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范本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带1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元/次。
3、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罚款50-200元。
4、酒后作业罚款按有关条款处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10元/次。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7、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30元/次。
8、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元/次。
9、木工棚,仓库等禁烟场所内吸烟处以罚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禁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作赔偿所有损失。
11、为保证安全用电,本工地每个职工一律不得使用电炒锅及以其它用电器,严禁电炉进工地,一经发现,没收电炉并罚款50-500元,宿舍内除队部拉接的电线外,一律不得私自接电线,违者罚5-100元。
12、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进行扣除。
13、班组长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月发放工资要对班前记录检查后签发。班组长必须配合安全员做好各式各签订交底工作。
14、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和种接线盒及其它)发给奖金30-100元或视情奖励。
15、抓获破坏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发给20-50元的奖金或视情奖励。
16、抓获破坏机械设备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酌情奖励。
17、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着者,发给奖金50-200元,或酌情重赏。
18、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步着,发给奖金30-200元,或酌情重赏罚分明。
19、抓获在楼内大小便者,发给奖金20-50元。
20、抓获施工现场抽烟者,发给奖金10-50元或酌情奖励。
21、拾金不昧者酌情奖励。
22、对其它违纪行为或案件,能及时制止或及时举报者,经调合核实,若确有其事,能按本细则对即对口奖励,不能对口的,则按其案件大小或对工程及损失程度酌情奖励。
23、发现偷盗工地材料等发现立刻扭送派出所并处以原材料5倍价格处罚。发现举报者进行高额奖励。
所有罚款及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经理签字,由财会室从直接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班组长签字:
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篇2: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沂南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
第四条?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是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沂南县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达到先进水平的工地授予的荣誉称号,评选实行申报制,由企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申报。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领导,沂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
第六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八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
(二)群体建筑面积在5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三)个别工程的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九条?申报项目在现场评审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施工完成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群体建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形象进度在主体30%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四)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野蛮施工、严重扰民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本年度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
(八)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
(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十一)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拟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2、申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复印件;
4、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查评分资料;
5、工程项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方案及措施;
6、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字样。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沂南县安全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检查考评小组意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记录,经综合评价,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评审意见,公示后确认。
第十五条?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四)《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附件2);
(五)国家、省、市、县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对荣获“沂南县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由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给予增加信誉分。
第六条?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做虚假申报材料,如发现经核实2年内不得申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违反纪律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施工建筑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建委《》?号文件精神,规范公租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安全完成本项目各项施工任务的原则。达到本工程建设零事故的目的。建设单位项目部组织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联合制定本安全检查处罚制度。
第一条?安全管理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安排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考试卷为依据),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每人罚款100元。
2.电工、焊工(含气焊工)、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款500元。
3.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1000元。
4.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5.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员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5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6.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不配合的,每次处罚5000元。
7.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的,每例罚款500元。
8.招聘工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递交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婚育证明及计生证(女工)并办理工地出入证。
第二条?建筑机械(包括机具)安全管理
1.施工升降机有下列安全隐患:
1)吊笼限位开关、紧急出口开关、上下限位开关、及山下极限位有碰块、断绳保护开关缺或不能有效使用,每处罚款500元。
2)缓冲器(弹簧)失效;升降机底层进出口未设防护棚;缷料平台无防护门或未关闭、平台未满铺脚手板、防护栏杆不稳或高度不足1.2米、架体与外架有刚性连接共同受力、防护门有缺陷等,每处处罚200元。
3)钢丝绳及滑轮系统:(1)钢丝绳出现断股、缩径、断丝数量等超过报废标准;(2)滑轮运转卡死、支座松动;(3)钢丝绳固定,每端小于四个绳夹;每处处罚500元。
4)电气系统:未设置开关箱和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出现破损、漏电,穿线金属软管锈蚀、破损无接零保护;每处处罚500元。
5)违章乘坐井架、吊篮、施工货梯、塔吊、工程机械等非载人工具的,每人/次处罚200元。
2.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处罚300元。
1)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
