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土石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大型土石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总则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篇2:爆破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总则

(1)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

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b)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爆破作业的信号

(a)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篇3:高边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总则

(1)为加强对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高边坡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开工前,承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高边坡施工期间,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边坡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观测,用观测资料指导施工。

(3)边坡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并及时支护,在边坡架设防护墙等安全措施。

(4)边坡所有暴露的岩石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喷护处理,易风化瓦解的土层开挖后及时进行支护。

(5)在开挖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水流冲刷边坡。

(6)高边坡施工时,应仔细检查边坡稳定性,所有危岩或不稳定块体均应及时进行撬挖、清理、支护等处理。

(7)高边坡施工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8)各项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机械设备、材料、施工通道等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停工整顿。

(9)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熟悉有关高空及高边坡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高边坡及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篇4: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六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同时废止。

篇5:土石方施工安全规定

一、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叉路口应派专人指挥交通。交通危险路段要悬挂“危险、限速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夜间用红灯示警。

二、土方开挖前,必须了解土质,地下水等情况,查清地下埋设管道、电缆和危物、有毒气体以及古迹的位置、深度走向,加设标记。施工负责人必须向操作工人详细交底,采取安全措施。

三、机械挖运土方时应有专人指挥,挖掘机械、挖斗回转范围内严禁站人,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须的安全距离,使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面上,禁止挖斗前车辆驾驶上方回转。

四、在靠近建筑物、设备、设施、电线杆等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挖沟槽(坑)时应当根据土质情况进行放坡或支撑,人工挖方必须保持横向2米,纵向3米安全距离,放坡须自上而下进行,严禁采用挖空脚底的操作方法。

五、高坡边坡处施工,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带,弃土下方或有滚石危及的范围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坡下严禁通行。清理路堑边坡上的块石、松动土时应从上而下进行,作业人员需带安全帽,边坡下方不准站人。

六、施工中如发现小体滑动,坍塌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暂时停工,撤出人员机具,并报告领导处理,滑坡路段、开挖挡墙基槽,严禁全面拉槽开挖。

七、人、机配合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应交替进行,如必须在机械工作范围内进行人工作业,应停止机械作业。

八、沟槽(坑)回填土、石时必须在两侧对称回填夯实,严禁从一侧直接填入,槽(坑、沟)下方不得有人作业。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