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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第九条排污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条排污口有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都属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现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第十一条合理确定污(废)水排放口位置:

(一)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限期拆除。

(二)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和风景浏览区内的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从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第十二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净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的流向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第十三条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对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专门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四条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污口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阴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六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废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必须在专门设置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单位总排污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

(一)对于排污渠道,测流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GJ/T3008.1-5-93的明渠)

2、选用流速仪汉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开头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3、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于10米的明渠。

4、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较小。

(二)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应根据选用的仪器设备(文氏管、孔板、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仪,1998年底前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仪。

一般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也应尽量安装污水流量计,有困难的可安装堰槽式测流装置或其它计量装置。

第十八条确因情意特殊,不能修建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第十九条选用污水流量计和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必须持有计量部门的质量认证证书和国家、省环保局推荐的证书。

污水流量计设入运行后,排污单位每年应向当地计量部门申请检定,领取计量检定证书。

第二十条排放污水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原则上应设在排污口附近醒目处。若排污口隐蔽或距厂界较远的,则标志牌也可设在监测采样点附近醒目处。

第三章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第二十一条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第二十二条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第二十三条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第二十四条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第二十五条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第二十七条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标准以及日排放二氧化硫0.6吨以上的排气筒(烟囱)应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仪。所选用的监测仪必须持有计量部门的质量认证证书和国家、省环保局推荐的证书。

第二十九条排放废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

第四章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规范化整治

第三十条固定噪声污染源(即其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固定噪声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章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规范化整治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补给带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各种固体废物(含生活垃圾)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填埋场;已建设的贮存、堆放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或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经监测分析确认无危险、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应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填埋。

第三十五条危险废物必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施、专用堆放场所集中处置或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百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三十六条各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堆放场所和填埋扬,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渗滤污(废)水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须在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用以监测地下水的水质变化。

(一)背景值监测井(孔)与固废贮存(处置)场所最大距离不超过3公里,深度应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二)饱和带监测井至少应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远离固废贮存(处置)场所,提供溶出液扩散稀释数据,另二口井靠近固废贮存(处置)场所,用于提供直接受场所影响的地下水数据。

(三)充气带或非饱和带监测用渗水器可沿场所四周设置。

第三十九条一般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没1个标志牌。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第六章排污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分警告和提示标志牌两类。

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和表4中序号为8、9、24-52的第二类污染物排放口,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等剧毒大气污染物以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口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树立固定式警告标志牌。对一般性污染物排放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挂平面固定式提示标志牌,或树立式固定提示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衽定点制作并由省环保局监制。

(一)标志牌的形式及尺寸

警告标志牌形状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为正方形边框。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二)标志牌采用1.5-2毫米冷轧钢板,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三)标志牌颜色

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黑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四)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一行为排污单位名称,第二行为标志牌名称,第三行为排污口编号,第四行为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

排污口编号格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废气FQ——******

噪声ZS——******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一至第四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监测点与污(废)水排放口列方法相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标志牌制作单位按规定内容负责填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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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基坑槽边坡土方施工防坍塌整治方案

1、基坑(槽)、边坡土方施工,特别是采取支护技术措施的基坑、边坡土方施工和深基坑土方施工,必须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不得开工。施工方案中,必须认真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而盲目施工。

2、基坑、土方工程开挖前,必须对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管道、电缆、通讯等)的分布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绘制有关图表,并对管线位置做好警示标记,以防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而发生意外事故。施工时,如发现有地下管线影响施工,不得擅自移动和切断地下管线,应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3、在深基槽开挖时,如邻近有平行于基槽的大口径上、下水管道时,应首先了解原有管道的材质、管径埋设年代以及位置、标高是否有渗漏迹象,对基槽开挖的影响程度,分析可能出现的险情。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同采取保护措施(如对原有管道的保护,基槽分段开挖,设置基槽支撑等),防止因管道渗漏和管道附近土层变化而造成管道和土方大面积坍塌事故。

4、放坡开挖的基坑,其放坡系数应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土质情况和放坡系数进行放坡,如无设计要求时,应按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放坡,不得任意因施工进度,减少土方开挖量而削减放坡系数。

5、基坑上部地面上必须设置排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和地表水渗入基坑边坡而引起塌方,排水沟的积水可引入城市下水道排水或设置集水坑及时排水,基坑内的积水也要及时排除,以防基坑积水引起的边坡滑坡坍塌。

