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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制:总工程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指导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2、组织编制和审定施工技术组织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3、组织研究推广安全生产、防尘、防毒新技术。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事先制订出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做出技术性的结论。

篇2:安全责任制:副总工程师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指导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2、组织编制和审定施工技术组织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3、组织研究推广安全生产、防尘、防毒新技术。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事先制订出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做出技术性的结论。

篇3:岗位责任制度:总工程师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作负全面技术领导责任。负责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对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试行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审定。

(二)审批企业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教育工程技术人员遵守并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劳动保护法规及企业的安全技术规定。

(三)在检查生产技术工作的同时,负责安全技术检查和指导。纠正违章冒险作业。

(四)参加重大伤亡、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制定技术防范措施。

(五)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研究,制定消除事故隐患及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技术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篇4:总工程师的责任制范本

总工程师是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对重大技术问题的技术疑难问题,有权做出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验收规范和技术管理制度等。

(3)组织编制技术措施纲要及技术工作总结。

(4)领导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审定重大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

(5)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发展规划、技术革新计划和技术措施计划。

(6)参加重点和大型工程三结合设计方案的讨论,组织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方案,组织技术交底和参加竣工验收。

(7)主持技术会议,审定签发技术规定、技术文件,处理重大施工技术问题。

(8)领导技术培训工作,审批技术培训计划。

(9)参加引进项目的考察和谈判。

篇5: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

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测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审核审查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2条协助总工程师认真编制好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接续。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认真抓好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4条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展开。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每年一次的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演练成功。

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地测防治水科技水平,对井下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8条认真总结在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三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9条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0条完成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未及时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地测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地测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编制地测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或编制措施不合理,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未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季度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未组织人员认真编制避水灾应急演练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地测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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