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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爆破作业安全要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1)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洞内爆破统一指挥系统,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爆破器材加工房的布置,其位置应设在洞口以外的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3)装药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对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和炮眼状况的检查记录。如炮眼中的泥浆、石粉末清理,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4)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巡查爆破作业,爆破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严禁火种。

(5)进行爆破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监督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应齐全、醒目,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洞间不少于50m;

4)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m,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5)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6)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停止另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6)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7)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起爆技术方案和安全交底记录:

1)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燃计时导火线,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人员必须撤离工作面。

2)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电力起爆主线的布置方式应采用临时敷设方式。接线时应从内到外(即由工作面到起爆站的顺序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在漏水及涌水较大的工作面,应使用带塑料脚线的电雷管并以塑料导线作连接线。敷设网络要避免接头落入水中。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3)隧道附近有高频发射台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能采用电起爆;电力起爆必须避免产生杂散电流、感应电流及高压静电等不利条件,加强对洞内电器设备和电线的管理,经常进行维修;但也可以使用抗静电雷管和抗杂散电流雷管起爆。

4)导爆管起爆网络敷设应注意不使导爆管打结、打折(180°)出现管壁破损、受力拉细管径、异物入管,否则会导致爆速降低、不稳或产生拒爆。

(8)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相距15min以后,才准许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及记录应包括: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9)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篇2:隧道施工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要点

1.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进行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装;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与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爆破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洞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3.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l00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4.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5.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禁止用明火照明。

6.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均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员实行"一爆三检"制度,放炮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5s后方可引爆。

7.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关"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和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危岩,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

8.当发现有"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确保安全。

9.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等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应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大于lm。

10.采用导火索爆破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导火索不得短于l.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导火索根数不宜超过5根。

11.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个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人危险区。

12.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届时只许一端掘进,另-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到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人员通行。

13。在任何情况下,炸药和雷管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炸药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送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外;有轨机动车运送时,炸药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装炸药的车辆必须有三个空车厢隔开。

14。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应有专人护送,并直接送到工地,中途不得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汽车运送时,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里加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有轨机运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乘座在尾车内,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的带盖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15.严禁用翻斗车、自卸车、拖午、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

篇3: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监理要点

1、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洞内爆破统一指挥系统,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爆破器材加工房的布置,其位置应设在洞口以外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3、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巡查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严禁火种。

4、进行爆破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监督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应醒目,其安全距离为:

a.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b.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c.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d.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m,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e.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f.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停止另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起爆技术方案和安全交底记录。

6、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7、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是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隧道内各工种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较多,故放炮次数宜尽量减少,放炮时间和次数应有明确规定。为减少爆破药包潮引起"盲炮",放炮距装药时间不宜过久。

8、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9、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的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10、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篇4:隧道爆破作业安全要点

(1)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洞内爆破统一指挥系统,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爆破器材加工房的布置,其位置应设在洞口以外的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3)装药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对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和炮眼状况的检查记录。如炮眼中的泥浆、石粉末清理,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4)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巡查爆破作业,爆破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严禁火种。

(5)进行爆破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监督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应齐全、醒目,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洞间不少于50m;

4)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m,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5)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6)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停止另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6)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7)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起爆技术方案和安全交底记录:

1)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燃计时导火线,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人员必须撤离工作面。

2)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电力起爆主线的布置方式应采用临时敷设方式。接线时应从内到外(即由工作面到起爆站的顺序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在漏水及涌水较大的工作面,应使用带塑料脚线的电雷管并以塑料导线作连接线。敷设网络要避免接头落入水中。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3)隧道附近有高频发射台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能采用电起爆;电力起爆必须避免产生杂散电流、感应电流及高压静电等不利条件,加强对洞内电器设备和电线的管理,经常进行维修;但也可以使用抗静电雷管和抗杂散电流雷管起爆。

4)导爆管起爆网络敷设应注意不使导爆管打结、打折(180°)出现管壁破损、受力拉细管径、异物入管,否则会导致爆速降低、不稳或产生拒爆。

(8)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相距15min以后,才准许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及记录应包括: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9)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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