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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篇2: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生产装置(指生产企业内所有生产装置和生产部位,下同)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特别是动火施工作业,应在装置停工状态下进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装置生产运行中进行的,必须要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属生产企业和承担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

第三条生产装置的改扩建设计、施工、验收必须视同新建装置,严格做到劳动保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改扩建后装置与相邻装置和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系统、消防通道、安全技术装置等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经历。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存在工程转包,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和直属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和企业制度的规定,为所管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企业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生产企业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所管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生产企业保卫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企业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生产企业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叙述团公司和生产企业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有生产企业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许可证,或在入厂证上标明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动保护具。

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票,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

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5.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在确认设立安全监护人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手续,企业主管部门签发动土证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2米以上)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严格车辆管理

1.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

2.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二条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若必须安排,应按特种用火处理。

第三章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生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

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七条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篇3:某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煤气设施操作、检修及煤气事故抢救等作业活动。煤气设施操作系指停送煤气、点火、吹扫置换、抽堵盲板等。?

3?职责?

3.1生产处负责煤气设施检修、停送气作业计划安排和对内对外统一协调管理,负责煤气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与指挥。?

3.2安全处负责煤气设施操作检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大型检修(指涉及多部门的作业活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动火审批,负责集团级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及煤气事故处理。?

3.3?各生产单位负责公司分管煤气主管网、调压站及所属煤气设施的操作、检修。?煤气防护站主要职责:办理《动火许可证》;抽堵盲板作业现场监护;经安全处煤气防护站审批的所有煤气设施检修安全措施现场确认与监督;煤气事故救护与抢修;爆发试验;煤气救护设备维护及呼吸器填充;煤气主管网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吹扫置换和煤气成份检测。?

3.4?安全处负责一级动火作业与易燃易爆区域二级动火作业的消防审批及特殊情况下的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和煤气事故的消防、保卫、警戒与救护工作。?

3.5?工程处负责煤气设施的大修和外委施工管理,技改工程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煤气设施的施工管理。?

3.6能源动力处负责煤气计量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检修管理。

3.7?煤气生产单位及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煤气设施的检查、操作、检修的安全管理及内部管网检查维护和置换。?

3.8生产、使用、输送、贮存煤气及巡查、检修煤气设施的单位负责按要求配备煤气检测报警和相关救护设备设施。?

3.9供应处负责对煤气检测报警设备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3.10综合办公室负责运送煤气中毒人员到就近的医院进行医疗救护。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煤气设施操作、检修实行申报许可制度。煤气设施操作、检修前煤气设施管属单位(外委项目由施工单位)应制订操作、检修方案,停气和吹扫方案,送气置换方案,应急措施。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一同报公司安全、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审批,填写《煤气设施操作检修申报许可证》。审批部门签发《煤气设施操作检修申报许可证》表后,要跟踪现场监督、检查、确认,确保方案中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4.1.2煤气设施动火作业实行动火许可制度。煤气设施动火作业需按规定等级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人员应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备查。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现场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四不动火”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动火。动火证的签发应在现场确认各项安全、应急措施到位后进行。?

4.1.3煤气设施操作检修实行作业程序执行确认制。由作业实施单位根据方案拟定的作业程序按执行先后次序填写《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程序执行确认表》,每完成一道作业程序必须由操作人和监护人或煤气防护站现场防护员签名确认,上道作业程序未经确认不得进入下道作业程序。工业炉的停、送气作业(含点火)按照先停后送做一次完整的作业程序进行确认和填写确认表。有防护站防护员签发的《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程序执行确认表》在工作完毕后与对应的《煤气设施操作检修申报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由煤气防护站一并存档,其他由所属单位安全处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1年。?

4.1.4煤气设施操作检修前实施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召集安全员和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并作好记录,指明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应急处理、救援方法,并清点好人数。?

4.1.5?进入煤气区域从事操作、检修、巡查及其它工作时必须配戴有效的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从事这些工作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并互相保持有效

联络,指定专人监护,严禁单独进入煤气区域从事操作、检修、巡查及其它工作。操作人员应事先辨别风向,并站在自然风的上风侧,近距离作业时应安装风机,煤气易泄漏和积聚的防爆区域应使用防爆风机。?

4.1.6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化验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分析样品应该保留至工作完全结束,并做好记录。?

