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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合理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队伍综合素质,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

3.职责

3.1公司领导按照生产工作范围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队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装备配备、教育培训及安全管理人员待遇等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归口管理。

3.2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4.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4.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为副组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其它分管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4.2公司设立安全保卫科,承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安全保卫科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职能科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履行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的综合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4.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对公司“一对一”人员实行安全责任监管。其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及内容如下:

a)节假日、重要时段,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通过发送信息、运用电话告知、见面谈话等形式履行监管职责,并做好记录。

b)发送安全提示信息,每周不得少于2次。打电话告知安全信息,每月不得少于2次。见面告诫安全事项,每月不得少于1次。内容包括:通报恶劣天气和道路隐患情况,提醒行车安全注意事项;通报近期典型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强调防范措施;通报公司针对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制定的安全监管措施;提醒驾驶员加强车辆安全性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提醒驾驶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行车,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c)及时与安全部门联系掌握所监管的驾驶员的交通事故、违法记分、及其处理情况,证照审验等安全信息动态,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

d)及时与车管部门联系,掌握所监管的车辆年审、二级维护、月检、临检时间,提前提示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掌握车辆违法情况,通知其及时进行处理。

e)对监控的驾驶员和车辆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告诫其遵纪守法。

f)各监管人员对变更的驾驶员及电话号码进行登记并告知安全科,对内部准驾证到期的驾驶员通知到安全科及时更换。

5.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5.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规模,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a)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b)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客运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c)原则上每20辆车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5.2公司应当理顺安全管理队伍的体制,明确各安全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思想品质良好,工作责任心和执行力强,能吃苦耐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并应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证上岗。

5.3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完善,人员配备不足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以加强安全管理。

5.4公司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档案,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简历、教育培训、受奖情况等进行详细记载。

6.教育培训

6.1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再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知识,熟悉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

6.2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6.3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及时了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管理要求,总结交流安全管理经验,查找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7.安全管理装备配备

7.1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装备。

7.2公司应当根据营运车辆数量,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用车,确保专车专用。

7.3公司应当统一发放安全管理人员服装、安全检查证件和安全检查标志、标牌。安全管理人员在开展安全检查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相应的安全检查证件,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检查标志、标牌。

8.安全管理人员待遇

8.1公司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文关怀,从优待安,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安全管理队伍的执行力和凝聚力,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8.2公司应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待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收入可高于其他同级岗位人员收入的5%至15%。

8.3公司在实施安全工作考核奖惩时,安全科长奖励额度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安全奖励平均额度的2.5倍,安全内勤奖励额度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安全奖励平均额度的2.0倍,其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奖励额度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安全奖励平均额度的1.5倍。

8.4公司可设置专项奖励资金,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的安全管理人员,视情予以奖励。

9.惩罚

9.1公司将定期对安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定,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要求的个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办法》严格实施奖惩。对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10.2本程序由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委托安全保卫科负责解释。

11.附录

安全管理人员档案(非格式化文件)

篇2: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来施工人员”指本公司的承包商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监督,保安室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进入我公司施工前必须提前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安排进厂施工事宜。

第五条被授权的访客(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在经过保安/接待处的身份核实之后,进行来访登记。发《访客证》给施工人员配戴,以识别。

第六条保安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培训,施工负责在《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承诺书》上签名,并做好培训相关记录。

第七条所有进入厂区的访客都必须由有关部门/指定人员全程陪送。属于装修施工的人员,则会由维修部专责人员从旁全程监察陪同。

第八条为落实执行防火措施,所有人员在厂区范围内作业一律禁止吸烟。

第九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确保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和公司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影响。

第十条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工作时,除了本身不应作出不安全的行为外,亦有责任提醒其它工人。以下不安全的行为应绝对禁止:

(一)不正确的使用机器,不安全的支撑方法及不正确的搬运方法。

(二)在没有通知其它人的情形下作出一些危险动作,如突然开动一些机器、车辆等。

(三)错误选择所需之机器,使用不合规格或已破坏之机器。

(四)在操作机器期间离开工作地方,将机器或物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五)拒绝使用指定的工具工作。

(六)拒绝使用或错误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穿着不合适之工作服。

第十一条若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报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存放,存放必须在安全地带。

第十二条施工其间所需要临时接驳电源、气源、水源接口,必须提前向我厂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由我厂机修组电工对所需接驳的电气元件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确认没有问题才能进行指导完成接驳工作。严禁施工单位自行擅自接驳,否则带来的一切后果(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若工作需要明火作业,(例如钻墙孔、焊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临时明火申请书》,经安全主任审核、备案后才可施工。施工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动火完毕必须立即清理现场,并通知保安部进行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厂劳动纪律。除施工场所外,不得随便进入其他区域,严禁触摸产品,严禁靠近设备,严禁在车间内摄像和照相。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总务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区域的单位也有义务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施工方负责人和我厂行政部反映,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附件、记录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承诺书》

《外来施工人员培训记录》

篇3: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在机械设备、工器具寿命的全过程中,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消除一切使机械设备、工器具遭到损坏,使人身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使环境遭到污染的因素,以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我项目部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机械设备、起重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包括外租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机械管理员归口管理

3.2安全员负责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3各施工队负责实施。

4、工作内容:

4.1机械管理员、工具员也是机械工器具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具有纠正违章,停止机械不安全作业,责令整改和处罚的权力。

