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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危险作业告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的都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给具体作业人员办理危险作业告知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险作业范围:

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2、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颠倒,不得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二、告知手续

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人员,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填写并双方签认《危险作业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安全监管部门存档保管,一份交现场作业人员。

2、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就进场施工的相关危险作业人员相互签认危险告知书,任何人不得拒绝签认。

3、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做重点检查。

4、各危险作业人员应严格避免危险告知书中的危险事项,未严格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危险作业告知书

年月日

告知人

作业部位

作业简要内容:

相关危险事项:

被告知人:

篇2: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救助站制度

篇3: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制度。

二、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组织力量,分析、研究现场状况,提交由负责人签字的危险作业实施方案,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三、进行吊装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安排至少一人的现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进行爆破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安排专职、兼职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五、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六、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七、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立即处理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于重大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研究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重特大危险情况,应立即下令停止作业,并采取尽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的,应立即撤离现场和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必须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九、易燃易爆场所的焊接、用火,进入有毒的容器、设备工作,非建筑行业的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作业,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篇4:风险告知制度范本

由于交通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项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的特点及要求。立足于安全管理本质化,施工过程安全化、安全教育常态化、安全检查日常化。为了切实有效的预防由于已存在风险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风险告知。特制定如下制度:

1、风险告知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2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全风险告知的统筹安排,对风险告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指导。

3、项目部安保部负责风险告知工作的落实,进行具体的风险告知工作,其工作对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4、在施工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施工作业人员和施工项目,进行风险告知,告知应有书面记录和其他记录。

5、风险告知应有具体的告知时间、地点、人物及告知的内容,告知后应有被告知人和告知人的亲笔签字。

6、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度和新开工的项目,及时针对新的风险进行告知,对已有的风险告知进行及时更新。

7、风险告知应以书面和口头宣讲的形式进行,告知时被告知人要认真阅读被告知的内容,对告知内容无疑问方可签字。

8、被告知的内容必须是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的,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有具体的风险控制点和风险项目,以及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9、施工中存在风险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风险告知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拒绝风险告知的人员应予以清退和处罚。

10、各工区及施工班组应积极配合好风险告知工作,不得借故推诿和逃避告知,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11、风险告知的各项材料应该由安保部留底保存,以备将来查询。

12、风险告知必须说明风险危害及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对于告知中存在的不足,要及时加以规范和加强。

13、风险告知人员应对告知工作认真负责,风险告知要落到实处,不得走形式和过场,风险告知人要对告知负责。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要有关规定进行严肃的处理。

14、风险告知要进行仔细的研究论证,分析清楚风险的原因及告知的必要性,相关的告知内容及要求需经项目总工的审核。

篇5:危险岗位操作规程书面告知制度

第一条各工区安质部门对各自分管段落内的危险岗位和场所要明确,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岗位名录和在岗人员名细表。

第二条施工前要由现场安全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操作交底,书面告知操作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和用途,以及个人违章操作的危害性等。

第三条工区要为危险岗位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由项目安全部门和物资部门共同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必须由专人管理,保存相关记录。

第四条现场安全员负责监督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岗位安全交底内容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用具的配置要求:

1.对在有害气体或粉尘场所操作的工人,要提供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2.对在声、强光、热幅射、溅火花、碎片、刨屑场所操作的工人,提供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帽盔等防护用品。

3.对在有水或液体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提供防水靴或防水鞋等。

4.对液体注浆等接触危险化学物品作业人员,配备护目镜、专用工作服、专用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

5.对电气操作工人,提供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6.对在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场所工作的工人,提供防毒救护用具。

第六条作业场所防护设施设置的一般规定:

1.噪声不得超过最高分贝数,车间设置饮水和洗手设备。

2.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相应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和安全疏散的设备。

3.有害作业场所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禁止违规作业;实行有害作业场所定期监督监测,及时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影响施工人员健康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以上作业场所防护设施的配置可由项目安全部门根据各工程公司"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等有关文件进行危险场所的识别、评价和策划控制,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由现场安全员统一负责,并在现场公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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