4.1.7涉及到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外单位进入煤气区域作业应到煤气设施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办理进场施工手续,审批部门应加强相关方作业安全管理。?

4.1.8?正常生产时氮气、蒸汽、压空等能源介质连接管应与煤气管网有效断开。?

4.1.9?在煤气区域工作结束撤离后,由组织单位负责再次清点人数。

4.2煤气设施操作的安全要求?

4.2.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须保持正压操作,必要时可停产开氮气保压,保压有困难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较长时间停用的工业炉其所属单位应在停炉后二个班次内对炉前煤气主管进行插板,可靠切断煤气来源。?

4.2.2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氮气等惰性气体作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吹扫前应关闭煤气水封、压力表,送煤气后投入水封、压力表,操作后应加强检查确认,防止假水位出现,同时吹扫过程中应确认放散管已打开并能及时将吹扫气体放散出去,防止煤气管网憋压损坏管道和膨胀节等设备设施。?

4.2.3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4.2.4送煤气时熄火或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4.2.5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

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4.2.6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罐、柜及管道在停产通置换气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先用置换介质置换空气合格后,方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

4.2.7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4.2.8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需采取有效的防喘振措施。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振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禁止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处于或进入喘振工况。?

4.3煤气设施检修的安全要求?

4.3.1?煤气设施检修时应预先可靠切断与设施相连的所有风路、电路和氧气、煤气、蒸汽、氮气、喷吹煤粉等管道,除尘器检修时应先排尽除尘器内瓦斯灰,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长期检修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炉门、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自然通风。无法切断或因设计、操作原因不便可靠切断的,应制订特别作业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查,煤气防护站批准,并报安全处备案,在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

4.3.2进入煤气设施内部或煤气泄漏区域工作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并在作业过程中随身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达到10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达到20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或煤气泄漏区域的工作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4.3.3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塔、管、炉、柜、器内作业前0.5小时,检修过程中每2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小时,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管道则取尾端样,防止出现死角。

4.3.4?打开煤气加压机、除尘器和气柜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焦油等沉积物自燃的措施,管道切口点1m范围内的沉积物、焊渣要及时清理干净。?

4.3.5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更换阀门与仪器仪表、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注:不可靠切断视同为带煤气作业);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防护员现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煤气检测仪、空气呼吸器,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4.3.5.1工作场所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4.3.5.2?距工作场所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4.3.5.3?应使用不发生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绝缘垫、木材等。?

4.3.5.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作业现场10m内禁止拔打手机等通讯工具。?4.3.5.5?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便携式煤气、氧气检测仪禁止在55℃以上高温环境中使用。?

4.3.6?在运行中的煤气设施上动火,设施内煤气应保持正压、稳定,压力不得低于500Pa,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点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取得联系。严重腐蚀的煤气设施禁止带气动火。?

4.3.7在停气的煤气设施上检修作业,要做到如下要求:?

4.3.7.1?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在控制台和控制阀门上挂好“正在检修,禁止操作”警示牌,并由专人管理。?

4.3.7.2?应用氮气、烟气等惰性气体为置换介质吹扫净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40m范围内行车、机动车辆等应停止作业。?

4.3.7.3?用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和氧气检测仪测定合格,并取空气样分析,要求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体积比为19.5—23%)。?

4.3.7.4?将煤气设施内易燃物清扫干净,确认在动火过程中不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4.3.7.5?作业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必要时强制通风。?

4.3.8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氮气管道应断开,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内部作业人员应与外界随时保持联系。?

4.3.9高压煤气管道、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必须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4.3.10?作业完毕,要认真检查,无残留火种以及不可能发生易燃物引燃、自燃等现象后,方准离开作业现场。?

4.3.1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原则上应放在白天进行,遇六级以上风力禁止室外煤气作业,遇大雾、雷雨、冰雪等异常天气情况禁止大量放散煤气,禁止在室内放散煤气。?

4.4煤气事故的处理与抢救?

4.4.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煤气防护站、生产处总调度室、安全处、设备处、环保处、保安队。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拨打医疗急救电话。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

4.4.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4.4.3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未戴呼吸器或使用纱布口罩等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进行抢救和抢修。?

4.4.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4.4.5煤气泄漏的处理?

