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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差爆破安全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搞好顶板管理,提高采面工程质量,打眼放炮前必须对采面实行二次注液。

2、打眼工严格按爆破图表要求打眼,不得乱打,以防影响爆破效果。

3、对使用的雷管必须逐一进行导通性实验,使所用的雷管电阻一致。

4、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5、放炮时做到“放炮三警戒”,放炮后等炮烟吹散后,撤除警戒,方可进入采面工作。

6、放炮母线长不低于100米,且在有拐弯的进风侧放炮。

7、通电后拒爆时,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方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8、为保证放炮安全,装药前、放炮前后由瓦斯检查员检测ch4、co2浓度及采面风量。

9、为保证支护牢固可靠,放炮前除实行二次注液外,放炮后再测压一次,根据情况进行注液。

10、为有效地降尘,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定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对采面洒水除尘。

篇2:爆破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1)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3:靠近村落群的露天矿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靠近村落群的露天矿面临最大的爆破技术难题就是爆破震动和飞石,在目前常规的爆破中,爆破飞石应该能得到有效控制,但爆破震动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在这里我们就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供参考。

1、控制炮孔深度,减少台阶高度

我们根据采矿设计进行12米台阶布置,垂直布孔,炮孔深度13米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所产生的震动相当明显,矿山周边的民房受到爆破地震波的一定损害。当改用8米台阶布置,炮孔深度9米时爆破地震波的影响微弱,对民房没有任何影响。

2、选择小孔径的钻机,缩小孔距和排距

采用孔径为150cm的炮孔的时候,爆破所产生的震动影响明显,改用孔径100cm的炮孔时,震动明显减少,可达到安全要求。

3、限制每次爆破总装药量

当爆破总装药量超过1吨时,爆破地震波较为明显,总装药量在1吨以下时,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不会对民房造成损害。

4、限制每段炸药量,增加雷管段数

当每段雷管起爆的炸药量超过250公斤时,震动明显增加,因此我们采用增加雷管段数,控制每段装药量的办法,尽可能降低爆破产生的地震波对附近村庄的影响。

5、根据矿岩性质,严格控制和调整每个炮孔装药量

由于矿岩性质比较复杂,裂隙、破碎带、溶洞等严重干扰爆破的效果,爆破技术人员要全过程跟踪打眼,及时掌握每个炮孔的具体情况,根据炮孔打眼时矿岩性质的变化确定装药量。

6、只能采用松动爆破技术

由于距离村庄最小的只有200米,就目前我们所掌握的爆破技术也只能采用中深孔台阶松动控制爆破,尽量减少爆破飞石的影响,杜绝由于爆破飞石造成村民的伤害。

7、不得进行二次爆破分解大块矿石

根据上面所说的特殊情况,我们绝对不能采用爆破的办法来分解大块矿石,大块矿石采用炮机分解。

8、每排炮孔都应尽量采用分段起爆

由于进行多排炮孔布置,如果爆破网络采用分排起爆的话,一段起爆的炸药量仍然较大,爆破自由面相对较小,如果每排炮孔都分段起爆,所需雷管段数较多,从而减少了每段起爆的炸药量,也使后面起爆的炮孔自由面大大增加,爆破效果明显,爆破所产生的震动也得到有效控制。

9、后排炮孔必须采用分段起爆

后排炮孔同时起爆,所产生的后推力相当大,地震波影响明显,会造成民房的严重损坏,如果后排同段起爆超过8个炮孔,就会产生较为强烈的地震波,因此后排炮孔同段起爆应控制在6个炮孔以下。

10、充分考虑每个炮孔爆破的自由面

由于炮孔的自由面越多,爆破时产生的地震波就越少,因此在每次爆破设计时都应考虑。如果爆破工作面允许,爆破时炮孔应有尽量大的自由面。

篇4:避免爆破事故安全措施

爆破在非煤矿山生产中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在使用中的一些失误,爆破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爆破事故占非煤矿山工伤事故的30%左右。炸药爆炸时的危害主要是产生爆炸地震、空气冲击波、飞石和噪声等,一旦失控,就会造成事故。要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按照规程操作,要确保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爆破员的资格,各种爆破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设计书或说明书应有具体的爆破方法、爆破顺序、装药量、点火或连线方法、警戒安全措施等;爆破过程中,必须撤离无关人员。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2、装药前必须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使用竹木棍装药,禁止用铁棍装药。在装药时,要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在扩壶爆破时,每次扩壶装药的时间间隔必须大于15分钟,预防炮眼温度太高导致早爆,深裸露爆破外,任何爆破都必须进行药室充填,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网路和线路。

3、设立警戒。爆破前必须同时发生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地下爆破应在相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道都在监视之下,并撤走爆破危险区的全部人员。

