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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西联乡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西联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工作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口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二)编制依据依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武政发〔2005〕22号)和《武义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三)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适用范围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生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由本乡镇发生,涉及外乡镇行政区域或需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五)工作原则1、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质准备。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本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严格控制危害蔓延,减轻危害后果。二、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一)领导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乡人民政府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乡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乡长处理有关工作。乡人民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管理。指挥机构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总指挥一般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工作人员。指挥机构的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4、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提交的处置方案等。(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指挥机构下设重大食品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兼任,成员由乡农办、卫生院、工办、社会事业办、人武部等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危害蔓延。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5、为新闻机构提供有关信息。6、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交办的其它任务。三、运行机制(一)监测和预测乡政府协调本乡各部门、村、单位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二)报告及责任报告人1、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制订报告制度,一发现本辖区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和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2、在各村、企业、单位专门指定一人为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人,各村、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为当然的报告人。3、报告时限和内容要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村、企业、单位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的采取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总结报告要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设。(三)先期处置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村和事发单位就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理情况按规定上报乡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2、对于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乡政府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态势,视情况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四)预案的启动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经乡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由重大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内容包括:1、向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程等。2、向指挥部成员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3、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或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到位指导,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6、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7、及时向上级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事故发生地按照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报送救援进展情况8、组织协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有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办公室一同协调指挥。9、做好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情况调动求援物资到事故现场。当事故发生时按照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报送救援进展情况。四、后期处理应急响应结束后,做好对事故的善后处理、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和通报、责任追究的工作,并及时做好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五、其它事项将根据本预案在事故发生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本案将在实施中及时的进行修订和补充。在事故处置和救助过程中,出现本案未明事项,由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临时予以明确。

篇2:秭归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县应急指挥部

2.2乡镇应急指挥部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医疗保障

6.2人员保障

6.3技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宣教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防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五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上级政府认定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县人民政府认定的。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4)县人民政府认定的。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

1.3.5较小食品安全事故(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小食品安全事故:

(1)在一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区域内或者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认定的。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有关部门按照分段管理的要求,落实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事宜。

2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县应急指挥部

2.1.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成立秭归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1.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包括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其他有关事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并对有害信息进行封堵工作;

县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食物安全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相关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工具的组织调度;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2.1.5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完成市、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农业、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负责,并按分段监管的原则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及县直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有关部门组成。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8)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并对外发布信息,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乡镇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相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乡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信息。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上报县政府。

d.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上报县政府,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情况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报告范围

前述五级食品安全事故均为报告范围。

3.3.2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5)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

(6)事故单位负责人;

(7)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8)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3报告时限及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3.3.3.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3.3.3.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3终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处理工作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组织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决定。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4.1.1ⅠⅡⅢ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并按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工作建议,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并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1.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1.3较小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V级)

较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出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以上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市、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4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以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6应急保障

6.1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2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5宣教培训

各级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浠水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浠水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妥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08〕46号)、《黄冈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黄政办发〔2008〕3号)、《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浠政办发〔2008〕44号),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各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信息公开、群防群控、依靠科学的工作原则。

2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Ⅳ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机构。一般情况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区)行政一把手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相应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3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水产局、畜牧局、林业局、粮食局、民政局、经济局、武警中队等。

2.1.4成员单位职责

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⑵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餐饮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⑶县农业局、水产局、畜牧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禁限用农(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疫病和农业环境污染导致的重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⑷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依法对屠宰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⑸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⑹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⑺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8)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协助工商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

(10)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各地污染处置工作,对受污染食品及处置受污染食品可能引起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指导意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2)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导向,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13)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4)县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保证应急支出的需要,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价;

(15)县民政局负责组织享受社会救助的特困受害人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捐赠款物的发放,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6)县经济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

(17)县科技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科技专家咨询队伍,组织支持食品监测检验、事故预警及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研究开发;

(18)县武警中队必要时迅速组织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1.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依据情况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职责如下:

⑴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⑵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⑶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⑷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⑸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处理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及职责如下:

⑴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工作,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⑵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或销毁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及时移交相关案件。

⑶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启动《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防范措施。

⑷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处分违法违规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⑸专家咨询组: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订控制措施。

⑹物资保障组:由县经济局、商务局负责启动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药品和物资的统筹调度,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保证应急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⑺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依据《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记者采访事故发生现场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⑻善后处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2乡镇(场、区)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场、区)应当按照事故级别相应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监测、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4咨询专家库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咨询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咨询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咨询和建议。

3预防与报告

3.1预防宣传

各乡镇(场、区)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

3.2事故监测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整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系统,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3事故预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在本区域内作出预警。

3.4应急保障体系

⑴信息保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向社会发布。

⑵医疗保障:县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制定救援方案。

⑶人员保障:县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⑷技术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⑸物资和资金保障:各乡镇(场、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理工作支出的需要。对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县财政局根据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申请,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市财政支持。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⑹演习演练:各乡镇(场、区)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⑺教育培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

3.5通报制度

3.5.1通报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5.2通报方式

⑴县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6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7应急准备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8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8.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报告。

3.8.2报告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8.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场、区)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事故级别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在接到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有关部门。

3.8.4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企业及餐饮业单位;

⑵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⑷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⑸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⑹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8.5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动态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3.8.6报告内容

⑴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⑵动态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⑶终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9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依照《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响应与处理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通过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⑴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⑵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理;

⑶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当地应急处理工作;

⑷保持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⑸成立相应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工作;

⑵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其职责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积极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并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的督导;

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会议,提出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县市或可能涉及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指导、部署乡镇(场、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⑴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成立应急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并指导、部署乡镇(场、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县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服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⑷乡镇(场、区)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时,积极与市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接受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可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当地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4.1.5Ⅳ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Ⅳ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场、区)按照法定职责和监管范围自行组织处理,涉及多部门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部门牵头,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并将处理情况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1.6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确认,及时提升反应级别,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4.2指挥协调

各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在同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2.1事故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2委托处理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工作小组或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也可以委托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3应急调用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各乡镇(场、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供应,必要时,各级应急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管理辖区内紧急调用人员,调集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3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能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在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下,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理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工作小组撤离现场,预案工作程序随之终止,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随之撤销。

4.5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4.6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在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7总结报告

接到终结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10日内完成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附则

5.1预案管理

5.1.1县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5.1.2各乡镇(场、区)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5.2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5.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捯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事故延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5: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范本

根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制定制度。

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店(单位)有义务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店(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

1、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食用和使用;

2、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3、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和保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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