4.4.5.1排水器冒煤气处理:排水器发生冒煤气故障后,必须由2人以上戴好空气呼吸器将排水器下水管阀门关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排水器冒煤气故障时周围严禁行人及火源,以免造成煤气中毒和着火、爆炸事故。?

4.4.5.2管道焊口裂缝漏煤气处理:对于小裂缝,可顶着管道正压力直接焊补,对大裂缝应戴好空气呼吸器,打铁卡子或停气置换合格后进行焊补。?

4.4.5.3?阀门芯子漏煤气处理:戴好空气呼吸器,将阀门压盖螺丝卸开,重新塞上石棉绳后再将螺丝拧紧。

4.4.5.4?管道法兰漏煤气处理:戴好空气呼吸器将螺丝卸开,塞上石棉绳后再将螺丝拧紧。如该法兰不需保留,可将法兰焊死。?

4.4.5.5膨胀节漏煤气处理:膨胀节损坏漏煤气,可顶正压用电焊补焊,如不能直接焊,可用保护套将膨胀节包上后再焊补,但保护套上部应设放气头。?

4.4.5.6管道腐蚀漏眼冒煤气处理。戴好空气呼吸器,用木楔、铅条等材料将漏处钉上,再用快干胶补好或用铁板包好后焊补。?

4.4.6煤气中毒的抢救?

4.4.6.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和异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4.4.6.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职工医院急救。?

4.4.6.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就地给氧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职工医院赶到现场急救。?

4.4.6.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胸外按摩,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职工医院赶到现场抢救。?

4.4.6.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4.4.7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4.4.7.1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4.4.7.2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阀门灭火。

4.4.7.3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4.4.8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如因爆炸引起着火的应按煤气着火事故处理。?

篇4:采掘机械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节?检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检修工地面安全操作规程

㈠上岗条件

1.采掘机械检修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技能、液压基础知识及电气维修基础知识。

3.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好标准》、《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4.应熟练掌握所检修机械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液压部分及电气部分原理。

㈡全注意事项

1.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时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3.在地面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要避开易燃、易爆物或提前作好防护安全措施。

4.采掘机械修理工站在设备上工作时,禁止穿易滑或带钉的鞋。

5.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杜绝三违。

6.特别的生产项目要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措施。

㈢检修准备

1.根据修理内容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量具、吊装用具、材料,备件的规格、质量、数量应符合要求。

2.检修地点应清洁,无影响修理的杂物,尤其是修理液压系统的地点必须无污染、无粉尘。

3.对机械进行外部清洗,除出煤泥,煤尘等污物。

4.检查机体外部零部件有无损坏、丢失。

㈣检修顺序

1.检查修理场所的安全状况。

2.试机并了解故障的现象,判断故障原因,确定修理部位。

3.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

4.关闭冷却水路。

5.清理机体上浮煤、矸石及阻碍物。

6.修理故障部位。先电气,后机械,先外部,后内部,先简单,后复杂,先传动系统,后液压系统。

㈤检修过程

1.?用起重机起吊拆装大件时,对悬空或不稳定的机件,必须支承牢固,垫稳后再进行作业。安装时应先拧好连接螺栓再松绳摘钩。

2.?递工件、工具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向高处传递时,必须将工件或工具栓在吊绳上,禁止抛掷。

3.?拆卸前必须熟悉机件的构造,观察每个零部件,确认他们的用途、相互位置关系,必要时做出标记。

4.?拆卸中,根据零件的安装关系,选用适当的工具,采用合适的拆卸方法。

5.?拆卸特殊零部件,如泵的柱塞、叶片等要做出标记,防止安装时装错。

6.?拆卸时注意不要损坏各结合面、液压件。

7.?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不得损坏领部件。

8.?对按规定需要检测的部件,如液压泵、液压马达等要按要求逐项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详细记录。

9.?部件的检测:根据检修质量标准,对每个零部件进行检查、测试,分出可用零件、报废零件及可修复零件。

10.?零部件应根据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不得使用。液压件的检修、测试最好在无尘车间进行。

11.?部件装配前,其相互配合的表面必须擦洗干净,涂上清洁的润滑油。润滑和液压等系统的清洁应用干净的棉布进行,不得使用棉纱。零部件装配后,各润滑处必须注入适量的润滑油。

12.?电气部分的检修按电气设备检修操作规程进行。

13.?整体组装后应检查有无漏装、错装。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可靠,应做安全性能试验的必须先进行试验。