4.2项目部必须有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目标,施工安全体系中必须建立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级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职责。

4.3凡采购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必须是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文件。

4.4工程开工前,由机械管理员、工具员编制机械设备、工器具人员培训计划,对机械设备、工器具人员进行机械安全培训教育。

4.5工程开工前,由技术科在施工措施或作业指导书中明确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注意事项,在安全技术交底过程中应同时对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进行交底,安全作业工作票中也应体现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

4.6机械设备、工器具投入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必须按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及《工器具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并填写相应检查记录,只有检查合格者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者应退场更换,以确保机械设备、工器具在施工使用全过程中处于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

4.7对起重机械设备、工器具,还必须按公司《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用具检查和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送检,只有具有有效的合格证和准用证的机械设备、工器具方可投入使用,对起重机应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8所有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9坚持“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施工队必须严格按要求对机械设备、工器具进行定期保养、及时送修,确保机械设备、工器具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4.9.1机械管理员、工具员根据机械设备、工器具使用情况,按保养间隔编制季度机械设备、工器具保养计划,并落实完成。

4.9.2机械设备、工器具保养分为: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转移前保养、停放保养。各级保养内容按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及《工器具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进行。

4.9.3除上述保养内容外,所有机械设备、工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和工程完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入库前还应集中进行一次保养、检查、维修,对不能使用且无法修复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必须进行报废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4.9.4机械管理员、工具员应根据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大、项修计划并落实执行。

4.9.5对机械设备、工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的突发故障,机械设备、工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理,严禁带病运行。

4.10中型以上的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应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小型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实行班、组长负责制。

4.11坚持机械设备、工器具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操作证审验制度。

4.11.1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操作人员应选择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4.11.2机械设备、工器具操作必须是参加过培训、学习、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的人员方可取证上岗。

4.11.3机械设备、工器具操作证每两年审验一次,国家相关部门的证件按相关部门规定审验,凡审验不合格或逾期未审验者不得继续操作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

4.11.4机械设备、工器具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时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的规定操作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服从现场人员指挥。但对于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4.11.5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要求编制项目部施工机械人员登记表,并收集机械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

4.12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在使用中应做到“不超负荷使用、不带病使用、不盲目使用、不违章使用”。

4.13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在必须超负荷作业,应经过精确计算和编制应急安全措施,但动载不得超过10%的额定负荷,静载不得超过25%,双机抬吊的机械不应超过该机80%额定负荷,还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保证措施,总工程师批准,进行专项安全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全员签字)后,方可实施,作业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监,机械管理人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指挥和监控实施。

4.14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监督、检查

4.14.1机械管理员、工具员应按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及《工器具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开展日检点、经常检查及一般检查等各项检查工作,对发现有违反岗位纪律、机械运转异常或保养不良、事故隐患、记录不全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排除,并做好记录。

4.14.2机械管理员、工具员在每次经常检查及一般检查完成后,应开展一次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例会,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4.15现场暂时不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包括封存、报停等)必须进行检查、鉴定,按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工器具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中的要求进行保管,防止损坏及丢失。

4.1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应按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及《工器具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进行标识,对主要机械设备、工器具设备应在机械设备、工器具明显部位挂牌,标明责任人姓名、简要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

4.17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并按公司《机械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4.18保持机械,工具和工作场所的整齐清洁,从事危险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篇4:公路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合同段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

1.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工区或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建设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3.“三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措施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4.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6.项目部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报告。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3.项目部应每15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作业班组或工区还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即结合专项检查、防汛、防台风、防雷击、防暑降温等季节性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3.项目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4.项目经理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5.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隐患排查内容

1.措施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情况,签到施工班组一级;

(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及台帐建立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

(5)风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

2.风险较大工程隐患的防范情况

(1)桥梁工程吊机设备失稳、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跨越市政道路和河堤交叉工程等的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水中施工平台、墩台、墩柱施工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钢箱梁制造、运输及安装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五、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与整改

1.排查登记

(1)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建设单位报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还应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2.公示公告

(1)项目部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

(2)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

(3)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4)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车辆。

3.防范与整改

项目部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临时驻地应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

六、责任追究

直接责任人日常检查中,对存在的隐患不加以指出,不责令整改的或隐患未得到整改,也不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一旦因此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记录

附表1危险源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附表2安全隐患处理意见书

篇5:外工地施工安全制度范本

1、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2、服从工地负责人安排的一切事务。

3、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4、2米以上高空作业无防护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5、登高作业施工不得穿皮鞋,必须穿好解放鞋。

6、外工地施工人员公司安排住宿的,不得私自回家,碰到家里有事必须事先向工地负责人请假。

7、外工地施工人员(路远)不得骑摩托车去上班,有公司安排车辆。

8、外工地施工碰到吊物(使用吊车),必须由有证起重工指挥吊装。

9、炊事员必须做好卫生工作及检查好液化气及电器。

10、高空作业不准上、下抛物。

11、外工地施工,施工用电必须由有证电工进行接线并接好接地装置(并接好有效触电保护器)。

12、禁止工地上打架或打闹嬉戏、赌博。

13、不能用的施工工具、井架,不得使用。

14、认真做好质量工作,保证施工工期。

以上几条必须严格执行,如违章,一切责任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违章本人自负,损失公司的机械设备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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