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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2.3.1爆破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须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2.3.2爆破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才能参加施工。

2.3.3爆破前应根据爆破环境状况建立爆破指挥系统及其人员分工,明确职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警戒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并派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坚守岗位。

2.3.4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2.3.5现场的爆破器材,炸药应在专用库房存放,集中管理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回,严禁私自收藏。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2.3.6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交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2.3.7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2.3.8爆破点距村庄太近时,必须采取防震措施:一是分散爆破点,每隔50m左右设一个爆破点,依次循环进行;二是减少装药量;三是采用表层震动爆破法等,减轻震动波。

2.3.9爆破点上空有高压走廊横穿路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同时,在爆破点上都有草袋子、胶管帘和安全网三层覆盖、并用钢钎将网绳固定在石缝中,保证爆破碎石飞掷高度不超过1.0m,以保证高压走廊的安全运行。

2.3.10爆破时,应清点爆炸数量炮眼数量是否相等,缺人炮响完并过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3.11每一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认真的清理,防止瞎炮和爆炸物的丢失。

篇2:建筑施工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爆破作业要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专门训练,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定,每个爆破地工都要有专人负责放炮指挥和组织安全警戒工作;

2、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试验;

3、施工现场临时仓库的炸药贮存量应不超过3吨,雷管不超过1000个,放置雷管的箱子距炸药堆放的地方不少于2米;

4、硝铵炸药与黑色火药、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运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堆放要平稳整齐;储存爆破材料的仓库与其他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炮眼应严格按规定的药量填塞,并保持导火线、导爆索及电雷管脚线的完整。装药必须用木棒轻轻把药压入炮孔,严禁冲捣和使用金属棒。堵塞炮泥时切不可动雷管;

6、炮孔深度超过4米时须用2个雷管起爆;超过10米则不得用火花起爆;电闪雷鸣时刻,禁止装药、安装电雷管和连接电线等操作,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和电线的主线两端连成短路,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装药地点,隐蔽于安全地带;

7、放炮前必须划出警戒范围,立好标志,并有专人警戒。在起爆中必须有专人计数响炮个数,若装炮和响炮数量不一致时,应在最后一炮爆炸20分钟后方可进入检查;

8、瞎炮处理应按规定进行,确保安全。严禁用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严禁将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孔内拉出来,也不准拉住电雷管上的导线把电雷管从炸药内拔出来;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平行炮眼放炮;

9、严禁在一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在浓雾、闪电、暴雨和黑夜时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篇3:爆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相应的防护措施。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

4、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4、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4、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临时制作。

4、4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4、5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4、6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7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6、1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6、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6、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6、4在有车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7、1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7、2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7、3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7、4人工点炮必须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7、5起爆两炮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已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7、5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和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7、6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7、7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7、8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七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9、1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9、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9、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9、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9、5可在距瞎炮不小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9、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10、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篇4:爆破作业操作安全技术措施

1、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执行。

2、锻制钢钎时,锻工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煊钎和淬火支架必须牢固。截断钎子时,开锤及停锤用力应轻。热钎和冷钎应分开放置并以标志识别。

3、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4、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清理。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详加检查,确认完好。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5、用人力冲击法打松软岩眼时,应清理现场的障碍物。双人,多人冲钎时动作应协调一致。

6、人工打眼时,使锤人应站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

7、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岩或带有捕尘器的凿眼机。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和肩头紧顶把手。风动凿岩机的管道要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电动凿岩机的电缆线宜悬空挂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电流值是否正常。

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状态下起动。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凿眼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贮气瓶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8、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9、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10、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11、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12、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导火索要用快刀切齐,轻轻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转或摩擦。管口要用安全铰钳夹紧,严禁用牙咬。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药卷应用和雷管同样直径的竹、木锥子扎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13、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装药量应随扩壶次数、扩壶的大小和石质而定,不得盲目加大药量。扩烘时,起爆药柱送下孔底后,不得使用炮棍在炮眼内捣插。导火索点燃后,人应迅速远离。严禁采用先点燃导火索再将药柱抛入孔底的危险操作方法。

需要多次扩壳时,每次爆破后15min(硝化甘油炸药应经过30min),等孔壁岩石冷却后,方可再次装药扩壳。

14、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15、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3)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质长杆处理;

(4)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壳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16、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17、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18、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范规定。

19、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20、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1、电力起爆必须注意:

(1)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应控制在±0.2Ω以内);

(2)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他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5)用动力和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6)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22、裸露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否则应用齐发起爆。严禁用石块覆盖裸露药包,不应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使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

23、各种类型的“盲炮”处理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有关规定办理。

24、大型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在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后,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其安全距离除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因素外,尚应考虑因爆破引起地震及冲击波对人员、设施及建筑物的影响,按规定经计算后确定。

