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中控室上墙制度:弱电系统维护管理规定制度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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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中控室上墙制度:弱电系统维护管理规定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1、弱电系统指通讯广播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共有电视天线系统(包括有线网络定位、卫星电视系统或有线电视系统)、火灾报警及保安监视监控系统、对讲门防盗系统(门禁系统)和车场(库)道闸系统等。

2、保安员对弱电系统中安保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及保安监视监控系统、对讲门防盗系统和车场(库)道闸系统)负有运行、监视责任;维修员对弱电系统除安保系统运行外负有运行、监视和维护责任,均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3、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弱电系统设备的作用,了解系统的运行方式,掌握设备的性能和维护方法,正确处理事故和异常运行情况。

4、维修保养工作应指定维修单位或专人进行,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开系统的机箱。

5、系统的机械装置要定期润滑,及时更换因老化原因失去功能的零件,定期检查各楼层、井道内的各种线路和分线箱箱门及箱体外观情况,箱内外线路有无缺损和故障隐患;对消防控制中心集控柜进行清扫除尘,检查线端子有无电线松脱,导线编号是否完整清晰;烟感器、温感器因受环境污染应及时清洁。

6、相关人员巡视检查中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作。

7、由外包维修单位进行的保养,维修保养情况必须形成记录,并由社区服务中心保存归档。

篇2:消防中控室上墙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养规程制度

1、观察主机是否出现警告、故障等声光报警,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保证系统回路完整。

2、让主机进行自检,观察主控屏液晶显示,并把结果打印出来。

3、观察主机是否运行在正常状态。

4、测试主机的工作电压,检查备用电源蓄电池是否正常,并进行测验。

5、检查系统回线路、模块箱(或介面箱)、报警按钮、烟感探测器、温感探测器、警铃、防火卷帘门、排烟有无缺损和故障隐患。

6、对消防中心集控柜清扫除尘,检查接线端子有无电线松脱,导线编号是否完整清晰。

7、因受环境影响而导致烟感、温感探测器脏污应及时清洁。

8、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月度保养情况记录于《消防设施月保养记录》。

9、清洁烟感、温感探测器上的灰尘和锈斑等,并对电线接头进行紧固。

10、对各个模块箱(或介面箱)进行开盖清扫,并对其内外导线进行紧固。

11、检测防火卷帘、排烟、送风风机等能否联动及手动工作进行。

12、抽样喷烟检查烟感报警,吹风筒加热检查温感报警以及手动报警按钮报警的正确性。

13、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年度保养情况记录于《消防设施年保养记录》。

篇3:国际中心消防管理规定制度

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挪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动用消防用水。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为紧急情况下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特别是儿童,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严禁业主、物业使用人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和楼顶的消防逃生平台,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不得在楼顶消防逃生平台上堆放私人物品、杂物或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或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紧闭所有门、窗控制火势;发生火警时,不得乘坐电梯;身处火场以上楼层的人,应向楼顶天台方向逃生;身处火场以下的楼层,则向下走,前往最近的出口逃生。

第二十六条因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篇4:国际中心车辆管理规定制度

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内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和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全体业主/使用人的整体权益,创建一个文明、安全、舒适、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进入园区车辆须遵守以下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车辆进出园区管理规定:

1、建立机动车出入证制度。凡业主自备车、公务车、接送车等需经常出入本园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出入证》,凭《机动车出入证》进入园区。《机动车出入证》由业主/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下属的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临时来访的机动车辆,必须向秩序维护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可准许进入园区。车辆进入时,驾驶员必须用驾驶证(或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换取《临时机动车出入证》,遵守园区机动车辆行驶路线,在秩序维护员的引导下,按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车。车辆离开园区时,用《临时机动车出入证》换回有效证件。若临时车位已满,不再允许临时车辆进入园区;

3、本园区禁止出租车进入。如遇有行动不便(老幼病残)人员乘车,或有大件随身物品,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乘坐出租车的业主/使用人或来访者,在向秩序维护员说明业主/使用人(或被访者)的房号、姓名,经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如有业主/使用人预约出租车接送病患等紧急情况,可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中心,由秩序维护员及时放行;

4、驶出园区的机动车携有体积较大物品时,为确保业主/使用人的财产安全,秩序维护员有权询问和检查。遇到情况可疑的人员和物品,需暂缓放行,请客户服务专员与业主/使用人本人联系确认后放行。业主/使用人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驶出园区,须由业主/使用人本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出门手续,经秩序维护员验证后方可准其驶出;

5、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园区;

6、禁止2吨(含)以上货车或10座(含)以上客车进入园区。遇业主/使用人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在向秩序维护员说明业主/使用人的房号、姓名,经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其它特殊情况,经物业服务中心同意方可进入;

7、业主/使用人拥有的自行车、电动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各单元楼相应的非机动车停放处或集中停放处。访客进入园区须向秩序维护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短期内需经常出入园区的外来人员(如装修人员、送水送餐人员等),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临时出入证由业主/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本园区规划地面停车位允许业主先到先停,停车费用按萧山区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园区道路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及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划定车位之前园区道路禁止停放车辆;

2、已购地下车位的业主,其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地下车位中;承租地面或地下车位的业主,其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承租车位中。非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在地下自行车库或地面指定地点,禁止停放在门楼、楼道以及单元门口等非停车位置。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由秩序维护员就近搬入非机动车停车库;

