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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辖区停车场(库)管理规程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物业辖区停车场(库)管理规程

(1)目的确保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库)内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辖工停车场(库)。

(3)职责

①车场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照卡(票)放行。

②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和进出记录。

③带班保安班长负责车场管理的监督、指导。

(4)引用文件

①《深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保管站(场)管理规定(试行)》

②《关于加强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

③《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5)工作程序

①停车场(库)管理停车场(库)设保安岗,实行24小时三班倒工作制。

②地下车库:

A、车辆进库:

a)当有车辆驶进地下车库时,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没有固定车位的车辆不得让其停放于固定车位上。

b)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B、巡视:

a)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并在《停车场(库)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班长处理。

b)清点车库内车辆,随时和收费亭及地面车管理员取得联系,以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c)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要及时令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d)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

e)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卷帘门、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或者防盗)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在《停车场(库)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f)禁止司机(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g)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C、车辆出库:

当有车辆出库时,应仔细核对出场之车辆和驾驶员(车主);若对出场之车辆和驾驶员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前面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地盘问;若是车主的亲友(和车主联系认可),并有驾驶证应放行;若盘问时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班长和巡逻保安,机警地做好应对准备,以防不法分子盗车行凶。

③地面车场:

A、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前行,停放于适当的位置,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B、认真指挥车辆出入停车场。

C、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D、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在车场闲逛时,应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E、协助清洁工人做好地面的清洁工作。

④停车场收费

A、每天夜班下班前,将停车场设备卫生、收费亭卫生打扫干净。

B、各班人员接班后,指导进入大厦车辆按票进入,在车辆离开车场时做好收费工作。对使用"时租车票"的车辆,按规定标准收费,并收回"时租车票",妥善保管。

C、每天早班下班后,将当天收入缴交管理处财务部。

D、对月租持卡业主要核对卡号与车牌相符,禁止一卡多用,禁止无车辆驶入时刷卡或按"时租车票",禁止无证车辆驶出时在出口刷卡。

E、留意进入大厦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F、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

(6)相关记录

《停车场(库)交接班记录》

篇2:某物业辖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停车场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停车场.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停车场证照办理,停车场管理规定审批,并对停车场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监督。

安全主管/主办/班长负责制订、完善本部门停车场管理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安委会对停车场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各管理处必须根据本文件确定的一般原则、操作流程及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停车场管理的责任、实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并报品质管理部备案。

4.1.2购买车位的顾客需凭购买手续与管理处签订《车位服务协议书》;顾客需租用车位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经理审批后,与其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书》。

4.1.3《车位服务协议书》、《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有效期满前一周,管理处应通知顾客续签。

4.1.4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紧张程度及潜在风险(如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确定是否让其停放。无牌机动车辆及携带危险品车辆严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

4.1.5所有停车场出入口都必须设置地桩(无人化管理车场除外)。如出入口道闸故障或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屏障功能时必须使用地桩,保证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4.1.6经营性停车场应有政府颁发的合法证照和手续。车场内应有防盗提示标识,夜晚在机动车场值勤的安全员须穿反光衣。

4.2出入凭证管理

4.2.1对与管理处签订了《车位服务协议书》或《车位租用协议书》的顾客,各管理处应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对车辆管理采用以下两种控制方法:

4.2.1.1第一类:停车场智能卡,该类卡按使用性质分为车场卡、临停卡、访客卡,见公司《CI手册》,适用于已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进出车辆使用。

4.2.1.2第二类:纸制《车辆停放服务卡》,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供租车位或私家车位的车辆使用。

4.2.2纸制《车辆临时停放凭证》,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车场供外来临停车辆使用;或有商业裙楼的物业因临时进出车辆频繁,不适用发放智能卡时使用。

4.3已设岗的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4.3.1二十四小时使用地桩。

4.3.2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一辆放行一辆,过一辆车开一次道闸,严禁在未办理手续前将道闸打开。

4.3.3在车流量高峰期应增加岗位人员,加快车辆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车辆滞留,有条件的管理处应尽可能考虑进出口分流,并做好标识。

4.3.4车辆驶入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示意车辆减速停车,若其带有智能卡,指引其读卡进入。

B.是临停车辆,应迅速准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当车辆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迅速发放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打开地桩并向车主示意点头问好,车主接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后,示意车辆驶入停车场。

C.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安全员要及时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检查,并将有异常情况的车辆记录于《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4.3.5车辆驶出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出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注意观察,对临停车辆应示意车辆减速停车。