2)吊钩和交换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无专人指挥的。
3.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罚款200元。
1)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器、搅拌机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3)园盘锯无分料器、护罩或随机使用胶壳闸刀作电源开关;
4)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5)施工现场加工制作房,未按规范要求搭设的。
第三条?电气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例处罚300元:
1.不采用三相五线制(TN-S)供电的;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违章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2.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或规格不符规定的;
3.使用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头的保险丝上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等的;电线缆乱接乱接行为的;
4.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5.不按规定架设电线或埋地电缆线路;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6.电器设备接地体采用螺纹钢的;接零(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芯线的;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栓拧紧的;
7.电线电缆采用禁止使用淘汰产品目录规定的;
8.未对电箱进行定期检修、检查或检修时不挂安全标志牌,带电作业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定期检测的(包括各类漏电电阻、对地电阻);检测维修无记录的。
第四条?脚手架安全管理
1.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锚固不牢、立杆间距过大,步距大于1.8米、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等),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每层、每项每20延长米罚款500元。
2.钢管立杆未设扫地杆;立杆无底垫块或垫块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处罚款50元。
3.脚手架外侧未满挂符合要求的密目网、张挂不牢或网面破损严重的,每发现一处处罚100元。
4.进场架设的钢管、扣件未按规定刷黄油漆保养,剪刀撑刷黄黑相间(间距1米)油漆,每20延长米罚款100元。
5.连墙件设置、脚手板铺设、栏杆扶手及挡脚板防护等材料、现场设置,有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每项处罚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条?“三宝”、“四口”、“五临边”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鞋等),每发现一人/次处罚100元。
2.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未砌拦板的阳台、楼梯侧等无防护设施,处罚款500元。
3.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2米的防护栏,每处处罚200元,长度每超过5米累计处罚200元。
4.边坡、砌坡、基槽、基坑、基井等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等,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按规范要求整改,直到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模板工程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例处罚500元。
1.钢管立柱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接长采取搭接、接头中心距主节点大于步距1/3的;
2.在立柱距地面200mm高处,未沿纵横水平方向按纵下横上设扫地杆或扣件拧紧扭力矩未控制在45-60N?m之间;
3.未按规定或设计方案设置剪刀撑或剪刀撑斜杆未采用搭接或搭接长度小于500mm的;
4.钢管、扣件、U型可调支托组件、规格方木等未采用搭接或搭接长度有违反JGJ162-2008等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按每项计罚,同时必须严格进行整改。
第七条?钢筋加工及砼安全管理
1.砼搅拌运转中,用手或工具伸入筒内扒料、出料或开机时擅自离岗的处罚1000元。
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焊接现场10米范围内有堆放油类、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每例处罚1000元。
3.其他有违反相关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按每项计罚,同时必须严格进行整改。每项(处)罚款1000元。
第八条?其他
1.在宿舍内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的,发现一样处罚300元。
2.在施工区域内,吵架、谩骂等经劝阻不听或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一次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施工现场及楼面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施工现场发现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打赤膊等,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1.每发生一人轻伤事故处罚200元;再次发生按人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2.每发生一人重伤事故处罚2000元;再次发生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3.发生一人全残或死亡事故处罚20000元;再次发生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4.对于轻、重伤及全残的签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十条?对所罚款项的处置
1.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如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将所罚款项总额的80%返还给施工单位。
2.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累计发生5人次轻伤事故的,按最高返还总额的5%扣除,每增加一人次增扣1%。
3.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每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的,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超过3人?次(包含3人?次)以上者全额不得返还。
4.发生一人全残或死亡事故,全额不得返还。
5.被上级主管部门因安全事故查处,每次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情况恶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全额不得返还。
6.处罚款项返施工单位后,余额部分划拨30%给监理项目作为工作经费,其余部分归建设单位项目部支配。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建设单位项目部授权监理单位监督执行。执行以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形式,由施工单位缴纳现金或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所涉及的罚款归建设单位项目部统一保管。
篇4:工地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令和规章制度。
2.主持或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并贯彻执行。
3.主持新入场工人的安全教育,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教育,并主持安全技术交底。
4.主持每周(旬)一次安全检查,并陪同各级的例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负责定人、定时、定措施,抓整改,回复。
5.遵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处理规定》,及时抢救事故伤员,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做好事故记录,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支持工地安全员和安全值日员的工作,督促、检查施工管理人员记好安全日记和安全检查记录。
责任人签字:
篇5:工地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同施工负责人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好每天的安全日记。
2、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对制止不听的有权按规定执行处罚。
3、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施工负责人,并督促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和穿戴防护用品。
4、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向施工负责人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督促有关人员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5、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督促对隐患的整改落实。
6、协助施工负责人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建议表彰和奖励先进安全生产集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