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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选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1、负责土建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组织召开土建施工工程例会,督导监理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3、组织土建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及部分零星工程设计。

4、负责组织单项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结算工作。

5、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概算或预算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6、负责与设计院沟通协调,审核土建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

7、组织土建工程招投标工作。

8、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篇2: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地测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通风部部长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积极协助公司总工程师抓好“一通三防”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季度、月的防突计划,并组织实施。

3、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按照防突要求建造通风设施。

4、搞好本系统的防突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5、经常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生产现状,强化现场管理,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6、加强防突设施的检查维修,保证防突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7、积极参加防突办公会议,认真落实、整改本系统的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强化技术管理,把好规程、措施审批关。

9、加强通风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全矿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隐患,迅速组织制订落实措施,并及时通报。

10、协调部室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旬、月、季报表按预定时间向公司汇报。

篇4:生产部部长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加强安全思想政治工作,强化防突安全意识,组织好职工安全防突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防突工作能力。

2、做好职工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搞好地质预测工作,制订年、月计划安排,并监督、检查、落实。

3、加强对各采掘区域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提高矿井地质防突工作能力。

4、组织部室人员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测量,地质、水文等各种问题。

5、组织部室人员参加技术革新和推广新技术活动,积极开展防突研究。

6、协助公司总工程师搞好矿井安全防突工作。

7、协助生产副总搞好生产部业务范围内综合防突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8、参与防治突出措施的会审工作,落实措施学习、贯彻、考核工作。

9、参与公司组织的防治突出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落实对检查出属于业务范围内问题的整改工作。

10、配合防突科搞好本系统职工的防突知识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防突意识。

篇5:安全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部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安全部长未在岗位时,安全部副部长应承担安全部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安全部副部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现本煤矿或本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部副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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