B.车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向车主收回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并快速核对车牌号、进入时间、值班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需要收取车位使用费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并给车主相应的停车费发票,然后开启道闸、打开地桩,示意车辆驶出停车场。登记、存放收回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

C.对不愿收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一律按贪污票款处理。因特殊原因未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6如发生驶出的机动车辆无智能卡、《车辆停放服务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卡/证上的车牌号与所开车辆车牌号不符、司机不符、无车牌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控制中心和上级领导,查验并登记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车型等,进行人、车、证的核实,经车辆所有权人或单位证实并在《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5停车场秩序管理

4.5.1安全员要维护停车场内良好的交通秩序,引导车辆正确停放,若出现困难或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防止车辆堵塞及意外事故发生。

4.5.2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处理。

4.5.3如发生车辆冲岗、从入口绕行等可疑情况,应首先设法截停车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或部门安全负责人处理。

4.5.4车场内禁止维修车辆,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处经理。

4.5.5车场车辆如发生油、气、水滴漏等异常情况,安全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主管/主办。

4.5.6制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试刹车或练习驾驶的行为。

4.5.7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部门主管/主办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根据损坏情况与车主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4.5.8因管理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或丢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停车场票据管理

4.6.1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由专人从管理处指定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并对领取数量进行登记。各车场出入口岗在交接班时须将卡/证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

4.6.2对回收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风吹、雨淋、遗失,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应上交到管理处指定的负责人,由票据管理员登记保管,与存根一起保存。

4.6.3停车发票由专人到出纳员处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

车场出入口岗交接班时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停车费满500元时要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处出纳员处,由出纳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4.7停车场智能卡管理

按《智能卡管理办法》执行

4.8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4.8.1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应指定固定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并明确标识(包括防盗标识),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安全员督导执行。

4.8.2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无须发放任何出入凭证。

4.8.3严禁无牌摩托车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对无牌摩托车多的管理服务区域,应及时书面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进行清理,以维护管理服务区域良好的管理秩序。

5.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7《智能卡管理办法》

GZWY8.2.3-A01《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6.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F1《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

GZWY7.5.1-A01-03-F1《车位租用协议书》

GZWY7.5.1-A01-03-F2《车位服务协议书》

GZWY7.5.1-A01-03-F3《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3-F4《车辆停放服务卡》

GZWY7.5.1-A01-03-F5《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

GZWY7.5.1-A01-03-F6《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3-F7《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篇3:物业辖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某小区辖区的交通管理,维护区内交通秩序,根据交通部门的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住宅区内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由管理处负责。

2、保安部的职责:

2.1在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设立门岗,派专人24小时值班。

地上停车场由治安巡逻人员定时巡视、看管。

2.2熟记业主的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和车辆固定停车位,熟悉辖区内道路和停车场环境。

2.3当班巡逻保安员要注意车辆停放情况,检查车辆及车厢内存放物资。如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车主,同时报告管理处处理。

2.4上岗工作人员要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对车主、业主要热情有礼。

2.5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或在岗位上聊天、做私活及会客。

2.6对外来车辆门岗要做好登记。业主搬运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离开本区,没有管理处签发的放行条,不予放行。

3、各类车辆在本住宅区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辖区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乱放。

3.2车辆长期停放,须申请管理处发放准停IC卡,并将车主及资料输入电脑保存。临时停放按《济南市机动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3.3停放车辆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在规定位置线内停放。

3.4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3.5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

3.6机动车辆在本区内行驶禁止鸣笛。

3.7不准在辖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习。

3.8不准碾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各类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3.9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道上停放任何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和救护车以外,其余车辆一律按规定执行。

4、停车场管理规定:

4.1出租车接送本区住户时可以驶进本辖区,外来车辆和司机必须办理来访手续。

4.2大货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不得驶入住宅区。

4.3车辆进出,保安应严格管理。主出入口、车库出入口、地上停车场及大门进出口,应24小时摄像跟踪并录像备查。

4.4不得损坏车场设施。

4.5严禁载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不安全物资的车辆进驶入本辖区。

4.6车主按时缴费不得拖欠。

5、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5.1摩托车、自行车实行统一保管,车主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辆管理员的管理。

5.2必须办理车牌号登记手续和交纳保管费。

5.3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及时报案。

5.4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后,属保管责任丢失的由管理处负责赔偿。

5.5无车号牌或与车体号码不相符时,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送派出所;无车牌号、手续不全的车辆丢失,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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