊接、机动车驾驶、张拉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2.加强对各级干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搞好安全生产关键在管理,管理在干部,干部在作风。因此,各级干部要克服好人主义,不能弄虚作假,凡发生事故,都要本着“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者和单位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从速处理。

3.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通过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推动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日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4.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宣传。桥涵等重难点项目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语口号,施工现场要设立安全措施牌,危险区、要设立安全标志,标志要规范醒目。

七、安全检查

1.开工前的安全检查验收。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将开工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是否有应急预案等。

2.安全检查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全体职工与安质科随时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将视情节给予单位或个人罚款。

3.建立定期安全综合检查制度,每月二十日至三十日进行考核评分奖罚。

八、奖罚措施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全体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全体职工与安质科随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对违章者违反安全管理细节的视情节给予个人50--200元经济处罚。

2.项目部例会制度,每周六晚上7:30分要求各队队长必须来项目部会议室开会,本人有特殊情况例行请假制度,得到批准后本人可以不参加,但必须有代表参加会议,参加会议必须有书面的上周完成及下周的计划、工程安全、质量情况的描述,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若无故矿会一次或不例行请假制度将按200元/次,项目部人员罚50元/次,会谈结束后开罚单。

3.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其按要求限期落实和整改,安质科下发整改通知不回复不整改的每次处罚100元,由项目部领导签发的整改通知不回复不整改的每次处罚200元。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每次50元/人。

篇5: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考核

第五十三条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