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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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2.1市民爆应急指挥日常管理机构2.2市民爆应急办公室的职能2.3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与职能3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分级3.1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Ⅰ级)3.2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Ⅱ级)3.3较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Ⅲ级)3.4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Ⅳ级)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预警与报告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4.3事故报告5应急反应与终止5.1应急反应原则5.2应急反应措施5.3应急反应的启动程序5.4分级响应5.5应急救援反应终止6保障措施6.1组织领导保障6.2规章制度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交通运输保障6.5器材物资保障6.6宣传、培训和演习7预案的管理与更新7.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7.2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8附则8.1预案解释部门8.2预案的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民爆器材行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在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实施快速、及时、有效地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和损失,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4工作原则1.4.1地方主体原则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遵循以地方为主体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应急机构及安监局事故应急机构力量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4.2分级响应原则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应急机构、区市县安监局应急机构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和国防科工委、大连市及区市县安监局事故应急体系设置,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和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1.4.3科学、规范、平危结合原则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科学、规范,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体现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特点和经营状况。重大危险源要经过评估、监测、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要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实际演练补充、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各企业应急预案每年要组织2次以上实际模拟演练,每次演练要做好演练记录,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演练提供改进的演练方案。要健全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及器材,使应急队伍处于备防状态,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由大连市安监局、区市县安监局及生产、销售企业的事故应急机构和民爆器材行业事故应急专家组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制分级负责,并分别与国家和国防科工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大连市及区市县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2.1市民爆应急指挥日常管理机构大连市安监局对全市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把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所在地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形成“条块结合”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设立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爆应急办),并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2.1.1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邵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大连市民爆器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副组长:任敦有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员于万发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员李正伟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五处副处长大连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李晓杰赵安德曲秀2.1.2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长:李正伟成员:李晓杰大连理工大学力学系教授赵安德大连爆炸加工研究所研究员高工刘玉生大连六一四化工有限公司高工李文全大连开盛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高工葛文燕大连八一七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师吴春龙大连普兰店六一九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师方志强大连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工程师2.2市民爆应急办公室的职能(1)贯彻国家、国防科工委和市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法组织协调有关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3)监督、检查全市民爆器材行业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4)把全市民爆器材行业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区市县安监局应急救援体系;(5)及时向国防科工委、市政府和生产、销售企业传递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6)配合市政府及区市县安监局开展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2.3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与职能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是本企业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其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国防科工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3)根据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4)发生事故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5)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3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分级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剧毒物品伤害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1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Ⅰ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受伤1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按国家规定立即上报外,事故单位及其区市县安监局、市民爆应急办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指令开展应急工作。3.2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Ⅱ级)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受伤50-9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发生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市民爆应急办立即向市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国防科工委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同时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3.3较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Ⅲ级)适用于发生3-9人死亡,或受伤2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所在地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市民爆应急办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支援,并报告市安监局和市政府应急机构。3.4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Ⅳ级)适用于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即可完全控制,损失及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在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的同时,上报所在地安监局事故应急机构和市民爆应急办。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预警与报告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市民爆应急办事故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部门、报告人、报告时间等进行记录,并按照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市安监局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防科工委上报事故信息及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报告电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电话: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市民爆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响应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救护等救援工作;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向市安监局和国防科工委应急机构通报事故情况;各级应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应急力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支援工作。重大事故动态和应急信息应及时上报、下达。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做好后继报道工作。4.3事故报告4.3.1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单位(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2)县级以上政府;(3)有关单位,包括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单位。4.3.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责任报告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相关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科长、主管安全的副厂长(经理)、厂长(经理)。4.3.3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安监局报告,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区市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级应急委报告,并同时向市民爆应急办报告。市民爆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安监局报告,并同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市民爆应急办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市应急委报告。4.3.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报告内容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措施;经调查确认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说明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判定和采取的措施。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预防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5应急反应与终止5.1应急反应原则5.1.1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后,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5.1.2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接到事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5.2应急反应措施(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专家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专家组对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4)加强督导检查:市民爆应急办对全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区市县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5)组织技术培训: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5.3应急反应的启动程序5.3.1市民爆应急办接到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5.3.2根据专家意见,做出是否向市安监局提出启动应急反应和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5.4分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Ⅱ级响应。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市民爆应急办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国防科工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发生较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Ⅲ级响应。Ⅲ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安监局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民爆应急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发生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5.5应急救援反应终止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市民爆应急办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国防科工委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6保障措施6.1组织领导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6.2规章制度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成员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等规章制度,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6.3应急队伍保障根据平危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伍成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任务的需要。6.4资金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硬件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必要资金予以保证。6.5器材物资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应急机构应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队伍所需要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6.6宣传、培训和演习6.6.1宣传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有序、有效地进行。6.6.2培训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针对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6.6.3模拟演练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是应急预案有效地转化为实际应急能力的重要环节。演练工作应根据事故应急内容的需要,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单一和协同配合行动能力为重点。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7预案的管理与更新7.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国防科工委备案。区市县安监局及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相关职责,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2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颁布实施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民爆器材行业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市安监局结合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对本预案体系及其职能做相应的修改、调整和完善。8附则8.1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8.2预案的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特大设备损坏、重特大火灾、全厂全停电、重大人员伤亡、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最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组织保障、技术保障、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三条总厂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进行电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水力发电总厂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厂长

