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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建筑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建委《》?号文件精神,规范公租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安全完成本项目各项施工任务的原则。达到本工程建设零事故的目的。建设单位项目部组织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联合制定本安全检查处罚制度。

第一条?安全管理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安排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考试卷为依据),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每人罚款100元。

2.电工、焊工(含气焊工)、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款500元。

3.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1000元。

4.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5.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员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5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6.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不配合的,每次处罚5000元。

7.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的,每例罚款500元。

8.招聘工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递交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婚育证明及计生证(女工)并办理工地出入证。

第二条?建筑机械(包括机具)安全管理

1.施工升降机有下列安全隐患:

1)吊笼限位开关、紧急出口开关、上下限位开关、及山下极限位有碰块、断绳保护开关缺或不能有效使用,每处罚款500元。

2)缓冲器(弹簧)失效;升降机底层进出口未设防护棚;缷料平台无防护门或未关闭、平台未满铺脚手板、防护栏杆不稳或高度不足1.2米、架体与外架有刚性连接共同受力、防护门有缺陷等,每处处罚200元。

3)钢丝绳及滑轮系统:(1)钢丝绳出现断股、缩径、断丝数量等超过报废标准;(2)滑轮运转卡死、支座松动;(3)钢丝绳固定,每端小于四个绳夹;每处处罚500元。

4)电气系统:未设置开关箱和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出现破损、漏电,穿线金属软管锈蚀、破损无接零保护;每处处罚500元。

5)违章乘坐井架、吊篮、施工货梯、塔吊、工程机械等非载人工具的,每人/次处罚200元。

2.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处罚300元。

1)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

2)吊钩和交换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无专人指挥的。

3.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罚款200元。

1)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器、搅拌机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3)园盘锯无分料器、护罩或随机使用胶壳闸刀作电源开关;

4)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5)施工现场加工制作房,未按规范要求搭设的。

第三条?电气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例处罚300元:

1.不采用三相五线制(TN-S)供电的;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违章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2.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或规格不符规定的;

3.使用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头的保险丝上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等的;电线缆乱接乱接行为的;

4.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5.不按规定架设电线或埋地电缆线路;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6.电器设备接地体采用螺纹钢的;接零(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芯线的;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栓拧紧的;

7.电线电缆采用禁止使用淘汰产品目录规定的;

8.未对电箱进行定期检修、检查或检修时不挂安全标志牌,带电作业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定期检测的(包括各类漏电电阻、对地电阻);检测维修无记录的。

第四条?脚手架安全管理

1.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锚固不牢、立杆间距过大,步距大于1.8米、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等),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每层、每项每20延长米罚款500元。

2.钢管立杆未设扫地杆;立杆无底垫块或垫块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处罚款50元。

3.脚手架外侧未满挂符合要求的密目网、张挂不牢或网面破损严重的,每发现一处处罚100元。

4.进场架设的钢管、扣件未按规定刷黄油漆保养,剪刀撑刷黄黑相间(间距1米)油漆,每20延长米罚款100元。

5.连墙件设置、脚手板铺设、栏杆扶手及挡脚板防护等材料、现场设置,有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每项处罚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条?“三宝”、“四口”、“五临边”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鞋等),每发现一人/次处罚100元。

2.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未砌拦板的阳台、楼梯侧等无防护设施,处罚款500元。

3.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2米的防护栏,每处处罚200元,长度每超过5米累计处罚200元。

4.边坡、砌坡、基槽、基坑、基井等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等,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按规范要求整改,直到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模板工程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例处罚500元。

1.钢管立柱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接长采取搭接、接头中心距主节点大于步距1/3的;

2.在立柱距地面200mm高处,未沿纵横水平方向按纵下横上设扫地杆或扣件拧紧扭力矩未控制在45-60N?m之间;

3.未按规定或设计方案设置剪刀撑或剪刀撑斜杆未采用搭接或搭接长度小于500mm的;

4.钢管、扣件、U型可调支托组件、规格方木等未采用搭接或搭接长度有违反JGJ162-2008等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按每项计罚,同时必须严格进行整改。

