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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为激励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基本要求

企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于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经予惩罚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奖惩及办法

2.1奖励的范围

企业各单位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能及时消除隐患,排除事故,有突出贡献者:

参加各级安全竞赛活动,有突出成绩者;

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安措、安全技术创新有突出成绩者;

对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有突出贡献者;

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单位达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管理者。

2.2奖励办法

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根据评比情况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2.3惩罚办法

企业各单位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有安全部门组织技术开发部、行政部、生产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视责任大小,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篇2: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三章处罚

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级,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特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对省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的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3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省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省公司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人数达

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政职撤职处分;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记过以及上处分。

7.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4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5条省公司所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群伤群亡事故,对省公司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对行政正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16条对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17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18条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19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20条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21条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各集团公司、省公司还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自行规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第22条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销奖励,加重处分,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23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24条本规定自颁布之起试行。经查实,除撤销奖励,加重处分,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23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24条本规定自颁布之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集体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第3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从事电力设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从事电力设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奖励

第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直属部分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省局级)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省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生产、基建的副经理;奖励省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的人数增至12~15名。

第7条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奖励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5名。

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健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人数增至10名。

第8条水电工程局全年(其中5000人以下的工程局连续两年)施工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工程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施工的副局长;奖励工程局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全年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建设各单位及奖励建设各单位(其中主要施工单位奖励人数占总奖励人数的70%~80%)在安全文明施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10~12人。

第9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调度单位安全生产成绩优异,无特大、重大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安全纪录符合表一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重影响的事故,安全纪录符合表一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表一国家电力公司发供电,调度单位实现安全目标获表彰,奖励分类表

序号单位安全记录电报登电力报奖金

11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3个100天--------

2120万千瓦以下至80万千瓦火电厂一年--------

10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厂

380万千瓦以下至25万千瓦火电厂连续二年--------

100万千瓦以下至40万千瓦水电厂

425万千瓦以下至10万千瓦火电厂连续三年--------

40万千瓦以下至10万千瓦水电厂

5800万千伏安及以上供电局80天--------

6800万千伏安以下至500万千伏安供电局100天--------

7500万千伏安以下至300万千伏安供电局200天--------

8300万千伏安以下至100万千伏安供电局连续二年--------

9100万千伏安以下至50万千伏安供电局连续三年--------

10无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的网,省调度单位连续三年--------

表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实现安全目标获表彰,奖励分类表

单位(工程)电报登电力报奖金

一.火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亡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1.2*60万千瓦--------

2.2*30万千瓦--------

3.2*20万千瓦--------

4.2*12.5万千瓦或2*10万千瓦--------

二.送变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1.50万千伏--------

2.33万千伏--------

3.22万千伏--------

三.火电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无死亡,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1.2*60万千瓦--------

2.2*30万千瓦--------

3.2*20万千瓦--------

4.2*12.5万千瓦或2*10万千瓦--------

篇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目标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发[20**]311号)、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478号)及《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的精神,结合我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公司每年从工资基金中列支300万元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奖励,控股和代管单位按照公司的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本单位列支。扣缴事故单位的工资基金亦纳入该基金。

第四条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依据安监部门奖惩考核的结果,经劳资部门会签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和罚款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系统从事发供电、施工、修造、试验(含调试)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年度安全目标奖

1.公司实现国家电力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对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修造企业和试验单位年内实现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安全目标,按附表1的规定给予奖励,并上报国电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2。

第七条千日安全目标奖

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按附表3的规定给予单位及其安全网络奖励,并在《电力报》上进行表彰。

第八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单位可随时向公司申报奖励。

1.奖励条件

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等。

2.申报审批

各生产单位及公司各处室可按附表4“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表”上报,由公司安监部门核实,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奖励。

3.奖励金额

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3000元/人.次。避免人身伤亡者;避免主设备损坏、大面积停电、系统瓦解及其他恶性设备事故者;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者;由于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而减少事故损失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管理办法、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者等,酌情奖励1000~2000元/项。

第九条安全生产先进奖

1.对于荣获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卫士的单位及个人,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公司系统每3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按附录、附表5、附表6向公司申报。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可随时根据特殊情况

对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特令嘉奖,奖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其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不少于200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王程师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400元。

3。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500元。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1.对事故单位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

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不少于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400元。

3.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奖金500元。

第十三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1500元(开除留用察

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1000—15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800—12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警告至降级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800—120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500~8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150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车间级领导给于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1000—1500元。

(4)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15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1500元。

(5)对事故单位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000元。

第十五条发供电、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重大电网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800~-1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奖金500~8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300—500元。

4.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恶性事故(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扣发奖金1000~200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500~1000元。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讦至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300~500元。

第十八条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九条对上文未提到的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二十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种事故,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二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或设备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工资基金10~20万元。

2.对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3)对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或设备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工资基金5—10万元。

2.对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职处分。

(3)对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发现并按本细则规定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行为。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真象上报或隐瞒部分事故真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等单位责任造成的发供电事故,上述单位有关责任者和领导的处罚,按本规定中对发供电生产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罚原则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已确定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重复发生性质相同的事故,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监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公司。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表彰、奖励条件

1.承担2台iOOMW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的火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2.2台IOOMW及以上机组火电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3.承担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主体施工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4.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现工程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5.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单位

奖励单位(万元)

奖励安全网络(万元)

1000MW及以上火电厂

15

1000MW以下至800MW火电厂

12

800MW以下至250MW火电厂

1000MW以下至400MW水电厂

9

250MW以下火电厂

8

4000MVA及以上供电公司

15

4000MVA以下至2000MVA供电公司

12

1

2000MVA以下至1000MVA供电公司

9

1000MVA以下供电公司

8

电力施工企业

10

修造企业

7

试验单位(含调试单位)

7

单位名称

申报年度

机组或变电容量

百日个数或安全天数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申报理由:

生产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

奖励单位(万元)

奖励安全网络

(万元)

1000MW及以上火电厂

22

1000MW以下至800MW火电厂

16

800MW以下至250MW火电厂

1000MW以下至400MW水电厂

12

250MW以下火电厂

8

4000MVA及以上供电公司

22

1

4000MVA以下至2000MVA供电公司

16

2000MVA以下至1000MVA供电公司

12

1000MVA以下供电公司

8

电力施工企业

12

申报事由

申报部门

申报获奖

人员名单

(职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事迹:

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公司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

申报年度

主要在建

工程项目

装机容量或输、变电

工程电压等级

开工时间

竣工或计划竣工时间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申报理由: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工程项目名称

申报年度

工程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或

计划竣工时间

工程容量或

电压等级

主体工程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申报理由: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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