3、禁止在园区内非停车区域和绿化带内随意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时车轮碾压绿化带。童车、轮滑、滑板车等不准进入绿化带,主干道、地下停车库内不准滑旱冰。违者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4、业主需短时间(不超过30分钟)在地面离人临时停车的,在进入园区入口时,应主动向秩序维护员说明情况,超过规定时间的,秩序维护员有权要求其立刻离开,严重超时的按照违规停车办法处理;

5、临时进入园区的来访机动车辆应服从秩序维护员的指挥,在指定的车位临时停车。秩序维护员按市物价局区物价局相关规定向停车者收取临时停车费,出具统一收据;

6、禁止无《机动车出入证》和《临时机动车出入证》的机动车辆在园区内停车,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车的,须用驾驶证(或行驶证)换取《临时机动车出入证》,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离开园区时用《临时机动车出入证》换回驾驶证(或行驶证),并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临时停车位已满,秩序维护员在大门口公告,不再允许临时车辆进入;

7、为了降低车辆噪音和尾气污染,临时停车的机动车辆应及时关闭发动机。上下车、关车门时应注意减少噪音,防盗报警器夜间采用静音设置,避免影响周围业主;

8、停放在地下车库或地面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应注意安全,人离车时要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关好车窗,锁好车门。请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谨防失窃。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劝阻和制止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和制止不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全体业主除采取群众监督、批评教育、公开曝光等教育手段以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劝诫、制止、收取违约金等;

2、进入园区的任何机动车,如擅自占用他人停车位(秩序维护员临时调度除外)或在非停车区域违反本规定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

3、对在行驶、停车中碾压绿化带和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机动车,按损毁程度等价赔偿。业主/使用人违规由业主/使用人缴纳;来访者违规,由来访者缴纳,来访者拒缴,由被访者承担连带责任。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服从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拍照取证后,报送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处理;

4、对违规不愿意按本规约执行的业主/使用人,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中心在园区宣传栏、业主论坛公开曝光,有必要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对违规停放车辆,可以采取闭锁、拖离等强制措施。违规五次以上(含五次),可以禁止该车辆进入园区;

5、停放在园区的车辆如发生刮擦、碰撞等事故,肇事车主应及时将受损车辆车牌号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通知受损车辆的车主,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联系保险公司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园区内任何业主/使用人都有劝阻、投诉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使用人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全体业主同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情节向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者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须定期公示。除业主大会决定外,全部转入园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

篇5:工业园区优租房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制度

工业园区优租房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为打造和睦、温馨家园,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优租房小区机动车辆进出、行驶、停放秩序,维护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苏州工业园区优租房小区文明公约》有关规约,结合优租房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车辆进出管理

第一条优租房租户凭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在小区物业登记、申请办理《车辆出入证》、签订车位租赁协议。由于小区车位有限,合租型租户每人限办理一张《车辆出入证》。申请停车位时租户须出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等单证并提供复印件备案。未按国家规定购买保险及无环保标志的车辆将不予办理。

第二条《车辆出入证》一车位一证,应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明显部位。《车辆出入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小区物业有权收回出入证,没收押金。《车辆出入证》遗失、车辆变更,请及时到小区物业补办,不能提供《车辆出入证》的将视为临时来访车辆。

第三条临时来访车辆经核实来访人、事由无误,登记、换发临时《车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小区。访客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小区过夜。出租车载客进入,租户下车后,出租车须立即离开小区。

第四条各种卡车、厢式货车、中型以上客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油罐车、无牌无证的车辆、明显故障、漏油车辆不得进入小区。遇客户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时,经核准后放行。

第五条车辆携带物品驶离时,小区物业有权询问和检查,并请客户出示《大件物品出入单》,客户须积极配合。遇到客户陈述与实际携带物品不符或其他可疑情况时,由物业管理处做出判断与处置。

第六条执行公务特种车辆如(如公检法车辆、120、市政抢险抢修、消防车等)登记放行。

第二章车辆行驶管理

第七条进入小区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标志、标线缓速行驶,遵循行人优先原则,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八条行驶时不得碾压、损坏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设备,违者照价赔偿。

第九条小区内禁鸣喇叭,禁止进行机动车辆修理、练习和教练。

第十条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险情及其他意外情况,须等候交管部门及小区物业处理,所有损失后果由肇事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机动车辆须停入停车位,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安全距离,禁止占用他人专用车位,严禁跨车位或在停车位以外的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隔离带、残疾人专用下车位及消防通道(含消防登高位)停放车辆。违规停放造成一切后果由违规当事人负责。

第十二条车辆安全停放后,租户应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关好车窗,锁好车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十三条业主及小区物业仅负责提供停车场地,车辆停放期间发生失窃、自燃、划痕、人员伤亡、意外突发及不可抗力等事件,租户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派出所报案,业主及小区物业不承担任何损害或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章车辆违规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违规行驶、停放或发生其他违章时,业主及小区物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通报所在单位或报警等方式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停车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小区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见小区公示。

第十六条车辆出入证、道闸遥控器分别收取押金及工本费(收费标准见小区公示),租户须妥善保管,随车携带,不得转借。如有遗失或换车请及时到小区物业补办或重办,补办或重办时须缴纳工本费。

第十七条租户在签订车位租赁协议时缴付起租日至房屋租赁合同结束日期的车位费,租赁车位不足一月的按天折算。租户因故须提前终止车位租赁协议的,预缴的车位费退回(当月不退)。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租户续租的,须在新合同开始前向小区物业支付下一租赁年的车位费,否则将视为放弃租赁停车位。

第十八条租户到期未续签车位租赁协议、支付车位费,视为自动放弃该车位。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业主及小区物业(经授权)有权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一经公示租户即应遵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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