第七条?钢筋加工及砼安全管理

1.砼搅拌运转中,用手或工具伸入筒内扒料、出料或开机时擅自离岗的处罚1000元。

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焊接现场10米范围内有堆放油类、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每例处罚1000元。

3.其他有违反相关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按每项计罚,同时必须严格进行整改。每项(处)罚款1000元。

第八条?其他

1.在宿舍内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的,发现一样处罚300元。

2.在施工区域内,吵架、谩骂等经劝阻不听或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一次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施工现场及楼面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施工现场发现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打赤膊等,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1.每发生一人轻伤事故处罚200元;再次发生按人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2.每发生一人重伤事故处罚2000元;再次发生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3.发生一人全残或死亡事故处罚20000元;再次发生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4.对于轻、重伤及全残的签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十条?对所罚款项的处置

1.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如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将所罚款项总额的80%返还给施工单位。

2.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累计发生5人次轻伤事故的,按最高返还总额的5%扣除,每增加一人次增扣1%。

3.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每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的,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超过3人?次(包含3人?次)以上者全额不得返还。

4.发生一人全残或死亡事故,全额不得返还。

5.被上级主管部门因安全事故查处,每次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情况恶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全额不得返还。

6.处罚款项返施工单位后,余额部分划拨30%给监理项目作为工作经费,其余部分归建设单位项目部支配。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建设单位项目部授权监理单位监督执行。执行以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形式,由施工单位缴纳现金或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所涉及的罚款归建设单位项目部统一保管。

篇2: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元,工班长每次50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元。

11、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12、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二、施工机械

13、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14、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15、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元,罚施工单位200元。

16、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元。

17、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元。

18、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元,罚搭乘人员50元。

19、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0、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1、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22、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元。

23、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元。

24、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元,罚指派人100元。

25、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元。

26、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28、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8、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倍罚款。

29、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元,施工单位100元。

30、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元,施工单位100元。

31、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元。

32、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33、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篇3: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为保证安全生产纪律的有效约束,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纪律罚款50元/人次。

2、施工中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作业,穿拖鞋高跟鞋上班罚款50元/人次。

3、无证操作机电设备,私自将设备交非专业人员操作罚款100元/人次。

4、接到隐患整改单后无正当埋由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罚款100元/人次。

5、班组长不按时组织安全活动,不按时上交活动记录罚款100元/人次。

6、脚手架上钢管、钢筋、模板、木仿、扣件、卡具及其他工具未及时清除罚款100元/人次。因上述物件未及时清除发生坠落罚款500元/人次。

7、高处作业向下抛扔物品罚款200元/人次。

8、擅自拆卸安全栏、门、网、脚手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罚款100元/人次。

9、在禁火区(库房、木工房)吸烟、现场烧明火罚款50远/人次。

10、宿舍内使用电炉罚款50远/人次。

11、电焊、氧割后未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完场清消除隐患发生火灾罚款1000远/人次。

12、上下施工攀、翻脚手架罚款50远/人次。

13、违章指挥罚款50元/人次

14、工长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50远/人次。

15、携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罚款50元/人次。

16、造成未遂事故重大险情罚款500-1000元/人次。

17、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财产损失,按上级有关规定处埋,责任自负;触犯律,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埋。

篇4:联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第446号令以及煤炭局有关规定,结合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违反采掘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一条?严重违反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条?掘进贯通巷道或采空区,回采采通老空区或邻近采区,未填报贯通、采通通知单、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就盲目贯通的;对施工责任人、测量负责人、矿总工各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三条?未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单项工程安全措施以及未报补充安全措施就指挥开工或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未经批准,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的采煤方法开采的(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开采者除外),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条?未按指定地点采煤,擅自乱开口子,滥采乱挖煤柱,煤干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支柱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条?采空区内打探巷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措施,否则罚矿总工200元;不落实措施的,罚队长200元。

第七条?掘进打干钻的,罚打炮工100元。

第八条?砌碹巷道空顶空帮处没有及时充填严实;锚喷巷道锚杆的数量、角度、喷浆厚度及养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每次罚施工负责人100元。