25、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26、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27、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拴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

篇5: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章总则

1.本篇所指爆破器材系一般钻爆法施工所使用的各类火工材料。

2.对爆破器材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3.采用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均需经上级领导批准,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否则禁止采用。

4.未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工人,以及不熟悉本手册的技术人员,严禁单独从事有关爆破工作。

5.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领发制度,清退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培训制以及重要爆破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

6.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7.本手册未涉及的事项,可由技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重要者应报请上级领导批准。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装卸

2-1-1.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2-1-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

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2-1-3.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马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米。

2-1-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施、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器材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2-1-5.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公斤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米。

2-1-6.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厘米,车箱底部应铺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2-1-7.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2-1-8.装卸过程中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

2-1-9.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

第二节运输

2-2-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2-2.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2-2-3.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住宅或建筑设施200米以外的空旷地方。

2-2-4.装运爆破器材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行。

第三节贮存

2-3-1.为确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2-3-2.爆破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宽度应小于5米,垛与垛之间宽度为0.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炸药堆机械高度为1.6m。

2-3-3.爆破材料不宜直接堆放在地面上,最好垫上20cm高的方木和垫板,库房内禁止明取暖。

2-3-4.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技安部门限量贮存。

2-3-5.爆破器材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应有保卫人员守卫。

2-3-6.装爆破材料的开箱不得在库房内进行,严禁在存有爆破器材库房内进行修缮。

2-3-7.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炸药的干燥

3-1-1.用硝铵类炸药加工各种规格的药卷时,要根据炮孔的直径,按规定进行,加工要保证质量,严禁把块状的炸药装入药卷内,以免影响爆车。

3-1-2.粉碎结块的硝铵炸药,只许用术器碾压,严禁用铁器和石头砸碎。

3-1-3.炸药拆箱应在库外确认安全的地方进行,开箱时严禁敲打。

3-1-4.处理防水炸药时,一定要认真细致的检查,若发现药卷上有小孔或两头封闭不好应立即处理,以达到防水。

3-1-5.散落在地面上的炸药,要及时清扫干净,并分别集中,妥善以免踩踏,撞击引起爆炸。

3-1-6.药卷挂蜡或沥青及石蜡的混合材料时,温度应控制在不超过70℃,浸泡时间应控制在4-8秒(温度高时间短,温度低时间长)。

3-1-7.水胶炸药水分离等加工之前,若发现药卷变软、淌水、药水分离等现象。应做试验,确无问题才许加工。

第二节火花起爆药包

3-2-1.加工火炮剪导火索时,应首先弄清是否同厂、同批,若非同厂同批,要先做燃速试验,根据燃速确定长度,异厂异批不准混合使用。以防燃速不同发生事故。剪割时要细心操作,不准剪成马蹄形或过分伤,以免影响燃速或不着火引瞎炮。

3-2-2.剪好的导火索每十根一把,顺方向绑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3-2-3.导火索与雷管联接时,,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操作,房内不准有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2-4.导火索插入火雷管之前,先将管内杂物到干净,以免杂物堵塞导火索芯造成接触不良,并严禁用嘴吹。

3-2-5.导火索插入纸壳火雷管时,须用胶布将导火索,火雷管相接处缠牢,插入金属壳管时要用紧口雷管钳子把雷管口同导火索卡紧,严禁用钳子夹雷管有蕴含部位,严禁以牙带钳。

3-2-6.插管完毕时,必须严格清查导火索与雷管使用量是否相符,以防丢管踏响伤人。

3-2-7.火雷插后包缠胶布时,手指应轻微顶到管尾,以免接触不良脱节造成瞎炮。

3-2-8.绑好雷管的导火索插入药卷时,要用适当的绑扎线,药卷纸上绕现不少于三圈,并要均匀以防背运时药卷脱落,绕线时不许过分转动炮脖子,以免绑扎处受伤浸蜡后不过火。

3-2-9.药卷过硬时,要用手指将药卷捻松,然后慢慢将插入,严禁硬插。

第三节电力起爆药包

3-3-1.用爆破电桥检查电雷管之前,道德检查电桥是否完好,干电池盒子是否拧紧,无异常情况方可测管。

3-3-2.选择电雷管时,其电阴误差应不大于0.25欧姆。

3-3-3.检测各种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方入4厘米厚木箱内(一次只放10个),在无炸药、无他人的单独房间内单个检测,检测时必须有措施。

3-3-4.在插电雷管时,先在药卷一端用竹、木锥子钻开小眼后将雷管顺眼慢慢插入,严禁用力过猛,并在绑扎时注意电雷管封闭口及脚处不要受伤。

3-3-5.接线时电雷管线严禁被钳子夹得太重,以免损伤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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