副总指挥: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

成员:其余厂级领导、副总、总厂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厂生产计划部,办公室主任:生产计划部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生产计划部副主任

第四条总厂各单位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单位行政正值担任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及相关专责及班长担任。

第五条总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规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的领导;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办公室职责:

(一)总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协调、指挥;

(二)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

第七条总厂组织制定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

(一)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二)重特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四)电站全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五)大坝垮塌事故及防汛应急预案;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的制定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部门;

(二)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部门;

(三)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四)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五)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六)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

(八)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经费保证;

(十)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总厂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将并网小水电站统一考虑,提出并落实相关的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第十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由总厂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决定是否宣布水力发电总厂处于应急处理紧急状态,统一指挥和调度总厂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并视情况请求网省公司及四川省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情况和性质,总厂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事故抢险。

第十一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总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准确及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总厂主要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为了防止全站停电事故,编制的“全站停电事故的处理预案”要结合系统运行方式、电站特殊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季节性事故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经审批后印发相关单位学习、演练。总厂组织一年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确保厂用电。

第十三条为了防止全厂停电事故,在条件成熟时分站进行黑启动试验,检查黑启动机组的启动特性、响应速度和对电网提供启动电源的能力。试验成功后备案并上报省公司。

第十四条各站中控室是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守长是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发生重要设备事故时,立即向电网调度员报告故障现象及设备故障情况,并按照事故处理规程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

第十五条为了防止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电力设施大面积受损,总厂集中储备抢险物资,每年开展一次防汛抢险演习,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反应快速、有效。

第十六条为了防止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全厂各单位要对化学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重大施工作业、上下班交通运输等重大危险环境,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危险源隔离、消防设施、医疗救护等各方面的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人员抢救体系。

第十七条为了防止大坝垮塌,总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电力防汛和大坝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总厂防汛手册的规定执行。在发生重大险情时,要立即向地方防汛指挥部门和上级单位汇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第十八条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事故抢险和处理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与抢险和事故处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在发生事故时,当值值守长或工程师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技术规程》及总厂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总厂《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立即通知本单位和总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映秀生产值班室及事故处理单位。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事故处理严格执行《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其他事故则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值值守长或工程师是事故处理的直接领导人,在事故处理中,要尽量减少事故处理时间,为抢修创造一切必要的有利条件和安全措施,确保以最短的时间,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抢修任务。

第二十二条事故抢修命令由当值值守长或工程师请示厂长(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同意后发布,汛期紧急情况下可由映秀值班厂领导决定。厂属各单位无条件执行,保证事故抢修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单位对总厂“事故抢修命令”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证手段,本单位所属范围一般性事故,应有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方案,并报总厂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员在接到“事故抢修命令”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事故抢修人员和运输车辆白天10分钟内到达映电宾馆,夜间30分钟内达映电宾馆,若确无运输车辆事故抢修人员可采取其他方式的交通工具参加事故处理和事故抢修,各辅助生产单位,主动为事故抢修创造有利条件,保证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当发生人身触电、弱水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采取现场急救,并联系救护车送医院救治;当发生骨折等人伤时,现场人员需对伤员进行临时包扎固定后联系救护车送医院救治;事故后通知本单位和总厂有关领导及安全监察部、生产计划部、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生产区域发生火灾事故时,除通知本单位和总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映秀生产值班室外还需通知武保部消防专责及领导;现场人员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请求武警支援。

第二十七条总厂各生产现场及各单位领导、值班室备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讯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总厂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处理全过程进行严格考核和监控。对不负责任或渎职者按经济责任大小进行考核和处分,构成犯罪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总厂外特大安全事故时,总厂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同时要尽快组织排除险情,修复受损设施,恢复送电。

第三十条本制度涉及到的流程: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流程

篇3:民爆器材库管理六不准禁令

一、没有公安局的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二、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

三、手续证件有涂改和没有提货证件的领用人员不准发放。

四、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的不准发放。

五、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六、运输工具不合格、没有押运员不准发放。

篇4:民爆器材库管理六严禁禁令

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登记。

二、严禁在库区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和其它活动。

三、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区。

四、禁止在库区放牧、打猎、放炮、参观浏览。

五、严禁农民工、劳务雇工、闲杂工等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六、严禁无关人员,随意领用爆炸物品。

篇5:商品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预警防范制度

加强应急管理,积极防范和处置商品质量与安全突发事件,尤其是食品质量与安全的重特大事故,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有效预防和杜绝流通环节商品质量与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旦遇到突发性商品质量安全事故,立即成立“商品质量与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分局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方案的实施,向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处置情况。二是具体负责指挥收集、汇总、上报、发布商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相应等级的商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建议;组织、协调、监督预案的落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善后、总结工作。三是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发生场所和行为人实施检查,调查商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现状,责令停止可能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的有关经营行为;组织执法人员对可疑商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妥善保管,提取样品送检;对染疫、有毒有害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做好登记收缴或销毁处理;收集相关证据,做好案件查处或案件的移交。要及时启动预案,果断有效的处置,严格按照应急报告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告,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工商机关和当地政府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对隐瞒不报、迟报、缓报、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12315优势,准确快速受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安全的申诉举报,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依法调查处理,消除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的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单位:厉庄工商分局

时间:200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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