第九条?未按规定开采顺序(后退式)安排回采作业的,罚责任人100元(特殊情况报矿总工批准除外)。

第十条?掘进巷道两帮松岩(煤)未及时处理,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十一条?不按作业规程留设煤柱的,罚款100元;未按顺序回收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放交班炮不处理安全及把隐患(主要是风筒、松岩未处理)留给下班的,罚上一班责任人100元。

第十三条?掘进巷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四条?掘进开门,没有保护好管线、电缆,造成管线、电缆损坏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五条?安装电溜子时移动支柱或放炮崩倒支柱未及时恢复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六条?未按值班矿长、安监员根据顶板情况采取的支护要求进行支护的;少支护或支柱不合格的;罚支柱工50元/根。

第十七条?用枕木代替梁使用的,罚支柱工50元/处。

第十八条?电溜子安装时,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撑,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九条?掘进工作面作业无锄头、撬棍等工具的,罚队长、班长各50元。

第二十条?锚杆支护不按规程要求安设,罚班长50元/根;进班未先锚锚杆及交指令应打而未打锚杆的,罚当班班长50元/根。

第二十一条?碴子桶超装,每桶罚责任人20元。

第三章?违反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斜井(上下山)蹬钩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违反绞车道“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超载提升(提升量按矿规定),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水泵司机空班、擅自离岗或不按时排水,造成水倒灌下水平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人车超速运行或非正常拉出口,罚绞车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矿车在斜井上掉道,不就地复轨便开车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八条?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斜井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上下山井口闭锁保护及行人闭锁未及时安装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一条?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损坏钢丝绳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运输较大型设备和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时,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照明综保、电煤钻综保装置失效的,罚责任人50元/台。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上岗证,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以外的电气设备有鸡爪子、羊尾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八条?擅自拆除或不使用机电设备运行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使用不合格链环、插销的,罚挂钩工100元。

第四十条?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检查结果没有详细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四十一条?斜井人车没有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下山掘进,未按规定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乘坐人车携带超宽、超长等危险物品的(用专车不在之列),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周期检查人车、钢丝绳、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的,罚款100元。

第四十五条?用矿车直接撞开风门或放飞车(撞杆风门除外),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六条?随意关闭矿井监控系统信息终端或网络设备,造成系统数据传输中断,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未安装监控系统,处罚电工100元;未按规定移动监控系统探头,罚班长100元。

第四十八条?机电硐室、设备、车场卫生不合格或在硐室、车场内存放其它物品影响安全及卫生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九条?矿井主要风门无开关传感器的;主要采煤面无瓦斯电闭锁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条?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没有上架、电缆没有悬挂的,罚责任人50元/台(处)。

第五十一条?电溜子电机无防护罩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二条?矿井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或无处理记录的,罚值班人员200元/次。

第五十三条?监控系统值班调度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打印、报送相关领导审签,并妥善保存瓦斯日报的,每缺一日审签,罚值班人员50元。

第五十四条?材料车违章超运的(材料超过材料车架),罚款100元。

第五十五条?在人车未挂好或人车运行过程中上、下车的,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抢坐人行车的,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乘坐人行车未按规定吊挂防护链的,罚款20元。

第四章?违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偷盗雷管、炸药、电缆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带烟火下井、在井下吸烟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故意破坏矿井通风安全设施者,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安监员、安全员空班、漏检者,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井下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未按规定进行处置而准予作业的,每次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第六十三条?随意破坏栅栏,擅自进入盲巷或老采区的,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造成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瓦斯积聚或有害气体超限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放炮母线不符合规程要求进行放炮的;使用固定母线放炮的,罚款100元。

第六十六条?工作面及盲巷等处瓦斯浓度达到3.0%(体积大于0.5m3),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七条?串联通风无措施或未落实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八条?局部瓦斯积聚在1小时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九条?打残眼或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七十条?盲巷、盲硐未及时打栅栏及悬挂警示牌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一条?防尘水管跟不上工作面或管路无水防尘的责任人,罚款100元;转载点不洒水防尘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七十二条?通风设施不完好,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有煤尘堆积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四条?造成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的责任人,罚100元/次。