6、基坑边上不应堆土或其它重物,以防边坡受压而坍塌。

7、在基坑(特别临近建筑物和深基坑)开挖的整个过程中(从开挖至回填土结束),应经常检查观测基坑周围支撑系统,土层、临近管线及建筑物的情况和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采取应紧急措施,排除险情,确保施工安全,检查、观测应派有专人负责,并应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检查观测记录。

8、在沟槽开挖采取临时支撑施工时,支撑的拆除应与土方回填顺序依次进行,以防止在回填土方时,因大面积拆除支撑而引起土方倒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损坏埋设的管线。

9、开挖的基坑周围应设置围护设施,夜间设置警示灯,以防坠落事故发生。

10、深基坑施工时,应设置施工人员上下便道,禁止攀爬坑边上下,以防发生坠落事故。

11、大型基坑土方施工时,土方开挖,土方场内、外运输等,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篇3:航道整治工程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保证措施

1、基坑开挖方案

1)施工前应熟悉并了解掌握土质、水文、地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

2)设置地表水和废水引排系统;

3)严禁在滑坡土体上部弃土或堆放材料;

4)严禁在雨天施工;

5)从上而下适当减缓边坡、分层开挖,防止震动,最后以人工突击开挖整修成型。

试验段施工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开挖边坡的形式、基坑富余宽度、基坑施工的时间和保护边坡的方法,进行规模施工。

在对有可能出现滑坡河段的土方开挖过程中,要指定专人值班,严密监测可能滑坡的土体动态,如出现裂缝或其它失稳迹象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暂停施工,立即向总监代表报告;

2、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至安全地点;

3、查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土体平面移动和沉降变化,并做好记录;

4、查滑坡原因,提出应急措施,报总监代表批准后实施。

5、查明滑坡原因立即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案,如井点排水、打防护桩、增加开挖坡比等进行处理。(具体开挖断面图如下)

2.安全措施

2.1、基坑开挖安全措施

(1)开挖前必须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给水、排水、电力等地下管线进行调查,摸清位置、埋设标高、基础和上部结构形式,凡影响施工的均应拆除、清理或迁移,并在施工前妥善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2)土方开挖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对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进行检查和鉴定,对可能受开挖和降水影响的邻近建(构)筑物、管线,应详细调查其已有裂缝或破损情况,并做好记录。要防止邻近建筑物的下沉,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处理。

(3)基坑施工前要认真研究整个施工区域和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和水文资料、挖土和弃土要求、施工环境及气候条件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盲目施工。

(4)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备等,应事先做好检查和必要的加宽、加固工作。开工前应做好施工场地内机械运行的道路,开辟适当的工作面,以利安全施工。

(5)基坑开挖工程应验算边坡或基坑的稳定性,并注意由于土体内应力场变化和淤泥土的塑性流动而导致周围土体向基坑开挖方向位移,使基坑邻近建筑物等产生相应的位移和下沉。验算时应考虑地面堆载、地表积水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决定是否需要支护,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在基坑开挖期间应加强监测。

(6)在开挖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保持良好的场地排水。开挖前,先用挖掘机沿河向开挖降排水龙沟,土方开挖时,采用挖掘机从排水龙沟逐渐向河岸侧推移,使河口线向排水沟呈散水状倾斜,以利于排水,在开挖过程中,逐步降低排水龙沟,使地下水溢出点逐步降低,控制排水速度,防止滑坡。

(7)挖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挖排水沟和集水井排水。在驳岸基础前挖一条纵向排水沟,两头设集水坑,每个集水坑配备Φ150mm的单级清水离心泵抽水,及时把基坑积渗水排出坑外。在整个施工期间,认真做好基坑积渗水排除及降控好地下水位工作,不致基槽遭受渗积水的危害。

(8)如开挖基坑周围存在粉砂层,则采用轻型井点降控地下水位,以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井点系统布置采用双排线状井点,根据地下水径流方向,所有井点沿航道纵向布置在基坑两侧,井点管位于驳岸底板上口宽度以外0.8m,再在井点管位置上做好标志,井点管间距为1.5m;每60m为一井点组。降水领先、开槽在后。降水速度超前于挖槽速度。地下水位降至槽底以下0.5~0.8m之后,才能开始挖槽,并在施工过程中始终保持这水位。

井管拆除时间原则上在底板浇筑完成,墙身砌筑至标高▽1.7(高度2.8)且土方回填至墙后相应标高后方可拆除,具体拆除时间视上述工序砌筑进度而定。

(9)挖出土方宜随挖随运,每班土方应当班运出,回填土应堆在离坡顶10米外,应尽量减少坑边的地面堆载,以免引起滑坡或塌方。

(10)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筑基础,不得长期暴露。安排专人注意观察边坡的变化,防止塌方造成事故。基础施工完毕,应抓紧基坑的回填工作。回填基坑时,必须事先清除基坑中不符合回填要求的杂物。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均匀进行,并且分层夯实。