14.?要求加油、排气后对整机性能进行开机试验,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

15.?鉴定验收完毕后,对各部位紧固件应重新紧固,并在机件表面涂防锈油漆,在油缸外面涂耐油油漆。

16.?采掘机械大修出厂前要喷油漆。

㈥收尾工作

1.?检修结束进行全面试车,观察是否有异常。

2.?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并妥善放好。

3.?将修理记录、测试数据存档保存。

4.?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清扫修理场地。

5.?设备运转正常后,检修工作结束。

二、检修工井下安全操作规程

㈠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采掘机械检修工。

㈡上岗条件

1.采掘机械检修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技能、液压基础知识及电气维修基础知识。

3、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4、应熟练掌握所检修机械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液压部分及电气部分原理。

㈢安全注意事项

1、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时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3、在地面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要避开易燃、易爆物或提前作好防护安全措施。

4、采掘机械修理工站在设备上工作时,禁止穿易滑或带钉的鞋。

5、采掘机械起吊时应按起重工操作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6、试车前需要盘车时,修理人员不得将手伸入机体内部。

7、井下修理采掘机械时,修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井的各项规定。

8、井下检修前,工作面运输机必须停机、断电、闭锁,液压支架停止工作,并通报有关人员。?

9、修理前除原有装置外,还要另设可靠的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10、井下煤壁侧、机身上或机身两端修理采掘机械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不准单人作业。应清理煤壁顶板悬浮煤层,在煤壁、顶板之间加设防护措施,加强特别支护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

11、当井下修理现场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12、在机身上检修其它部件时,必须切断电源,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13、对泵、液压马达、各种阀等液压元部件,按实验报告进行校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㈣检修准备

1、根据修理内容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量具、吊装用具、材料,备件的规格、质量、数量应符合要求。

2、检修地点应清洁,无影响修理的杂物,尤其是修理液压系统的地点必须无污染、无粉尘。

3、对机械进行外部清洗,除出煤泥,煤尘等污物。

4、检查机体外部零部件有无损坏、丢失。

5、井下检修工作地点周围要洒水灭尘,要有足够的照明。

6、采掘机械开箱前顶部要布置帆布接尘。

㈤检修顺序

1.检查修理场所的安全状况。

2.试机并了解故障的现象,判断故障原因,确定修理部位。

3.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

4.关闭冷却水路。

5.清理机体上浮煤、矸石及阻碍物。

6.修理故障部位。先电气,后机械,先外部,后内部,先简单,后复杂,先传动系统,后液压系统。

㈥检修过程。

1.拆装时,敲击部位应使用铜棒。

2.拆卸锈蚀或使用了防松胶的部位时,事先应用松动剂或震动处理后再进行。

3.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应放在专用箱内,不准随处乱放,以防污染。

4.更换零部件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核实后,方可使用。

5.浮动油封的密封环,不得有裂纹、沟痕,并必须成对使用或更换。

6.“O”形密封圈不得过松或过紧,装在槽内不得扭曲切边保持性能良好。

7.骨架油封的弹簧松紧适宜,按相关规定调整。

8.零部件装配前,其相互配合的表面必须擦洗干净,涂上清洁的润滑油。润滑和液压系统的清洗应用干净的棉布进行,不得用棉纱。零部件装配后,各润滑处必须注入适量的润滑油。

9.必须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须经过过滤。

10.恢复送电前,修理人员应清理现场,拆除工作帐篷,清点工具,撤到安全地点,修理负责人向相关人员发出送电开机的命令,方可送电,并由司机按规定开机试车。

11.液压系统在井下修理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2.液压件带入井下时,应有防污措施。

13.更换滚筒和截齿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

14.对常用工具无法或难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破坏性拆除。

15.电气部分的修理按电气设备修理操作规程进行。

㈦收尾工作

1.检修结束进行全面试车,观察是否有异常。

2.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并妥善放好。

3.将修理记录、测试数据存档保存。

4.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清扫修理场地。

5.设备运行1小时,确认无故障,加载运转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篇5: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一、定义

设备: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二、检修前的准备

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三、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内容

(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四、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10.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五、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

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6.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7.检修部门会同设备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七、《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部负责管理。

2.设备所在部门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检修项目负责部门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设备所在部门、检修施工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5.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6.检修项目负责部门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所在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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