第七十五条?故意割破风筒或未采取措施造成风筒破口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六条?未采取安全措施放糊炮、明炮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七条?用雷管当炮钎做引药,在有电气设备地点附近10米以内做引药,罚放炮员100元。

第七十八条?未执行“一炮三检”的,罚款100元。

第七十九条?带故障瓦检器下井使用的,罚瓦检员100元。

第八十条?矿每旬未对矿井实行全面测风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一条?每班瓦斯日报、班报记录无领导签字或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罚矿长、总工、值班矿长、责任人各100元。

第八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风筒末端出口风量和距离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未及时填写瓦检牌、记录手册及报表(或填写不全,不清,不正确),造成“三不对口”的,每处罚瓦检员100元。

第八十四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不洒水防尘的,罚班长100元。

第八十五条?放炮时未采取措施保护好风筒,造成风筒破口的,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八十六条?放炮未按规定站哨,无“三警戒”,罚班长100元。

第八十七条?采掘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的,罚款100元。

第八十八条?不按规定发放火工品的,罚材料员100元。

第八十九条?不按规定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不按规定运送、储存火工品的,罚放炮员100元。

第九十一条?瓦检员未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当班用剩的火工品不及时退回炸药库的,罚放炮员100元。

第九十三条?回采、掘进不使用水炮泥或不按规定充填炮泥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四条?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五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使用火工品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六条?雷管、炸药箱内存放其他物品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七条?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雷管、炸药箱不上锁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八条?井下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

第五章?违反地测、防治水制度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不执行审批的探水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随意改变探水方式及探水参数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条?探水工作面未编制探水设计,罚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按规定标示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的罚矿总工或技术员200元。

第一百零二条?损坏防治水设施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测量人员对采、掘工作面不及时测绘及上图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事先未预报采掘进度,造成采掘工作面误入防水警界线内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利用探水眼装药放炮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探水工作面无探水牌板,罚矿井总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各100元;作业人员未按实际填写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探水工作面、矿井最深工作面没有优先安装通讯设备及通讯不畅通的,罚电工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未按时检查观测防治水设施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物探并保存相关资料的,罚款200元。

第六章?对其它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空大班的,处罚该班5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殴打坚持原则的安监员、安全员以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谩骂坚持原则的安监员、安全员以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每位下井员工必须配带定位识别卡、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未配带定位识别卡、自救器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井口矿灯房未检身、清点人数及进行出入井人员登记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喝酒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造成轻伤事故的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安监员、安全员在井下睡觉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井下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条?不参加安全和质量达标检查的,罚责任人200元;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发现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接到事故隐患汇报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的,不按时汇报及汇假报的,罚责任人各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当班作业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指令的,每次罚款2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损坏各类牌板的,每块按100元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安监员、瓦检员不按时进出班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不戴矿帽,不携带矿灯,穿拖鞋,不戴口罩(采掘运人员、安监员、安全员)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员工在井下睡觉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章行为的处罚,根据责任大小,危害程度等比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章?安全罚款的管理使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安监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处罚单据,每月对罚款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及时报送矿经营科和安全矿长。

第一百三十条?处罚必须先告知当事人,允许申诉期为3天,核实后张榜公布;被罚款人员的罚款在当月的工资表中兑现。

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罚款按处罚人30%,矿井30%,公司40%(上交公司财务)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技术矿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细则

一、对矿井进行合理的开采布局,保证“三量”合理(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因布局不合理而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处技术矿长罚款500元至1000元。

二、负责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水文、老窑等情况的调查和矿山测量工作;未达到本条要求,缺少一条,处罚款200元,。

三、负责矿山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讲课及材料组织,并达到安监部门的合格要求,按矿里规定,未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次处罚款100元。

四、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山维简计划。未编制的,缺少一种处罚款100元。

五、参加矿山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施行,未履行本条职责,检查发现一次,处罚款200元。

六、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抢救工作。无故不参加的,处罚款100元。

七、组织管理矿山技术档案及绘制各种图纸,收集各种技术资料。因档案管理混乱,各种必要的图纸缺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款100元。

八、完成矿长布置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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