4、导火索起爆应不少于两人进行,而且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5、爆破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还要通风吹散炮烟后),再确认爆破地点是否安全,经爆破指挥部或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允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篇5:爆破安全技术—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与销毁措施

为了确保安全起见,矿山企业必须修建专用爆破材料库,妥善保管爆破材料,防止炸药和起爆器材变质、自爆或被盗窃造成重大事故。

一、爆破器材的贮存

(一)爆破器材库

爆破器材库应选设在山坡和低洼隐蔽地带,但不受洪水的侵袭和飞石的威胁,它与居民区、车站、铁路、码头的安全距离,库区的质量、环境等具体要求如下:

1.库区建设要求

(1)爆破器材库的地点、结构和设置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筑。

(2)爆破器材库房及环境要求。建筑永久性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库房内墙壁要粉刷,地面必须铺设木板或沥青,雷管库房地面必须铺垫胶皮。窗户应设有铁栏杆和窗板,窗门为三层,窗户的采光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为1:25或1:30。爆破器材库为平房。

(3)爆破器材库房外必须修筑土堤,土堤应高出库房1m以上,土堤的顶部宽度为1m,底部宽度应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确定。库房的土堤与建筑物墙的距离为2—3m,并设有水沟。

爆破器材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如表8—8所示。

炸药库与雷管库的安全距离,如表8—9所示。

炸药库与车站、铁路线、公路线的安全距离,如表8—10所示

(4)库房内外必须具备可靠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器、蓄水池、沙袋等)。库房周围40m内的干树枝、树叶、杂草等可燃物,应清除干净。

2.库区布局必须遵守的规定

(1)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或双层铁刺网)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5m,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nlo

(2)库区值班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不小于50m的地点,岗楼布置在围墙周围。

(3)空箱棚(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25m以外。

(4)库区办公室、生活设施等服务性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3.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必须遵守的规定

(1)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得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2)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60m。

(3)库房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小于25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20m。

(4)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小于30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15m。

(5)库房的连通巷道必须拐三个直角弯,连通巷道在拐弯处延长2m,断面不小于4m2。

(6)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7)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风流,回风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回风巷道内,并保证每小时有4倍于爆破器材库总容积的风量。

(8)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连通巷道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高压水管,出人口处必须设置向外开放的防火铁门。

(9)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下爆破器材库的附近,必须设置岩粉棚,并定期交换岩粉。

(二)爆破器材库贮量规定

(1)爆破器材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对分库或井下库(站)发放供应。禁止总库直接将爆破器材发放给爆破员个人。

(2)总库的总贮量:炸药不得超过本矿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3)地面分库的总贮量:炸药不得超过3个月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4)硐室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00t。

(5)井下爆破器材库<站)贮量:炸药不得超过3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10昼夜生产用量。

(三)爆破器材库贮存爆破器材的规定

1.爆破器材允许共存的规定

(1)雷管与导火索不准共存。

(2)黑火药与导火索不准共存。

(3)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酸铵类炸药不准共存。

(4)硝化甘油类炸药、硝酸铵类炸药、黑火药和雷管,任何两种都不准贮放在一个库内。

(5)雷管、黑火药、导爆索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任何两种不准存放在一个库内。

(6)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导火索不准存放在同一个库内。

在表8—11允许一个库内同存的爆破器材库房内不准存放任何氧化剂、可燃物、酸、碱、盐、溶剂以及能产生火星的金属物。

注:1.“o”表示二者可同库存放;“一”表示二者不准同库存放。

2.库内有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危险品应能满足同库存放要求。

3.硝铵类炸药包括硝铵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

2.库房内堆放爆破器材的规定

(1)雷管应放在木架上,每格只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5m;若放在地面上时,地面应敷设软垫或木板,堆放高度不准超过1m,以防坠落引起爆炸。

(2)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宽度以4箱为限。袋装高度不得超过两袋,箱下应垫方木或木板,箱堆间距应大于0.3m,与墙距离应大于0.5m(井下炸药库为0.2m,人行通道不得小于1.3m)。

(3)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出厂日期的爆破器材,应分别存放。

(4)库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良好,并保持适当温度。

3.库区的相关规定

(1)爆破器材库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禁止无关人员人内。

(2)爆破器材库内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准穿铁钉鞋和化纤服进入库内。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发放规定,领退账目记录清楚,不得有误。

4.非库区人员进入库区的规定

(1)矿山企业必须对非库区人员进入库区办理通行证。

(2)库区警卫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在值班时,对非库区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必须凭通行证,方准人内。与此同时应将人内人员身上带的火种(如火柴、打火机等)留下,待出库区再返还。

(3)汽车进入库区运爆破器材,当车进入库区后,应及时停机,爆破器材装好后,迅速启动车辆驶离库区,以免汽车排气管排出火星引发事故。

二、爆破器材的运输

(一)运输爆破器材的一般规定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押运员。在矿外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武装警卫人员护送,除本车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搭乘此车。