(11)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铺填超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红灯警示。

(12)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13)人工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保持2~3m,并应自上而下挖掘,严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操作方法。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并安排专人注意观察边坡的变化。基坑周围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竖立安全警示牌。上下坑沟应先挖好阶梯或设木梯,不应踩踏土壁及其支撑上下。

(14)用挖土机施工时,挖土机的工作范围内,不得有人进行其他工作,多台机械开挖时挖土机间距大于l0rn,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15)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边坡的变化。挖掘机结束时应在末端加长开挖1~2米,适当放坡至地面,防止土方坍塌。

(16)施工中经常检查、测量和校核开挖的平面位置、标高、坡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安排专人值班,严格监测可能滑动的土体动态,有险情及时处理。

(17)基坑外施工人员不得向基坑内乱仍杂物,向基坑下传递工具时要接稳后再松手。坑下人员休息要远离基坑边及放坡处,以防不慎。

(18)施工机械一切服从指挥,人员尽量远离施工机械,如有必要,先通知操作人员,待回应后方可接近。

2.2、基坑的防护

(1)土方开挖要探明地下管网,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2)在距基坑边应设警示标牌,四周防护栏,夜间加设警示标志。

(3)基坑上口边5m范围内不许堆土、堆料和停放机具。

2.3、雨季台风汛期施工措施

(1)组织准备:项目部成立雨季台风汛期施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总工、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组员由施工员、质检员、施工队长等组成。

(2)材料准备:雨衣雨裤30套、雨鞋30双、污水泵4台、塑料布500m2、砂袋足够。

(3)现场准备及技术措施

1)雨季施工前,整理施工现场,清理松散的土方和道路遗撒的土方,清理施工现场的排水沟、截水沟,保证排水畅通。检查排水设施,确保排水设备完好。

2)挖土前要在工作区周围做好挡土埂、排水沟等截水排水设施,防止区域外的水流入,为确保开挖后的边坡不受雨水冲刷,减少雨水渗入土体,可在土坡表面铺设塑料布。对边坡支护比较薄弱的护坡,在雨季应加强基坑表面的截水措施,并采取在坡表铺设塑料布等保护措施。

3)雨季施工,尽量缩短基坑开挖长度,做到速战速决。

4)检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备的防雨设施,停放位置,不得停留在基坑内以及坑边5m范围内。

5)雨季到来时,土方开挖要积极配合边坡支护,边坡支护尽量在雨季到来之前将开挖出的边坡全部支护完成。

6)大雨及台风期间应停止一切土方开挖活动。

7)在雨季台风汛期期间,现场应由专人24小时值班,巡查排水设施是否畅通,边坡是否有裂缝或位移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篇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预防措施

为防止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在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状态下,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为更好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原则,特制定本预案:一、根据工程作业情况重点控制:本工程项目为:中央在京单位2008年(三批)平改坡工程,位于海淀区西苑大院内,再建平改坡工程共11栋,涉及到土建工程、防水修补工程、电气焊工作业等工序,易发生火灾的突发事件。二、项目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项目部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小组:组?长:郭剑飞、王裕海副组长:胡俊桥、王博、王建全、成员:刘少志、马治安、高。。、曹。。秦吉星、付强、林。。张建兴、阎。。本项目部组建现场扑救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处理组、保安组、善后处理组。1.现场扑救组:胡俊桥为组长,项目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扑救组成员。?

