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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条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钻眼工按设计的孔网尺寸进行钻孔,其深度、角度应符合要求,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第十四条炮孔钻好之后,要进行验孔,对不合格的炮孔要补钻。

第十五条采用药壶爆破法,若要分次扩壶,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十六条爆破员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数进行装药,装好药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实。

第十七条电爆网路一般采用串联网路,各接头要绝缘处理,网路形成后要导通,起爆前要将母线短路。

第十八条按设计要求,炮孔口若要覆盖则应防止损坏起爆网路,避免电爆网路短路,覆盖后必须重新导通检查。

第十九条联结导火索火雷管,必须在专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二十一条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流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第二十三条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第二十四条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看管,闸刀箱要上琐。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电爆网络应使用同厂、同披、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短接,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上。雷雨天气不准采用露天电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端线两端联成短路。所所有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5、在电爆网络敷设后,待人员撤到安全地区,然后用专用电表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通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第二十五条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点火设备,不准用香烟、火柴或其其他明火。

第二十六条电爆和火雷管引爆网路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时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破之后20min前进入工作面。

第二十七条露天深孔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不得小于300m。

第二十八条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和残炮。

第二十九条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断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若要进入现场,如使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方另打炮眼。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第三十条放炮时应设置警戒线,人员和设备撤到安全距离外,发出放炮信号后才能起爆。

第三十一条遇到雷雨,应停止爆破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

第三十二条炮响后,应由爆破工程师或爆破班长到爆破点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条爆破后如发现盲炮,应及时处理,在现场设立警戒或标志,按规程的规定进行排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于HSE部。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若与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有违背时以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篇2: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

2?爆破作业项目分类

2.1?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项目分为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等。

2.2?硐室爆破、大型深孔爆破(包括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作业项目,应实行分级管理。

2.2.1?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各类爆破作业项目分级为A级、B级、C级、D级以及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等。

2.2.1.1?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应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能进行爆破作业,未经审批不能开工。该类项目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2.2.1.2?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应经施工单位领导人批准,并将经批准的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爆破作业。该类项目无需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3?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3.1?爆破作业项目设计

3.1.1?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承担A级、B级、C级、D级设计施工的单位应符合表1中所列条件。

表1?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项目等级?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单位?单位内人员?

A?一级资质?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B?一级、二级资质?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C?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D?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3.1.2?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3.1.3?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初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硐室爆破还应在装要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硐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3.1.4?A级爆破工程和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级硐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3.1.5?设计文件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3.1.5.1?说明书

--工程概况、环境与技术要求;

--爆破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被爆体结构、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计算;

--设计方案选择;

--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药室及导铜布置,钻孔设计;

--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

--施工机具、仪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组织;

--工程投资概算;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1.5.2?图纸

--爆破环境平面图;

--爆破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体结构图;

--药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药室和导酮平面图、断面图;

--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起爆网路敷设图;

--爆破安全范围及岗哨布置图;

--防护工程设计图。

3.1.6?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也宜参照以上设计要求编写,内容简单扼要。

--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法、设备、机具概述;

--施工准备;

--钻孔工程或酮室、导碉开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组织;

--装药及填塞组织;

--起爆网路敷设及起爆站;

--安全警戒与撤离区域及信号标志;

--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预防事故的措施;

--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工程进度表。

3.2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1?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

3.2.2?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应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3.3.3?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提出爆破效应监测项目;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3.2.5?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3.2.6?经安全评估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或范围超过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等级或范围的,安全评估单位应主动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及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报告,接报告后,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评估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商议,经商议采信安全评估单位评审意见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告知爆破作业单位停止进行该爆破作业项目,如爆破作业单位坚持提交爆破作业申请的,审批公安机关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7?安全评估单位应符合下述规定:

3.2.7.1?根据GA990规定,一级、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照其资质等级对应开展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7.2?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7.3?其他B级、C级和D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一名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8?安全评估单位接受爆破作业单位委托后,应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综合情况,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3.3?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

3.3.1?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委托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本单位安全评估的项目进行监理。

3.3.2?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

3.3.3?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3.3.4?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监测爆破地震引起的振动振速、空气冲击波等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参数内;

--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3.3.5?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但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前已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就爆破可能引起的损失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补偿、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爆破效应监测。距爆区2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爆破作业项目无需进行爆破地震振动效应监测。监测项目应由安全评估单位提出。

3.3.6?安全监理单位使用本单位满足国家计量法规要求的测试系统、仪器进行爆破效应监测时,可以作为监理项目的仲裁性监测方。

3.3.7?安全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进行爆破效应监测后,应编制监测报告备查,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级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3.3.8?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至少应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作业现场监理负责人,主持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作为监理项目的联络人。实施监理期间,监理项目负责人不能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3.3.9?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除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要求聘请保安人员负责现场治安防范的,其他情形下无需聘请保安人员派驻到作业现场。

