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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第三条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作业级别作业高度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批准人第一级2m-5m班组(机组)级班组(机组)长第二级5m-20m基层队级基层队长第三级20m以上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第四条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首次作业时应办理一次性高处作业许可证,但每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告知)。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七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第八条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第九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消除坠落危害第十条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第十一条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第十二条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第十三条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坠落预防第十四条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第十五条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第十六条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第十七条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第十八条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第十九条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第二十条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坠落控制第二十一条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第二十二条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第二十三条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第二十四条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第二十五条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第二十六条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第二十七条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每次作业使用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其他安全要求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第二十九条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第三十条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三十一条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第三十二条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第三十三条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五条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1、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2、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3、坠落保护计划;4、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5、其他。第三十六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Q/SY1240-2009。第三十八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状态下。安全职责第三十九条作业申请人: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2、办理作业许可证;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6、组织实施作业;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四十条作业批准人: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四十一条作业人员: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第四十二条作业监护人: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范本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思想,确保集团公司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对登高作业做如下规定:

一、在离地面2米以(含2米)的高处进行作业,即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办理登高证,经安全办审批后方可登高作业。

二、填写登高证时必须认真,按规定逐项填写,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要求到位。

三、登高证必须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四、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应注意安全事项:

1、集团办公楼、各公司、事业部办公楼、厂房二层楼以上禁止员工将腰部以下身体探出窗外擦玻璃。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不适于高空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如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患者等。

3、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梯子、吊蓝、吊架,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

4、高处作业中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携带好工作袋。

6、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7、使用梯子应注意的问题:(1)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看是否坚固结实方能使用;(2)使用过程中只允许一个人站在梯子上;(3)禁止人站在梯子上移位;(4)使用梯子时应有专人扶梯子;

行文部门管理部编码HQ/GL02-13-06页次2/3

(5)梯子放置完毕后应进行观察,看是否牢固结实,是否容易发生侧滑,以防滑倒跌伤;(6)梯子最上两层禁止站人。

8、直接攀登爬梯施工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9、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普通电源线2米以上,普通高压线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送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10、集团各厂区内的楼顶、房顶未经批准,禁止擅自攀爬进入。

五、对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发生伤亡,将对责任人,各公司负责人从严处理。

附:高处作业审批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篇3: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第二十条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年六月

篇4: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带使用管理规定

1、凡在离地面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均视为高处作业;

2、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安全带应有双保险,同时系挂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体上(如隔离开关支持绝缘子、瓷横担、未经固定的转动横担、线路支柱绝缘子、避雷器支柱绝缘子)。

3、安全带严谨采用低挂高用的形式,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拉设安全绳(满足强调的钢丝绳或尼龙绳),把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如在台架最上层的中间作业,安全带无法挂在电杆上,挂在台架上又不能满足高挂低用原则,此时应在作业上方两条杆之间拉设一条安全绳,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

4、上下杆塔或者在杆塔上作业移动过程中,不得失去安全带的保护;

5、登杆塔前应检查安全带绳带有无变质破损现象,检查有无试验合格标签及合格标签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

篇5: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件)。高处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票,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七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九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cm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层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二条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三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各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

附:高处作业票

高处作业票

基层审批人:

年月日

有效期:天

特殊高处作业审批

主管领导:

安全部门:

工程名称:________?字号

施工单位:________

施工地点:________

施工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高处作业级别:________

作业负责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

高处作业票签发条件

确认人

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

4.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5.作业人员佩戴A、过滤式呼吸器B、空气式呼吸器

6.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7.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8.梯子或绳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9.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10.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1.特级高处作业配有通讯工具

高处作业补充高处作业补充安全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本票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票;

2.作业负责人负责将本票向所有涉及作业人员解释,所有人员必须在本票上面签名;

3.此票一式三份,作业负责人随身携带一份,签发人、安全人员各一份,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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