2.医疗救治组:王博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3.后勤保障组:王建全为组长,后勤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4.事故处理组:由公司责任部门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技术专家和项目有关技术人员组成。5.保安?组:王博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员。6.善后处理组:王裕海为组长,成员由项目领导班子组成。应急救援各成员通讯方式见下表:海淀区西苑大院十标段平改坡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通讯录序号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固定电话传真电话1郭剑飞项目负责人王裕海项目经理2王博项目副经理3胡俊桥生产经理4技术负责人5王建全安全员三、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人员职责1.组长职责:负责现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演练、事故现场全面指挥协调工作。2.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的工作,按照现场具体分工情况负责消防重点部位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进行指挥组织人员、物资疏散、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组织事故调查等项工作。3.职能部门职责:负责消防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组织的制定、修改完善并协助组长组织协调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及现场协调工作。4.小组成员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了解本单位消防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扑救方法及措施。熟悉了解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配备数量、放置部位、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必须掌握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消防设施配备是否到位等基本情况。一旦本辖区内发生险情,立即报告消防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把事故损失降至最低。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成员手机24小时开机。四、技术措施1、发生火灾由组长宣布启动消防预案。主管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成员应立即在火灾现场前汇集,组织和指挥灭火作战及现场人员的疏散。2、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火灾现场的报警、灭火及人员疏散。3、在公安消防抢险救援人员到达后,现场人员服从公安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人员的指挥,协助公安消防抢险救援人员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抢救贵重物品,视事故情况拨打医院急救电话(120)。五、报警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向项目部报警,同时说清着火地点、部位、燃烧物品、火灾状况等。2、接到火警后,迅速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大小,在查明情况发生的火灾事故较大的情况下,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急救电话(120)准确报告起火地点、部位、火情、报告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并安排专人到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辆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六、发生火灾后接警处理程序1、接到火灾事故报警电话后,火灾事故指挥部有关人员应立即迅速到达报警地点确认。2、如未发生火情,应查明报警原因和动机,采取相应措施,并认真做好记录。3、如确有灾情发生,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利用现场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必要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4、情况处理完毕后,恢复各种消防设备备用状态。七、初起火灾的处置1、发现火灾,应保持头脑清醒、沉着,迅速切断起火楼层电源,为扑救火灾创造条件。2、由发生火灾部位的领导和消防责任人负责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做到初起火灾力争扑灭,较大火灾力争控制。3、火势较小时,就近利用现场配备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进行火灾扑救,最大限度的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或蔓延。4、火灾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确保火场秩序。八、疏散疏散的原则:确保生存,相互帮助,快速有序,远离火场。1、火灾发生后,无论火灾大小,除必要的扑救人员外,所有人员应尽快撤离。2、火灾发生后,所有车辆应迅速远离起火现场,腾出疏散、灭火通道,保障消防通道畅通。3、各楼层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本楼层所有人员迅速选择就近楼梯撤离,各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疏散通道的指示方向疏散,确保在最短时间远离火灾现场。4、若通道阻塞或烟气较重,无法撤离火灾现场时,应迅速选择远离火场的房间或楼顶躲避,紧闭房门,堵塞进烟孔洞,防止烟气熏呛,并设法向外界呼救。5、人员撤离火灾现场前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如果来不及切断电源应向上级汇报,切断上级电源。6、人员疏散后应撤离至安全区域,防止因坠落物造成伤亡。九、火灾逃生应急计划火灾发生时,应保持头脑清醒、沉着,根据消防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标志指示,迅速撤离着火区域,确保自身安全。具体注意事项如下:1、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逃生自救。2、出房间时用手试门柄温度,如门柄发热,切不可打开房门。3、撤离房间时,应往离房间最近的紧急出口撤离。4、走廊烟雾大要尽量低伏。5、紧急出路一般通往楼梯出口,进入梯间后及时把防烟门关闭。十、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项目部每季组织一次模拟火灾事故疏散演习及消防知识培训2、按照消防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对重点部位和场所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更换到期的消防器材,确保楼内各种灭火器保持良好状态。3、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禁止流动吸烟和明火作业,因工作必需动火作业,一律办理动火证。4、项目部安全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和更换。十一、灭火器材的使用灭火器是一种简易的灭火工具,使用方便,便于扑救初期火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有机溶剂、电器设备和一般物质初起火灾,射程为5米。使用方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离火场的安全位置,首先上、下翻倒几次,使干粉松动,使用时要垂直操作,拔掉安全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握住提柄提起灭火器,将喷嘴对准火焰,压下压杆即可。手提式“1211”气体灭火器适用扑救各种油类、电器设备、精密仪器以及一切有机溶剂的初起火灾。射程为3米,灭火后不留污迹。使用方法同上.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使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要两个人配合操作,首先一人将管带抖开,双手紧握干粉枪,转动握柄,将枪口对准着火处;另一人拔掉安全销,打开控制柄干粉即喷出。将火扑灭后,要注意防止复燃。十二、救援器材计划:?救援器材一览表序号器材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1担架自制付12氧气袋2个2由指定医院提供3急救药箱1个1购买4通讯器材自备个2手机5面包车1台1项目部6灭火器干粉瓶50项目部7医院指定医院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终止和终止后工作恢复:1.当事故的评估预测达到起动应急救援预案条件时,由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启动应急反应预案令。2.对事故现场经过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所有现场人员均得到清点;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的因素;应急救援行动已完全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应急救援小组组长认为事故的发展状态必须终止的,下达应急终止令。3.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可恢复施工生产。4.对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修改提供经验和完善的依据。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2009年7月3日