3.4?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与受理

3.4.1?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爆破设计书经安全评估后,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1)及下列材料,但作业项目被评审为岩土爆破C级及以上的、拆除爆破D级及以上的,以及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则应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申请材料: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3.4.2?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同步通过系统提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

3.4.3?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接到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3.4.4?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

3.4.5?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的,应当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如不予受理申请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则应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爆破作业项目审查与审批

3.5.1?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督导检查,区县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5.2?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受理爆破作业项目后,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初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应完成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送市局主管部门。

3.6?爆破作业项目施工

3.6.1?施工公告

3.6.1.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

3.6.1.2?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设计施工单位;

--安全评估单位;

--安全监理单位;

--爆破作业时限。

3.6.2?爆破公告

3.6.2.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

3.6.2.2?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地点;

--每次爆破时间;

--安全警戒范围;

--警戒标志;

--起爆信号。

3.6.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

3.6.3.1?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受委托下井为合法的煤矿、有色金属矿进行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3?爆破作业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爆破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再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4?爆破作业项目执法监督

4.1?市公安局爆破作业主管部门、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加强对区县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受理、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受理、审批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2?各级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的投诉电话或者信箱。

4.3?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参与经营爆破作业项目的;

--因利益关系指定有关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

--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条件范围,增设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条件,提高爆破作业项目许可门槛的;

--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4?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在审批爆破作业项目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管理要求

5.1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5.1.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收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5.1.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或外省市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爆破作业项目批准后3日内将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监理合同等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

5.1.3?持有经市公安局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2)。

5.2?降级及撤销

5.2.1?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5.2.2?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被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5.2.3?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认真踏勘爆破作业现场,审核爆破作业有关参数,致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有偏差的;

--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指使、要求或因利益关系,故意降低或拔高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的。

5.2.4?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爆破作业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监理的。

5.2.5?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5.3?爆破作业项目价格

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价格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价格分别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或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自行协商。建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执行行业自律有关收费标准。

篇3:石方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一、炮工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爆破物品的运、管、领、用均应按省公路局《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二、爆破器材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炮工要逐日做好耗用记录,剩余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四、爆破器材的运输

1、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2、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

3、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4、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烟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五、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路桥GCS

六、爆破作业人员原则上使用本公司培训的炮工,外包人员持证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经公司安技科资质审定后,方可使用。

七、爆破前要设置好岗哨,一切人员须撤离危险区。各施工项目要统一放炮时间、统一爆破信号。

八、在接近村镇施工爆破频繁地段,施工单位应与村镇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请地方领导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九、装药筑炮时,严禁烟火,无关人员撤离现场。装填炮孔时,发药数量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已装药炮孔必须当班爆破。

十、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其长度要保证点火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至少不得短于1.2m,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导火索不得超过10根。严禁用脚踩或挤压己点燃的导火索。

十一、爆破时记清爆炸次数与炮孔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15分钟,爆破人员先进行现场检查,其余施工人员须待炮工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入场。lqgcs

十二、爆破后检查有无危险情况,清除松散上石后才能施工。如发生瞎炮必须报告安全员,及时组织经验丰富的炮工进行技术处理。

十三、大型爆破及特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技术部门设计审批,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

篇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该文件已被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宣布失效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篇5:S矿出班炮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班炮爆破作业管理,确保爆破安全,补充规定如下:

1、装药时,当班班长必须在现场监督放炮员装药作业情况。

2、装药时,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使用水泡泥和黄土炮泥,否则装药人、放炮员、班长各缴纳200元安全保证金。

3、放出班炮时,施工区队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及当班放炮员必须进行炮后检查工作,不得移交下班人员。

4、若一个区队两头同时放炮,哪个头面放炮早,跟班队长去哪个头面监督,另外必须汇报本单位值班室,通知下一班跟班队长去放炮晚的头面进行监督放炮。(掘二队跟班队干后半班如在11100底排巷,必须落实炮后检查)

5、瓦检员、安检员将现场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移交下班人员进行炮后检查工作。

6、区队跟班队长不按规定进行炮后检查的发现一次对其停工,在公司早调会作检查并给予安全绩效考核扣5分;放炮员不按规定进行炮后检查工作的,一经发现直接调离工作岗位。

7、装完药后放炮员必须沿布炮母线线路撤至起爆点,装药期间,安全管理人员可沿爆破起爆点→布放炮母线线路至装药地点进行检查,严禁任何人从其它警戒点、其它线路进入装药作业地点。

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检科通风科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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