(2)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并清除车内一切杂物,如车内有酸、碱、油脂、石灰等应清除干净。车辆在行驶中,必须设醒目的“危险”标志。禁止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3)在矿外运输爆破器材的行驶路线,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如必须在夜间运输,应有足够的照明。装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准在人多、交叉路口、桥梁、居民区等地点停留。

(4)装卸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指挥,并有警卫人员在场监督,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和翻转炸药箱。严禁雷管与炸药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装载爆破器材的重量不准超过该车额定载重量的2/3,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5)装载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准超过车厢边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高度不准超过两层,分层装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6)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准超过该车额定起吊重量的50%。

(7)如遇雷雨或暴风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8)胶质炸药与其他炸药,雷管与炸药、导火索不准同车运输。爆破器材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同车运输。

(9)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敏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必须铺设软垫。

(10)在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类炸药或气温低于零下15℃时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类炸药,必须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11)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设明显的信号标志,白天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二)矿区铁路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矿区运输爆破器材的列车前后应设有明显的“危险”标志。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禁止溜放。

(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停车线路应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其他线路的转车器应锁住,车辆必须楔牢,并在前后50m处设“危险”标志。

(3)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雷管车厢应与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之间隔开,以防止因机车的火星、电弧引发意外事故。

(4)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5)运输爆破器材的机车,在矿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坑内不得超过15km/h。

(三)道路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运输爆破器材汽车的车厢必须是木料制造的平板厢。出车前驾驶员应认真检查各部机件状况,并经车队主管领导确认后注明“此车合格,准运爆破器材”。

(2)必须选派熟悉爆破器材性能、驾驶技术良好、富有经验的驾驶员运输爆破器材。汽车在公路上的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道路宽阔时,不准超过40km/h;遇有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车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m;上下坡时不得小于300m;遇雷雨时,车辆应停靠在远离建筑物或居民区的地点。

(3)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四)水上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遇大雾或大风浪时必须停航。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2)船头和船尾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色安全灯。船上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禁止用筏类船运输爆破器材。

(4)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准有电源;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必须关严。

②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③对蒸汽管进行司靠的隔热。

(五)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在竖井、斜井用罐笼运输爆破器材至爆破地点时,应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使他们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罐笼运输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罐或斜坡道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运输爆破器材的设备,除操作人员、爆破人员之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同罐乘坐。

(3)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准超过罐笼的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超过两层,其层间须铺软垫;爆破器材运到井口后,应及时运到爆破地点,禁止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输爆破器材。

(六)人工搬运爆破器材的规定

(1)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两个背包(或一个木箱分两格)内,严禁把雷管装进衣袋里。领到爆破器材后,应及时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2)禁止提前班次领爆破器材或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点停留。

(3)在夜间或井下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防爆灯。

(4)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①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人次;

②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

③背运原包炸药:一箱(袋);

④挑运原包炸药:二箱(袋)。

三、爆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

(一)爆破器材的检验

(1)对新人库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抽样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2)爆破器材的检验应由爆破技术人员、库房保管员和试验员联合组织进行。

(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选择安全的地点进行。

(二)爆破器材的销毁

爆破器材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不能使用时,必须销毁。销毁具体规定如下:

(1)销毁爆破器材前必须填写详细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待批准下达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爆破器材时应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2)销毁爆破器材的方法有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1)爆炸法

①在大风、下雨、下雪和夜间不良气候条件下,不准采用爆炸法销毁,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雷管起爆。

②销毁雷管必须采用爆炸法,销毁时应将雷管包装完好,放在土坑里,用2—4个药卷引爆,一次销毁雷管数量不得超过1000发。采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的重量不得超过20kg。

③爆破后如发现未销毁完的炸药,应收集起来,进行二次销毁。

④安全距离与销毁数量有关,按照规程的规定选择销毁场地和确定安全距离。

2)焚烧法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采用焚烧法销毁,采用焚烧法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销毁前必须认真检查被销毁爆破器材中是否有雷管,而后将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上,每个燃料堆焚烧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10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

②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得大于10cm,条间距离不得小于5m,各条宽度不得大于30c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得多于3条。焚烧火药,应严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燃烧。

③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④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导火索和引燃物,必须在一切准备工作完毕和全部人员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准点火。

⑤燃烧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禁止添加燃料。

⑥焚烧完毕,经检查确认完全冷却后,方准进行下一批爆破器材的焚烧。

⑦焚烧法的安全距离,应按烧毁的炸药量计算确定。

⑧烧毁胶质炸药,一次最多不得超过5kg。

⑨爆破器材全部烧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待场地完全冷却后,方准离开现场。

3)溶解法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采用溶解法销毁。允许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分别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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