篇5:坍塌高处坠落事故预防专项整治措施

坍塌事故主要发生在模板工程以及基础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高处坠落事故则发生在脚手架、施工吊篮、楼层临边、预留洞及电梯井洞处。因此,我项目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定,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以加强安全管理、重点整治,预防和杜绝这两类事故的发生。

一、坍塌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治

1、模板工程

A、实施要点。

(1)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模板按照施工方案以及有关规范要求搭设,并按JGJ59-99中模板工程检查评分要求进行验收。

(3)安排经培训合格的木工进行搭设。

(4)搭设完毕,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拆除前应办理好申请审批手续,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拆除时设立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

B、控制点。

(1)选用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规定设置排架间距、纵横向水平杆、剪刀撑,杆件绑接长度不小于1米,并用两只以上扣件进行连接,冒头长度不少于10厘米。

(3)搭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做到“三不伤害”。

(4)施工时要按规定荷载要求使用,严禁乱堆放或集中堆放各种施工用物用料,避免超载。

(5)进行混凝土浇捣时,必须安排有经验的木工对排架支撑系统进行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险情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应上报公司,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2、基础工程

A、实施要点。

(1)基础开挖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操作规范进行,防止塌方的产生,并做好监控措施。

(2)临近开挖的土体,设立监控点。

(3)挖土机施工作业时,其臂架回转以及土体可能塌方的半径内不准站人。

(4)设置专用上下通道,基坑周边设置防护栏杆。

B、控制点。

(1)监控点派专人监护,并做好监控记录。

(2)人员上下必须走专用通道。上下行走必须面向爬梯,手中不得拿任何物品。

(3)派专人定期监测基坑的沉降。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项目经理汇报,必要时须向总公司技术部门汇报,并及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二、高空坠落事故隐患的预防和专项整治。

1、脚手架工程

A、实施要点。

(1)提升脚手架底部进行全封闭,架体每隔四步设置一道隔离。

(2)落地脚手架首步进行隔离,以后每隔四步设置一道隔离。

(3)里立杆离墙大于50厘米、坠落高度大于80厘米,必须按规定设置里扶手。

B、控制点。

(1)加强安全隔离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安排架子工进行整改。

(2)严禁擅自拆除安全隔离设施,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3)因施工进度关系,需要拆除安全隔离设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后,方可拆除。

2、吊篮施工

A、实施要点。

(1)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吊篮必须按照JG5027-92中有关要求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3)安排经过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的升降架子工进行施工。

(4)安装、拆除时设立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并做好监控记录。(负责人:周正清)

(5)安装完毕,必须经总公司安全设备及工程技术部门、总师室验收合格,并经市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挂牌使用。

(6)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并指定专人进行维修保养。?

(7)施工吊篮每次升降均应有专人监护,并做好监控记录。

B、控制点。

(1)选用的吊篮以及安装单位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必须有总工批准的安装(或拆除)方案方可实施,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吊篮使用时要按规定荷载要求使用,严禁乱堆放各种施工用物用料,避免超载。

(4)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并系在生命绳上。严禁违章作业。

(5)吊篮作业区域下方必须设置警戒线,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进入”的标志牌。

(6)吊篮移位安装必须重新进行验收。

(7)风速大于每秒10米时(相当于6级阵风),以及其他恶劣气候、环境下,严禁进行安装、拆卸、使用。

(8)定期对吊篮的安全装置、配重、悬臂、绳索、连接紧固件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临边防护

A、实施要点

(1)严格按施工方案以及有关规范设置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2)防护栏杆高度不小于1.2米,水平杆不少于2道,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用密目网进行封闭。

(3)安排经过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的架子工进行施工。

(4)搭设完毕,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

B、控制点

(1)加强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安排架子工进行整改。

(2)严禁擅自拆除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3)因施工进度关系,需要拆除临边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后,方可拆除。

4、洞口防护

A、实施要点

(1)严格按施工方案以及JGJ80-91规范设置洞口安全防护设施。

(2)边长大于150厘米的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不小于1.2米,水平杆不少于2道,并用密目网进行封闭。洞口下方张设网眼不大于2.5厘米的安全平网或用钢管扣件形成网格满铺竹笆、夹板进行全覆盖。

(3)电梯洞口装设安全栅门,井内每隔三层或不大于10米张设一道网眼不大于2.5厘米的安全平网。

(4)设置完毕,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

B、控制点

(1)加强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2)严禁擅自拆除、挪移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3)电梯井安全平网的拆除,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的架子工进行,并派人进行监护。

德盛建设城杰苑项目部

?2006年8月28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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